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303-2017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Japanese in public service area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译写原则4.2规范性 4.1合法性4.3服务性4.4文明性5译写方法和要求5.1场所和机构名称5.2公共服务信息6书写要求6.1总则 6.2日文汉字和假名6.3标点符号6.4字体6.5换行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通用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附录((资料性附录)旅游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交通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11 18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类公共服务信息日文译法示例
前言
GB/T35303《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规范》与GB/T30240《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35302《公共服务领域俄文译写规范》共同构成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的系列国家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外国语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国、孟海霞、部胜、徐文智、王惠贤、祁福鼎、何志勇、张英春、夏丽莉、孙妍、部香、川内浩一、孙玉华、刘宏、陈铁城、李志刚、陈玉石、马庆明、刘世伟.
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日文翻译和书写的译写原则、译写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场所和机构名称、公共服务信息的日文译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0001(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17733地名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场所和机构名称names ofpublic places and institutions
公共服务领域中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公共场所、经营机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名称.
公共服务信息public service information
为满足人们活动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提供的功能设施、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和说明提示等服务信息.
4译写原则
4.1合法性
4.1.1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我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首先使用我国语言文字的前提4.1.2党政机关名称的日文译写用于对外交流,不得用于机关名称标牌. 下进行.4.1.3地名标志应执行GB17733.4.1.4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服务信息在GB/T10001中已经规定了图形符号的,应首先按照标准的规定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4.2规范性
4.2.1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符合日文使用规范以及日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4.2.2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准确表达我国语言文字原文的含义.4.2.3公共服务信息应尽量使用日本国同类信息的习惯用语.如:“紧急出口”译作“非常口”“示意 图”译作"案内圆”
4.3服务性
4.3.1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根据对外服务的实际需要进行.4.3.2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避免使用生解的词语和表达方法.
4.4文明性
公共服务领域日文译写应用语文明,不得出现有损中日两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
5译写方法和要求
5.1场所和机构名称
场所和机构名称原则上按照日文使用规范及日文书写规范进行译写,一般使用日本国相对应的名称.其中,党政机关名称等应直接使用中文名称,并使用日文常用汉字,如:"机场”译作“空港”,"协和医院”译作“協和病院”"大连市政府”译作"大速市政府”.
5.2公共服务信息
5.2.1功能设施信息
功能设施信息应根据使用场合的不同采取相应的译法,如火车站里的”报刊亭”译作“半三又久”,街边的"报刊亭”则译作“新開摊壳場”.
5.2.2警示警告信息
“危院!剧毒物注意".
5.2.3限令禁止信息
5.2.3.1劝阻性事项一般译作"<”.如:“请勿践踏草坪"译作"芝生人6<5.2.3.3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严令禁止的事项一般译作"蔽禁”.如:“严禁烟火"译作“火氨瞰禁” 5.2.4指示指令信息 5.2.4.1提醒类信息一般译作主L上"或"</(二)<忙v等.如:“请节约用水"译作"水大切亿L主L2”5.2.4.2指令类信息一般译作"<v/(二)<v”.如:“紧急时击碎玻璃”译作“聚急時壤<”5.2.4.3强令类信息一般译作"必寸<V/()<V”.如:必须戴安全帽“译 作必着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