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铁建[2015]88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成都地铁各参建单位、各投融资承办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建设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事件调查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2014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成都地铁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暂行)》(成地铁发[2014]2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件,是指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安全问题.对该类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章事件分类
第五条按照安全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安全事件苗头、一般安全事件、险性安全事件三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事件苗头: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二)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下,对居民生活、工作影响较大.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需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的.
(五)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安全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起火冒烟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12小时内的.
(五)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较大破损、下沉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需中断交通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正常运营,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由于未能及时自救扑灭,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对既有线运营或轨行区施工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安全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事件.
(二)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三)施工引起塌陷、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上200人以下转移安置.
(四)发生溜车或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
暂停施工24小时内的.
(五)发生失火等事件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社会秩序重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已介入的.
(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已完工程受损需停工修复,或施工造成市政管网设施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重新进行改造的.
(七)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沉陷中断交通,且造成车辆受损或人员受伤的.
(八)未经许可擅自在既有线或轨行区内施工作业,造成既有线运营晚点或轨行区施工中断的.
第三章信息报告
第九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流程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条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管部门项目代表报告,项目代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苗头及以上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资料;填写《事故(事件)速报》(安监速报)(详见附件二)报建设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