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监督站)实施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项目工程验收、峻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表》(附表1)及相关规范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峻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六条单位工程验收或项目工程验收前,个别暂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影响单位工程的整体评价或专业功能缓建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单位工程或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确认.
项目工程验收前,暂未完成验收的(子)单位工程,不影响试运行的(子)单位工程缓验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时提交缓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确认,经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峻工验收前,确认暂不投入使用且未通过验收,不影响运营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时提交甩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并经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峻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市市政监督站.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方案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
市市政监督站收到验收申请后,审查验收方案内容是否可操作性,审核验收范围与工程图纸和缓建、缓验及甩项报告是否一致,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含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监督小组出具资料抽查意见;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已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峻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市市政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子)单位工程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进行(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各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子)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告,预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告后,提报《(子)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查申报表》(附件2),申请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前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资料抽查
1.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管理资料和重大设计变更等.一般(子)单位工程的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的(子)单位工程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市市政监督站对资料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市市政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
(二)实体质量抽查
1.对影响运行安全和功能的结构实体质量、隧道量测、机电设备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测.
2.市市政监督站对(子)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土建外观、装饰装修、屋面、机电安装、铺轨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记录表》,作为该(子)单位工程观感监督检查意见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