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411-2013
制鞋机械 耐折试验仪
Footwear machines-Flexing resistance tes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皮革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恒宇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涂氏精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大鹏机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易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龙、高军、涂进红、邓洪国、何伟新、李刚.
制鞋机械耐折试验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鞋耐折试验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成品鞋耐折试验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3903.1鞋类通用试验方法耐折性能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06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6769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屈挠角度:0~55之间可调.角度指示装置精度≤0.5,屈挠角度应调整方便、准确、可视、稳定、3.1.2屈挠频率:100次/min~300次/min可调,误差土5次/min,屈挑规率应调整方便、准确、可视、 可靠.稳定、可靠.3.1.3应具有显示计数功能及按预置届挠次数自动停机功能.3.1.5试样屈挠部位应有散热装置, 3.1.4试样要装卸方便:在试验过程中试样不松动,夹紧可靠.3.1.6报动要求:当屈挠规率在230次/min时,工作台纵向振幅≤0.30mm
3.2性能
3.2.1耐折试验仅应操作简便, 3.2.2机器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噪声,启动、停止动作应可靠、正确.3.2.3手动操作及调整的机构应轻便灵活.3.2.4机器正常运转时,各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温度≤70℃.3.2.5润滑系统均不得出现漏油现象.
3.3安全要求
3.3.1耐折试验仅空载运转时的噪声声压级按GB/T16769的规定检测,应≤70dB(A计权).
GB/T 30411-2013
3.3.2整机应安装减震装置,减轻或消除设备传递到地面的振动.3.3.3耐折试验仪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3.3.5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应≥1MQ 3.3.4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8的要求.3.3.6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1000V电压(频率为50Hz)下至少1min的耐压试验,
3.4外观要求
3.4.1非加工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凸起、凹陷、划伤、锈蚀、锐利尖端和税利边缘等缺陷.3.4.2防护层不得有褪色、脱落、斑点等现象.3.4.3涂漆件表面应色泽均匀,漆层牢固,不应有气泡、流挂、露底等缺陷.3.4.4各种标志牌齐全安装位置合理,固定可靠.
3.5耐运输颠簸性能
整机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面无损坏,试验后,整机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正常调整),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3.6环境与工作条件
试验机正常工作的环境要求如下:
a)室温0℃~40C范围内:b)相对湿度不大于80%; c)周围无振动、无腐蚀性介质和无较强电磁场干扰:d)电源电压的变化在额定电压的士10%以内.
4检验方法
4.1检验条件
试验仪应在3.6规定的环境与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
4.2检验器具
检验试验仪用的计量器具如下:
b)转速表; a)角度尺:c)2级声级计;d)绝缘电阻测试仪:f)表面温度计: e)耐电压测试仪:g)测振仪.
4.3检测
4.3.13.1.1和3.1.2的内容引用了GB/T3903.1中的相关规定,用角度尺和转速表对其进行检验,测 试结果应满足其要求.4.3.2用测报仪检验振动,其结果应满足3.1.6的要求.2
4.3.3用表面温度计测量各滚动轴承的湿度,其结果应满足3.2.4的要求.4.3.4用2级声级计按GB/T16769中的规定检测试验仪的噪声,其结果应满足3.3.1的要求.要求,4.3.6耐运输颠簸性能的试验将试验仪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经运输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结果应满足3.5的要求.4.3.7本标准3.1.3~3.1.5、3.2.1~3.2.3、3.2.5、3.3.2、3.3.3均采用手动、目测检查.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机器出厂检验项目为3.1~3.4.5.1.2机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需抽一台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的全部内容.
5.3抽样及判定方法
由出厂检验合格人库的批量成品鞋耐折试验仪中任意取一台进行检验.如不合格时,则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标志清晰,牢固可靠.
6.1.2按GB/T13306的规定确定铭牌内容如下:
a)产品名称、型号;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c)制造企业名称;d)出厂编号或制造日期:e)执行标准编号.
6.2包装
6.2.1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