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5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ICS 91.060.10
CCS P 3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52 —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inspection for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 发布 2022-04-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联合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幕墙 例行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的检查周期、检查数量、检查项目和评价规则,并规定了安全检查报告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4327-2017 建筑幕墙术语
DBJ/T 15-88 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32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幕墙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来源:GB/T 34327-2017,2.1]
3.2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和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3.3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幕墙。
[来源:GB/T 34327-2017,3.1.1]
3.4
石材幕墙 natural stone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天然石材的幕墙。
[来源:GB/T 34327-2017,3.1.2]
3.5
金属板幕墙 metal panel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金属板材的幕墙。 [来源:GB/T 34327-2017,3.1.3]
3.6 人造板材幕墙 artificial panel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采用人造材料或天然材料与人造材料复合制成的人造外墙板(不包括玻璃和金属板材)的 幕墙。[来源:GB/T 34327-2017,3.1.6]
3.7 维护责任主体 subject of liabilities for maintenance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既有建筑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 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既有建筑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由各个共 有人组成既有幕墙维护委员会,并推举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3.8 安全检查 safety inspection
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依据本文件对其安全状况进行的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全面安全 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3.9 例行安全检查 routine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是否存在明显的外露缺陷、破损、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所进行的检查。
3.10全面安全检查 comprehensive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支承构件、连接构造、功能性构造进行现场检查,分析既有建筑幕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根据检查结果评 价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状况。
3.11专项安全检查 separate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文件,对硅酮结构密封胶、玻璃面板、石材面板、瓷板面板、陶板面板、铝板面板、开启窗、 预应力索结构或室外构件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单独进行的检查,并分析所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12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T 15-88和相关技术法规、标准、规范, 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分析验算、评估,对幕墙的面板和支承构件及其连接构造是否具有 必需的承载能力,室外构件及连接、开启窗是否牢固可靠,金属构件及连接件是否产生影响承载力的腐 蚀和锈蚀,防火、防雷构造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所作的审查与综合判断。
3.13检查单元 inspection unit
根据被检查建筑幕墙的种类、构造特点和分布情况,将该建筑物的幕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进 行检查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个检查单元。
3.14子单元 sub-unit 检查单元中细分的单元。
3.15室外构件 outside member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3.16支承构件 supporting member
支承建筑幕墙面板的构件,包括立柱、横梁、单元板块框架、张拉索杆、肋支承幕墙及肋点支承幕墙的肋板等。
3.17连接构造 connecting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方式及连接件。
3.18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construction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密封、防水、防火、防雷、适应沉降和位移等功能要求而采取的细部结构形式。
3.19室内可见面 indoor visible parts
不必拆除墙体、室内装修即可看见的建筑幕墙室内部位。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维护责任主体负责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工作。例行安全检查由维护责任主体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实施,例行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4.1.2 既有建筑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a) 技术资料应包含建筑幕墙竣工图、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索结构幕墙的预拉力张拉施工记录、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合格证、复检记录、质保证书)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b) 管理资料应包含《既有建筑幕墙基本概况表》(附录 A)、委托管理维护建筑幕墙的合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计划、既有建筑幕墙日常报修及处理记录、既有建筑幕墙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检查及处理记录、既有建筑幕墙局部改造资料等文件;达到安全检查期限的既有建筑幕墙,管理资料还应包括既有建筑幕墙例行安全检查及维修记录、既有建筑幕墙全面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既有建筑幕墙专项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4.1.3 对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与安全相关的重要问题应立即处理。
4.2 幕墙分类
4.2.1 既有建筑幕墙应按重要性程度分类,按不同类别对应的检查周期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并按不同
类别对应的检查数量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2.2 既有建筑幕墙分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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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53-2022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应用技术规程
ICS 91.100.99
CCS Q 74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53 —2022 代替 DBJ440100/T 221-2015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ssembled plastic formwork with ribs
2022-03-21 发布 2022-04-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联合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中基本规定、制作、检验、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保管与运输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assembled plastic formwork with ribs
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特点,按模数设计,并经专用设备注塑加工而成的、可组合拼装的带肋模板。
3.2平面模板 panel formwork
与背部肋板一同注塑成型的平面模板。
3.3弧形模板 arc formwork
与背部肋板一同注塑成型的带有弧形面的模板。
3.4阴角模板 inside corners formwork
与背部肋板一同注塑成型的用于阴角位置的模板。
3.5阳角模板 outside corners formwork
与背部肋板一同注塑成型的用于阳角位置的模板。
3.6锁销 closing key
塑料模板与塑料模板之间的连接件。
3.7 转接件 adapter pieces 塑料模板与其他类型模板连接所用的构件。
3.8 支承件 bearing piece
用于支撑塑料模板,加强模板整体刚度,承受模板传递的荷载的部件,包括主楞(背楞)、柱箍、 斜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满堂脚手 架及独立支撑等。
3.9 支承系统 bearing system
由支架、支撑等和其他配件等组成的模板承载系统。
4 基本规定
4.1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应采用模数制设计,模板的宽度模数应以 50mm 进级;长度小于 1000mm 的模 数应以 50mm 进级,长度大于等于 1000mm 的模数应以 100mm 进级。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可增加其他专 用模板。
4.2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应拼缝严密,装拆灵活,搬运方便。 4.3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计算方法,并应采用分项系数的 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计算。
4.4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平面模板在规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 表 1 的要求。具体的测试方法按附录 A 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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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54-2022 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规程
ICS 91.200
CCS P 01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54 —2022代替 DBJ 440100/T 277—2016
建设工程 绿色施工 管理与评价规程
Building gree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standards
2022-03-21 发布 2022-04-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合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过程要求、“四节一环保”要求、建筑信息化及工业化、绿色施工评价及应用。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等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T 50640 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JG/T 565 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材、节水、节能、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3.2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reusable materials
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废旧建筑材料经过拆分、组合、修复等处理措施后,部分或全部可再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3.3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3.4建筑废弃物 building waste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垃圾分类后,丧失施工现场再利用价值的部分。
3.5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s
建设工程中收集的雨水、中水等可再生水源。
3.6 一体化施工 integrated construction
以施工区域为基础,利用建设项目的预制构、配件等工业化构件进行装配施工,从而提高区域 内各生产要素的运行效率,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的施工方式。
3.7 四节一环保 a green four sections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
3.8 建筑信息化 Informatiz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控制、系统集成和信息安全等技术,改造和提升建筑业技术手段和 生产组织方式,提高建筑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提升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 竞争能力。BIM技术便是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
3.9 建筑工业化 Industria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通过现代化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科学管理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改变传统建筑业中分散的、 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业生产方式。重点体现在建筑设计标准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 化和组织管理科学化等方面。
3.10 智慧工地 Construction Site of Intelligentization
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在现实环境下采集到的工程、人员数据,通过智能 硬件自动传输到三维管理平台,实现对工程项目和人员精细化掌控,促进工程的智能化技术和人员 高效管理。
3.11 绿色施工评价 green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管理效果所进行的评估。
3.12 诚信评价系统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可自动采集绿色施工管理相关数据,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评价,为工程招投标、 评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提供参考数据的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诚信系统。
4 总体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条件保障;
b) 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创优目标、过程要求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 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
4.1.2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的绿色设计; b) 协助、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有关设计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绿色施
工相关策划提出相应要求。
4.1.3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对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b) 审查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及行为确认工作。
4.1.4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应组织绿色施工的全面实施;
b) 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绿色施工实施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
c)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绿色施工评价工作;
d) 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械设备保养、限额领料、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台账和清单。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存放、运输应制定保护措施;
e) 绿色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应收集和归档;
f) 建立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制、淘汰等制度,对传统施工工艺进行改进;
g) 编制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1.5 参建各方应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信息化施工。建筑工业化宜重点推进结构构件预制化和建筑配件整体装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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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78-2021 立体绿化工程验收规程
ICS 65.020.40
CCS P 53 DB4403
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3/T 178 —2021
立体绿化工程 验收规程
Technical guideline of guideline of acceptance of work for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2021-08-05 发布 2021-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立体绿化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记录、验收评价、常规项目验收和分项验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立体绿化工程(包括屋顶绿化、墙体绿化、桥体绿化、棚 架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窗阳台绿化)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155—2013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SL 236—1999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DB440300/T 29—2006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立体绿化 roof greening and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
3.2 屋顶绿化 roof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3 墙体绿化 vertical greening
以建(构)筑物外(内)墙、围墙等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4 桥体绿化 bridge greening
以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等桥梁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5 棚架绿化 trellis greening
以各类棚架为载体,利用攀援植物攀附棚架或直接悬挂植物进行绿化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6 硬质边坡绿化 retaining wall greening
以坡度大于45度的道路、河道护坡和山体护坡等为载体,采用墙体绿化技术进行绿化的一种立体绿 化形式。
3.7 窗阳台绿化 balcony greening
根据窗阳台大小、功能,选择悬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类型的形式。
3.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验收要求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9 签证 variation order
隐蔽工程及其它需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工序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检查 验收合格,签字予以确认的监督活动。
4 验收要求
4.1 验收程序
4.1.1 一般要求 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有序,立体绿化工程验收依照工程进度依次进行中间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
4.1.2 验收记录 验收时应填写对应类型的验收记录表,屋顶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1、墙体绿化工程质量验 收表参见表A.2至表A.4、桥体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5、棚架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6、硬 质边坡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7、窗阳台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表参见表A.8。
4.1.3 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按以下要求施行:
a) 施工物资均应在使用前按其质量、规格分批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应的检查记录,应由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等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9和表 A.10;
b) 植物材料的质量外观要求、规格允许偏差和相应的检验办法遵守CJJ 82—2012的相关规定;
c) 施工物资进场报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文件应反映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 植物种类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试验报告;
2) 产品生产许可证;
3) 产品合格证;
4) 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d) 隐蔽工程(工序)的验收应在隐蔽工程(工序)进行过程中及结束后下一工程(工序)施工前 进行分项验收;
e) 不同项目的中间验收,其子项工程(工序)参见具体的项目工序要求;
f) 建筑施工安全的验收按JGJ 59—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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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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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 15.2-2021 防雷安全管理要求 第2部分:防雷装置技术要求
ICS 07.060
CCS A 47
珠海市 地方标准
DB 4404/T 15.2—2021
防雷安全管理 要求
第 2 部分:防雷装置技术要求
Requirements for lighting protection safety management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2021 - 06 - 30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含构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及机房、石油化工场所、加油加气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安全监视系统、电子警察系统、建筑物燃气管道系统和幕墙工程防雷装置 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述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检测技术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JGJ/T 139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QX/T 109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57-2010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来源:GB 50057-2010,定义 2.0.5]
3.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3近距离敷设线路 short distance laying
指线路敷设的位置与接闪器之间的最小平行净距小于等于1m,最小交叉净距小于等于0.3m。
3.4自然引下线 natural downlead
具有兼作传导泄流功能的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上与接闪器、下与接地装置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埋地金属管道和设施等的统称。
3.5人工引下线 manual downlead
指明敷于建筑物表面或暗敷于建筑物结构层内,以传导泄流为目的而专门设置的金属导体,上与接闪器相连,下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4 建筑物防雷装置
4.1建筑物防雷分类
建筑物防雷分类除应满足GB 5005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低压电源或信号线路引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工程(如地下管廊、隧道等),当其不属于 GB50057 所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其内部电气、电子系统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时,应根据系统的重要程度至少按 GB 50057 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如金属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塔吊等施工器械,以及施工办公用房、宿舍、堆料间等临时建筑),宜按 GB 50057 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2接闪器
4.2.1 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GB 50057、GB 50601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接闪器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
•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度大于 10m的建筑物,应采用有固定支架的明装接闪带;
• 对于高度小于等于 10m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或工业建筑物,当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采用贴(暗)装接闪带,同时应在屋角、檐角、女儿墙阳角及屋面突出物等高雷击概率部位装设高度大于等于 0.3m的接闪杆,并在建筑物四周显著位置设立防雷安全警示标志;
• 不同标高的接闪带(网)应大于等于两处相互连接形成闭合环路。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网)的杆塔、支柱宜能承受大于等于 0.90kN/m2的基本风压。
——平屋面、坡屋面上的接闪带(网)敷设位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圆拱形屋面的接闪带(网)敷设位置应以圆拱顶或顶部脊线为中心分别向四周敷设形成网格。
——贴(暗)装接闪带的安装位置宜尽可能靠近易受雷击部位的结构外边缘且两者距离宜小于等于 20mm;贴装接闪带宜每隔小于等于 1m 采用卡箍固定;暗装接闪带的被覆层厚度宜小于等于 20mm。
——有固定支架的明装接闪带宜优先采用直径大于等于 12mm 的热镀锌(铜)圆钢或直径大于等于 10mm 的圆铜、不锈圆钢;贴(暗)装接闪带宜优先采用大于等于 40mm×4mm 厚度的热镀锌(铜)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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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 15.1-2021 防雷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管理
ICS 07.060
CCS A 47
珠海市 地方标准
DB 4404/T 15.1—2021
防雷安全管理 要求
第 1 部分:管理
Requirements for lighting protection safety management
Part 1: Management
2021 - 06 - 30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珠海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一般要求、防雷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要求和风险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辖区内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 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但无防雷标准规范或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等大型项目和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34312-2017 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规范
QX/T 309-2017 防雷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57-2010、GB/T 33000-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来源:GB 50057-2010,2.0.5]
3.2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subject unit responsibl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团体)是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单位”),并对未履行防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3.3防雷安全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指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防雷安全风险管理包含防雷安全风险识别、防雷安全风险级别评定和防雷安全管理指导。
[来源:GB/T 33000-2016,3.10,有修改]
3.4防雷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防雷安全风险评价是指综合考虑风险影响因素并给予客观、科学的风险等级评定,其实施方式包含防雷安全风险识别、防雷安全风险分析、防雷安全风险系数确认及风险等级评定。
[来源:QX/T 85-2018,3.1.1,有修改]
3.5雷击风险评估 lightning risk assessment
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护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估方法,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来源:QX/T 85-2018,3.1.1,有修改]
3.6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lightning disaster contingency plan
为有效防御雷电灾害,最大程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计划和方案。
[来源:QX/T 245-2014,2.1]
4 一般要求
4.1主体单位应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和岗位职责,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防御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科普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
4.2主体单位应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评体系,建立防雷安全工作制度,明确防雷安全工作机构和责任人,落实防雷安全工作具体职责。
4.3化工园区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包含雷电安全方面的内容,科学评估园区防雷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防雷安全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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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 15.3-2021 防雷安全管理要求 第3部分:隐患排查
ICS 07.060
CCS A 47
珠海市 地方标准
DB 4404/T 15.3—2021
防雷安全管理 要求
第 3 部分:隐患排查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ing safety service
Part 3: Hidden harzards inspection
2021 - 06 - 30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基本要求、排查方式、排查内容、排查程序、防雷安全隐患整改及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范围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项目或者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装置 检测技术规范
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
QX/T 400-2017 防雷安全检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50057-2010、QX/T 309-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来源:GB 50057-2010,2.0.5]
3.2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例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
[来源:GB 50057-2010,2.0.24]
3.3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
[来源:GB 50057-2010,2.0.29]
DB 4404/T 15.3—2021
3.4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lightning disaster emergency pre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而采取的防雷减灾应急处置方案。
[来源:QX/T 309-2017,3.2]
3.5防雷安全主管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safety
履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3.6防雷安全责任主体 Main unit responsibl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safety
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含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
3.7防雷安全技术支撑机构 Technical support mechanism for lightning safety
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独立开展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
4.2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应由防雷安全行业主管机构授权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防雷安全技术支撑机构进
行。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接受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指导,并完善相应的防雷安全措施。
4.3防雷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应及时向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和防雷安全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督促防雷
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整改防雷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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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8/T 20.1-2021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交付规范 第 1 部分:叠合板用预制底板
ICS 91.100.30
CCS Q 72 DB5118
四 川 省 雅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18/T 20.1—2021
装配式建筑部品 部件交付 规范 第 1 部分:叠合板用预制底板
2021-10-15 发布 2021-11-01 实施
雅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叠合板用预制底板的术语和定义、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制造、要求、检验和试验、 标识、存放和运输、包装和资料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叠合板用预制底板的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DBJ51/T 008 四川省建筑工业化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107、GB/T 51231、DBJ51/T 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叠合板用预制底板
经预先制作并用于混凝土叠合楼板的底板,简称预制底板。
4 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
4.1 用户应明确叠合板用预制底板生产依据的标准图集或产品标准,非标准产品时应提供生产依据的 设计文件。
4.2 合同应包括描述叠合板用预制底板所需的全部内容及下列有关交货的详细内容:
a) 叠合板用预制底板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b) 成品保护要求;
c) 交付的时间;
d) 产品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款;
e) 如有中间检验或驻厂监造要求,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4.3 用户对资料要求超出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时,应明确所需检验文件的类型或质量证明书、检验和试 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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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8/T 20.2-2021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交付规范 第 2 部分:预制混凝土梁
ICS 91.100.30
CCS Q 72 DB5118
四 川 省 雅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18/T 20.2—2021
装配式建筑部 品部件交付 规范 第 2 部分:预制混凝土梁
2021-10-15 发布 2021-11-01 实施
雅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梁的术语和定义、由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制造、要求、检验和试验、标 识、存放和运输、包装和资料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预制混凝土梁的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DBJ51/T 008 四川省建筑工业化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107、GB/T 51231、DBJ51/T 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制混凝土梁
预制混凝土梁是指在工厂预先制成的混凝土梁,包括预制梁和叠合梁的预制部分。
3.2 叠合梁
叠合梁是指在预制混凝土梁安装之后,通过再次浇筑混凝土形成整体的梁。
4 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
4.1 用户应明确预制混凝土梁生产依据的标准图集或产品标准,非标准产品时应提供生产依据的设计 文件。
4.2 合同应包括描述预制混凝土梁所需的全部内容及下列有关交货的详细内容:
a) 预制混凝土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b) 成品保护要求;
c) 交付的时间;
DB5118/T 20.2 —2021 2
d) 产品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款;
e) 如有中间检验或驻厂监造要求,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4.3 用户对资料要求超出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时,应明确所需检验文件的类型或质量证明书、检验和试 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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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8/T 20.3-2021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交付规范 第 3 部分:预制混凝土楼梯
ICS 91.100.30
CCS Q 72 DB5118
四 川 省 雅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18/T 20.3—2021
装配式建筑部品 部件交付 规范 第 3 部分:预制混凝土楼梯
2021-10-15 发布 2021-11-01 实施
雅安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预制混凝土楼梯的术语和定义、由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制造、要求、检验和试验、 标识、存放和运输、包装和资料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预制混凝土楼梯的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JG/T 562 预制混凝土楼梯
DBJ51/T 008 四川省建筑工业化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0107、JG/T 562、DBJ51/T 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制混凝土楼梯
在工厂制作的两个平台之间若干连续踏步、或若干连续踏步和平板组合的混凝土构件,包括板式楼 梯和梁板式楼梯。
4 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
4.1 用户应明确预制混凝土楼梯生产依据的标准图集或产品标准,非标准产品时应提供生产依据的设 计文件。
4.2 合同应包括描述预制混凝土楼梯所需的全部内容及下列有关交货的详细内容:
a) 预制混凝土楼梯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b) 预制混凝土楼梯的表观质量及特殊要求;
c) 成品保护要求;
d) 交付的时间;
e) 产品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款;
f) 如有中间检验或驻厂监造要求,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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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220-2021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及评价标准
广东省标准
DBJ/T 15-220 -2021
备案号 J 15780-2021
城市轨道交通 环境噪声 与振动控制 及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and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urban rail transit
2021-05-20 发布 2021-09-01 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的控制及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项目噪声与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具体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容许通过速度小于等于160km/h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1.0.3 对先有敏感点,后有轨道交通工程的情况,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轨道交通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及振动的控制;对先有轨道交通工程,后有敏感点的情况,由敏感点建设单位负责对敏感点所处位置既有环境噪声及振动的防治。
1.0.4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的控制及评价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广东省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2.0.2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2.0.3 振动加速度级 vibration acceleration level
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为底的对数乘以20,记为VAL。单位dB。
式中,ܽ——振动加速度有效值,m/s2; ܽꂀ——基准加速度,ܽꂀ=10-6m/s2。
2.0.4 Z振级 weighted plumb vibration level
按GB/T13441.1/ISO2631-1规定的全身振动Z计权因子修正后得到的振动加速度级,记为VLz,单位dB。
2.0.5 建筑物振动 building vibration
轨道交通列车运行引起沿线固体介质的往复运动而导致建筑物基础或结构的振动。
2.0.6 二次辐射噪声 secondary noise,secondary air-borne noise in buildings
被激励产生的建筑物构件,其固体表面振动向周围空气介质辐射的声压波,亦称固体噪声,二次辐射噪声的评价指标为等效A声级。
2.0.7 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 building on urban rail transit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上部空间建设的建筑物与配套的机电设备用房及其位于盖板下部服务于上部建筑的配套用房等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上盖建筑”。
2.0.8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
轨道交通车辆段及停车场统称为车辆基地。
2.0.9 厂界 boundary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风亭、冷却塔等建筑物或设备的用地红线.
3 基本规定
3.1 环境质量标准
3.1.1 各类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应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执行。
3.1.2 环境振动质量标准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 执行。
3.1.3 住宅建筑室内 Z 振级限值标准应按照《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 的第 3.0.1 条执行;各 1/3 倍频程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标准应按照第 3.0.2 条执行。
3.1.4 建筑物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 执行,住宅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的各倍频程限值还应按照《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 的第 3.0.3条执行。
3.1.5 文物保护单位的振动速度限值应按照《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
50452 执行。
3.1.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执行。
3.2 噪声、振动测试技术要求
3.2.1 承担噪声、振动测试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能够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中国计量认证(CMA)标志的检测报告。
3.2.2 测试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3.2.3 测试采用的传感器量程、精度、频率范围应满足相应位置的测试要求。
3.2.4 环境噪声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噪声测试的中心频率按 63Hz~8kHz 的倍频程或 50Hz~10kHz 的 1/3 倍频程;建筑物二次辐射等效连续噪声测试的中心频率范围为 16~200Hz 的 1/3 倍频程;住宅建筑室内二次辐射噪声测试的倍频程的中心频率范围为 31.5~250Hz 的倍频程;
2 测量宜采用 I 型积分式声级计,其性能应符合 GB/T 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声校准器性能应符合 GB/T 15173 的规定;
3 选取昼间高峰时段、夜间时段进行不少于 1 小时连续噪声级及列车通过时段噪声级测试;
4 降噪产品性能评价时测点布置按 HJ/T 90 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噪声及室内噪声、厂界噪声评价时测点布置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4 噪声及振动预测方法
4.0.1 噪声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 附录 C 执行;
2 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注明来源并对所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说明验证结果。
4.0.2 振动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 附录 D 执行;
2 若采用其他预测方法,则须注明来源并对所用的预测模式进行验证,说明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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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221-2021 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技术标准
广东省标准
DBJ/T 15 -2 21 - 2021
备案号 J 15781-2021
轨道交通 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Power
Supply Operation of Rail Transit
2021-05-24 发布 2021-08-01 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适应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需要,保证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与管理,规范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提高轨道交通智能化运营维护管理水平,提高检修工作作业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
运行维护及管理。
1.0.3 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power supply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一种轨道交通供电作业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以运营控制中心为核心,通过信息采集、逻辑判断、安全联锁、可视化接地、流程控制等技术手段,系统性实现轨道交通供电运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控及流程信息化,含变电安全管控、接触网安全管控、车辆段安全管控及作业流程管控等功能模块。
2.0.2 运营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运营控制中心是调度人员通过使用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售检票等中央级系统操作终端设备,对地铁全线(多线或全线网)列车、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及其他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工作场所,简称控制中心。
2.0.3 车辆段控制中心 depot control center(DCC)
车辆段控制中心(DCC)是车厂运作管理、车辆维修的控制中心。本系统 DCC 负责车辆段、停车
场供电设备运行情况及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接触网远程接地操作等。
2.0.4 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 visual grounding device for galvanometry
用于远程控制接触网验电和接地,并通过视频实时监视接地状态,以保证接触网检修作业接地安全的电气设备,包括可视化直流验电接地装置和可视化交流验电接地装置。
2.0.5 防误手持终端 preventing mal-operation smart-key
一种用于接收防误闭锁装置操作票,按照操作票序列内容解锁相应锁具,并能回传操作记录到防误闭锁装置的手持设备。
2.0.6 联锁元件 interlocking element
装设在电气设备或其闭锁附件上,具有唯一编码的机械锁或电气回路锁,可使用防误主机远程或防误手持终端就地解锁。
2.0.7 智能地线管理柜 intelligent ground line manager
一种规范地线存取的智能设备,通过状态监测、防误判断、强制闭锁等技术手段,实现变电所、接触网临时接地线存放、闭锁及授权的智能化管理。
2.0.8 智能钥匙管理机 intelligent key management machine
对紧急解锁钥匙进行存放及授权管理的装置,具有身份识别、远程授权、远程解锁、记录、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2.0.9 带电显示装置 presence indicator device
用于实时显示接触网带电状态、接地状态和电压值等。
2.0.10 防误主机 preventing mail-operation host
微机型防误系统的主控单元,由计算机和防误软件组成。可预先编入并储存防误规则,接收模拟终端的操作程序,将符合规则的程序向防误手持终端传输或顺序控制遥控闭锁装置开锁,接收防误手持终端操作过程回传信息。防误主机包含 PC 型防误主机和嵌入式防误主机。
2.0.11 嵌入式防误主机 embedded safety interlock
采用嵌入式系统的站级防误闭锁装置,用于变电所安全管控。
2.0.12 模拟终端 simulation terminal
具有一次设备主接线图,可显示一次设备状态,进行模拟操作,将操作程序向防误主机传输并显示操作结果的部件。如综合操作屏、计算机显示器。
2.0.13 接地操作终端 grounding operation terminal
用于实现站级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监控和防误操作功能的装置。
2.0.14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 preventing electric mal-operation system with computer
一种通过计算机、测控、通信、逻辑判断、强制闭锁等手段,实现高压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装置防止电气误操作功能的技术。
注:“防止电气误操作”以下简称“防误”。
2.0.15 验电器 electroscope
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可通过无线通信将验电位置、验电结果等信息发送给防误手持终端。
2.0.16 无线基站 wireless base station
用于在车辆段和停车场库区内搭建工业级低功耗无线网络,实现库内安全联锁操作时的无线数据传输、实时状态采集、在线防误校验等功能。
2.0.17 巡检仪 inspection tour instrument
用于辅助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设备电子化巡检工作,包括接收巡检任务、定位巡检点、提示巡检内容、回传结果数据等。
2.0.18 巡检标识牌 inspection signboard
用于巡检点识别和规范巡检路线。
2.0.19 门控装置 courtesy device
门控装置用于实现对车辆段/停车场检修平台门或全自动驾驶防护分区人员进出的安全管控,进出作业区应经过系统授权,并与接触网带电、接地状态实现联锁。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一种采用计算机、网络通信、视频监视、控制、采集等技术,用于实现轨道交通供电运行中的作业安全保障和流程信息化的系统。系统主要由变电所作业安全管控、接触网作业安全管控、车辆段作业安全管控、供电作业流程管控以及其它支撑模块构成。
3.1.2 本系统可与电力监控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应建设一个程序化、网络化、可视化、标准化的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安全化、标准化、电子化 、智能化作业。系统应满足与电力监控系统等同级别的网络安全要求。
3.1.3 系统应从权限管理、唯一操作权、模拟预演、逻辑判断、设备强制闭锁等方面进行防误操作,避免人为不确定因素,无论在远方操作、就地操作、检修操作、事故操作、多地点操作还是解锁操作都应具有完善的防误闭锁方式和管理手段。
3.2 系统组成
3.2.1 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由中央管理层、站级管理层、现场设备层组成。中央层与站级管理层之间通信网络宜采用光纤以太网。站级设备和现场设备之间的通信网络可采用以太网、现场总线或工业级无线网。
3.2.2 中央管理层可实现对轨道交通全线的供电设备作业安全的监视、控制和管理功能,设备配置应包括中央级服务器(含系统平台及应用软件)和工作站、打印机等,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设计。
3.2.3 站级管理层可实现对所辖区域(如变电所、接触网分区、车辆段库区等)供电设备作业安全的监视、控制和管理功能,可根据需要配置系统工作站(含软件、防误手持终端等)、智能钥匙管理机、巡检仪、智能地线管理柜、通信柜(含交换机、通信控制器等)、接地操作终端、综合操作屏、打印机等设备。
3.2.4 现场设备层可实现设备现场作业的信号采集、设备闭锁、安全警示、操作管理等功能,可根据需要配置嵌入式防误主机、智能地线管理柜、巡检标牌、网络摄像机、智能钥匙管理机、联锁元件、通信柜(含屏内交换机、网络视频录像机等)、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门控装置、带电显示装置、无线基站等设备。
3.2.5 系统可设置定位巡检及巡检记录的信息化管理功能,含巡检到位检测、巡检过程记录、巡检信息管理等功能。
3.2.6 系统可引进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并配置供电设备在线监测系统,通过巡检子系统与供电设备状态评估子系统无缝结合,实现巡检状态化、智能化。
4 安装调试
4.1 型式试验
4.1.1 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获取型式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对应产品的检测资质,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4.1.2 交流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1985的规定;直流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地面装置直流开关设备第6 部分:直流成套开关设备》GB/T 25890.6 的规定。设备型式试验除应满足以上相应标准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试验内容:
1、 验电功能试验
2、 可视化功能试验
3、 防误功能试验
4.1.3 防误手持终端、智能地线管理柜、智能钥匙管理机、嵌入式防误主机等设备应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依据 DL/T 687:《微型机防止电器误操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4.2 出厂试验
4.2.1 轨道交通供电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出厂前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出厂试验,并提供试验记录,试验结果应与合同供货清单、技术方案以及设计联络会纪要、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相符。
4.2.2 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出厂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1985 或《轨道交通地面装置直流开关设备第 6 部分:直流成套开关设备》GB/T 25890.6的要求,出厂试验包括下述内容:
1 验证与制造图纸和成套设备特性相符:包括与制造图纸核对、主电路电阻测量;
2 操作试验:包括分合闸操作电流和时间确认、电压影响试验;
3 绝缘强度试验:包括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确认、工频电压耐受试验;
4 功能验证试验。
4.2.3 防误手持终端、智能地线管理柜、智能钥匙管理机、嵌入式防误主机等设备出厂试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观检查;
2 功能验证试验;
3 绝缘电阻检验:由外部电源供电的设备应通过绝缘电阻检验;
4 工频耐压试验:由外部电源供电的设备应通过工频耐压检验;
5 电源适应能力试验:由外部电源供电的设备应通过工频耐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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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253-202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253-2021
备案号:J11060-2021
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 标准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21-04-01发布 2021-05-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1.0.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part of the project with greater risk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2.0.2专项工程安全管控safety control of special projects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机械机具设备等专项工程,采取的预防控制管理措施。
2.0.3三项费用three expenses
是指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2.0.4六个百分百six hundred percent
是指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故100%覆盖、施工场地100%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清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2.0.5智慧工地smart site
是指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三维设计平台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设计和施工模拟,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施工项目信息化生态周,并将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提供过程趋势预测,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
2.0,6安全隐患security risks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0.7一般隐惠general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2.0.8重大隐患major hidden dangers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0.9危险源hazards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2.0.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graded security risk control
是指根据安全风险不同级别、所需控制资源、控制能力及控制措施复杂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控制层级的风险控制方式。
2.0.11职业健康occupational health
是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的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人。
3.1.2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负首要责任.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对其他参建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3.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
3.1.5建设、斯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3.1.6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3.1.7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1.8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3.1.9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10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大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
3.1,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3.1,1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3.1.13工程项目部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创建各级各类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3.1.14工程项目部应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智慧工地创建中。
3.1.15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应符合现行山西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04/T289标准要求。
3.2安全责任
3.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接受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三项费用。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和三项费用金额,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时,建设单位应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
7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助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4现场管理
4.1文明施工
4.1.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四周应封闭,进出口应设置大门;
2施工现场出人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3施工现场应设门禁门卫系统,应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值守人员。
4.1.2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4当采用彩钢板等钢制定型板设置围挡时,底部应设防溢座;
5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4.1.3施工现场的门禁门卫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禁应设置于施工现场出人口显著部位,不得与施工车辆进出大门设置在同一位置;
2门禁记录系统应有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数据;
3门卫室应设在门禁旁边,应悬挂门卫管理制度、配备进出人员及车辆登记表并安装同步监控设施。
4.1,4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钢板铺设推广使用装配式模块路面。主要道路宜利用道路路基作为临时道路路基。生活区及办公区路面宜采用透水砖或种植砖;
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6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和饮水室,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卫生,清洁:
7湿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4.1.5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置进行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2现场材料应依据材料性能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
3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及时人库,专库专管,加设明显标识,并建立严格的出人库手续;
4现场原材料和半成品均应设置标识牌:
5钢筋码放、加工场地不得积水。所有原材及半成品按规格、型号分类码放,并设置醒目标识牌;
6架板、方木等周转材料码放场地应硬化,不积水,并上盖下垫。在模板加工场旁设置半成品堆场,按不同尺寸设置标识牌;
7三钢码放场地不得积水,对易生锈的钢管必须刷防锈漆进行保护。对易生锈的螺丝拉杆、顶托必须刷防锈润滑油进行保护,并上盖下垫。扣件、穿钉、钩头螺栓等坚固件需装箱、装袋,成捆人库保管;
8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面积不应超过2002。危险品库房正立面悬挂警示标识牌并明确责任人。危险品库房与生活区、生活水源等要保持安全距离。室内墙上悬挂危险品管理制度,制定防火措施并足额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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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371-2018 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系统安装技术标准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71-2018
备案号:J14452-2018
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安装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of grate type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system
2018-10-22发布2018-12-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了规范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的安装施工,提高
施工技术先进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
炉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山西省有关标准的
规定。
2术语
2.0.1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炉排焚烧炉)grate type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system(Grate type incinerator for shont)
将生活垃圾通过炉排进行焚烧处理,利用生活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2.0.2锅炉系统安装 boiler system installation
锅炉范围内的构架,平台扶梯,汽(气)(注:含过热蒸汽)、水、烟、风和燃料系统及其所属附件,辅助设备,控制设备和仪表等整套装置的安装。
2.0.3垃圾渗沥液waste leachate
指来源于垃圾仓中垃圾本身含有的水分,扣除垃圾的饱和持水量,并经历垃圾层而形成的一种高浓度的有机废水。
2.0.4间距偏差spacing deviation
表示炉排焚烧炉结构、设备部件设计中心线之间相对尺寸安装时允许的偏差。
2.0.5对角线差diagonal difference
表示炉排焚烧炉结构、设备部件外形设计方形或矩形纵横中心线交叉点之间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值(如基础、柱子、炉膛等)。
2.0.6标高偏差elevation deviation
表示炉排焚烧炉结构、设备部件安装高度与设计标高之差值,一般均以钢架1m标高为基准。炉排焚烧炉本体各专业(钢架、金属结构、受热面、炉墙保温等)应统一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测量工具或仪器。
2.0.7平行度depth of parallelism
表示两个相互平行的线或面间的平行度。其偏差应为该两平行线或面之间两端最小垂直距离之差。
2.0.8垂直度verticality
表示要求垂直的轴线与平面或两平面之间所形成的角度与直角之差。其偏差以该轴线或平面与理想垂直线的夹角来表示,或以基准垂直轴线单位长度与所测线或面的最小距离△之比表示,如△/m。
2.0.9相对错位relative dislocation
表示两物件(构件、管件等)安装位置与设计中心线位置均有偏差,而偏差方向相反,相对错位为两个偏差绝对值之和。或虽偏差方向相同但偏差值不同,相对错位为两个偏差绝对值之差。
2.0.10圆度roundness
表示大型圆形物体的周边与理想圆周边之差。
2.0.11平整度planeness
表示安装部件的某一平面上局部凸起或同一平面上局部凹陷的最大差值。
2.0.12平面度flatness
表示一平面偏离理想平面的程度。其偏差如为设定平面与实际平面之间的距离值,以△/m表示。
2.0.13径向跳动radial runout
用百分表垂直指向被测断面的轴心,盘动转子,被测表面上各点读数的最大与最小值之差,即为径向跳动值。
2.0.14轴向跳动axial runout
在被测端面给定直径的圆周上,相对180°位置各安放一个垂直于端面的百分表,盘动转子,两表同时指示的最大差值减去最小差值,取其半数,即为轴向跳动值。
2.0.15水平偏差horizontal deviation
表示炉排焚烧炉汽包、联箱等纵横水平中心线(安装前应先校核制造厂标志的水平冲眼是否正确),检查四侧冲眼是否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上,纵、横向两点的高差即为(纵、横)水平偏差。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炉排焚烧炉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在开工前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1.2炉排焚烧炉安装前,施工图纸应通过相关单位会审,应注意对照设计图纸与供货产品的实际状态是否相符,避免施工中出现差错。
3.1.3炉排焚烧炉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泵类、管道、防腐、热工测量仪表、焊接等部分的安装应与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3.1.4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3.1.5炉排焚烧炉安装施工,除应按本标准规定外,应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发布的安全技术、监察、劳动保护及消防等规定。
3.1.6凡属特种设备监察范围内的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1.7炉排焚烧炉应在安装前按本标准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制造单位研究处理并办理签证。
3.1.8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1.9现场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道等)应按本标准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执行。
4垃圾接收及给料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设备安装之前应认真核对设备铭牌、规格型号、传动方式和回转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规定。
4.1.2厂家技术文件明确不可现场解体检查的设备,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文件;对于未明确现场解体的设备,如现场解体应有厂商人员指导。
4.1.3设备找正用临时调整螺栓应在二次灌浆前拆除,厂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厂家技术文件执行。
4.2地磅
4.2.1地磅的零部件在运输、装卸、拆箱、码放、倒运的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并放置在干燥的库房内,不得随意堆放、踩踏。
4.2.2地磅安装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安装前,应检查基础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无误后再进行安装;
2调整垫板应在同一水平面,误差不大于3mm;
3称重传感器中心尺寸线偏差,应符合厂家要求;厂家无要求时,中心线尺寸偏差不大于2mm;
4称重传感器安装时,其上下支承面应清洗干净,并涂抹工业润滑油脂;
5称重传感器纵横向限位,其限位间隙应符合厂家技术文件要求;
6为保护称重传感器,每个称台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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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166-2016 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411T 166 - 2016
备案号: J13647 -2016
城镇道路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层
施工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standard of recycled construction waste for urban road base
2016 -12 - 07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政策,指导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在城镇道路基层 中的应用,为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等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半刚性水泥稳定基层及底基层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生产、运输、铺装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1.0.4城镇道路基层在应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底基层)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road base(subbase)
全部或部分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作为粗集料的路面基层(底基层)。
2.0.2再生集料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块、砂浆、石块或砖瓦经过粉碎、筛分而成的集料。
2.0.3再生级配集料recycled grade aggregate
再生集料与碎石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集料。
2.0.4再生混合料recycled aggregate mixture
再生级配集料、水泥、水等共同拌和形成的混合料。
2.0.5杂物impurities
再生集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石块、砖瓦外的其他材料。
2.0.6基层base course
直接位于路面面层下的主要承重结构层。基层分上基层和下基层。
2.0.7底基层subbase
位于基层以下,路床以上的次要承重结构层。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垃圾再生集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本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3.0.2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适用范围,可按表3.0.2选用。
3.0.3再生混合料宜在冬期开始前30d完成。
3.0.4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方可进行道路基层施工。
3.0.5再生混合料应采用集中厂拌生产。
3.0.6再生混合料施工、养生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上面结构层施工。
3.0.7对于建筑垃圾破碎中产生的渣土,可用水泥稳定后作为底基层或路基填料,水泥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推荐掺量为4.5%~5.5%。
4材料要求
4.1水泥
4.1.1强度等级为32.5级或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满足本规范强度要求的其他水泥,如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等。
4.1.2所用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应大于6h且小于10h。
4.1.3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生产日期,复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4.2水
4.2.1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饮用水可直接作为基层、底基层材料拌和与养生用水。
4.2.2拌和使用的非饮用水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的规定。
4.2.3养生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含量。
4.3再生集料
4.3.1再生集料压碎值不应大于40%,杂物含量不应大于1%,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8%。
4.3.2再生集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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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3/T 371-2021 建筑反射隔热 保温涂料应用技术标准(官方发布版)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3/T303—XXXX
建筑反射隔热 /保温涂料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reflective/thermal insulation coating
2021-XX-XX 发布 2021-XX-XX 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湖南省建筑节能 技术水平,规范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和建筑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的工程应用,统一技术要求,保 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外表面隔热保温 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和建筑反射隔热保温涂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湖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 reflectiveinsulation coating on building
以合成树脂为基料,与具有反射作用的功能性颜料、填料及助剂等配制而成,施涂于建 筑物外表面,具有较高太阳光反射比、近红外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达到明显隔热效果和起 装饰保护作用的建筑涂料,在本标准中简称反射隔热涂料。 反射隔热涂料由底层涂料和面层涂料组成。 底层涂料:涂装在建(构)筑物外表面的基层上,起抗碱封闭作用,并对基层起增加粘 结强度作用的涂层。 面层涂料:主要起反射隔热、装饰和保护作用的涂层。
2.1.2 建筑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reflectivethermal insulation coating on building
以合成树脂为基料,与具有反射、保温作用的功能性颜料、填料及助剂等配制而成。施 涂于建筑物外表面,既具有较高太阳光反射比、近红外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达到明显的反 射隔热效果,又具有一定的保温作用,同时对建筑物起到装饰和保护作用的复层建筑涂料, 在本标准中简称反射隔热保温涂料。 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由底层涂料、中层涂料和面层涂料组成。 底层涂料:涂装在建(构)筑物外表面的基层上,起抗碱封闭作用,并对基层起增加粘 结强度作用的涂层。 中层涂料:主要起保温和防开裂作用的涂层。 面层涂料:主要起反射隔热、装饰和保护作用的涂层。
2.1.3 等效热阻 equivalent thermal resistance
建(构)筑物外墙和屋面的外表面使用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时,与相同条 件下采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为 0.7 的普通涂料相比等效增加的热阻。
3 基本规定
3.0.1 采用反射隔热涂料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建筑外墙和屋面节能工程,应依据本标准及 现行国家、行业和湖南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
3.0.2 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和屋面隔热保温工程中,反射隔热涂 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应与其他保温系统配套使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中,反射隔热 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保温系统配套使用。
3.0.3 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用于建筑节能工程时,应施涂于建筑的外表面。
3.0.4 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各涂层之间及与基层材料应相容。
3.0.5 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时,其外观颜色应采用浅色,并应从标准色卡 中选择。如需要改变设计标定的外观颜色,应按规定要求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3.0.6 设计文件应对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隔热保温性能及装饰性能提出检修、 维护要求。
3.0.7 应优先选用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反射隔热涂料或反射隔热保温涂料产品。
4 技术要求
4.0.1 反射隔热涂料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面层涂料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 湖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试验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4.0.2 反射隔热涂料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底层涂料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内 外墙用底漆》JG/T210 的规定。
4.0.3 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的中层涂料基本性能应符合表 4.0.3 的要求,且厚度不应超过 3mm, 试验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确定。
4.0.4 反射隔热涂料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污染后的太阳光反射比,用于外墙外表面不应小于 0.5,用于屋面不应小于 0.6。
4.0.5 腻子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墙柔性腻子》GB/T23455 的规定。
4.0.6 反射隔热涂料和反射隔热保温涂料涂饰中配套使用的材料应与选用的反射隔热涂料或 反射隔热保温涂料相容,其相容性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35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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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41-2022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22
海南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46-041-2022
海南省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 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in Hainan province
2022-03-29发布2022-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有关政策方针,推动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配建的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
2.0.2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3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低压供电半径L0 w voltage supply radius
从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到充电设备之间的线路长度。
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8汽车库parking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汽车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9停车场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10自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personal use
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备及接人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1专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exclusive use
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场站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2公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pulicuse
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3监控管理系统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4防火单元fire unit
在防火分区内部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电动汽车火灾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基本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的原则。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
2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与停车场(库)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充电设备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3.0.4设置在居住类建筑配建汽车库的自用充电设施,应采用交流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额定输人电流不应大于32A。
3.0.5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与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配合,并充分考虑防火分隔时楼板的荷载、耐火性能及人员疏散条件等。
3.0.6建筑物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数量应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文件要求规划设计,并预留接入电源、变配电装置、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的安装条件。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逐步完成充电设备的安装。
3.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3.0.8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用电。充电设备与居民用电合用变压器时,高峰期变压器负载率不应超过100%,无增容改造条件或另行建设变压器条件的汽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3.0.9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有专属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
4规划选址
4.1规划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等要求。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交直流充电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在地面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配套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交、直流充电结合。
4.1.3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余量。
4.2选址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便于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4.2.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各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4.2.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多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2.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修车库内,当有需求时,可设置用于测试的充电设施。
4.2.7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具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2.8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4.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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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T-405-2021 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道路 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 设计标准
Traffic organiza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oadway work zone
DHJ50/T-405-2021
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没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都门,重庆市在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家行日期:2022年04月01
2021重庆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 (以下简称占道施工作业),保证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安全、有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
1.0.3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有序、因地制宜、智慧绿色的设计原则,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1.04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除应参考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占道施工作业occupied road work
需要占用道路进行施工的作业活动。
2.0.2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traffic organization for road work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施工期间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降低给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而采取的各种交通管理措施。
2.0.3路侧施工开口Roadside construction opening
建设项目位于道路外侧,设置的接入道路供施工车辆临时进出的开口,施工结束后关闭。
2.0.4占道施工开口Occupy road construction opening
占用车行道施工,在道路上设置的供施工车辆临时进出的开口,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
2.0.5临时车行转换道temporary road by path
由于施工占用道路,临时借用周边用地重新建设的用以车辑通行的临时转换道路。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3.1.1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应保证人行和车行安全,优先保证行人和公交车通行。
3.1.2占道施工作业应优先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压缩占道时间和空间,减轻交通影响,不宜中断交通。
3.1.3占道施工作业应遵循“占用补偿”的原则。
3.1.4交通组织设计应以诱导为主,管制为辅。
3.1.5交通组织设计应制定交通应急预案。
3.1.6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期间交通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3.1.7交通组织采用的临时设施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8交通组织设计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编制条件
3.2.1占道施工作业,有以下情形的应编制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1需要完全封闭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
2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车行道1车道及以上且覆盖早高峰或晚高峰时段的施工作业;
3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车行道一半及以上且覆盖早高峰或晚高峰时段的施工作业;
4需要编制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其他情形。
3.2.2其他情形的占道施工作业应按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设计要求及内容
4.1设计要求
4.1.1交通组织设计应首先确定施工交通影响范围,施工交通影响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施工的影响范围为项目临近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区域;
2占用城市主干路、快速路施工的影响范围为项目临近第二条主干路或快速路围合区域:
3城市核心区交通影响较大的占道施工作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大影响范围;
4周边无分流道路的占道施工作业应按照道路通勤服务功能确定影响范围。
4.1.2交通组织设计应对影响范围内的用地、路网、交通设施及交通运行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4.1.3占道施工区域应满足人行通行需求,保障行人安全,人行组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保障两侧行人通行空间,在条件特别困难时应保证至少一侧人行通行空间;
2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占用后难以满足通行需求时应就近提供临时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
3临时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通行需求确定,宽度不宜低于2m,条件特别困难时不应低于1m;
4合理设置临时人行过街设施,距原人行过街设施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5施工区域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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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843-2021 漫水桥梁耐水支座应用技术规程
ICS 93.040
CCS P 28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843 —2021
漫水桥梁 耐水支座 应用技术规程
2021 - 10 - 14 发布 2021 - 12 - 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型号、规格及结构形式 ......................................................... 1
4.1 分类 ........................................................................... 1
4.2 型号 ........................................................................... 2
4.3 规格 ........................................................................... 2
4.4 支座结构型式 ................................................................... 3
5 技术要求 ........................................................................... 5
6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 5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 ............................................................. 5
8 安装和养护 ......................................................................... 6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漫水桥梁耐水支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规格及结构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安装和养护。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市政漫水桥梁耐水支座的应用,铁路桥梁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55 桥梁球型支座
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JT/T 391 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JT/T 722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G B02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JTG H11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TB/T 1853 铁路桥梁钢支座
TB/T 2331 铁路桥梁盆式支座
IEC 529 外壳防护等级(IP标志)(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漫水桥梁 water overflowing bridges
洪水期间,允许水流间歇性漫过桥梁支座或桥面的桥梁工程。
3.2
耐水支座 waterproofing bearings
在间歇性水浸泡环境下,既具有防水密封功能,同时又兼具防尘、自排水功能的桥梁支座。
4 分类、型号、规格及结构形式
4.1 分类
4.1.1 按结构形式分类
a) 耐水盆式橡胶支座:具有耐水性能的盆式橡胶支座,简称:耐水盆式橡胶支座(XNPZ);
b) 耐水球型钢支座:具有耐水性能的球型钢支座,简称:耐水球型钢支座(XNQZ)。
4.1.2 按使用性能分类
a) 双向活动耐水支座:具有竖向承载、竖向转动、双向滑动和耐水性能,代号:SX;
b) 单向活动耐水支座:具有竖向承载、竖向转动、单向滑动和耐水性能,代号:DX;
c) 固定耐水支座:具有竖向承载、竖向转动和耐水性能,代号:GD;
4.2 型号
4.2.1 耐水盆式橡胶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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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5038-2018 四川省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备案号J11010-2019
四川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51/T5038-2018
四川省地面工程 施工工艺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ground in Sichuan Province
2018-12-19发布2019-05-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GB5030 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的施工行 为,提高地面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确保地面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 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筑地面工程 (含室外散水、明沟、 踏步、台阶、坡道等附属工程 )的施工及工程质量控制,不适用 于超净、屏蔽 、绝缘 、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地面工程施工 。 1.0.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新材料 、新技 术应符合相关要求标准。
2 术 语
2.0.1 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 称。
2.0.2 面层 surface/course
建筑地面直接承受各种 物理和化学作用的表面层。
2.0.3 结合层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面构造层之间的连 接层。
2.0.4 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 ,包括填 充层 、隔离层 、找平层 、垫层和 基土等 。
2.0.5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设置起隔声、保 温、找坡或敷设管线等作用的构 造层 。
2.0.6 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水 、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2.0.7 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 层。
2.0.8 找平层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上起 抹平作用的构造层。
2.0.9 垫层 under layer 在建筑地基上设置承受并 传递上部荷载的构造层。
2.0.10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 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整体混凝土地面在气温降 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 收缩缝。
2.0.12 伸缝 stretching rack 防止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 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 设置的伸胀缝。
2.0.13 纵向缩缝 lengthwise shrinkage crack
平行于施工方向的缩缝。
2.0.14 横向缩缝 crosswise stretching crack
垂直于施工方向的缩缝。
2.0.15 不发火(防爆)面层 misfiring(explosion一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 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 (或火星 ), 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6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loor radiant heating 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 充层等 的总称 ,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 基本规定
3.0.1 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划分 ,应按表 3.0. 1执 行 。
3.0.2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四川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 、规格、外观等 进行查验 ,对重要材料或产品 应抽样复检 。
3.0.3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 、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 砖、预制板块 、地毯 、人造板材 、胶薪剂、涂料、水泥、砂 、石 、 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 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4 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防滑 要求 。
3.0.5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 的有 关规定。
3.0.6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 的有关规定。
3.0.7 面层铺设应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 面层的分格缝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8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 工,应经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9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前一工序检 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下一工序。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 专业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1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 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4.1.2 基层铺设前 ,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3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搓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搓处的 水平距离应错开 0.sm一1.Om。接搓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 部位。
4.1.4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 要求予以稳固。
4.1.5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 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以绝缘漆两遍并晾干。
4.1.6 基层的标高 、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7 室外散水 、明沟、踏步 、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均应 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要求。
4.1.8 垫层施工应待基土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铺设前应 与相关的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 程之间进行交接检验。基层工程完工后,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等进行验收。
4.1.9 基层铺设前 ,技术、材料、机具的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l 基层铺设施工前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熟悉图纸,制订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安全 交底。
2)熟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对基层标高、管道敷设进 行复核,验收合格。
3)各种进场 原材料规格、品种、材质等符合设计要求。
4)确定垫层虚铺厚度和压实遍数。
2 基层铺设施工前材料准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基土中各类勃土、砂石类土、砂土和石 渣,均可作为 各层填土料。
2)灰 土垫层中土材优先选用原基槽中挖出的豁土、粉质 钻土或粉土,不得含有有机杂物,其粒径不大于 15 mm,含水量 应符合规定;石灰使用前应充分熟化过筛,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亦可采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3)砂垫层和砂石垫层中,天然级配砂石或人工级配砂石
宜采用质地坚硬的中砂、粗砂、砾砂、碎 (卵 )石、石屑或其他 工业废料 ,级配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树叶、塑料袋等有机杂 物及垃圾 ,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2/3。
4)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中宜采用强度均匀、质地坚 硬未 风化的碎石,粒径一般为 5mm一40 mm,且不大于垫层厚度的 2/3; 碎砖粒径为20mm一60mm,不得夹有风化、酥松碎块、瓦 片和有机杂质 。
5)三合 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中,石灰应充分熟化过筛, 不得含有粒径大于 5mm 的颗粒,碎砖粒径为 20 mm一60 mm,
不得夹有风化、酥松碎块、瓦片和有机杂质;砂可用细砂、中砂 或中粗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土料应优先选用勃土、 粉质勃土或粉土,不得含有有机杂物,其粒径不大于 巧 mm。
6)炉渣垫层中,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 煤 块 ,粒径不应大于 40mm (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1/2),且粒 径在 5mm及其以下的颗粒 ,不得超过总体积的 40%;水泥宜采 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石灰应充 分熟化过筛,其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也可采用磨细生石灰 粉 、粉煤灰 、电石渣等 ,当采用磨细生石灰粉时 ,加水溶化后 方可使用。
7) 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中,水泥采用硅酸 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可采用细砂 、中 砂或粗砂,含泥量应不大于 3%;石采用碎石或卵石,粗骨料的 级配要适宜 ,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2/3,含泥量不应 大于 2%;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水宜采用饮用 水;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 加剂》GB8076的规定。
8)找平层中,水 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 矿渣硅酸水泥;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粗骨料采 用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 2/3,含泥量不 应大于 2%;水宜采用饮水,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混凝土中掺用外加 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9)隔离层常用材料有沥青类防水卷材 、水泥类复合防水 材料 、聚氨醋 防水涂料 、玻璃丝纤 维布 、防水剂等 。
10)填充层材料中的的松散材料和整体材料应符合设计 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1)隔离层常用材 料有沥青类防水卷材、水泥类复合防水 材料、聚氨醋防水涂料、玻璃丝纤维布、防水剂等。
12)绝热层材料的性能、品种、厚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层铺设施工前所 用的主要机具有铁锹 、铁铲、铁耙 、 水桶、喷壶、手推车、标准斗、靠尺、答帚、钢丝刷、蛙式打夯 机、机动翻斗车、手扶式振动式压路机、压路机 (6t一10t)、石 制或铁制压滚 、平板振动器、铁锤 、混凝土搅拌机 、砂浆搅拌机、 翻斗车、平板振动器、台秤、筛子、拉线、木拍板 、刮杠 、木抹 子 、铁抹子 、沥青锅、沥青桶、墨斗等,工程量较大时,还应有 自卸汽车、推土机和压路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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