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PETROLEUM&CHEMICAL ENGINEERINGAND CONSTRUCTION
(2013年版)(EDITION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2013年版)
Petroleum&ChemicalEngineeringand Construction(Edition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13】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经审查,现予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
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2月28日印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化协会化工分会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联合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2002年版)》进行了修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2013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以2011年12月31白以前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化工、石化、石油行业标准为基础,经适当调整、编制而成.其主要内容是摘录了现行化工、石化、石油建设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本《强制性条文》发布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交寄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地址:北京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1306号:邮编100101;E-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