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7号公布自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作业航区划分及作业限制.第3节定义 第4节特别规定. .3..4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 .5
第1节一般规定 ..5第2节检验项目 .7第3节证书签发 .10
第三章船舶构造与机电设备 ..12
第1节一般规定 ..12第2节船体结构. ..12第3节机械设备. 第4节电气设备 ..1418
第四章稳性、载重线、不沉性、吨位丈量、 ..0
第1节稳性. .20第2节载重线 22第4节吨位丈量. 第3节不沉性 .24 .24
第五章安全设备与防污染设备 .26
第1节一般规定. ..26第2节救生设备 第3节消防设备. .26 26第4节航行和信号设备. .27第5节无线电设备 29第6节防污染设备 .29
第一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法令
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
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1.1.3《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间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本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宗旨
1.1.2.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制定本规则.
1.1.2.2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应签发相应的渔船检验证书.
1.1.3适用范围
1.1.3.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国内机动海洋渔船.
1.1.3.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生效之前制造的渔船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则对船舶构造的规定.
规则的要求.重大维修、改造以及与之有关的装,在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舶 1.1.3.3现有船在进行维修、改造以及与之有关的装时,至少应继续满足其原先适用
1.1.3.4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本局将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
1.1.4生效
1.1.4.1本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的首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1.1.5等效
1.1.5.1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法规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
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需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代替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设施,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免除
种特征的研究和在渔船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基于对相关特性和措施的技术评估,其 1.1.6.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渔船,如应用本规则有关章节的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结果表明该渔船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安全,则可免除本规则有关章节的规定要求.
1.1.7船用产品
1.1.7.1船用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由本局另行规定.
1.1.8责任
1.1.8.1船舶检验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渔船检验规章制度:.2对验船人员执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进行监管:.3按照权限开展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4保证检验工作的全面、有效,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1.1.8.2船舶人:
.1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2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1.1.8.3渔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则进行船舶设计,并对其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1.1.8.4渔船制(改)造、维修单位: 1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制(改)造、维修质量负责:2对出具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1.9争议、申诉和裁决
作出最终结论. 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局提出申诉,由本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
1.1.10船舶安全声明
写,并对反映的内容负责:
1.1.10.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由本局统一规定,格式见附录.
1.1.11解释
1.1.11.1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2节作业航区划分及作业限制
1.2.1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的东海岸及西海岸、海南岛的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的不超过20nmil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的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 1.2.2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的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