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286-20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与名称
National organization codes and nam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引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4.1唯一性4.2终身不变性5编码规则6维护流程7管理机制附录A(资料性附录) 组织机构代码与名称示例参考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5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海关总署统计司、海关总署稽查司、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河北 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楠、徐成华、周钢、洪悠悠、赵捷、刘涛、马建辉、李芊、高杰、刘忠瑞、王晓浒、靳朝晖、付振兴、李辉、袁岚、陈莉、张艳琦、孙文峰、孙广芝、间占辉、王波、马玉超、苏萌.
引言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是国家战略性信息资源,赋予 我国境内每一个组织机构身份标识,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活动、保障信息安全、建设国家信用体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都对本国组织机构实行统一的代码标识,但是,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只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没有给出每一个组织机构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不同的实施主体有可 能给同一组织机构赋予不同的编码,容易造成全国组织机构对应的代码混乱,不利于组织机构代码作用的发挥.本标准的提出就是要依据GB11714一1997,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明确赋予全国每个组织机构唯一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明确组织机构名称与代码的对应关系,避免出现同一机构不同代码现象的出现便于各部门、各行业统一使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交换,发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与名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与名称.本标准适用于对组织机构的统一标识和信息处理,以及行业、领域、系统间组织机构相关数据的交换和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16987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本库)数据格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GB/T20091-2006 定义2.2]
组织机构名称organization name
国家或玫府的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机关对组织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时核准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
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赋予组织机构的标识.
4基本原则
4.1唯一性
一个组织机构,即组织机构与代码是一一对应关系. 在全国范围内,每个组织机构只拥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该组织机构的标识且一个代码只标识
4.2终身不变性
组织机构代码一经额发,就伴随组织机构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不随其行政区划、机构类型、批准机关等属性的变化面变化.组织机构依法终止时,组织机构代码随之注销,不再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