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900-2015
机织儿童服装
Woven children's clothing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土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爵士兔服饰有限公司、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琴、许鉴、叶显东、许有奖、蔡东升、周双喜、杨秀月.
机织儿童服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织儿童服装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全部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儿童服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服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GB/T3917.2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第2部分:裤形试样(单缝)撕破强力的测定 GB/T1335(部分)服装号型GB/T4841.3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2/1、1/3、1/6、1/12、1/25GB/T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8630纺织品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GB/T 18132丝绸服装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1294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GB/T21295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GB/T22702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GB/T22705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GB/T31907服装测量方法 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FZ/T80004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FZ/T80007.3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3要求
3.1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按GB5296.4规定.
3.2号型规格
3.2.1号型设置按GB/T1335规定.
GB/T 31900-2015
3.2.2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GB/T1335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3.3原材料
3.3.1面料
按国家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面料.
3.3.2里料
采用与所用面料相适宜并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里料.
3.3.3辅料
3.3.3.1衬布、垫肩、花边和织带
规定. 采用与所用面料尺寸变化率、性能、色泽相适宜的衬布和垫肩、花边和织带,其质量应符合本标准
3.3.3.2缝线
采用与所用面、辅料性能、色泽相适宜的缝线,绣花线的缩率应与面料相适应.
3.3.3.3钮扣、控链及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拉链及其他附件,钮扣表面光洁、无缺损,附件应无残藏、无尖锐点和锐利边缘,经洗涤和/或熨烫后不变形、不变色、不沾色、不生锈.拉链啮合良好、光滑流畅.
3.4经纬纱向
后身、袖子的允斜程度不大于3%,前身底边不倒翘,裤子的允斜程度不大于3%.
3.5对条对格
3.5.1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单位为厘米
部位名称 对条、对格规定遇格子大小不一时,以衣长二分之一 备注左右前身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上部为主袋与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3.朝料贴装左右对称,互 遇格子大小不一时以袋前部为主领尖、驳头 条料对称,互差不大于0.2 差不大于0.5(阴阳条格例外) 遇有阴阳格,以明显条格为主抽子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以袖山为准,两袖对称,互差不大于0.5背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遇格子大小不一时、以上背部为主据缝 格料对横抽降10.0以下互差不大于0.4裤前中线 裤侧缝 中档线以下对横互差不大于0.5 条料顺直,允斜不大于0.5 以明显条格为主前后档缝 条格对称.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4注:特别设计不受此限.
3.5.2条格花型允斜程度不大于3%.3.5.3倒顺毛(绒)阴阳格原料,全身顺向一致(特殊设计除外).3.5.4特殊图案面料以主图为准,全身顺向一致.
3.6拼接
3.6.1儿童服装拼接如下:
a)领里:避开肩缝,二接一拼.立领不允许拼接.b)大衣挂面:大衣挂面下三分之一处避开眼位二接一拼. c)袖子:单片袖拼角,不大于袖围的四分之一,d)腰头:只允许在裤后档缝处.
3.6.2装饰性拼接除外.
3.7色差
各部位面料的色差以及套装中上装与裤(裙)子的色差不低于4级,领子、驳头、前披肩与大身的色差高于4级,里料的色差以及覆粘合衬或多层料所造成的色差不低于3-4级(特殊设计除外).
3.8外观疵点
成品各部位的藏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成品各部位划分见图1.每个独立部位只允许变点一处,未列人本标准的疣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疣点执行.
表2
单位为厘米
宽点名称 程度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1号部位 2号部位 3号部位线状宽点 轻微 不允许 2.0 以下 3 0以下明量 轻微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 2 0以下 允许条状底点 明量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轻微 不允许 0 5及以下 1.0及以下块状底点 明量 不允许 不允许 0 5 以下轻微 不允许 允许 允许两处纬档 明量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压痕褶皱 轻微 不允许 5 0及以下 10 0及以下明量 不允许 不允许 5.0及以下油、锈、色斑痣 轻微 不允许 0.2及以下 0.3及以下明量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注1:底点程度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