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发布
前言
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宁规字(2016)331号)以及《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1号)的要求,编写组在广泛调查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放线测量技术要求,适用于南京市建设工程建(构)筑物类的规划监督管理和测绘作业.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程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管理.
本规程编写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局
参编单位: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叶斌刘颖陈乃栋陈峰张涛常永青张笑储征伟陈昕鲍其胜戴培进嵇亚炜覃伟陈春新孙杰翰建荣张开坤邱帅孙玮妍胡祺
目次
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3.1空间和时间基准3.2作业与成果管理要求3.3放线测量精度指标及限差要求3.4质量检验要求4建(构)筑物放线4.1一般规定4.2放大样.4.3放线5配套市政管线放线.6数据标准与成图要求,6.1数据分层设色(建筑物)6.2成图注记规格(建筑物)6.3要素属性和编码(建筑物)6.4放线建筑属性定义表7附录(资料样式)附录A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报告封面 11附录B 测绘项目基本信息表 12附录C建(构)筑物大样图. 13附录D建(构)筑物放线图 14引用文件, 15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要求,提供标准的放线测量成果,满足南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数据资源综合应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和测量作业.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测量和施工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3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具有法定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并保持良好状态:使用的软件应测试通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仪器设备.
2术语和定义
2.0.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每证具有唯一的许可编号.
2.0.2规划核准图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2.0.3规划条件
对实现规划有约束作用的条件,含条件点、间距、高程或高度等.
2.0.4放线
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后,依据规划核准图进行特征点定位的测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