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20〕6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管部门,年度计划,政府,社会效益,项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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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2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2-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来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

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括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

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编制相关领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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