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危大工程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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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危大工程篇)

案例1

某建筑公司高支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 未按规定进行交底就组织施工行政处罚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进行交底,是指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以下简称“双交底”).交底应传达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内容、施工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关键信息,并经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本案中,涉案单位未对危大工程进行“双交底”就组织施工的行为,可能导致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规行为,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是否进行交底的监管.

一、基本案情

2025年09月17日,住建部对某区某商业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支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行为.2025年9月19日,住建部向涉案单位下达《监督执法建议书》,随即某区住建委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1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2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3的规定作出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要点

(一)依法认定违法行为.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再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上述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实践中,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未进行交底的行为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责任落实推读扯皮,施工单位未明确方案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方案交底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安全员是安全技术交底的直接责任人,出现“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推现象,导致未进行“双交底”就组织施工的行为;二是对交底工作不董视,施工单位主观上认为作业人员“凭经验就能干”,无需专门传达方案要求,认定“交底就是走形式”,有无交底对施工作业影响不大,再因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更换频繁,新工人进场后,项目部未及时组织重新交底,默认老工人会“带新人”,导致

新作业人员不了解方案要求等,从而忽视交底对风险防控的作用;三是交底工作流于形式,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为应付检查,事后补签交底记录,甚至代签、伪造签字,未真正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工作,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未核查交底记录即同意施工,放任违规行为发生.

本案中,住建部对高支模专项方案进行检查的同时,向该单位索要“双交底”记录,直到检查结束,该单位仍未能提供“双交底”记录,遂认定该单位未交底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某区住建委对涉案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调查问询,该单位承认对高支模专项方案未进行“双交底”的违法行为.

(二)精准界定违法情形.本案中高支模施工属于危大工程,需在专项方案实施前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执法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三)针对高支模专项方案实施前未交底的问题,执法机关要做到以下两方面工作:

1.严查“双交底”落实,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为交底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总监为监督责任人,对未明确责任主体、未进行交底就施工或资料造假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2.严查交底内容掌握情况.对交底进行现场核验,随机询问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交底,是否熟知交底内容,核对其操作行为与交底要求是否一致,对“不熟知交底内容、违规操作”的,

责令施工单位负责人重新交底,同时对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进行查处.

案例2

某建筑公司落地式操作平台(危大工程) 未编制专项方案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辨识为危大工程并纳入清单,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就组织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落地式操作平台属于危大工程,涉案单位未将该工程纳入危大工程进行管控,未编制专项方案即擅自施工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惠.执法机关应对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行为加强监管.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9日,市住建委对某项目一期(6#楼、8-12#楼、架空平台)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案单位在10号楼外侧搭设落地式操作平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市住建委要求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某区住建委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认定,涉案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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