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56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永港伟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以明、喻通秋、马守华、雷得定、张少芳。
GB/T 29563-2013
木材保护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木材保护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木材保护的总则、工厂的规划与设计要求以 及对工作人员、木材保护设备、保护剂的生产和使用、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检验、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 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材保护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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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019木材防腐术语 GB/T17661锯材干燥设备性能检测方法 GB22280-2008防腐木材生产规范 GB/T22529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 GB/T29399本材防虫(蚊)技术规范 GB/T29406.1木材防腐工厂安全规范第1部分:工厂设计 GB/T29406.2本材防腐工厂安全规范第2部分:操作 GB/T29407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 GB50005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06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LY/T1636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SB/T10383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SB/T10440真空和(或)压力浸注(处理)用木材防腐设备机组 SB/T10432木材防腐剂铜氨(胺)季铵盐(ACQ) SB/T10433木材防腐剂铜铬砷(CCA) SB/T10434木材防腐剂铜硼唑-A型(CBA-A) SB/T10435木材防腐剂铜唑-B型(CA-B) 3术语和定义
GB/T14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木材保护wood protection 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对木材及其制品进行保养、维护或功能性改良,减少或避免因气候因 子、生物因子、化学因子、物理因子等侵害,延长使用期,提高使用价值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本材防
GB/T 29563-2013 腐、防变色、防霉、防虫(蚁)、阻燃、干燥、热处理、尺寸稳定化、增强、染色等。
3.2 木材保护剂wood protectionagents 能够直接用于本材及其制品的表面或深层处理,具有一种或多种木材保护功能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包括木材防腐剂、本材防霉剂、木材防变色剂、木材防虫(蚁)剂、本材阻燃剂、木材尺寸稳定剂、木材增强 剂、木材染色剂、涂饰材料等。
木材保护设备equipment for woodprotection process 用于对木材及其制品保护处理的机械与装置。
3. 4 本材保护处理treatment andprocessfor woodprotection 根据本材及其制品的性能和使用环境的要求,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技术手段,对本材及其本制 品进行相应处理(加工)的过程。
3.5 木材保护(处理)工厂plant forwoodprotection treatment 用于木材及其制品保护处理的固定场所。
包括独立厂区或其他木材生产加工工厂的附属车间等。
3.6 木材保护产品treated/modified woodproducts 经过木材保护处理的木材及其制品。
4总则
4.1对易受气候因子、物理因子、化学因子、生物因子等侵害而丧失使用性能的木材及其制品,应进行 保护处理。
4.2本材保护应尽量保持本材固有的优良材料性能和环境学特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本材附加值,提高 本材等级,延长木材使用期限。
4.3应根据本材及其制品使用环境与要求,进行有效保护。
4.4木材保护可根据木材的不同性能或用途,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材保护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木材 防腐、防变色、防霉、防虫(蚊)、阻燃、干燥、热处理、尺寸稳定化、增强、染色和功能性改良处理等,或者兼 有其中两项或多项。
4.5木材保护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和相关标准中对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5木材保护(处理)工厂的规划与设计 5.1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性质,规模、工艺流程和产品种类进行规划与设计,保证生产的先进性、合理性 和经济性。
5.2应了解厂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和气象资料等,保证最大限度利用天然资源。
5.3应考虑交通运输条件,做到运距合理、交通便利。
5.4应考虑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保证与居民区保持一定距离。
5.5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5.6木材防腐工厂安全设计应符合GB/T29406.1的有关规定。
5.7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工厂安全设计可参照GB/T29406.1的有关规定执行。
5.8工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一20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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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3-2013
6木材保护设备 6.1木材保护设备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2本材防腐设备机组应符合SB/T10440的有关规定。
6.3木材干燥设备应符合GB/T17661的有关规定。
7木材保护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7.1从事木材保护的工作人员,岗前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7.2从事本材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
7.3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及行 业、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8本材保护剂的生产和使用 8.1从事木材保护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生产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用设备; 生产企业应有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和人员: 一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仓储设施。
8.2本材保护剂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
8.3铜氨(胺)季铵盐(ACQ)木材防腐剂,应符合SB/T10432的要求:铜铬砷(CCA)本材防腐剂应符 合SB/T10433的要求;铜硼唑-A型(CBA-A)木材防腐剂应符合SB/T10434的要求;铜唑-B型(CA-B)木 材防腐剂应符合SB/T10435的要求。
8.4木材防腐剂、本材阻燃剂、木材改性剂、本材染色剂的使用应考虑处理后的本材及其制品使用环 境,对含有害物质的本材防腐剂、本材阻燃剂、本材改性剂的使用应预先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对人身和环 境造成安全隐患。
选用农药作为木材杀虫(蚁)剂时,应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9木材保护产品生产经营
9.1从事本材保护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一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专用设备; -生产企业应有产品质量检测的设备和人员; 一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仓储设施。
9.2木材保护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应有符合SB/T10383规定的标志。
9.3木材防腐产品生产应符合GB22280-2008和GB/T29406.2的有关规定。
9.4本材防虫(蚊)产品生产应符合GB/T293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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