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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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面落实“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经消防救援部门判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第六条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级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科学有效的消防管理网络.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调整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每季度带队开展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六)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九)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消防经费、设施购置、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并将研究情况及时向单位的领导或决策机构汇报.

第八条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参照《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245)相关规定,在订立的相关租赁、委托等合同中明确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共用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当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明确产权方为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方和使用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确定各级或者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动火、

临时用电作业审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同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管理单位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监督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人员履职及值班值守情况;

(九)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火灾扑灭后组织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状况,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一)向消防救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十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宜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因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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