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1326-2014 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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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326-2014

植物饮料

Botanical bever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饮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羽楠、翟鹏贵、彭群国、郑荣波、戴格益、程缅、卢华、刘元、刘兴玲、康晓斌.

植物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植物饮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789饮料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4221谷物类饮料

3术语和定义

GB107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植物饮料botanical beverage/drinks

植物饮品

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

3.2

植物提取物botanicalextract

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

4产品分类

4.1可可饮料

以可可豆、可可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2谷物类饮料

以谷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3草本饮料/本草饮料

以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种子)或其提取物的一种或儿种为原料,添加

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凉茶、花卉饮料等.

注: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见有关部门发布,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等.

4.4食用菌饮料

以食用菌和(或)食用菌子实体的浸取液或浸取液制品为原料,或以食用菌的发酵液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

4.5藻类饮料

饮料,

4.6其他植物饮料

4.1~4.5之外的植物饮料.

5技术要求

5.1原辅材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婴求色泽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 具有标签标示的植物原料制成的饮料所特有的滋味及气味状态 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带谷粒、果粒等的产品允许有相应的粒状物沉淀 澄清的产品均匀透明,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浑浊的产品无明量分层状态均匀.杂质 无外来杂质

5.3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要求

产品类别 项目 指标要求可可饮料 只草本饮料/本草饮料 花卉 固形物/(g/1) ≥0 1其他 0.5

表2(续)

产品类别 项目 指标要求谷物类饮料 总膳食纤维/(g/L) ≥1注1:食用量规定见有关部门发布.注2:国形物指来源于植物原料和(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如来于可可或其提取物的国形物、来源国家允许使 用的植物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不包括来源于期精、食糖、果萄糖浆等辅料的国形物.以原料配比或计算值为准,饮料中来源于植物固形物的计算公式:(c×m)/V,其中为所使用植物提取物因形物的含量(g/kg)m为使用的植物别品质量(kg),V为饮料体积(1).通过产品进货台账、配料方案以及日常在线投料进行生产管理.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其使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谷物类饮料应执行QB/T4221的有关规定.

5.4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试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室温下,噢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

6.2总膳食纤维

按QB/T4221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7.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以及留样.

7.2出厂检验

7.2.1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除对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应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注:微生物按照商业无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的产品,也可选择进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出厂检验.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5.2~5.4规定的全部项目.7.3.2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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