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pdf

基础设施,市政,数据安全,数据库,湖北省,其他资料
文档页数:6
文档大小:401.77KB
文档格式:pdf
文档分类:其他资料
上传会员:
上传日期:
最后更新:

湖北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安全,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北省数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采集、更新、存储、保管、利用、共享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集、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包括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各类数据.

第五条存储、处理、传输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成果的信息系统、计算机、存储介质以及网络等设备都属于城市地下

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按保密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测绘调查单位须持有相应测绘资质,依法依规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测绘调查,来集时做好数据安全防护与设备的安全管控,存储应遵循分类分级标准、设置访问权限,履行交接手续;严格数据保密,签订保密协议,若遇数据安全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

第八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单位可委托开展本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对已有普查成果,负责动态更新,并按要求将动态更新的成果及时汇交;鼓励按照《湖北省数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构建安全防护体系,定期进行数据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制定应急预案,遇数据安全事件即刻启动并上报.

第九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可委托开展本行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更新,负责行业数据的归集,监督权属单位进行数据更新维护;鼓励按照《湖北省数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行业

安全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督促权属单位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统筹行业数据共享,指导安全防护;建立应急机制、组织演练,统一处置行业数据安全事件并上报.

第十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部门可委托开展本辖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更新和数据归集,搭建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汇聚应用;鼓励按照《湖北省数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使用单位可按需申请数据,获批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应采取加密等防护措施,记录使用日志;应妥善保管数据,及时归还或销毁;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数据提供单位及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测绘调查单位、权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违规采集、更新、存储、保管、利用、共享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导致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泄露、纂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由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权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完成数据测绘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原始数据采集获取,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要加强采集过程中的数据安全防护.采集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制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数据制作过程中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应及时更新,并将更新成果及时汇交.

第四章数据存储与保管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保管持有单位应建立数据台账,应包含采集更新时间、采集单位、空间基准、数据格式、接收人、提交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存储环境和存储介质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应选用国产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九条数据存储场所应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数据成果的获取、保管、提供、销毁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台账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

成果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数据利用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数据成果的利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权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利用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数据使用单位的使用目的、涉及的范围、使用时间及相关保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数据使用单位,在利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时不得超出申请审批范围,履行数据安全保管义务.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以及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城市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等建设运维过程中,接触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的人员,应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应落实保密义务,做好涉密人员、涉密介质、涉密网络环境的管理,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数据成果内容.

第二十五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要分类分级共享,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分级共享管理.具体数据内容参考《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分级管理规范(试行)》数据定级和共享开放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存储设备或所在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传输.涉密数据只能在涉密网络环境中使用;脱敏后的数据可在电子政务外网环境中使用.

资源链接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投稿会员:匿名用户
我的头像

您必须才能评论!

手机扫码、免注册、直接登录

 注意:QQ登录支持手机端浏览器一键登录及扫码登录
微信仅支持手机扫码一键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仅适用于原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