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及市以上立项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立项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取得相应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四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程》要求,各类设计图纸应符合《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第五条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二)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三)项目是否侵占城市绿线;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是否体现对现有山体、水系、植被(含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与项目周边环境是否协调;
(五)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体现植物多样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第六条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图纸上加盖“南京市园林绿化方案审查专用章”;审查未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修改告知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方案作为监理、质量监督的依据.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实施前应向原审查部门提出申请,按原程序报审.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变更:
(一)经规划资源部门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位置调整;
(二)绿化设计方案调整的面积超过折算后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绿化设计方案调整对周边景观环境、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三)乔木、灌木、地被品种调整超过原类别品种数的五分之一,或养木品种间数量调整超过养木总数量的十分之一,或灌木、地被品种间数量调整超过原类别数量或面积的五分之一;
(四)下凹绿地的设计标高低于原批准方案;
(五)集中绿地的位置调整或绿地范围内透水铺装的布
局调整.
第九条不属于重大变更的绿化设计方案调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并于实施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原审查部门.
变更后的方案不得降低绿化设计品质,苗未规格不得降低,植物各类别品种数不得减少、数量不得减少,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方案进行审查时,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为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绿化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化设计方案核实.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对通过核验的绿化工程,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绿化设计方案核验合格书,在峻工图上加盖“南京市园林绿化方案核验合格章”.
绿化工程与设计方案不符的,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建设单位拒绝整改的,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转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绿化工程峻工验收资料报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日施细则(试行)》(宁园规字【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