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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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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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3第2节申请, 3 5第3节责任及其限定 .5第4节申诉与 7第2章监测计划 第5节信息提供和保密 .8 7第3章核查策划 9第1节总则. .9第2节核查目的 第3节核查范围 .10第4节风险评估 .10 .11第5节核查模式. .11第6节抽样计划.. 12第7节编制计划. 第8节核查计划的监视、评审及改进 12 13第4章核查实施 14第1节发送核查计划第5章核查报告 第2节现场核查 .14第1节核查报告的编制 17 17第2节报告的技术评审 17第6章符合证明, 18

.14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目的1.1.1.1 本规范根据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核查过程及实施要求.1.1.2. 适用范围1.1.2.1 本规范适用于对水运企业船舶的碳排放进行外部核查.1.1.3.1 1.1.3. 除下列术语和定义外,本规范还采用ISO14065、MARPOL公约附则VI中的相关术语 定义及缩写和定义:(1) 碳排放系指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的二氧化碳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2) 排放源系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物理单元或过程.(3) 排放因子系指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耗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4) 委托方(S) 解理 系指要求进行核查的组织.系指对碳排放或其他有关二氧化碳的数据的连续的或周期性的评价.其他数据包括燃料消耗量、航程、航行和锚泊时间、载货量等与排放相关数据.(6)水运企业系指船舶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已从船舶人处承担船舶经营的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职责.注:本规范中提到的“企业”特指接受核查的水运企业.(7) 船舶燃料系指船舶燃料是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罐 分燃料油和残渣燃料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8) 抽样计划系指抽样方案和从一个抽样方案改变到另一个抽样方案的规则的组合.(9) 核查准则系指在对证据进行比较时作为参照的方针程序或要求.(10)审核员系指经证实具有实施审核的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12)核查系指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碳排放报告进行评价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13)核查报告系指向委托方出具的为企业碳排放报告提供保证的正式书面文件.

(14)航次系指船舶始于或终于装卸货港口并且出于商业目的运输乘客或货物的任何移动.

系指从一个装卸货港(泊位)出发到装卸货目的港(泊位)的航行距离.

(16)活动水平数据

系指涉及碳排放活动的测量值,包括主机、辅机和锅炉等排放源的燃油消耗或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以及航行里程、航行时间、载货量等.

系指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乘客数量.

(18)货物周转量(运输功)

系指企业在一定期间船舶实际运送的每批货物重量/乘客数量与该批货物/乘客运送距离乘积之和.

(19)停靠港

系指船舶为进行货物装卸或乘客登离轮船进行停留时所处港口,因此不包括仅出于加油、获得补给、船员换班、进入干坞或对船舶和/或其设备进行修理、船舶因需要帮助或遇险时停留港口、港口外进行的船对船转运的目的所做停留,和仅出于在恶劣天气下或搜教活动所必要的避险的目的所做停留.

(20)不确定度

系指与数量确定结果有关的参数,其数值分散的特点可以合理归咎于特定数量,包括系统效应和随机因素效应,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并结合数值的不对称分布围绕平均值描述了包含95%的推测数值的置信区间.

(21)报告期

系指监控和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日历年.

1.1.4.参考文件1.1.4.1本规范的编制参考了下列国际组织的公约、标准的相关要求:(1)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GB/T2828.1技术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3)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4)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5)ISO14064-1:2007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 的规范及指南

(6)ISO14064-2:2007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7)ISO14064-3:2007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名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8)MARPOL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1.1.5.与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容性1.1.5.1本章要求不包含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财务或风险等管理体系要求,但可将本章所规定的要素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要素进行协调,或加以整合.

第2节申请

它相关方(委托方),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向本社或本社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服务合同和/或协议.(2)可独立申请企业碳排放核查. (1)接受碳排放核查的企业必须是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企业.(3)可单独申请船舶碳排放核查.1.2.2 申请方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一报告期的验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本社.具体资料清单参见3.1.3.1/3.1.3.2条款.

第3节责任及其限定

1.3.1 职责1.3.1.1企业职责 (1)本社的碳排放核查(包括企业碳排放核查、船舶碳排放核查)并不排除企业、管理层、船员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能源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义务.(2) 申请或接受本社进行碳排放核查的企业和/或船舶应确保所提供的碳排放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准确.(3) 申请或接受本社进行碳排放核查的企业和/或船舶应负责:分支机构)和影响碳排放的重大改变(企业):2及时通知本社其所经营船舶的变更情况(企业):③及时申请并接受定期核查(企业/船舶):④为核查组提供必要的资源和配合(企业/船舶): 定期向我社报告碳排放报告(企业/船舶).1.3.1.2本社职责和义务(1)确保碳排放核查过程按本规范和IMO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予以实施.(2)确保在本社组织范围内具备涉及下列方面的能力:

①及时通知本社有关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包括体系的重大机构调整(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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