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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GS 024-2025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技术导则.pdf

供水,工程,成本核算,核算,水资源,监审,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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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目次
前言 引言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5供水成本构成与核算2 5.1供水经营者属性及其工程状况分类 5.2供水成本构成 5.3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核算方法2 5.4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核算方法 5.5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核算方法 6供水成本归集与分摊 附录A(资料性)灌区固定资产分类及其折旧年限表 附录B(资料性)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的规定8 参考文献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协会、中国淄区协会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潍溉排水发展中心、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都江 堰水利发展中心、吐鲁番市水利局、浙江省海宁市上塘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欢、雷波、白明皓、刘国军、朱秀珍、杨开静、张宝忠、张馨月、徐磊、顾涛、 崔静、杜丽娟、刘慧博、陶熙珂、金汉林、岳强、钱鸿伟、宋鹏。

T/JSGS024-2025 T/CIDA 0033-2025
引言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强化农业用水管理与保障工程 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

科学规范区供水成本核算有利于夯实灌区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制定基 础,提高财政补贴精准性,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灌排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田水利投 融资体制改革.保障国家水安全与粮食安全。

为规范区供水成本核算,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 第8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2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规 定,在调研总结各地做法与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灌区供水成本核算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区供水成本的构成、核算、归集与分摊。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灌区供水成本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灌区供水经营者irrigation district water-supply operator 承担灌区工程运行维护、供水服务的主体。

3.2 灌区供水成本water-supply costs in irrigation districts 灌区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

3.3 灌区骨干工程key project ofirrigation districts 承担着水资源调配,输送等关键功能,对整个灌区的滋涨、供水等起着主导和支撑作用。

注:通常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等主要组成部分。

3.4 末级渠系terminal canalsystem 一般是指连接骨干工程与农田的末端输水系统,包括输配水到田间的渠(管道)系及其附属建 筑物。

4一般要求 4.1灌区供水成本以灌区供水经营者为单位进行核算。

不以灌区供水经营者为单位进行核算的.应结 合定价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单位。

其中,经营管理的灌区属同一区域但分区(如平坝区与山丘区) 成本差异较大、宜以分区为单元进行核算;经营管理的灌区包含多个工程类型且成本差异较大,宜以工 程类型为单元进行核算:经营管理的滥区跨县域且区域成本差异较大.宜以县域或渠系工程为单元进 行核算。

4.2灌区供水经营者应按照分级分类定价的要求,分别核算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应区分农 业与非农用水对象进行成本分摊。

4.3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应反映灌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无形资产摊销、维修养护标准(维修养护定额、费率)、职工薪酬(人员配置标准、地方工资水平)等, 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T/JSGS 024-2025 T/CIDA 0033-2025 4.4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应以供水经营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凭证、账薄,以及水量统计报表、 水利工程投资与固定资产、生产运行、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4.5淄区供水经营者宜以5年为周期开展供水成本核算,如核算周期内工程投资,成本,供水量等发生 较大变化.应提前核算。

4.6淮区供水经营者应真实、客观、完整、准确记录与灌区供水成本相关的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4.7灌区供水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灌区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独立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和收入情况。

5供水成本构成与核算 5.1供水经营者属性及其工程状况分类 5.111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灌区骨干工程,应区分事业单位、企业属性和经费来源,按照骨干工程供水 成本构成及其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5.1.2对于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

宜按照末级渠系供水成本构成及其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5.1.3根据工程建设状况,激区供水工程可分为新建、改扩建和原有3类。

5.2供水成本构成 5.2.1供水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相关税金。

5.2.2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灌区供水相关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 的费用。

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分类盘点,包括水工建筑物及房屋建筑,水(电)专用设备,通用 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运输设备等(详见附录A)。

5.2.3无形资产摊销指灌区供水经营者持有的与供水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 费用。

可计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分类盘点、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等。

5.2.4运行维护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a)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包括原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大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 费用和其他运行维护费; b)灌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宜包括日常维修养护费,配水人员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5.2.5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应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5.3固定资产折旧费与无形资产摊销费核算方法 5.3.1固定资产折旧费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算,按公式(1)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折旧年限 a)固定资产原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可参考附录B)。

b)固定资产净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及其净残值率进行核算: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根 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结合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综合确定,或可按不低 于附录A规定的折旧年限核定。

c)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5.3.2无形资产摊销费应按公式(2)分类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受益年限( 2) a)可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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