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交设运[2025]146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优化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城市更新行动,根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关于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委办【2023】43号),现就优化城市更新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市更新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以下简称“配建停车审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原则导向
(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强度、更新方式、建筑类别、建设条件,实施差异化配建
停车要求,细化操作口径,对于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服务民生,适度保障.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积极呼应住宅、医院、学校、公共服务设施等特定建筑的民生停车需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运用各类新型智能技术形式建设停车设施,保障基本停车供给.
(三)统筹协调,技术支撑.加强停车设施与其他配建设施之间的空间协调和资源统筹,通过依法开展技术论证评审细化明确差异化配建停车要求.
二、细化分类审核要求
(一)对于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更新前经批准的停车位数量.
(二)对于局部拆除重建或扩建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改扩建功能性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确因建设条件限制无法足量增加停车位的,应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合理确定停车位数量.
(三)对于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在所属地块红线内按现行标准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确因建设条件限制,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无法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可通过统筹利用外部停车资源错峰共享、周边新建
公共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加有效停车供给.
三、制定审核工作指引
根据分类审核要求,梳理形成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停车操作路径,制定审核工作指引,区分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别,进一步明确有关配建停车指标的计算规则、折减规定(条件、幅度、途径和流程)以及改造提升、智慧管理等综合措施的实施路径,可供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测绘等专业单位以及交通影响评价、交通设施施工等配套单位对照执行,并作为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停车审核的重要依据.有关《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停车审核工作指引》详见附件.
四、规定技术支撑方式
(一)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可以研究提出配建停车位规模、设计方案、建设形式及管理措施等意见建议,为有关具体项目执行差异化配建停车要求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于经认定的区域更新项目,可以在规划调整阶段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区域交通承载力,提出区域配建停车策略及交通设计建议.相关建议可在纳入法定规划后,为后续单体项目开发提供支撑.
五、加强联动协调推进
(一)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增强跨前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市、区城市更新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对接了解城市更新项目库情况,提前预判可能存在的配建停车问题,及时了解建设单位的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助力城市更新项目高效推进.
(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有关城市更新项目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认真执行协调机制会议协商明确的配建停车支持政策,及时报请协调机制或有关牵头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后续使用管理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停车审核工作指引
附件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停车审核工作指引
为支持本市城市更新行动,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准确把握城市更新项目停车审核工作要求,细化形成工作指引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更新前经批准的停车位数量.
(二)局部拆除重建或扩建的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停车位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改扩建功能性建筑面积按照相应停车位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三)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在所属地块红线内按现行标准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四)确因历史风貌保护、建设条件等因素限制,有关交通配套无法达到标准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建设条件以及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优化完善交通设计,合理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规模.另外,可通过统筹利用外部停车资源错峰共享、周边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加有效停车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