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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413-202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pdf

养老保险,标准化,社会保险,职工基本,金融机构,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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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4413-2022代替GB/T34413-2017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for basic worker old-age insurance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 次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待遇核定5待遇支付6资格认证 7档案管理8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附录A(资料性)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本文件代替GB/T34413-201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3,与GB/T34413-2017相

a)更改了“待遇核定”(见第4章,2017年版的4.1、4.2、4.3、4.4、4.5、4.6);5.3) ;c)增加了“认证方式”(见6.2); d)更改了“本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合并为"境内居住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见6.4,2017年版的6.3、6.4);e)删除了“联动认证”(见2017年版的6.8);f)删除了“信息管理”(见2017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浙江省湖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广东省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明亮、叶春祥、普忠伟、柳明德、冯伟、邹航、王芳、张弦、万科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4413-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中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提供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受社保机构委托、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参照使用.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GB/T31596.1和GB/T31596.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待遇核定

应按照GB/T37772.1-2019第4章规定,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待遇支付

5.1基本要求

保险待遇.在出现不符合待遇领取发放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待遇停发. 社保机构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为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给付职工基本养老

5.2待遇发放

5.2.1社保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待遇领取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等,由系统生成本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进行待遇支

付月结算.出户划拨到合作金融机构,并按规定通过社银接口传递待遇支付电子数据明细.5.2.3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合作金融机构应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划人待遇领取人员的社5.2.4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储存 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额)一次性支付金额,由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划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受益人、参保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5.2.5社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对账制度,每月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支付确认.

5.3待遇停发

5.3.1待遇领取人员因死亡、失踪、服刑或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原因,丧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次月起,终止或暂停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遇领取资格的,社保机构应根据其受益人等利益相关人的申报,从其丧失职工基本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

5.3.2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或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暂停发放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通过一次性或逐月抵扣等方式追回重复领取或多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3.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停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4待遇续发、补发

恢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续发、补发.

6资格认证

6.1基本要求

在资格认证周期内,社保机构应综合使用各种认证方式,便捷高效地开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12个月为资格认证周期,不进行集中认证.

6.2认证方式

6.2.1信息比对认证.社保机构可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通过数据比对进行资格认证.6.2.2远程自助认证.社保机构宜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认证、移动终端远程认证等服务渠6.2.3社会化服务认证.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宜通过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人户、上门服务等方 道,以及应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广自助资格认证.式进行资格认证.6.2.4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进行资格认证.

6.3认证发起

或通过待遇领取地统一的资格认证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6.3.2社保机构可建立递延认证机制,实行动态资格认证.6.3.3社保机构应以公告、邮递、媒体等方式公告资格认证的周期、方式、步骤. 2

6.3.1待遇领取人员在首次申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社会保险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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