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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2875-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61-2020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20-08-24发布2020-1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61,DBJ50/T 361-2020,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标准,DBJ50/T 361-2020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
1.0.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技术管理technical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为完成工程施工各项目标,实施的技术管理活动
2.0.2施工技术管理体系construc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system
按施工技术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技术管理体系,包括施工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内容、步骤、方法、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的组织形式及其文件的总称。
2.0.3施工质量检查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查、评定活动。
2.0.4工法construction method
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工法包括企业级法、重庆市市级工法、国家级工法三个等级。
2.0.5施工技术准备construction technical preparation
开工前及各施工阶段前,对技术方面进行的准备和策划活动。
2.0.6企业信息化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深人开发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提升企业竞争力的过程,也是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过程。
2.0.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major Risk Subproject

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2.0.8四新技术four new techniques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统称。
2.0.9关键工序key process
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有直接重大影响,且总时差等于零的工序。
2.0.10特殊过程special process
工程质量不易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或试验而得到充分验证的施工过程。

3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技术管理需要,建立技术管理体系,配备技术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3.0.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策划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控制施工质量。
3.0.3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加强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
3.0.4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文件实施管理,明确施工技术文件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和方法。
3.0.5施工单位应配备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
3.0.6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3.0.7工程项目部应进行施工策划、过程控制、质量验收、成品保护、质量回访和质量保修。
3.0.8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广企业信息化,建设智慧工地。
3.0.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推动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
3.0.10工程项目部应服从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技术标准和工法
4.0.1施工单位应设立标准员岗位,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以保证标准的贯彻执行。
4.0.2标准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2技术部门应及时掌握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发布与修订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3新标准发布后,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
4标准作废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做标识,不得继续使用。
4.0.3施工单位宜根据企业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4.0.4企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企业标准的各项要求应系统、协调、统一、切实可行;
3企业标准的规定应高于企业平均水平,不低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4企业标准的制定应结合企业实际,应在企业严格执行;
5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备案。
4.0.5施工单位应重视工法的编制和推广应用,制定工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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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01
CCS B13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138—2021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验收规程
2021-11-01 发布 2022-02-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38,DB50/T 1138-2021,农村户用卫生厕所,DB50/T 1138-2021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验收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象、验收主体、验收流程、验收内容及标准、验 收评定、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新建、改建项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751 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 6952 卫生陶瓷
GB/T 38836 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38838 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C/T 2116 非陶瓷类卫生洁具
NY/T 1639 农村沼气“一池三改”技术规范
DB50/T 1137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及粪污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DB50/T 113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三格化粪池有效容积 available volume of three-compartment septic tank
三格化粪池过粪管溢流口下沿距池底的容积。
4 验收对象和主体
4.1 验收对象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新建、改建项目。
4.2 验收主体 验收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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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20
CCS B 05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69—2021
机械化梨园建园技术规程
2021 - 11 - 30 发布 2022 - 03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69,DB50/T 1169-2021,建园技术,机械化梨园,DB50/T 1169-2021 机械化梨园建园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械化梨园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园地选址、建设内容、栽植相关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械化梨园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NY/T 442 梨生产技术规程
NY 475 梨苗木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NY/T 5013 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
DB 50/T 795 丘陵山区宜机化地块整理整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械化梨园 mechanized operations pear orchard
通过宜机化整治、标准化定植,适宜中大型农业机械作业管理的梨园。
4 园地选址
4.1 海拔高度选择在 400m 以上,以 600m~900m 为宜。土壤、空气质量符合 NY/T 5013 的规定。灌溉 水质标准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4.2 应选择坡度<25°,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与干线公路相通、交通方便的地点建园,符合 DB 50/T 795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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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40
CCS L 80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173—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信息融合通用要求
2021 - 11 - 30 发布 2022 - 03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73,DB50/T 1173-2021,信息融合通用要求,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DB50/T 1173-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信息融合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中机动车动态数据采集的信息融合通用要求,包括信息 融合技术业务流程、信息融合规则、信息融合评价及信息融合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智慧交通机动车动态信息融合的设计、开发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454-2015 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处理
GB/T 36625.1-2018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1部分:概念模型
GB/T 36625.2-2018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GA/T 16.8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DB 50/T 532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总体架构
DB 50/T 533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数据接口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据融合 data fusion
集成多个数据源以产生比任何单独的数据源更有价值信息的过程。 [来源:GB/T 36625.1-2018,3.1]
3.2 数据标识符 data identifier
用于唯一标识数据的一组符号或代码。 [来源:GB/T 36625.2-2018,3.1]
3.3 RFID 过车数据 RFID passing data
车辆经过RFID读写器时,RFID读写器从经过车辆的电子牌中读取的数据信息。
3.4 视频抓拍 video capture
利用视频数字化技术将车道摄像机的视频信号转换为静态数字化图像的技术称为视频抓拍。 [来源:GB/T 31454-2015,3.2]
3.5 记录名单 list of records
是在自动对RFID采集数据和抓拍数据融合处理时,初步筛选的异常数据清单。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PC:电子产品编码 Electronic Product Code
ID:身份标识号 Identity document
IP:网络协议 Internet Protocol
RFID: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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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40
CCS L80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75—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信息安全通用要求
2021 - 11 - 30 发布 2022 - 03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75,DB50/T 1175-2021,信息安全通用要求,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DB50/T 1175-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信息安全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的信息安全要求,包括系统架构、信息分级保护、信息 管理员角色与职责和平台数据生存周期安全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智慧交通的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可为类似组织定制信息安全要求标准提供参 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GB/T 33745 物联网 术语
DB 50/T 526-2013 机动车射频识别 标签产品规范
DB 50/T 534-2013 机动车射频识别
RFID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069和GB/T 337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域 security domain
在信息系统中,单一安全策略下运行的实体的汇集。例如,由单一或一组认证机构采用同一安全策 略创建的各公钥证书的汇集。 [来源:GB/T 25069,2.2.1.17]
3.2 数据生存周期 data lifecycle
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可用于行动的知识的一组过程。 [来源:GB/T 33745,2.1.2]
3.3 数据分类 data classification
把具有某种共同属性或特征的数据归并在一起,通过其类别的属性或特征来对数据进行区别。
3.4 定向推送 directional push
通过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向特定对象主动发送相关信息。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RFID: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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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40
CCS L80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T 1176—2021
2021 - 11 - 30 发布 2022 - 03 - 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50/T 1176,DB50/T 1176-2021,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运维管理通用要求,DB50/T 1176-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运维管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交通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运维管理通用要求,包括接入管理、采集设备运维管理 与软件系统运维管理三部分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中运维管理的设计、选型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1454-2015 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处理
DB 50/T 526-2013 机动车射频识别 标签产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图像抓拍 video capture
利用视频数字化技术将车道摄像机的视频信号转换为静态数字化图像的技术称为图像抓拍。 [来源:GB/T 31454-2015,3.2]
3.2 射频识别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在频谱的射频部分,利用电磁耦合或感应耦合,通过各种调制和编码方案,与射频标签交互通信唯 一读取射频标签身份的技术。 [来源:DB 50/T 526-2013,3.1]
3.3 读写器 reader/writer
一种用于从射频标签获取数据和向射频标签写入数据的电子设备,通常具有冲突仲裁、差错控制、 信道编码、信道解码、信源编码、信源译码和交换源端数据等过程。 [来源:DB 50/T 526-2013,3.6]
3.4 角色 role
承载一个或多个权限的载体。
3.5实例 instance
服务的一种具体表示,包含一种或多种资源。
3.6 租户 client
对一组物理和虚拟资源进行共享访问的一个或多个云服务用户。
3.7 节点 node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中的一种计算或存储实体。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DOS: 拒绝服务攻击(Denial of Service)
DDOS: 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
JDK:JAVA开发工具(JAVA Development Kit)
SSH:安全外壳(Secure S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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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274-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60-2020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common failing of housing engineering
2020-08-08发布2020-11-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60,DBJ50/T 360-2020,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标准,DBJ50/T 360-2020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其他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工程housing engineer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
2.0.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common failing of housing en-gineering
住宅工程中易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不易根治的质量缺陷。
2.0.3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quality control of common failing of housing engineering
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采取的综合有效的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3基本规定
3.0.1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防治质量常见问题的相应设计措施。
3.0.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3.0.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5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人《监理细则》。

4地基与基础及地下工程
4.1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质量问题
4.1.1旋挖成孔灌注桩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技术规程》DBJ50-156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持力层为岩石的大直径单柱单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对高回填土、岩溶、岩土界面坡率大于10%等复杂地基且持力层为岩石的一柱一桩大直径桩孔,应在成孔前或终孔时,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
4.1.3对群桩基础的持力层超前钻孔检验,每一承台下至少应检验一孔。群桩相邻桩孔成孔时,发现持力层层面高差超过2m的,应补充施工勘察。
4.1.4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地勘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超前钻孔检验报告编制桩成孔预控深度图表,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认可。
4.1.5施工前应按施工方案进行试成孔。对高回填土、岩溶、岩土界面坡率大于10%等复杂地基的场地,应选取地质较不利的和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试成孔,孔数一般不少于3个。
4.1.6对地勘报告中、试成孔中反映的不良场地,施工应选用全钢护筒护壁成孔方法或全桩混凝土换填成孔方法施工,或采用强夯、注浆等措施对场地土进行处理后再施工。
4.1.7新近填土区域旋挖成孔灌注桩桩孔初步定位后,应采用300mm厚C20混凝土将设计桩径加1000mm范围进行地坪硬化,再进行准确放线定位后成孔。
4.1.8旋挖成孔灌注桩孔口应设置护筒,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孔口护筒的设置要求。
4.1.9试成孔或首批桩孔验收检查时,应当核查孔底沉渣厚度的测量方法的有效性。
4.1.10混凝土浇筑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水密、承压和接头抗拉试验,并形成相应记录。
4.1.11灌注水下混凝土前,方案中应有各类桩径的混凝土初灌量计算,并形成相应技术交底资料。
4.1.12湿作业成孔灌注混凝土应按照水下混凝土的要求进行施工。水下混凝土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比设计强度提高等级配置;在设计图纸未注明水下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在无试验依据的情况下,水下混凝土配制的标准试块强度等级可参照表4.1.12的规定。

4.1.13灌注桩中超声波声测管(由管节、接头、底盖、顶盖等部件组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灌注桩用钢薄壁声测管》GB/T31438、《混凝土灌注桩用高强刚塑声测管》JT/T871等现行标准的要求。
4.1.14其它机械成孔方法的桩基础可参照本节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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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214-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58-2020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of lifts in existing buildings
2020-06-01发布2020-09-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58,DBJ50/T 358-2020,技术标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DBJ50/T 358-2020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明确重庆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阶段的技术要求,提升既有住宅居住品质,保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建筑高度不大于33m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保证增设电梯工程的质量安全,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影响。
1.0.4重庆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2电梯1ift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人或装卸货物。
2.1.3底坑pit
底层端站地面以下的井道部分。
2.1.4井道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筑空间。
2.1.5装配式电梯井道assembled lift well
井道主体结构采用预制构(部)件的电梯井道。

3基本规定
3.0.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既有建筑现状和住户需求,选择适宜的增设电梯方案。
3.0.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施工图,并按要求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住宅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基本形式和现状;
2场地地质及管线情况;
3住宅周边环境及消防通行的现状条件;
4增设电梯方案对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影响分析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5后续工作需要满足的条件要求。
3.0.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应针对现场条件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3.0.4增设电梯工程严禁由于设计或施工不当影响既有住宅结构安全。
3.0.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按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具备投人使用条件。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应存档。
3.0.6增设电梯工程宜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结合进行。

4设计
4.1总平面
4.1.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不应超出原住宅建设用地红线。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4.1.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不应降低原住宅建筑消防车通行条件和疏散通道宽度等指标。
4.1.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应考虑场地设备管线对项目成本和周期的影响,并尽量减少占用周边公共空间。
4.2建筑
4.2.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位置应根据使用需求和原建筑及周边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4.2.2当增设电梯与原建筑公共楼梯间相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不应降低原楼梯间的疏散标准;
2当原楼梯间具有自然排烟功能时,增设电梯不应降低其自然排烟标准;
3楼梯间、电梯厅、连廊增加外窗与住户房间窗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否则应采取隔离防盗措施。
4.2.3当增设电梯不利用原建筑公共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不应影响原公共楼梯间的消防疏散功能;
2增设电梯应设置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梯紧急救援通道。

4.2.4增设电梯新增部分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4.2.5增设电梯新增部分安全防护、防水、保温隔热等性能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增设电梯对原住宅建筑外墙防水、保温造成破坏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修复。
4.2.6增设电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底坑积水。
4.2.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满足基本运载能力的前提下,宜选用井道尺寸较小的无机房电梯。条件允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2.8应采取措施保证电梯机械设备和控制柜的环境温度满足电梯正常工作的要求。
4.2.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采用玻璃幕墙。井道围护结构和连廊护栏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临空部位应为双面钢化夹胶玻璃。
4.2.10连廊护栏所选用的金属材料应为耐候材料,并应有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护栏离连廊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4.2.11增设电梯候梯厅深度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要求。增设电梯人口层宜设置无障碍通道和高室坠物防护。当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邻近车行道时,增设电梯人口层开门方向不宜对着车行道。
4.3结构
4.3.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结构设计应考虑增设电梯对原佳宅结构的影响,必要时应对原住宅结构进行加固补强。
4.3.2增设电梯新建部分基础、井道、连廊和围护结构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设计。
4.3.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按30年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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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179-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57-2020
建筑外墙无机饰面砖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inorganic tapestry tile on building exterior wall
2020-05-20发布2020-08-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57,DBJ50/T 357-2020,应用技术标准,建筑外墙,无机饰面砖,DBJ50/T 357-2020 建筑外墙无机饰面砖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重庆市建筑外墙无机饰面砖的应用,提升建筑外墙饰面工程的质量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24m以下的建筑外墙采用无机饰面砖粘贴方式进行建筑外墙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陶瓷砖的使用高度不应超过24m,天然石材饰面砖的使用高度不应高于6m,仿自然面艺术石(砖)使用高度不应高于10m。
1.0.4采用外墙无机饰面砖进行建筑外墙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无机饰面砖Inorganic tile
由无机非金属原料经一定的工艺制备(加工)而成用于墙体的装饰材料,包括陶瓷砖、天然石材饰面砖、仿自然面艺术石(砖)等。
2.0.2陶瓷f砖ornamental ceramic wall tile
由粘土和其他非金属原料采用挤压或干压成型工艺经高温烧制的用于覆盖墙面且具有装饰功能的薄板制品。
2.0.3天然石材饰面砖Natural stone tiles
由天然花岗石、天然砂岩经机械加工制成的用于覆盖墙面且具有装饰功能的薄板制品。
2.0.4仿自然面艺术石(砖)Man made art stone
以硅酸盐水泥、轻质骨料为主要原材料经浇铸成型制成的用于覆盖墙面且具有装饰功能的块状制品。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无机饰面砖相关材料中的无机类材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2无机饰面砖与配套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且界面剂、胶粘剂和填缝剂应为单组份材料,均应配套使用。外墙饰面砖胶粘剂应采用水泥基粘结材料,不得采用有机物作为主要粘结材料。
3.2无机饰面砖
3.2.1陶瓷砖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陶瓷砖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2陶瓷砖的粘贴面应带有燕尾槽,不得带有脱模剂,燕尾槽的深度不应小于0.5mm。
3陶瓷砖其他性能还应符合《陶瓷砖》GB/T410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2.2天然花岗石饰面砖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花岗石饰面砖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2天然花岗石饰面砖的粘贴面应进行拉毛、沟槽处理。
3天然花岗石饰面砖其他性能可根据设计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3天然砂岩饰面砖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计
4.1设计
4.1.1外墙无机饰面砖系统装饰应进行专项设计,对以下内容应有明确要求:
1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及主要技术参数;
2找平及界面处理层、粘贴层、勾缝等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
3无机饰面砖粘贴的伸缩缝位置,接缝和外墙凹凸处的墙面构造及防水构造;
4无机饰面砖的排列方式、分格及图案;
5基体处理措施。
4.1.2外墙无机饰面砖应采用专用胶粘剂采取满粘法粘贴于基层墙体上,粘贴基层应为无机材料保温系统。
4.1.3对海拔高度800m以上的地区建筑的外墙无机饰面砖系统应考虑冻害影响,外墙无机饰面砖的吸水率应不超过6%。
4.1.4现场粘贴无机饰面砖每组试样的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每组可有一个试样的粘结确定小于0.4MPa,但不应小于0.3MPa。
4.1.5基层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层墙体的表面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110等相关标准规定找平;
2基层墙体表面应采用专用界面剂处理;
3对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墙板等基层墙体,必须按相应的应用技术标准实施,保证外墙无机饰面砖粘结可靠。
4.1.6外墙无机饰面砖的粘贴除应采用胶粘剂外,还应采用其它相应加固及防护措施。陶瓷砖粘贴设置的加固及防护措施,应经建设相关单位确认。
4.1.7当外墙无机饰面砖粘贴高度超过3层楼或10米时,应在3层楼或10米高度开始每层设金属托架,金属托架应采用锚栓与混凝土基层墙体可靠锚固,其强度满足传至托架上的饰面砖荷载,金属托架应作防腐处理。每个金属托架至少用3个锚栓与基层墙体可靠锚固,锚栓的间距应不大于0.5m,金属托架的规格由设计确定。
4.1.8粘贴无机饰面砖系统的建筑外墙处应设有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经常有人行出入的口部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5m的挑檐(板)、雨蓬等防护措施;
2在可能形成人流密集的部位如临街、有行人通行或人流聚集等的建筑外墙,应沿外墙边设立保护宽度不小于2m的隔离措施,如密植的、人员不易穿越的绿篱带或防止人员跨越的护栏;
3对学校、幼儿园等各类室外活动场地等应离开外墙6m以上。
4.2构造
4.2.1外墙无机饰面砖应留缝,除人造文化石外,拼缝缝宽应为5mm~8mm,缝深不大于3mm,采用填缝剂勾缝,不得采用密贴缝;墙体变形缝两侧粘贴的外墙饰面砖,缝宽不应小于变形缝的宽度。
4.2.2外墙无机饰面砖伸缩缝间距不应大于6m,伸缩缝缝宽应为20mm,缝深至找平层,缝内应采用耐老化柔性建筑密封胶嵌缝。
4.2.3对变形值较大的外墙转角、门窗洞口、凸窗四周、阳台、勒脚及建筑物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应按设计节点详图明确勾缝材料、防热桥构造施工工艺。可设置砖缝或使用转角饰面砖;砖缝应采用填缝剂。
4.2.4在外墙门窗等沿洞口、檐口、雨蓬、阳台和墙顶等部位应做好防水排水处理。水平面的排水处理坡度应≥3%,上水平面饰面砖应压住其下部竖向的饰面砖,竖向饰面砖应压住下水平面饰面砖并应做滴水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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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972-2020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44-2019
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of building high slope
2019-12-27发布2020-04-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44,DBJ50/T 344-2019,建筑高边坡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安全,DBJ50/T 344-2019 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了确保在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中保障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开挖高度大于等于5m的建筑边坡工程的施工。
1.0.3建筑边坡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边坡building slope
在建筑场地及其周边,由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不利影响的自然斜坡。建筑边坡包括环境边坡和基坑边坡。
2.0.2土质边坡soil slope
全部由土体组成的边坡称为土质边坡。
2.0.3岩质边坡rock slope
全部由岩体组成的边坡称为岩质边坡。
2.0.4岩土混合边坡mixed slope
由岩体和土体(土体厚度不小于4m)组成的边坡称为岩土混合质边坡,简称岩土混合边坡。
2.0.5临时性边坡temporary slope
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边坡。
2.0.6永久性边坡long term slope
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边坡。
2.0.7软弱结构面weak structural plane
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含泥或岩屑等结合程度很差、抗剪强度极低的结构面。
2.0.8外倾结构面out-dip structural plane
倾向坡外的结构面。
2.1.9信息法施工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method
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2.0.10逆作法topdown construction method
在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中自上而下分阶开挖及支护的施工方法。
2.0.11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construction safety rank of slope engineering
根据工程场地条件,结合建筑边坡本体安全、工程基桩与地基施工安全、建筑边坡(基坑)岩土体与荷载条件、环境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标准:是建筑边坡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2施工检查construction inspection
在建筑边坡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安全管理等进行的控制工作。
2.0.13施工监测construction monitoring
在建筑边坡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边坡及边坡环境实施的量测、监视、巡查、预警等工作。本标准指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施工监测。
2.0.14安全预警safety alerting
在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中,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警示和事前控制,把控时机进行提示的技术措施。
2.0.15处置措施treatment measur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3基本规定
3.0.1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应根据边坡工程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季节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边坡岩土体类别、边坡自身安全及边坡影响范围内影响边坡安全的岩土体、水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及轻轨隧道等因素按表3.0.1-1一表3.0.1-3确定。

4施工环境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边坡工程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应在已有勘察报告和建筑边坡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条件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初步判定需要补充的岩土工程参数及周边环境条件,初判施工环境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4.1.2在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之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勘察报告、建筑边坡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附有坐标和高程的周边已有建(构)筑物、道路的总平面布置图;
3建筑边坡及周边地下管线、人防工程、市政轨道工程及其他地下构筑物、障碍物分布图;
4拟建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坡底(坑底)设计标高及其变化情况:结构类型、荷载情况、基础埋深和地基基础型式、地下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边坡平面尺寸;
5工程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施工资料、监测资料等。
4.1.3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4.2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建筑边坡现场勘查和周边环境调查范围应超过建筑边坡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宜小于其影响范围:特殊情况时,应扩大调查范围。

4.2.2对既有建(构)筑物、管线等的调查,宜符合以下规定:
1宜查明既有建(构)筑物建设的基本情况:开工前宜按附录A的规定对建筑物现状进行调查和记录;
2宜查明各类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边坡工程的影响程度;
3宜查明已拆除的旧建(构)筑物基础,已有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的空间分布特征和对边坡工程的影响;
4宜查明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5应查明邻近的已建建筑边坡、桥梁、隧道及轻轨等工程对本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的影响。
4.2.3对邻近的正在施工中的建设工程的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邻近场地正在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边坡(基坑)的影响;
2邻近场地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3应查明邻近边坡(基坑)、建筑物、桥梁、隧道、轻轨及管线等工程的施工对本边坡工程安全的影响。
4.2.4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建筑边坡工程宜采用以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方法: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可采用坑探方法。
4.2.5勘查孔和探井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处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4.2.6建筑边坡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3调查报告
4.3.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勘查与环境调查的背景、项目和方法;
2建筑边坡轮廓线与周边既有建(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理深度等;
3相关地下、地上管线的分布现状、渗漏等情况;
4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及车辆通行情况;
5雨水汇流与排泄条件,相邻建(构)筑物排水设施及运营状况:
6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结论与建议。
4.3.2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文件:
1建筑边坡周边环境条件图;
2勘查点平面位置图;
3拟采用的支护结构、降水方案设计等相关文件;
4建筑边坡平面布置图、支护结构类型及支护结构与相邻建(构)筑物位置关系的剖面图;
5实验、检测文件及现场调查记录等。
4.3.3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引用场地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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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901-2019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335-2019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
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019-10-29发布2020-02-01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335,DBJ50/T 335-2019,地质勘察标准,城乡规划工程,DBJ50/T 335-2019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在重庆市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规划科学、技术先进、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乡各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1.0.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明确规划阶段及意图的前提下,结合已有的工程经验,搜集气象、水文、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地下水、地下建(构)筑物等资料,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与测试手段,对规划区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提供满足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1.0.4重庆市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重庆市及行业、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不同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进行的区域性工程地质勘察,主要针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简称“规划勘察”。
2.0.2规划勘察工作区working area of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为满足规划勒察分析评价的需要而确定的规划勘察工作范围,包括城乡规划区以及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有影响的区域。
2.0.3评价单元evaluation unit
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空间单位和分析评价对象。
2.0.4场地稳定性site stability
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5场地稳定性指数index of site stability
评价场地稳定性的定量指标,本标准中用I$表示。
2.0.6工程建设适宜性building suitability of the planning site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性。
2.0.7特殊性岩土special rock and soil
特殊性岩土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或人为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物理力学特性和工程特征,以及具有特殊的物质组成、结构构造的岩土。常见的特殊性岩土包括红粘土、软土、混合土、人工填土、膨胀性岩土等。

3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城乡规划编制前,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任务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满足相应阶段规划的要求。
3.1.2规划勦察宜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规划勘察。
3.1.3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3.1.4规划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规划勘察任务书;
2上位规划成果,规划阶段及规划意图:包括规划区范围、功能分区、重点建设区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与项目特点等;
3与规划阶段相匹配的规划区现状地形图;
4影响规划的重要建(构)筑物及文物古迹等。
3.1.5规划勘察的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与规划设计需求相适应。
3.1.6规划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必要的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经过综合整理、分析,为规划设计提供勘察成果。
3.1.7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勘察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经验,结合规划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规划勘察方案;
2当存在影响规划区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或重大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或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开展专题研究。
3.1.8规划勘察工作区应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地形地貌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单元、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活动断裂带展布位置以及上位规划制定的规划用地功能分区界线等进行综合划分;
2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划区,应按其影响范围、程度等进行综合划分。
3规划勘察应按评价单元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
3.1.9规划勘察图例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采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的有关规定。
3.1.10在规划勘察工作中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符合规划区所在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11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应进行信息数字化,并满足当地规划部门对地质信息数据管理和归档的要求。
3.2勘察工作布置
I总体规划勘察
3.2.1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规划设计对勘察工作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总体评价。
3.2.2总体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震、矿产以及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特殊性岩土的成因、类型、分布等基本特征;
3.2.3总体规划勘察平面图成图比例尺宜在1:5000一1:25000之间。
3.2.4当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勘探及测试工作,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及勘察等级布置,勘探线、墈探点间距符合表3.2.4要求。

4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及测试
4.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4.1.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方法应根据规划阶段、已有资料和场地复杂程度综合确定。
4.1.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得小于所编制的成果图比例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勘察可选用1:5000~1:25000比例尺;
2详细规划勘察可选用1:500~1:5000比例尺;
3当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4.1.3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可利用航空摄影或卫星资料进行遥感地质解译作为辅助方法。
4.1.4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含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地貌单元;
2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和分布;
3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关系,井、泉位置;
4特征洪水位及其淹没范围;
5地质构造的性质、分布、特征;各类岩体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及断裂的活动性;
6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分布位置及范围、形态、规模、发育程度或稳定性,以及类似工程防治实例和经验。
7对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地质遗迹,重大建构筑物,保护区等。
4.1.5工程地质测绘工作范围宜根据规划阶段、场地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达到规划区周界外不少于5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存在影响规划的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涵盖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
2当存在对规划区不利的汇水条件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达到规划区周边一级分水岭;
3对于峡谷地区,调查范围宜沿河流走向向上下游作适当延伸。
4.1.6采用地质填图和实地测绘时,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地貌单元分界线、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等代表性部位,应布设观测点;
2当基岩露头较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3观测点的密度宜按图面3点~4点/100cm2控制,并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结合对规划选址、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4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不应低于3mm;
5致灾地质体调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6基岩出露区不同构造部位均宜布置裂隙统计点。
4.2工程地质勘探及测试
4.2.1规划勘察应根据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选用适宜的勘探手段,达到勘察目的。
4.2.2钻探工作一般应采用取芯钻进工艺,当地层组成简单且性质差异不明显时,也可采用钎探工艺。
4.2.3对于进行原位测试和试验样品采集的钻孔,其孔径应满足原位测试和样品采集要求。
4.2.4对于岩溶发育地区及采空区,宜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探方法进行相互印证,必要时,尚应通过钻探进行核实和修正。
4.2.5规划勘察宜进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对于土层必要时可进行土的压缩-固结试验和抗剪强度试验,对于岩石可进行天然状态和饱和状态下的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抗剪试验及变形试验等。
4.2.6对于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或特殊岩土,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试验项目,特殊岩土的试验项目应满足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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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52-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3-2017
工程勘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
Technical worker occupational standards for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2017-11-16发布2018-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73,DBJ50/T 273-2017,工程勘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DBJ50/T 273-2017 工程勘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

1总则
1.0.1为了规范重庆市工程勒察现场技术工人职业能力评价,提高技术工人素质,保证勘察施工现场的质量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施工现场常用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1.0.3本职业技能标准所涉及到的工种包括:勘察测量员、司钻员、描述员、勘察安全员。
1.0.4在勘察行业从事现场工作的技术工人,凡涉及到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工种,均应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职业技能。
1.0.5勘察现场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职业技能occupational skill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2.0.2勘察测量员surveyor of investigation
在工程勘察施工现场,使用测量仪器设备,按工程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应用测绘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工程勘察相关测量工作的技术工人。
2.0.3司钻员driller
利用钻机进行工程勘察钻进成孔、起下钻、钻进、取芯、下套管等机械成孔操作的工程勘察施工作业技术工人。
2.0.4描述员describer
在工程勘察施工现场,能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对钻探、取样及测试等工作进行记录、岩芯鉴定和地质描述的技术工人。
2.0.5勘察安全员safety supervisor of investigation
在工程勘察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技术工人。

3基本规定
3.0.1工程勘察外业中的勘察测量员、司钻员、描述员及勘察安全员等技术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3.0.2工程勘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划分规定,分为五级,分别为: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二级(技师)、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各等级技术工人应按照本标准相关技能要求和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0.3工程期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各等级应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1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应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够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并进行例行保养;
2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操作简单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雏修;
3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工。能操作较为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4职业技能二级(技师):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技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能操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及进行一般的维修;
5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3.0.4工程勘察技术工人申报各等级的职业资格,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见习)2年以上;
2)从事本岗位工作连续3年以上。
2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技能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2年以上;
2)从事本岗位工作连续4年以上。
3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技能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技能证书后,大专以上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3年以上。
4职业技能二级(技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技能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技能证书后,大专以上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3年以上。
5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连续4年以上。
3.0.5各等级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应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部分应以闭卷笔试方式为主,具备条件的可部分采用现场实操测试。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宜为1,5小时,操作技能考试时间宜为1.5小时。
3.0.6技术工人理论知识的认知目标分为“了解”、“熟悉”、“掌握”3个层次:
1“★”代表“掌握”是高水平要求,包括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同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代表“熟悉”是次高水平要求,包括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
3“○”代表“了解”是最低水平要求,其内涵是对所列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
3.0.7根据工程特点,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测量员、司钻员、描述员、勘察安全员可兼任不超过个岗位,兼任时必须具备兼任岗位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与任职资格。
3.0.8除测量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勒察项目施工现场任职。若勘察测量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勘察项目施工现场任职,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或不得再兼任其他岗位。
3.0.9工程勘察劳务企业应建立现场施工技术工人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建档记录,对新进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0.10勘察项目主要技术工人数量配置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4勘察测量员职业技能标准
4.0.1勘察测量员应具备表4.0.1规定的理论知识。

4.0.2勘察测量员应具备表4.0.2规定的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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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7-17 16:18:22

提问网友:15113087921@139.com


我电梯厅筏板基础顶标高是-9.9,但是筏板我设置在基础层,布置地下室负二层墙面抹灰的时候系统默认按层底标高-10.05,墙多算了,只能手动调墙体的标高吗,可以把基础筏板调到负二层来吗

解答网友:陈工


分开建模,无法正确扣减时,手工扣减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53-2017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272-2017
燃气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he application of gas distributed energy building
2017-11-29发布2018-01-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DBJ50/T 272,DBJ50/T 272-2017,应用技术标准,燃气分布式能源建筑,DBJ50/T 272-2017 燃气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提高重庆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及分布式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有力推动重庆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以下简称“联供系统”),规范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发电机组单台容量小于或等于6MW且有冷热负荷需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联供系统宜采用并网的运行方式。
1.0.4联供系统应遵循电能自发自用、冷热电平衡、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且发电设备最大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2000h,不宜小于3000h
1.0.6联供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燃气分布式能源联供系统gas-fire 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system
布置在用户附近,以燃气为一次能源用于发电,并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同时向用户输送电能、热(冷)的能源供应系统。
2.0.2孤网运行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发电机组独立运行的方式。
2.0.3并网运行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并列运行,不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4上网运行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公共电网并列运行,可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的方式。
2.0.5能源站energy station
设置冷热电联供系统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区域或场所。
2.0.6发电机组generator set
由原动机、发电机、启动装置、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电设备。
2.0.7余热exhaust heat
原动机冷却水热能及原动机排烟热能。
2.0.8余热锅炉exhaust heat boiler
利用原动机的排烟热能,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9补燃型余热锅炉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boil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产生蒸汽或热水的余热锅炉。
2.0.10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exhaust heat absorptionchillers(heater)
直接利用发电机组冷却水和排烟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
2.0.11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supplementary-fired exhaust heat absorption chillers (heater)
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热的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2.0.12主机间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
能源站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
2.0.13一体化输配系统packaged pumpset system
泵组、软接、过滤器、止回阀、自动加药装置、软水器、控制系统等集成的输配系统。

3系统配置
3.1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
3.1.1燃气分布式能源联供系统(以下简称联供系统)由动力发电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组成。联供工程包括联供系统、供配电系统、燃气供应系统、监控系统、调峰系统及辅助设施。
3.1.2当热负荷主要为空调制冷、供热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热负荷主要为蒸汽或热水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
3.1.3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人困难,且联供系统所带电负荷比较稳定时,发电机组可采用孤网的运行方式,否则应采用并网运行方式。
3.1.4孤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自动跟踪用户的用电负荷。
3.1.5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与公共电网自动同期。
3.1.6上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其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
3.1.7发电机组应在联供系统供应冷、热负荷时运行。供冷、供热系统应优先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宜增设蓄能设备。
3.1.8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容量、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应根据燃料供应条件和冷、热、电、气的价格,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冷、热、电负荷
3.2.1对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调查实际冷、热、电负荷数据,并应根据实测运行数据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3.2.2对新建建筑或不能获得实测运行数据的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建筑设计负荷资料,参考相似建筑实测负荷数据进行估算,并应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
3.2.3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时,应根据各项负荷的种类、性质以及蓄热(冷)容量分别逐时叠加。
3.2.4进行联供系统技术经济分析时,应根据逐时负荷曲线计算联供系统全年供冷量、供热量、供电量。
3.3设备配置
3.3.1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针对不同运行方式确定设备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并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基本电负荷确定。单台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低负荷运行要求;
2当采用孤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组容量应满足设计电负荷的峰值需求。
3.3.2余热利用设备应根据发电机组余热参数确定。温度高于120℃的烟气热量和温度高于75℃的冷却水热量应利用:温度低于75℃但高于65℃的冷却水热量宜利用。
3.3.3确定联供系统设备容量时,应计算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且应符合本标准第1.0.5条的规定。
3.3.4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4能源站
4.1站址选择
4.1.1能源站宜靠近供电区域的主配电所及负荷中心,热(冷)负荷中心。
4.1.2能源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能源站主机间应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间、调压间应为甲类厂房。
4.1.3能源站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并应设置抗震、隔振措施。
4.1.4当主机间受条件限制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首层或屋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建筑物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层的主机间应靠外墙布置并设泄爆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不应大于5MW;
4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不应大于2MW,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并应设置隔振措施;
5设置在屋顶上时,主机间距屋顶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6.0m。
4.1.5能源站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配电室宜靠近发电机房及电负荷中心,宜远离燃气调压间、计量间;

2变配电室应方便进、出线及设备运输;
3变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4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变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四周;
5室外布置的变配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1.6能源站应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4.1.7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等,应与周围建筑布局、风格相协调。
4.2工艺布置
4.2.1能源站应设置主机间、辅机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燃气调压计量间、备品备件间等,并宜设置值班室及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4.2.2能源站宜设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与主机间相邻时,相邻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主机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当控制室上方布置设备间时,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设备间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3控制室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2.3能源站的布置应符合冷、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备布置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当室外布置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设备的要求对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设置防雨、防冻、防腐、防雷等设施。
4.2.4发电机组及冷、热供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设备安装、检修、运输的空间及场地;
2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3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设备维修要求。主机间内设备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4.2.5汽水系统应装设安全泄压设施。
4.2.6外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隔热。对不宜保温,且人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护栏或警示牌。站房内外表面易结露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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