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QSES 34-2025 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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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40 CCS Z 68

T/CQSES34--2025

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oking fume control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油烟净化设施要求 6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7实施与监督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平江、许君、周春来、陈渝文、祖华彪、杨肃博、柯安、王尧、樊昌井、王静、乔翰章、汪洋、张皓、许力予、黄晓寒、王晓雪、陈炫翼、何军、唐凡、向术平、杨益、冯德琼、杨梅、罗远霞、杨力、左竞成、谭东、晏苹.

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油烟净化设施清洗更换要求、油烟净化设施设计和选用要求、排故监测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从业者(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非经营性单位职工食堂等产生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和管理.本文件不适用居民家庭烹任,以及以蒸、煮烹任方式为主的不扰民餐饮从业者(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50/8592018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油烟cookingfume

食品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注:统称为餐饮油烟.

3. 2

非甲烷总经non-methanehydrocarbons

餐饮油烟排放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HJ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 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及其组合.

3. 4

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 ofpollutants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本文件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见公式(1):

T/CQSES 34-2025

式中:

P 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C-净化设备前的污染物浓度,mg/m:C-净化设备后的污染物浓度.mg/m²: Q-净化设备前的排风量,m/h;Qn一净化设备后的排风量,m/h.

3. 5

环境敏感区域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areas

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区域,以及对餐饮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 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区域.

3.6

微小排量油烟集中治理设施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of small-displacement

针对同一建筑内单位排量400m%/h左右的多个微小油烟排放单位,经集中烟道汇集后,由单台专用设备统一净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的成套设施.

4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适用对象

4.1.1餐饮环境治理的领跑者

排放的浓度限值按表1执行.

表1餐饮油烟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1 油烟 0.3mg/m²2 非甲烷总烃 2.0mg/m²3 身气浓度 80(无量纲)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1h浓度均值不应超过的浓度.

4.1.2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餐饮从业者

净化设施效果不能满足环境敏感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或对周边居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经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同意、升级油烟净化设施后,按表1执行.

4.1.3非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餐饮从业者

非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餐饮从业者(单位)食品生产加工者(单位)以及单位非经营性食堂等,已有油烟净化设施但仍然存在影响周边居住环境且严重扰民的情形.经与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同意,升级油烟净化设施后,按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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