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
编 号:SC-25-037期:2022-09-04日
局长授权颁发:
飞行包线保护一一法向载荷系数(g)限制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C919型飞机具备法向载荷系数限制功能,以防止飞行员无意或有意超过正或负的飞机限制载荷系数.此限制功能在正常控制律下工作,并且不能被飞行机组超控,
法向载荷系数限制是一项独特的设计,因为采用常规飞行控制系统(机械连接)的传统飞机在俯仰轴的限制仅通过升降舵的面积和极限偏度来实现.升降舵的操纵功率一般由在最临界纵向俯仰力矩条件下有足够的操纵性和机动性来确定.这样导致传统飞机的机动在相当一部分飞行包线内可能超出结构设计限制值.具有电子飞行控制系统(EFCS)的飞机通过采用载荷系数限制功能来防止飞机进入超出载荷系数限制的情况,但载荷系数限制功能不能影响飞机所需的机动能力.
针对上述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现行有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没有包含适当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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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C919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型飞机.
4.专用条件
除要满足CCAR25.143(a)要求以外,在没有其它限制载荷系数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正的限制载荷系数不能小于:
(1)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巡航构型,2.5g;
(2)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高升力装置展态,2.0g.
(b)负的限制载荷系数必须等于或小于:
(1)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巡航构型,负1.0g;
(2)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高升力装置展态,0.0g.
注:本专用条件不是制定法向限制载荷上边界,也不是要求有限制器.如果限制值设定在超出CCAR25.333(b)和25.337(b)、25.337(c)要求的结构设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的一个值,必须在操纵控制器上设定有明显的触感,以防止飞行员无意中超出结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