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pdf
内容摘抄:
第 06.4.2.5 条 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 100(度),且每级离扶手 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 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 1.4m 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 06.4.2.6 条 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五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 06.5.1.1 条 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 500m2 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 1000 m2 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 1000 m2 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 06.5.1.2 条 符合本规范第 06.5.1.1 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 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 06.5.1.3 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 06.5.1.4 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60 m3/h(米 3/小时)计算。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 7200 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 120 m3/h 计算。
第 06.5.1.5 条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
第 06.5.1.6 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 06.5.1.7 条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第 06.5.1.8 条 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 06.5.1.9 条 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 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分钟)。
第 06.5.1.10 条 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 06.5.1.11 条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5m/s。
第 06.5.1.12 条 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5cm(厘米)。
第 06.5.1.13 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 06.5.1.14 条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 06.5.2.1 条 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 06.5.2.2 条 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 06.5.2.3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 06.5.2.4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 06.5.2.5 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 06.5.2.6 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 06.5.2.7 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 06.5.2.8 条 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 70℃。
第 06.5.2.9 条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 06.6.1.1 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 3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 450m2 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 06.6.1.2 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 800 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 8m 时,舞台面积超过 200m2 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 06.6.1.3 条 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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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 工 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 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 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 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 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早冰场、体 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06.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 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 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06.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06.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06.2.2.2的规定. 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甲、乙 间距(m)火等级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 高层民用 类厂 库房 建筑 房、库 房 一、二 一、二 级 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人防工程类别 附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 10 14 10 14 13 物品库房 12 12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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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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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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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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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10-23发布 200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GB50217-2007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4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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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6-200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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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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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GB 50213-2010 煤炭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shaft sinking and drifting of coal mine
2010-05-31发布
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组织,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一90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写人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在煤矿建设行业多年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十几年来成熟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划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程序、掘进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锚喷支护工程、砌块支护工程、支架支护工程、冻结施工工程、钻井井筒工程、防治水工程、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井下附属工程、井下铺轨工程和附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实践经验或意见,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徐州淮海西路241号,邮编:22100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参加单位: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兖矿集团济三煤矿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公司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4工程划分(7)
5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8)
6验收程序(10)
7掘进工程(11)
7.1冲积层掘进工程…………(11)
7.2基岩掘进工程………(12)
7.3棵体井巷掘进工程…………(13)
7.4暗井掘进工程…………(14)
8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15)
8.1模板工程(15)
8.2钢筋工程(19)
8.3混凝土工程(20)
8.4混凝土支护工程(22)
8.5其他混凝土工程……………(25)
9锚喷支护工程(28)
9.1锚杆支护工程…………(28)
9.2预应力锚杆、锚索支护工程(30)
9.3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31)
9.4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32)
9.5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33)
10砌块支护工程…(35)
10.1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工程………(35)
10.2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工程………(36)
11支架支护工程…
11.1刚性支架支护工程…………………(39
11.2可缩性支架支护工程……………
12冻结施工工程……………………(44)
12.1冻结钻孔工程……(44)
12.2冻结制冷工程··……(45)
13钻井井筒工程(48)
13.1并筒钻进丁程(48)
13.2井壁预制工程…(48)
13.3井壁漂浮下沉工程(50)
13.4固井工程…………………(51)
14防治水工程(52)
14.1地面预注浆工程·………(52)
14.2工作面预注浆工程(53)
14.3壁后、壁间注浆工程……(54)
14.4水泥砂浆防水层工程…(55)
14.5卷材防水层工程…(55)
15并下安全构筑物工程………·(57))
15.1基槽工程…………(57)
15.2墙体工程……………………·(57)
15.3门及门框安装工程(58)
16井下附属工程………(60)
16.1混凝土、砂浆地坪工程(60)
16.2木质地板工程(60)
16.3砌块台阶工程……………………………(61)
16.4混凝土台阶工程…………………………………………(62)
16.5喷刷浆工程(62)
17井下铺轨工程(63)
17.1基底工程(63)
17.2道床工程(64)
17.3轨枕、岔枕工程……(65)
17.4轨道工程…………(66)
17.5道岔工程(71)
17.6安全防护设施(75)
附录A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附录B
工序、中间、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81)
附录C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2)
附录D煤矿井巷工程料石、混凝土块质量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92)
附录E煤矿井巷支护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93)
附录F煤矿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95)
附录G立井井筒、硐室工程建成后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98)
附录H煤矿井巷工程常用材料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99)
本规范用词说明……(101)
引用标准名录…(102)
附:条文说明(103)
GB50212-201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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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1-2014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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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 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江苏省建筑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一 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 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 材料、施工的经验,并以多 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 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分 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 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建议给江苏省建筑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编制组(地址:江 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5~17层,邮政编码:210029,电 1子邮箱:gcb@,电话:025一8679932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参编单位: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华高宝俭程杰王立群王吉骞 蒋礼兵王先华邬建华张卫东李建华 李健张三旗张卫国佟贵森邓学才 主要审查人:郭正兴周桂云田洪斌王福川王力健 刘新玉金孝权陈贵王玉章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基层铺设...9) 4.1一般规定(9) 4.2基土(9) 4.3灰土垫层(11)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12)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13) 4.6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13) 4.7炉渣垫层(14) 4.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15) 4.9找平层(17) 4.10隔离层(19) 4.11填充层(21) 4.12绝热层(22) 5整体面层铺设(25) 5. 1一般规定(25) 5.2水泥混凝土面层(26) 5.3水泥砂浆面层(28) 5.4水磨石面层(29) 5.5硬化耐磨面层(32) 5.6防油渗面层(34) 5.7不发火(防爆)面层(36)
1
5.8自流平面层(37) 5.9涂料面层(39) 5.10塑胶面层(41) 5.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42) 6板块面层铺设(44) 6.1一般规定(44) 6.2砖面层(46) 6.3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48) 6.4预制板块面层(50) 6.5料石面层.(52) 6.6塑料板面层(53) 6.7活动地板面层(55) 6.8金属板面层.(56) 6.9地毯面层.(58) 6.10地面辐射供吸的板块面层(60) 7木、竹面层铺设(61) 7.1一般规定(61) 7.2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62) 7.3实木复合地板面层(65) 7.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67) 7.5软木类地板面层..(69) 7.6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70) 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72) 附录A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 的试验方法(73) 本规范用词说明(74) 引用标准名录(75) 附:条文说明(77)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 2..s(2) 3Basic requirement(4) 4 Base course laying(9) 4.1General requirement(9) 4. 2Fqundation earth layer(9) 4.3Lime-soil cushion *(11) 4.4Sand cushion and sand-gravel cushion(12) 4.5Gravel cushion and broken-brick cushion(13) 4.6Triple-bined soil cushion and cement-lime-sand-soil cushion(13) 4.7 Cinder cushion(14) 4.8Concrete cushion and ceramsite concrete cushion(15) 4.9Leveling course(17) 4.10Isolatio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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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正式版带书签 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underground waterproof
GB50208-2011 替代 GB50208-2002
主编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04-02发布
2012-10-01实施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内容
1规范的名称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来愈深,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愈来愈复杂,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耐久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防水材料和防水技术的发展,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的原则,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修订本规范。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应指施工质量,设计质量不应包括在内。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适用于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为此,本规范仍保留《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
2规范基本框架
本规范共有9章及4个附录,正文344条,附录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第4.1.16、4.4.8、5.2.3、5.3.4、7.2.12,共5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总则中明确了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增加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2)术语中列出了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本规范中给出确切定义的术语。
(3)基本规定强调了:
1)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相应的防水标准;
2)主体结构和细部构造的防水设防要求;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持证上岗的规定;
4)防水材料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5)把好材料进场验收关;
6)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抽样检验数量。
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强调了:
(1)防水混凝土的耐久性;
(2)防水砂浆的粘结性和抗渗性;
(3)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
(4)涂料防水层的厚度。
(5)细部构造防水工程适用于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适用于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
道、沉井和逆筑结构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排水工程适用于渗排水及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及坑道排水、塑料
排水板排水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注浆工程适用于预注浆及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分项工程的施工
质量验收。
(9)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强调了:
1)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2)检验批及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判定;
3)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
4)隐蔽工程验收;
5)观感质量检查;
6)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
3规范中重点内容
(1)材料进场检验
本规范明确规定地下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材料应按本规范
附录A和附录的规定抽样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防水等级标准
本规范对防水等级标准划分四级,并规定了工程设计相应防水等级的渗漏水量。本规范附录《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为地下工程防水功能检验提供了依据。
(3)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
本规范规定防水卷材施工前必须对卷材与胶粘剂或胶粘带做剪切性能和剥离性能基本试验,保证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本规范附录D列出了胶粘剂及胶粘带的剪切强度和剥离强度的试验方法。
(4)混凝土配制
防水混凝土是地下工程防水的重要设防。随着混凝土耐久性的提高。
本规范规定了水泥品种、胶凝材料和水泥用量、水胶比、灰砂比等要求;混凝土拌制过程中除保留原规范对原材料计量控制和入模坍落度规定外,还增加了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控制,方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际使用。后浇带采用的补偿收缩混凝土除保留原规范对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的规定外,增加了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必须满足设计限制膨胀率的要求。
(5)防水材料的选用
本规范在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并强调膨润土颗粒应采用钠基膨润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取消传统普通水泥砂浆五层做法,并强调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在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遇水膨胀止水胶和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在排水工程中增加了塑料排水板应用。本规范对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止水密封材料等防水材料都提出了明确的性能指标供选用。同时对防水涂料、沥青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聚合物乳液等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限制。
(6)工程细部构造全数检查
地下工程细部构造是渗漏水的关键部位,本规范强调细部构造应分别按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全数检查,并对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作出明确规定。细部构造质量验收时除外观检查外,还应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地下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本规范将主体结构防水、细部构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排水和注浆等工程,按不同的材料、部位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又按施工缝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的最小单元,检验批的合格判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施工具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本规范对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子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和工程观感质量都作了明确规定。
(8)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
地下工程完工应及时回填土,待地下水位上升并稳定后,即对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进行渗漏水调查和检测,若背水面顶板或拱顶、侧墙和底板渗漏水量超过本规范防水等级标准规定时,应对结构进行堵漏防渗处理,处理后可进行二次验收。本规范还对结构裂缝注浆作出了具体规定。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10
4.1防水混凝土10
4.2水泥砂浆防水层14
4.3卷材防水层……16
4.4涂料防水层……20
4.5塑料防水板防水层21
4.6金属板防水层23
4.7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24
5细部构造防水工程………27
5.1施工缝27
5.2变形缝28
5.3后浇带30
5.4穿墙管31
5.5埋设件32
5.6预留通道接头33
5.7桩头34
5.8孔口35
5.9坑、池36
6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37
6.1锚喷支护37
6.2地下连续墙39
6.3盾构隧道40
6.4沉井43
6.5逆筑结构45
7排水工程47
7.1渗排水、盲沟排水47
7.2隧道排水、坑道排水48
7.3塑料排水板排水50
8注浆工程52
8.1预注浆、后注浆52
8.2结构裂缝注浆53
9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56
附录A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59
A.1防水卷材59
A.2防水涂料60
A.3止水密封材料62
A.4其他防水材料65
附录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及进场抽样检验67
附录C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71
C.1渗漏水调查71
C.2渗漏水检测72
C.3渗漏水检测记录73
附录D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75
D.1胶粘剂的剪切性能试验方法75
D.2胶粘剂的剥离性能试验方法76
D.3胶粘带的剪切性能试验方法78
D.4胶粘带的剥离性能试验方法79
本规范用词说明…80
引用标准名录81
附:条文说明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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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7-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正式版、附条文).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07-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2012-05-28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木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进行修订后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与保护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防水与密封工程、瓦面与板面工程、细部构造工程、屋面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巾,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邮政编码:030002,邮箱:4085462@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
苏州市新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基层与保护工程7
4.1一般规定…7
4.2找坡层和找平层7
4.3隔汽层8
4.4隔离层9
4.5保护层10
5保温与隔热工程…12
5.1一般规定12
5.2板状材料保温层12
5.3纤维材料保温层13
5.4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15
5.5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16
5.6种植隔热层……17
5.7架空隔热层……18
5.8蓄水隔热层…19
6防水与密封工程…21
6.1一般规定21
6.2卷材防水层21
6.3涂膜防水层…24
6.4复合防水层…26
6.5接缝密封防水…27
7瓦面与板面工程…29
7.1一般规定29
7.2烧结瓦和混凝土瓦铺装29
7.3沥背瓦铺装…31
7.4金属板铺装…33
7.5玻璃采光顶铺装34
8细部构造工程…38
8.1一般规定38
8.2檐口38
8.3檐沟和天沟·…39
8.4女儿墙和山墙…39
8.5水落口40
8.6变形缝41
8.7伸出屋面管道…41
8.8屋面出人口………42
8.9反梁过水孔…43
8.10设施基座……43
8.11屋脊…44
8.12屋顶窗.........44
9屋面工程验收……46
附录A屋面防水 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49
附录B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53
本规范用词说明…56
引用标准名录........57
附:条文说明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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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6-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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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无水印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OCR、完整版).pdf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 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 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 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以及有关的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 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6.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完善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 8.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9.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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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本规 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4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 箱:GB5020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 督局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 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舟山市金土木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 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建宇(北京)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东彬张仁瑜张元勃龚剑 王晓锋张显来吴兆军翟传明 王玉岭高俊岳路来军周岳年 5
蒋勤俭代伟明李小阳赵伟 邹超英周建民赵勇刘绍明 张同波吴亚春耿树江杨申武 陈跃熙王振丰吴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杨嗣信胡德均徐有邻
白生翔艾永祥韩素芳汪道金 吴月华甘永辉李宏伟冯健 刘曹威陈廷华杨秀云
6
目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模板分项工程6 4.1一般规定6 4.2模板安装6 55钢筋分项工程11 5.1一般规定11 5.2材料11 5.3钢筋加T13 5.4钢筋连接15 5.5钢筋安装18 66预应力分项工程20 6.1一般规定20 6.2材料20 6.3制作与安装23 6.4张拉和放张24 6.5灌浆及封锚26 7混凝土分项工程28 7.1一般规定28 7.2原材料29 7.3混凝土拌合物30 7.4混凝土施T.32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33 8.1一般规定33
7
8.2外观质量34 8.3位置和尺寸偏差35 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38 9.1一般规定38 9.2预制构件38 9.3安装与连接42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45 10.1结构实体检验45 1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T程验收46 附录A质量验收记录48 附录B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51 附录C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59 附录D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60 附录E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62 附录F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64 本规范用词说明66 引用标准名录67 附:条文说明6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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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带PDF书签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OCR完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cretestructure construction
2014-12-31 发布
2015-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条文说明摘抄:
1 总 则
1.0.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对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有所不同,但其验收仍可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针对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有专门的验收要求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子分部工程,其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可按本规范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件生产、钢筋加工等场外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外,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编制的统一准则,该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性标准,是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既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筋等),也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并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本规范有规定的应遵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规范未包括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66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 术 语
在2002版规范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后给出本规范有关章节引用的12个术语。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0.1 本次规范修订,在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进行协调的基础上,不再特定地列出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而是统一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可能包括的分项工程和各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工程验收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等4个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基础上增加预应力分项工程;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尚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对于全部由预制构件拼装而无现浇混凝土的结构,其子分部工程仅包括装配式结构一个分项工程。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中相互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 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2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作为分项工程验收,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并尽量避免因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来讲,模板不再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内容。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种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以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资料完整。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要求其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90%及以上,同时规定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计数检验的偏差项目作为一般项目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偏差项目不重要,相反有些质量要求尽管以偏差项目作出规定,但同样影响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以及后续的安装或使用功能,因此,根据其重要性给出了80%的基本合格点率,以及更高的合格点率90%及以上的规定。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是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依据。本规范所指的重要工序,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如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混凝土养护记录等。
3.0.5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是指检验批中的每个样本都具有相同的被抽取到的几率;分布均匀,是指被抽取的样本在总体样本中的分布应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是指被抽取的样本质量能够代表大多数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在确定检验批时,可按该规定执行。检验批中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通常可通过目测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客观评价。
3.0.6 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通常不易直接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在相关各章中作出处理的规定。
3.0.7 产品进场检验是在出厂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抽检工作。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并鼓励优质产品进入工程现场。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产品质量是稳定且有保证的;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一次检验合格"不包括二次抽样复检合格的情况。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也仅扩大一倍。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后,抽样比例及抽样最小数量仍按未扩大前的规定执行。然而,无论是获得认证的产品,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扩大检验批容量后,若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则应恢复到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且该产品在此工程应用中不得再次按本条规定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或材料用量较少,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收的情况。
4 模板分项工程
模板分项工程是对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支架的设计、安装、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所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及支架的材料、配件可以周转重复使用,故模板及支架验收时的检验批划分可根据模板及支架的数量或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数量确定。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已经包含有模板拆除的规定,此次修订本着“控制关键工序、淡化一般过程控制"的原则,删除了原规范中模板拆除的内容。实施中应注意,模板拆除虽不参与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但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执行。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和多项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审查并认真实施施工方案是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措施之一。因此本规范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列为验收的一般规定。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模板及支架的类型;模板及支架的材料要求;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除应符合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关于模板工程有多项标准,如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 50214,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等,均应遵照执行,并将其要求纳入施工方案中。
模板工程的安全一直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条专门提出了对“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的要求。本条所称爬升式模板是指滑模、爬模等施工工艺所采用的模板体系。本条所称工具式模板是指台模等整体装拆、重复周转使用的模板。本条所称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8m,或构件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²,或施工线荷载超过20kN/m。上述条件系由《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国外相关规范也有区分基本模板工程、特殊模板工程的类似规定。
4.1.2 本条给出了模板及支架设计的基本要求,即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必须满足规定要求,且计算时应考虑各种不同的工况。
模板及支架虽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但其受力情况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不同的荷载及其组合,某些荷载还具有不确定性,故其设计既要符合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大小等,又要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各种主要工况进行设计,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在任何一种可能遇到的工况下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固性。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结构的整体稳固性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不因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坍塌。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浇筑混凝土自重、钢筋自重、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混凝土下料产生的冲击荷载、泵送混凝土或不均匀堆载等因素产生的附加荷载、风荷载等。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
本条规定直接影响模板及支架的安全,并与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密切相关,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本规范未将模板及支架拆除列为验收内容,但考虑到模板及支架的拆除如果措施不当,也会影响到混凝土结构的质量,故本规范将模板及支架拆除要求作为一般规定。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第4.5节给出了模板及支架拆除与维护的基本要求,更详细的拆除要求应在施工方案中列明。
4.2 模板安装
4.2.1 本条对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提出要求,主要指标为模板、支架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及力学性能等。目前常用的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且多为周转重复使用,其质量差异较大。部分材料、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力学性能等如果不符合要求,将给模板及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甚至可能酿成事故,故本条将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作为主控项目列为进场验收内容。
考虑到现场条件,以及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正常情况下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实物的外观、规格、尺寸进行观察和必要的尺量检查。当实物的质量差异较大时,宜在检查前进行必要的分类筛选。
本条的尺寸检查包括模板的厚度、平整度等,支架杆件的直径、壁厚、外观等,连接件的规格、尺寸、重量、外观等,实施时可根据检验对象进行补充或调整。
4.2.2 本条要求对安装完成后的模板及支架进行验收。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类型众多,验收检查的项目和重点也不相同,主要类型已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要求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国家有关标准通常给出的是对模板及支架安装的基本和通用要求,安装的详细要求往往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规定,如支架杆件的间距、各种支撑的设置数量、位置等,故本条规定验收时除了应符合有关标准以外,还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主要检验方法由有关标准规定。
4.2.3 后浇带模板及支架由于施工中留置时间较长,不能与相邻的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同时拆除,且不宜拆除后二次支撑,故制定施工方案时应考虑独立设置,使其装拆方便,且不影响相邻混凝土结构的质量。
4.2.4 在土层上直接安装支架竖杆或竖向模板,原则上应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计算,但施工中有时被忽视,个别施工单位甚至将模板竖杆直接支撑在未经处理的普通场地土上。为此,本条除了要求基土应坚实、平整并应有防水、排水、预防冻融等措施外,还明确要求基土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土提出密实度(压实系数)的要求。验收时应检查土层密实度检测报告、土层承载力验算或现场检测报告。
基土上支模时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是指应预先考虑并做好各项准备,而不能仅靠临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于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冻胀性土,由于其对水浸或冻融十分敏感,尤其应该注意。
土层上支模时竖杆下应设置垫板,是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规定的重要构造措施,应明确列入施工方案并加以具体化。对垫板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竖杆压力,垫板是否中心承载,竖杆与垫板是否顶紧,支撑在通长垫板上的竖杆受力是否均匀等。
4.2.5 本条为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而设置。
无论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其接缝都应严密,避免漏浆,但木模板需考虑浇水湿润时的木材膨胀情况。模板内部及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以避免出现麻面、夹渣等缺陷。对清水混凝土及装饰混凝土,为了使浇筑后的混凝土表面满足设计效果,宜事先对所使用的模板和浇筑工艺制作样板或进行试验。
4.2.6 隔离剂主要功能为帮助模板顺利脱模,此外还具有保护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质量,增加模板的周转使用次数,降低工程成本等功能。
隔离剂的品种、性能和涂刷方法应在施工方案中加以规定。选择隔离剂时,应避免使用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和耐久性造成不利影响(如对混凝土中钢筋具有腐蚀性)的隔离剂,或影响混凝土表面后期装修(如使用废机油等)的隔离剂。
工程实践中,当有条件时,隔离剂宜在支模前涂刷,当受施工条件限制或支模工艺不同时,也可现场涂刷。现场涂刷隔离剂容易沾污钢筋、预埋件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会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不利影响,故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避免。
本条验收内容为两项,即:隔离剂的品种、性能和隔离剂的涂刷质量。前者主要检查隔离剂质量证明文件以判定其品种、性能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可能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是否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后者主要是观察涂刷质量,并可对施工记录进行检查。
对于长效隔离剂,宜对其周转使用的实际效果进行检验或试验。
4.2.7 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由于其施工阶段自重作用,竖向支撑出现变形和下沉,如果不起拱可能造成跨间明显变形、严重时可能影响装饰和美观,故模板在安装时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寸。
起拱高度可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给出的规定,通常跨度不小于4m时宜起拱,起拱高度宜为梁、板跨度的1/1000~3/1000,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并结合施工经验选择,对刚度较大的钢模板钢管支架等可采用较小值,对刚度较小的木模板木支架等可采用较大值。需注意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给出的起拱值未包括设计为了抵消构件在外荷载下出现的过大挠度所给出的要求。
对梁、板起拱的检查验收应注意起拱后的构件截面高度问题。少数施工单位对起拱的机理、作用理解不准确,在模板起拱的同时将梁的高度或板的厚度减少,使构件截面高度受到影响,故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规定"起拱不得减少构件截面高度",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检查梁板在跨中部位侧模的高度。
4.2.8 多层连续支模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基本要求是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编制严谨全面、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是重要前提。
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竖杆对准,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连续直接传递,减少楼板的附加应力,属于保证施工安全和结构质量的措施之一。
实际施工中,楼层和模板支架的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别,竖杆对准的要求是指大致对准,检查方法通常采用目测观察即可。当确实没有条件对准时,应采取措施,并确保受力结构的安全。
当混凝土结构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及相邻部位由于模板及支架的拆除时间、受力状况与其他部位不同,故对于竖杆对准更应严格要求。
对于多层连续支模,本条要求除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竖杆应对准外,上层支模时尚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保持其下层竖杆的层数。为安全计,根据施工经验,最少应为2层。应根据施工荷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下层连续支撑进行检查。
在土层上支模时竖杆下应设置垫板,已由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当模板支架的竖杆支承于混凝土楼面上时,是否需要设置垫板应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当支撑面的混凝土实际强度较低时,为防止楼面混凝土破损,亦应设置垫板。对垫板的检查内容,可参照本规范第4.2.4条的条文说明。
4.2.9 本条适用于对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内置模板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数量、位置、尺寸的检查,安装牢固程度的检查、防渗措施的检查和对预埋螺栓外露长度的检查。
检查的基本依据为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允许大,不允许小。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有负偏差的以“0”表示。
本条对尺寸偏差的检查,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本条对安装牢固的检查,可以检查预埋件在模板上的固定方式、预留孔、洞的内置模板固定措施等藉以对其牢固程度加以判断;也可用力扳动,模拟混凝土浇筑时受到冲击、挤压会否移位等。
4.2.10、4.2.11 该两条给出了现浇结构和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其中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除了适用于预制构件厂外,也适用于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由于模板验收时尚未浇筑混凝土,发现过大偏差时应当在浇筑之前修整。过大偏差可按照允许偏差的1.5倍取值,也可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与原规范相比,现浇结构模板的允许偏差增加了现浇楼梯模板相邻踏步高度的允许偏差,调整了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层高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并对预制构件模板的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进行了调整,删去了原规范中对使用中的预制构件模板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的模糊规定,明确规定了抽查数量,并修改了原规范中部分检验方法。
5 钢筋分项工程
钢筋分项工程是普通钢筋及成型钢筋进场检验、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钢筋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等的加工、连接、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本次修订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锚固方式及箍筋位置、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等内容;除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外,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重要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可与钢筋安装检验批验收同时进行。
5.1.2 本条规定对应于本规范第3.0.7条,是其在钢筋分项工程验收中的具体规定。对于获得认证或生产质量稳定的钢筋、成型钢筋,在进场检验时,可比常规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
当钢筋、成型钢筋满足本条各款中的两个条件时,检验批容量只扩大一次。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5.2 材 料
5.2.1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该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是钢筋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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