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 发【2021】100号
【信息时间:2023/7/26】【我要打印】【关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新兵办发[2021]100号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第六条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信息、见证、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理.
第七条凡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售招标文件和公告信息、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查验、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报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