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27-2006代替HCRJ015-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滤袋
Specifications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Bag house ba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袋式除尘器用滤袋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东北大学.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袋式除尘器滤袋》(HCRJ015-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0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袋式除尘器用滤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器所使用的滤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由天然纤维、合成纤维或多种纤维组合制成的柔性过滤材料加工制作的滤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719-1986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GB/T12138一1989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HJ/T324袋式除尘器用滤料H/T326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滤袋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3.1.2滤袋所用的滤料符合HJ/T324或HJ/T326的要求.3.1.3圆形滤袋的规格及半周长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扁形滤袋的规格及内周长偏差和长度偏差等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圆形滤袋半周长偏差极限
滤袋规格D/mm 半周长偏差极限△A/mm120 150 1. 280 2.0300
表2扁形滤袋内周长及长度极限偏差
滤装内周长/ 滤袋内周长极限编差/ 最大长度L 滤袋长度极限编差/mm 滤袋长度遥增规则 mm1000 10
HJ/T 327-2006
3.1.4外滤式滤袋也可以用外径式外周长确定规格.
表3圆形滤袋的长度极限偏差
过滤方式 长度L/mm 长度极限偏差/mm外滤 ≤6 000 3L/1 000 0>6 000 3L/1 000 0内滤 ≤10 000 -3L/1 000 0
3.1.6对须在花板、短管上固定的戴卡环的滤袋,在工作条件下的拉紧力必须保证滤袋不从花板或短管上脱落.
3.2滤袋的缝制
3.2.1滤袋缝线材质应与滤袋材质相同,或采用性能优于原材质的缝线,滤袋缝线的强度应大于27 N.
3.2.2滤袋的纵向缝线应牢固、平直且不得少于三条.
3.2.3滤袋袋口的环形缝线应牢固且不得少于两条;滤袋防癌环的环形缝线应牢固,且每边不得少于两条:滤袋袋底的环形缝线允许单线,但应缝制两圈以上.
3.3缝制质量
缝线的针距、缝合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连续跳线,且1m缝线内跳线不超过1针、1线、1处;b)无浮线;c)不允许连续掉道,且1m内不超过1处.
3.4滤袋破损
3.4.1滤袋应保证无破损. 3.4.2覆膜复合滤袋的缝制,应保证覆膜表面不被损伤.3.4.3对覆膜损伤小于5mmx5mm的,允许补缝相同滤料予以修复;对覆膜损伤大于5mmx5mm的,滤袋不允许出厂.
4检验方法
4.1缝制质量采用目视检验.
4.2缝线的抗拉强度检测可采用非金属材料试验机或其他拉力试验方法.
4.3破润、覆膜损伤采用目视检验.
4.4滤袋半周长及偏差检测按以下方法进行:
4.5带固定滤料用卡环的滤袋脱落检验.
4.5.1外滤式滤袋袋口卡环处用专用模具测量.
HJ/T 327-2006
4.5.2内滤式滤袋有卡环的,应与专用模具抱紧,在拉紧力符合JB/T8471-1996规定的最大拉紧力条件下不允许掉袋.
4.6滤袋长度极限偏差检验.
4.6.1外滤式滤袋应在自由状态下检验.
4.6.2内滤式滤袋应在涉袋长度方向具有拉力的情况下进行,拉力值见表4.
表4滤袋长度极限偏差拉力值
滤袋规格/mm 拉力值/N 拉力值偏差/%160 160 ±10180 180 ±10200 200 10 ± 10230 250 230 250 ±10300 300 ± 10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滤袋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2抽样方法
滤袋检验的抽样方法为随机抽样,每批滤袋抽样率为5%,且不少于10只.
5.3检验项目
a)几何尺寸;b)缝制质量; c)缝线;d)破损和覆膜表面的损伤.
5.4出厂检验
5.4.1每批滤袋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5.4.2按5.3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5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b)产品投产后,在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d)停产两年;e)正常生产三年;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5.5.1按5.3检验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5.2任一只、任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5.5.3涉袋用滤料应符合HJ/T324或HI/T326标准中的相应要求,供方应提供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