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039.6-20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6部分:除雾器
ICS27.120.20:91.140.30
P48
备案号:41424-2013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039.6—2013
核空气 和气体处理 规范 通风 、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6部分:除雾器
Code on nuclear air and gas treatment 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air cleaning-Part 6:Moisture separators
2013-06-08发布 2013-10-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核安全有关的空气或气体的处理系统中除雾器的性能、设计、制造、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核空气净化系统中独立的模块化的采用气雾捕集形式的除雾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丁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31.1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1220不锈钢棒
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6669软质泡沫聚合材料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HG/T21618丝网除沫器
NB/T20038-2011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丁本文件。
3.1
除雾器Moisture separator
由装丁外框内的一个深床填料层组成的模块化单体,用于除去空气或气体中夹带的液滴。
3.2
外框Frame
用于容纳和支撑填料层的构件。
3.3
填料层Pad
由若干层纤维丝网捕水层和若干层不锈钢丝网排水层沿气流方向交替排列组成,要求所有材料为不燃材料。
3.4
计重效率Arrestance
除雾器去除液滴与进入液滴的重量百分比。
3.5
粒径5μm~10μm液滴的计数效率
Particle efficiency of droplets having diameters of 5 um to 10 um
除雾器去除5μm~10um粒径液滴与进入液滴的数量百分比。
4材料
4.1边框材料
除雾器使用的边框材料为不锈钢板,厚度应不小于1.5mm,材料应满足GB/T3280中06Cr19Ni10不锈钢的要求,或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4.2填料层
填料层通常由若干层纤维丝网和若干层不锈钢丝网构成。不锈钢丝材料应符合HG/T21618的规定。
4.3防护网和支撑件
除雾器进出风面均应安装防护网和支撑件,其丝径为3.2m,防护网由不锈钢丝焊接而成,网孔为71.5mm正方形。材料应满足GB/T1220中06Cr19Ni10不锈钢的要求,或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4.4密封热
密封垫可采用闭孔海绵氯丁橡胶、闭孔海绵硅橡胶或其他材料,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GB/T531.1,用邵尔A0型硬度计测得硬度25士5:
b)按GB/T6669测试,压缩永久变形应小于60%(40%,130℃,24h);
c)用酒精灯外焰燃烧密封垫10s后,移去酒精灯,记录火焰熄灭时间,熄灭时间应小于5s;
d)耐辐照:密封垫经吸收剂量率不大于2.5X10Gy/h,累积吸收剂量达到8X103Gy的y射线辐照后,其物理性能应满足本条a)、b)的规定。
4.5粘接剂
粘接剂用于密封垫与除雾器边框的粘接,应使粘接材料粘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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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039.8-201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8部分:中效空气过滤器
ICS27.120.20:91.140.30
P48
备案号:35976—2012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039.8—2012代替EJ915-1994和EJ916-1994
核空气 和气体处理 规范
通风 、空调与空气净化
第8部分:中效空气过滤器
Code on nuclear air and gas treatment-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air cleaning-Part 8:Medium efficiency air filters
2012-01-06发布 2012-04-06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中效空气过滤器的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核设施空气净化系统中与安全相关的中效过滤器,核安全无关的中效空气过滤器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31.1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3198铝及铝合金箔
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6669软质泡沫聚合材料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9799金属覆盖层钢铁上的锌电镀层
GB/T11253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14295-2008空气过滤器
NB/T20038-2011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中效空气过滤器medium efficiency air filters
由滤料、边框(外壳或框架)、分隔板、密封胶和密封垫组成,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见GB/T14295一
2008)检验,对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微粒的计数效率大于或等于20%而小于99.9%,用于核设施空气净
化系统中的连续介质的干式空气过滤器。
3.2
千式过滤器dry type filter
滤料既不浸油,也不喷其他液体的过滤器。
[GB/T14295一2008,术语和定义3.1]
3.3
分隔板separator
支撑滤料或使滤料间空气通道保持一定形状的部件。
3.4
滤料filter medium
过滤器中用来去除空气或气流中粒子物质的部件。
3.5
连续介质extended-medium
为增大过滤面积与过滤器前端面面积的比例,通过折叠成形的滤料。
3.6
计数效率counting efficiency
未积尘的受试过滤器上、下风侧气流中气溶胶计数浓度之差与其上风侧计数浓度之比,即受试过滤器捕集粒子数量的能力,该效率以百分数(%)表示。
[GB/T14295一2008,术语和定义3.14]
注:计数效率以下简称效率,
4规格
本部分涉及的过滤器为有分隔板中效空气过滤器,即按所需深度将滤料往返折叠,由不可燃波纹板状分隔物支撑被折叠的滤料制成滤芯,并用密封胶封于边框内。中效空气过滤器常用规格及主要性能指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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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197.3-2014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设备可靠性及老化检测 第3部分:电源
ICS27.120.99
F83
备案号:46436-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197.3—2014
核电厂 仪表 和控制设备可靠性 及老化检测
第3部分:电源
Reliability and aging detection for instrumentation and control equip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s-Part 3:Power supply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NB/T20197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使用电源(为仪表和控制设备提供稳定交流或直流电能的转换装置)的特性参数、可靠性及老化检测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设备电源,不适用于不间断电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943.1一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维持时间hold up time
电源断电到输出电压下降至下限值的时间段。
3.2
过冲幅度overshoot
由某一影响量瞬变而引起输出直流电压超过稳压值的现象为过冲。过冲幅度为输出电压偏离正常值的最大瞬变幅度。
3.3
瞬态恢复时间transient recover time
由某一影响量瞬变,输出电压从第一次离开稳压区到最后进入稳压区的时间间隔。
3.4
负载稳定度load stability
在所有其他影响量保持不变时,由于负载的变化所引起输出电压的相对变化量
3.5
电压稳定度voltage stability
在所有其他影响量保持不变时,由于输入电压的变化,所引起输出电压的相对变化量。
3.6
输出纹波及噪声output ripple&noise
输出直流电压中所包括的交流分量峰一峰值。
3.7
相对温度系数relative temperature factor
在其它影响量保持不变时,由于环境温度每变化1℃所引起输出电压的相对变化量。
3.8
时间漂移time drift
在预热后的规定时间内,当其它影响量保持不变时,由于时间的变化而引起输出电压的相对变化量。
3.9
功率因数power factor
有功功率与视在功率之比。
3.10
效率efficiency
输出有功功率与输入有功功率之比。
3.11
绝缘电阻insulation resistance
在相互绝缘的任何规定点之间所测得的电阻。
3.12
互作用效应interaction effect
多路输出稳定电源的一个输出量由于负载或该电源另一路输出的其他输出量之一发生规定变化而产生的效应。
3.13
启动时间start-up time
电源设备接通后所规定的初始调整时间。
3.14
开通(关断)过冲turn-on(turn-off overshoot
由于源功率的施加(切除)或由电源设备的源输入开关的接通(断开)所引起的过冲。
3.15
输出阻抗output impedance
输出端的正弦电压与正弦电流的复数比。
3.16
过流保护over-current protection
保护电源设备和(或)与其连接的设备,以防止输出电流过大(包括短路电流)。
3.17
过压保护over-voltage protection
保护电源设备和(或)与其连接的设备,以防止输出电压过高(包括开路电压)。
3.18
欠压保护under-voltage protection
保护电源设备和(或)与其连接的设备,防止输出电压过低。
3.19
过热保护over-temperature protection
保护电源设备或其部件,防止其温度超过规定值。
3.20
正弦交流电压波形失真度wave form distortion factor of sinusoidal alternating voltage
正弦交变电压中各次谐波电压的总有效值与基波的有效值的百分比。
4电源老化分级管理
电源包括交流(AC)稳压电源和直流(DC)稳压电源两大类,具体分为ACDC电源、DC/DC电源、AC/AC电源及DC/AC等电源。
根据核电厂仪控设备的核安全和机组可用率要求,对电源的老化分为A、B、C三个级别进行管理。通过对三个级别的电源采取不同的老化处理策略,尽可能取得老化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最佳效益。电源的老化分级如下:
a)A级电源:安全级电源或单一故障导致停机停堆的电源,A级电源又细分为:
1)A1级电源:含有短寿命元器件的A级电源:
2)A2级电源:除A1级外的其它A级电源。
b)B级电源:电源本身没有安全级别的要求和鉴定要求,但它的失效可能引起安全相关设备功能水平的降低:该类电源的故障或瞬态,可能导致电厂的能为因子、可用率的降低,B级电源又细分为:
1)B1级电源:含有短寿命元器件的B级电源;
2)B2级电源:除B1级外的其它B级电源。
c)C级电源:除A级和B级以外的其他电源。C级电源不纳入老化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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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74-2014 核电厂埋地金属构筑物阴极保护设计规范
ICS27.120.10
F65
备案号:46459-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74—2014代替EJ/T451-1989
核电厂 埋地金属构筑物 阴极保护 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cathodic protection of buried metallic structure applied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埋地金属构筑物实施阴极保护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埋地金属构筑物的阴极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44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DL/T5394电力工程地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
EJ/T484三十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厂区土壤腐蚀性勘测与评定
NB/T20133.6压水堆核电厂设施设备防护涂层规范第6部分:涂装作业
SY/T0086阴极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
SY/T0096强制电流深阳极地床技术规范
SYT0516绝缘接头与绝缘法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腐蚀电位free corrosion potential
没有净电流从金属表面流入或流出时的电极电位。
3.2
牺牲阳极阴极保护cathodic protection with sacrifice
通过与作为牺牲阳极的金属组元耦接而对金属构筑物提供负电流以实现阴极保护的一种电化学保护方法。
3.3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impressed current cathodic protection
通过外部电源向金属构筑物提供负电流以实现阴极保护的一种电化学保护方法。
3.4
极化polarization
由于金属和土壤之间有净电流流动而导致的电极电位偏移现象。
3.5
阴极保护电位cathodic protective potential
为达到阴极保护目的,在阴极保护电流作用下使金属构筑物电位从自然腐蚀电位负移至某个阴极极化的电位值。
3.6
IR降IR drop
在阴极保护电位测量回路中,由于土壤中电流流动(主要指阴极保护电流)在参比电极与保护对象之间,按照欧姆定律产生的电压降。
3.7
保护度degree of cathodic protection
通过阴极保护措施实现的金属腐蚀损伤减小程度的相对百分比,是评价阴极保护效果的基本参数之一。
3.8
杂散电流stray current
从规定的正常电路中流失而在非指定回路中流动的电流。
3.9
干扰interference
由于杂散电流作用或感应电流作用等对金属构筑物产生的有害影响。
3.10
排流保护electrical drainage protection
用电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把进入被保护金属构筑物的杂散电流导出或阻止杂散电流进入金属构筑物,以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保护方法。
3.11
漏点holiday
防腐层上的物理不连续点。
3.12
汇流点drain point
阴极电缆与金属构筑物的连接点,保护电流通过此点流回电源。
4基本规定
4.1核电厂埋地金属构筑物应采用防腐蚀措施,其防腐年限应与金属构筑物的设计寿命保持一致。
4.2核电厂厂埋地金属构筑物防腐措施的确定,应根据金属构筑物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安全性和土壤腐蚀因素、技术经济因素等综合考虑。
4.3金属构筑物的土壤腐蚀评价见EJ/T484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在土壤腐蚀的金属构筑物宜采取阴极保护。
4.4根据核电埋地金属构筑物土壤状况、工程规模等因素,确定阴极保护方式,包括牺牲阳极法、外加电流法或两种方法结合。
4.5新建核电厂阴极保护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勘察、设计、施工。金属构筑物埋地后,阴极保护应尽快投入运行。
4.6在役核电厂埋地金属构筑物追加阴极保护时,应对防腐层绝缘电阻进行检测。
4.7埋地管道的外防腐层通常分为普通级、加强级和特加强级三级。使用等级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确定,可按照DL/T539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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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77-2014 A240(S32101)双相不锈钢焊接规范
ICS25.160.10
J33
备案号:46462-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77—2014
A240(S32101)双相不锈钢焊接 规范
Welding specification for A240 (S32101)duplex stainless steel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能动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结构横块双相不锈钢制造用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技能评定、产品焊接、焊缝的无损检测、焊缝返修、焊后表面处理、完工文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非能动压水维核电厂核岛结构模块中双相不锈钢与双相不锈钢、双相不锈钢与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与低合金钢及双相不锈钢与碳钢的焊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定
GB/T223.1锅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223.1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钢量
GB/T223.25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丁二副肟重量法测定镍量
GB/T223.2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安息香重量法测定量
GB/T223.36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蒸馏分离-中和演定法测定氮量
GB/T223.62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223.6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223.65钢铁及合金:钴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223.6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700素结构钢(GB/T700一2006,1SO630:1995,NEQ)
GB/T983不锈钢焊条
GB/T1954铭镍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量方法(GB/T1954一2008,IS08249:2000.M0D)
GB/T4334金属和合金腐蚀不锈钢品间腐蚀试验方法《GB/T4334一2008,IS03651-1:1998&IS03651-2:1998,MOD)
GB/T11170不锈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17853不锈钢药芯焊丝
G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期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GB/T201232006IS015350:2000,TDT)
GB/T20124钢铁氮含量的测定情性气体熔融热导法(GB/T20124一2006,1S015351:2000,IDT)
GB/T25774.3焊接材料的检验第3部分:T型接头角焊缝试样的制各及检验(GB/T25774.32010,1SO15792-3:2000.IDT)
NB/T20003.7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无损检测第7部分:目视检测
NB/T20004核电厂机械设各材料理化试验方法
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YB/T5092焊接用不锈钢丝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ASTM A380不锈钢零件、设备及系统的清洁、除锈和钝化规程
ASME BPVC第11卷C篇SFA-5.4手工电弧焊用不锈钢焊条标准
ASME BPVC第I卷C篇SFA-5.9不锈钢光焊丝和填充丝标准
ASME BPVC第11卷C篇SFA-5.12弧焊和切割用鸭和鸭合金电极
ASME BPVC第1卷C篇SFA-5.22弧焊用不锈钢药芯焊丝和钨极气体保护焊用不锈钢药芯填充丝标准
AWSD1.6/D1.6M不锈钢焊接规范
3材料
3.1材料组合
3.1.1结构模块用材料(不锈钢、碳钢或低合金钢)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专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具有完整的质量合格证书并验收合格。
3.1.2母材组合包括:
a)双相不锈钢之间的焊接
b)双相不锈钢与碳钢、低合金钢焊接
c)双相不锈钢与奥氏体不锈钢焊接
3.2焊接材料
3.2.1焊接材料的总要求
3.2.1.1双相不锈钢之间焊接、双相不锈钢与碳钢(低合金钢)焊接、双相不锈钢与不锈钢焊接推荐使用以下焊接材料:
a)手工电弧焊(SMAW):GB/T983焊条E2209或者ASME第IⅡ卷C篇SFA-5.4焊条E2209;
b)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GMAW)和埋弧焊(SAW):YB/T5092焊丝H03C22Ni8Mo3N或ASME第Ⅱ卷C篇SFA-5.9焊丝ER2209;
C)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GB/T17853药芯焊丝E2209TX或ASME第Ⅱ卷C篇SFA-5.22药芯焊丝E2209TX。
3.2.1.2双相不锈钢与碳钢(低合金钢)焊接、双相不锈钢与不锈钢焊接也可使用以下焊接材料:
a)手工电弧焊(SMAW):GB/T983焊条E309L或者ASME第I卷C篇SFA-5.4焊条E309L:
b)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GMAW):YB/T5092焊丝H03Cr24Ni13Si或ASME第IⅡ卷C篇SFA-5.9焊丝ER309L:
c)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GB/T17853药芯焊丝E309LT或ASME第Ⅱ卷C篇SFA-5.22药芯焊丝E309LT。
4焊接工艺评定
4.1母材姐合
双相不锈钢S32101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包括下列母材组合:
a)双相不锈钢之间的焊接:
b)双相不锈钢与奥氏体不锈铜焊接:
c)双相不锈钢与碳钢、低合金钢焊接,
4.2总的要求
4.2:1按AWSD1.6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每个焊接工艺评定应采用坡口对接焊缝。
4.2.2为保证晶间腐蚀试验和冲击试验取样要求,评定试件的厚度应至少为13mm。评定试件可采用最多两种焊接方法进行焊接。对于冲击试验,应确保每种工艺的熔敷金属至少有一部分包含在试样中。
4.2.3当母材有高温拉伸试验要求时,焊接接头应进行高温拉伸,且性能指标不低于母材的规定要求。
4.2.4应使用与实际生产中使用的同类型的焊接设备进行焊接,应记录电流、电压、焊接速度、最大焊接热输入以及AWSD1.6要求的变素。
4.2.5焊接热输入应作为焊接工艺评定的重要变素。
4.3试验项目
4.3.1拉伸试验
试验方法及验收标准应按AWSD1.6中的要求。
4.3.2弯曲试验
试验方法及验收标准应按AWS DL6中的要求。
4.3.3铁素体含量的测定
4.3.3.1按GB/T1954爱用金相沙测定焊缝表面、焊缝根部、母材热影响区的铁素体含量,测定铁素体含量的试样应包含整个焊缝宽度和厚度,以及双相不锈钢一侧至少13m的母材。
4.3.3.2试验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
a)所有母材组合的焊接工艺评定中,S32101热影响区的铁素体含量应为35%~65%。
b)双相不锈钢S32101与双相不锈锯S32101焊接:焊缝表面、焊缝根部的铁素体含量应为35%~65%。女如使用奥氏体不锈钢衬垫,焊接丁艺评定时,根部焊道的铁素体含量至少为5%。
c)双相不锈钢S32101与碳钢或低合金钢焊接:焊缝表面、焊缝根部的铁素体含量应至少为5%。
d)双相不锈钢S32101与奥氏体不锈锅焊接:焊缝表面、焊缝根部、奥氏体不锈钢热影响区的铁素体含量应至少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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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80-2014 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设计准则
ICS27.120.20
F65
备案号:46465-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80—2014
代替EJ/T635-1992
压水堆核电厂 硼回收系统 设计准则
Design criteria of boron recycle system for PWR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 系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的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569压水堆核电物项分级
GB/T22158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J 336/T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布准则
EJ 337/T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电加热保温设计准则
EJ 345/T压水堆核电厂水化学控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除气装置gas stripper
用于去除一回路系统排出的反应堆冷却剂流出液中、氙等放射性裂变气体及氢气的装置。
3.2
蒸发装置evaporator
通过蒸发处理反应堆冷却剂,并将其分离成蒸馏液和浓硼酸溶液的装置。
3.3
除气效率gas stripping efficiency
单位时间内除气装置脱除的放射性气体的量占进入除气装置的放射性气体总量的百分比。
4系统功能
本系统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a)在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收集和贮存一回路系统排出的反应堆冷却剂和卸压箱、疏水箱中的其他含氢反应堆冷却剂:
b)净化和处理含氢反应堆冷却剂中的裂变产物、腐蚀产物以及放射性裂变气体:
c)提供符合一回路运行水质要求的蒸馏液:
d)回收浓硼酸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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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82-2014 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ICS27.12.0.99
F63
备案号:46467-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82—2014
核电厂 大件设备运输 调查与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large component 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核电厂工程在选址阶段的大件设备运输调查写评价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大件设备的厂外运输,不包括厂内运输及放射性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6.1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JTG BOI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3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H 10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DL/T 107电力大件运输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电厂nuclear power plant
指使用核反应堆发电的任何厂、站,包括一个或几个反应堆以及由于安全需要和产生热或电能所必需的全部系统、设施和建(构)筑物。
3.2
大件设备运输transportation of large component
核电厂建设和运行期间大件设备和构件的运输,其外形尺寸和质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长度大于14m或宽度大于3.5m或高度人于3.0m:
b)质量在20t以上
3.3
转驳码头lighterage wharf
用于转变水路运输方式的码头,水路运输方式包括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3.4
中转码头transfer wharf
用于将水路运输方式与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相互转变的码头,中转码头可以是沿海开放码头、沿海非开放码头、内河码头或者是核电厂自备码头。
3.5
航道sea-route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和沿海水域中能满足船舶及其它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安全航行要求的通道。
3.6
跨河建构筑物cross river construction
指河道上跨越河道的建构筑物,包括船闸、桥梁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
3.7
驳船barge
指本身无动力、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的平底船,根据载货方式不同可分为舱口驳和甲板驳。加装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
3.8
公路等级road grade
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对公路进行的技术分级。
4总则
4.1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是与核电厂选址和建造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问题,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与评价。
4.2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方式包括水路、公路和铁路运输,以及由上述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其中水路和公路运输应是调查与评价工作的重点。
4.3新建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调查与评价工作应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扩建核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大件设备运输条件进行复核。
4.4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调查与评价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厂址特点,按照核电厂工程建设的基本工作程序,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采用必要的调查与分析技术手段,查明和研究重点问题,完成调查与评价工作。
4.5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调查与评价工作内容应包括:查明核电厂所需的水路、公路和铁路运输条件,在充分调查、分析现有和规划的交通运输条件基础上,选择运输方式,提出运输方案,评价运输方案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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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86-2014 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设计要求
ICS27.120.20
F65
备案号:46471-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286—2014
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 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of passive containment cooling system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非能动安全壳 冷却系统(PCS)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采用钢制安全壳压水堆核电厂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的设计,不包括该系统设备的详细设计要求,亦不包括该系统设计非直接有关的运行、维修和试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活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569压水堆核电J厂物项分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能动部件passive component
不依靠触发、机械运动或动力源等外部输入而行使功能的部件。
3.2
能动部件active component
依靠触发、机械运动或动力源等外部输入而行使功能的部件。
3.3
安全壳水膜覆盖率containment water film coverage rate
钢安全壳外表面被安全壳冷却水覆盖的润湿表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4系统功能
4.1安全功能
本系统执行以下安全功能:
a)安全壳热量排出:应利用安全级非能动部件,将安全壳大气中的热量传递至环境,限制并降低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内的温度和压力,防止其压力、温度超过规定限值,维持安全壳的完整性,限制事故后放射性物质向外部环境的释放;
b)乏燃料池补水:可以提供一个安全级水源和安全级非能动补水流道,在发生乏燃料池冷却丧失事件时为乏燃料池提供补水,保证乏燃料不裸露;
c)安全壳压力监测:可以监测核电厂正常运行和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内的压力,为保护和安全监测系统提供安全壳压力信号。
4.2其他功能
本系统执行的其他功能如下:
a)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热量排出:可以利用非安全级能动部件,将安全壳大气中的热量传递至环境,限制并降低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内的温度和压力,防止其压力、温度超过规定限值,维持安全壳的完整性,限制事故后放射性物质向外部环境的释放;
b)超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热量排出:超设计基准事故后,将安全壳大气中的热量传递至环境,防止因安全壳超压和(或)超温造成安全壳失效,从而保证安全壳完整性,限制事故后放射性物质向外部环境的释放;
c)乏燃料池补水:可以提供非安全级水源和非安全级能动补水流道,在发生乏燃料池冷却丧失事件时为乏燃料池提供补水,从而保证乏燃料不裸露;
d)消防补水:可以提供抗震的消防水源,为核电厂安全有关区域(如安全壳和辅助厂房安全有关区域)提供消防水:
e)安全壳压力监测:可以监测超设计基准事故后安全壳内的压力,为多样化驱动系统提供安全壳压力信号;
f)系统水质调节:循环、监测并维持非能动安全壳冷却水的化学性能和温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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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308-2014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厂房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ICS27.120.20 F65
备案号:46493-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308—2014
压水堆核电厂 核安全有关厂房 地基 基础 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nuclear safety related plants foundation for pressure water reactor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4-06-29发布 2014-11-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木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厂房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木规定、地基岩土分类及工程特性、地基及基础设计、基坑工程以及检验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核安全有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木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仪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267核电抗震设计规范
GB5049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T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NB/T20012一2010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要求
NB/T20021压水堆核电广核岛混凝土筏形基础施工技术规程
NB/T20105--2012核电厂厂房设计荷载规范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及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地基ground,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3.1.2
基础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3.1.4
重力密度(重度)gravity density,unit weight
单位体积岩土体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体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3.1.5
岩体rock mass
赋存于一定地质环境,由各类结构面和被其所切割的结构体所构成的刚性地质体。
3.1.6
岩体结构面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of rock mass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3.1.7
地基变形允许值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3.1.8
筏形基础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
3.1.9
扩展基础spread foundation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而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的设计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3.1.10
桩基础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3.1.11
支挡结构retain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造的结构物。
3.1.12
基坑工程.excavation engineering
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需的挡土结构及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总称。
3.1.13
隔水帷幕waterproof curtain
用于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坑底流入基坑,并防止基坑外地下水位下降而设置的幕墙状竖向截水体。
4基本规定
4.1核安全有关厂房应坐落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0.3MPa且剪切波速大于300m/s的岩:土上。当不满足该条件时,应进行专门论证研究。人工填土、软土、红黏上、膨胀土、湿陷性土、盐渍土和多年冻土不应作为核安全有关厂房的地基。不应选取水平方向力学性质差异很大的岩土作为核安全有关厂房的地基。
4.2核安全有关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所有地基均应进行地基承载力的计算;
b)除完整、较完整的硬质岩地基外,均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c)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基础底板和抗拔桩尚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d)基础以及边坡、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e)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4.3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b)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c)·桩孔、基底和基坑边坡开挖应控制爆破,到达持力层后,对软岩、极软岩表面应及时封闭保护;
d)当基础附近有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稳定性。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亦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但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
e)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及破碎程度较高的不稳定岩体,可采用注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4.4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相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有关规定。
4.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验算地基(或桩)承载力时,荷载效应应采用NB/T20105一2012中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取1。对应于无地震作用效应参与的荷载效应组合,相应的抗力限值[]应采用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f,f的取值见6.2.4~6.2.8;对应于有地震作用效应参与的荷载效应组合,相应的抗力限值为0.85fE,fE应按GB50011一2010中4.2.3的规定采用。
b)计算地基变形时,荷载效应应采用NB/T20105一2012中规定的正常运行工况下的荷载效应组合,仅考虑正常荷载作用,且其分项系数均取1,即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计算挡土墙、边坡、基坑或基础稳定时,荷载效应应采用NB/T20105一2012中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取1。抗浮稳定验算时,抗力仅考虑永久荷载。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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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GBZ01-2021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规划报建交付标准(试行)
附件 1
南京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标 准
NJGBZ 01-2021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BIM 规划报建交付 标准
第 1 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Delivery standard for BIM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Nanjing—Part 1: Planning and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试行)
2021- 02-0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布
1 范围
为提升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信息化水平,实现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的 BIM技术应用,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成果的 BIM 交付,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应用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
建筑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阶段。规划设计方案报建宜采用方案设计成果,规划许可报建宜采用初步设计成果。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交付所表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除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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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01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JGJ/T 448建筑信息模型制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BIM 规划报建 BIM planning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利用BIM技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辅助规划行政审批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方
式。
3.2
交付物 deliverables
建设单位向审批单位提交的用于BIM规划报建 的建筑信息模型文件。
3.3
数据规整 tidy data
对设计模型成果进行数据的清洗、分析再利用、补齐数据等过程。
3.4
视图 model view
将建筑信息模型在某个空间方向上向投影面投射时所形成的投影,简称视图。
3.5
图纸视图 sheet
视图以一定比例缩放后再加上电子图框即为图纸视图。
3.6
模型架构 model framework
组成建筑信息模型的各级模型单元之间组合和拆分等构成关系。
3.7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模型单元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3.8
BIM 软件 BIM software
对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创建、使用、管理的软件。
3.9
属性信息 attribute information
用数字、文字、字母或符号表示模型单元特征的信息。属性信息包含项目信息、身份信息、定位信息、技术信息等。
3.10
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
3.11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
4 交付物
4.1 基本规定
4.1.1 整体报建或分期报建时,交付物应包含原生模型文件和轻量化模型文件。
4.1.2 交付物包含模型生成的各种视图。
4.1.3 二维电子图、纸质图纸所表达信息须与信息模型保持一致。
4.2 原生模型文件要求
4.2.1 原生模型文件包含一个总平面模型文件和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模型文件。
4.2.2 总平面模型应链接此次报建的所有建筑单体模型。
4.2.3 每个建筑单体模型应包含此单体内所有专业的内容。每个建筑单体模型不应链接各专业模型。
4.3 轻量化模型文件要求
轻量化模型文件应从总平面模型文件导出,应包含总平面模型和链接的建筑单体模型的内容。
4.4 模型文件组织
为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开展BIM审查审批的需要,所有原生模型文件和轻量化模型文件应放在一个文件夹内,不设子文件夹。
4.5 模型视图要求
4.5.1 总平面模型应包含场地平面视图、场地平面图纸视图及三维视图。
4.5.2 建筑单体模型应包含平面图纸视图、立面图纸视图、剖面图纸视图、面积平面视图、三维视图。
4.5.3 图纸视图内容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图纸视图的制图要求按照《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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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GBZ02-2021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规划报建数据标准(试行)
附件 2
南京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标 准
NJGBZ 02-2021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BIM 规划报建数据 标准
第 1 部分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BIM planning and application data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Nanjing—Part 1: Planning and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试行)
2021-02-0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布
1 范围
为提升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规划报建信息化水平,实现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的BIM技术应用,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成果的数据内容及格式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应用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规划报建,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规划报建数据所表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除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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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PSC0002-2018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建数据标准(团体标准)
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 Version 4.1.0.0 2017-03-10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和编码标准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规划报建交付标准 第1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规划报建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建筑信息模型的子模型,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报建。
注:规划报建建筑信息模型是整个工程建筑信息模型的子模型,是针对报建应用产生的模型。以下简称模型。
3.2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模型单元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注:模型单元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的相关规定
3.3
规划报建模型单元 model unit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用于辅助行政审批,计算规划报建指标的模型单元。
3.4
宁建模 .n jm
是工程建设项目数据的一种自定义、免编辑、轻量化数据格式,其中定义了存储方式、三维轻量化数据、BIM报建数据、地方坐标系等内容。
注:支持BIM规划报建、BIM施工图审查等应用,扩展名为".njm"。
3.5
工业基础类标准(IFC 标准) 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 standard
工业基础类标准(IFC标准)最初于1997年由国际协同工作联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Interoperability,IAI,现已更名为buildingSMART International,bSI)发布,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一个中性、开放的建筑数据表达和交换标准。IFC标准已被采纳为国际标准ISO 16739,并成为目前国际上建筑数据表达和交换的事实标准。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模型包含总平面、建筑单体,应满足《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 BIM 规划报建交付标准 第 1 部分: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4.1.2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 BIM 规划报建模型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点及参照关系,应体现总平面模型与建筑单体模型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4.1.3 建筑单体模型应链接到总平面模型中,且应存储到同一文件夹内。
4.1.4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模型数据内容包括:模型单元、指标数据。
4.1.5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BIM 规划报建模型应采用公制单位,以米为单位的标注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以毫米为单位的标注应为整数。
4.1.6 分期报建时,地块内的现状保留建筑(含前期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均视为保留建筑。
4.1.7 分期报建时,不属于本期报建的拟建建筑,无需建筑单体模型,无需数字报建处理。
4.2 数据格式
4.2.1 应采用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通用格式宁建模“.njm。”
4.2.2 宜遵循国际通用的 IFC 标准,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以满足 BIM 数据表达和交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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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43-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43-2022
既有建筑幕墙 安全检查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发布 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
1.0.3 既有建筑幕墙的例行安全检查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幕墙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1.0.4 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检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1.0.5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0.2 安全检查 safety inspection
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依据本标准对其安全状况进行的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2.0.3 例行安全检查 routine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常规检查。
2.0.4 定期安全检查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2.0.5 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dedicated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索杆张拉结构或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性能单独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2.0.6 检查单元 inspection unit
从被检查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检查的区段。
2.0.7 试样 test sample
在一个检查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现场检查项目评定的单个构件或构造。
2.0.8 室外构件 external component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2.0.9 支承构件 supporting component
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
2.0.10 连接构造 joint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
2.0.11 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
2.0.12 龟裂 crazing
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
2.0.13 粉化 chalking
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
2.0.14 离析 segregation
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
2.0.15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有关法规、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
3 基 本 规 定
3.0.1 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应分为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3.0.2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建立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应分为工程资料和管理资料,并应分别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资料应包含建筑幕墙竣工图、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性能检测报告、预拉力张拉施工记录、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合格证、质保证书、复验报告)等文件。
2 管理资料应包含《建筑幕墙基本概况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1)、《建筑幕墙材料登记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2)、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制度、建筑幕墙安全检查计划、建筑幕墙日常报修及处理记录、例行安全检查及维修记录、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建筑幕墙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检查及处理记录、建筑幕墙局部改造资料等文件。
3.0.3 当建筑幕墙竣工图或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缺失且无建筑幕墙性能检测报告时,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鉴定。
3.0.4 既有建筑幕墙的例行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幕墙的第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应在交付使用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 例行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不应超过 6 个月。
3.0.5 既有建筑幕墙第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6 年,此后应每 5 年检查一次。
3.0.6 既有建筑幕墙的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加预拉力的索杆张拉结构,第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4 年,此后应每 3 年检查一次;
2 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的不同部位,第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10 年,此后应每 3 年检查一次。
3.0.7 当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例行安全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例行安全检查应照常进行;
2 定期安全检查与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叠时,定期安全检查与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同时进行;
3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顺延一个时间间隔。
3.0.8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宜按例行安全检查程序进行。
3.0.9 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的建筑幕墙立面。
3.0.10 在既有幕墙建筑外围举行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4 例行安全检查
4.0.1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组织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应全面检查建筑幕墙的外露缺陷、破损和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检查范围应包括所有建筑幕墙外立面及室内可见面。宜以一个楼层、一个区域或一户为一个检查单元。
4.0.2 例行安全检查项目应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支承构件、雨水渗漏及不当使用,并应按表 4.0.2 的规定进行评定。
4.0.3 例行安全检查时,应分别对按每个检查项目的“不合格判定标准”对检查单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应按每处所属类别使用《例行安全检查记录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3)进行登记,并应附上照片。完成每个检查单元的检查后,应按《例行安全检查统计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4)对该检查单元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统计。
4.0.4 例行安全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并应将不合格项及处理情况汇总记录至《例行安全检查维护报告》(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5)。若使用常规方法无法修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作进一步的检查、维修。
4.0.5 例行安全检查使用的《例行安全检查记录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3)、《例行安全检查统计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4)和《例行安全检查维护报告》(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5)应存入安全维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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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表达及交付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SJG1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表达 及交付 标准
Standard for expression and delivery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 formation model
2021-09-01发布 2021-09-3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阶段基于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
1.0.3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3 交付 delivery
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将信息模型及相关成果传递给需求方的行为。
2.0.4 交付物 deliverable
基于信息模型交付的成果。
2.0.5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
2.0.6 模型架构 model framework
组成信息模型的各级模型单元之间组合和拆分等构成关系。
2.0.7 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
2.0.8 属性信息 property information
用于描述模型单元特征、性质的信息。
2.0.9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
2.0.10 模型视图 model view
依据应用需求提取完整模型的部分工程对象所形成的表达视图。
2.0.11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应根据建模对象、深度等要求设置模型架构和选取适宜的模型深度等级。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模型单元应以几何表达和属性信息描述,使用三维视图、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方式辅助表达,各种表达方式之间宜具有关联性。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交付物宜基于信息模型产生,并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阶段应用要求。
3.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及其他交付物的命名宜采用统一的形式。
3.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物应按阶段开展版本管理。
3.2 命名规则
3.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电子文件夹的建立应采用目录树结构,项目电子文件夹结构与命名宜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电子文件夹的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文件夹类型、位置、工程建设项目阶段、专业代码、标段、描述、交付物类别等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编号宜采用可识别项目的简要编号;
2 项目简称不宜空缺,宜采用可识别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简要称号,并在项目需求书约定命名规则;
3 文件夹类型宜符合表 3.2.2-1 的要求;
4 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车辆基地、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
5 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可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阶段;
6 专业代码宜符合表 3.2.2-2 的规定,包含多专业时可并列所涉及的专业;
4 模型创建
4.1 一般规定
4.1.1 创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信息模型时,应采用统一的建模环境,并制定模型划分方案。
4.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符合相应阶段的模型架构组成要求,并保证前后阶段的信息有效传递。
4.2 建模环境
4.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创建应采用统一的度量单位。
4.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基于统一的全局坐标系创建。
4.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项目基点设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标高包括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楼层标高应设置为相对标高。
4.3 划分规则
4.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宜根据工程规模及专业进行划分。
4.3.2 地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表地形等模型宜根据工程位置划分,并保证不同位置的模型不重叠。
4.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范围可按位置、专业、系统等划分。
4.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划分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可按土建及装修专业、子工程部位、楼层等划分;
2 区间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可按子工程部位、土建及装修专业、里程等划分;
3 车辆基地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宜按功能分区、土建及装修专业、楼层等划分;
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宜按土建及装修专业、楼层等划分。
4.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机电信息模型划分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机电信息模型可按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2 区间机电信息模型可按子工程部位、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里程等划分;
3 车辆基地机电信息模型宜按功能分区、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机电信息模型宜按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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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2-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SJG102-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分类 和编码 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 formation model
2021-09-01发布 2021-09-3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和编码,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用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全生命期信息的分类和编码。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信息分类和编码,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2 编码 cod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各类对象赋予的代码,包括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2.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元素 elements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体中独立或与其他部分结合,满足主体主要功能的部分。
2.0.4 工作成果 work result
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拆除等实施过程中,使用人工、材料、机械等建设资源,最后形成的建设结果。
2.0.5 工程产品 building product
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全过程中所用并结合到工程实体中的产品,包括各种材料、设备以及它们的组合。
2.0.6 组织角色 organizational role
在整个工程项目生命期内的任一过程各专业参与方。
2.0.7 三权移交 delivery of three rights
在工程初验整改完成、综合联调的中后期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指挥权、使用权、管理权由建设管理部门移交给运营管理部门。
2.0.8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 分类和编码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和编码对象应分为建设成果、建设进程、建设资源、建设属性。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结构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分类和编码扩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科学性、系统性、兼容性、扩展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各类信息进行分类;
2 扩展分类和编码时,应在已有的分类和编码基础上进行扩展。
3.2 分类
3.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对象的引用和扩展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对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涉及的岩土、土层等对象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数字化规范》SJG 36的地层名称、图例、编号等有关规定。
3.3 编码
3.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编码应包括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3.3.2 位置管理编码对象应包括线路、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
3.3.3 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文件批复后编制。
3.3.4 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结构宜符合图3.3.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期间代码”宜采用“建设”的拼音首字母“J”表示;
2 “线网分期代码”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第 1 位数字表示线网规划的期数,第 2 位数字表示该期数的规划阶段;
3 “线路期数代码”应采用 1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
4 “线路代码”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
5 “工程设施代码 1”和“工程设施代码 2”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工程设施代码应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代码。
3.3.5 当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表示线路时,应编码至“线路代码”。其余代码应采用“0”补齐。
3.3.6 当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表示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时,应编码至“工程设施代码1”。其余代码应采用“0”补齐。
4 编码组合及应用
4.1 编码组合
4.1.1 分类对象编码应主要用于逻辑运算。
4.1.2 在描述复杂对象数据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将多个编码组合使用。
4.1.3 编码逻辑运算符号宜采用“+”、“/”、“<”、“>”符号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的集合;
2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单个表格的编码,从“/”符号前的代码开始直至“/”符号后的代码结束,表示该代码区间内的分类对象集合;
3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之间的从属或主次关系,“<”符号前的对象是“<”符号后的对象的一部分,“>”符号后的对象是“>”符号前的对象的一部分。
4.1.4 当表达具体位置的对象时,应采用半角下划线“_”联合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4.2 编码应用
4.2.1 分类和编码的应用应符合信息模型交付、存储、数据安全标准的规定。
4.2.2 分类和编码及逻辑运算符号的运用宜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
4.2.3 分类和编码的归档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逻辑运算符号的单个编码应按照表、大类、中类、小类、细类、微类、子类的层级,依次对各级代码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归档;
2 由同一类逻辑运算符号联合的组合编码集合,应按从小到大的顺序逐级进行归档;
3 由单个编码和组合编码构成的编码集合,应先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再对单个编码进行归档,之后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最后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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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4-2021 建筑废弃物固化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技术规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04-2021
建筑废弃物 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onitoring engineering of construction waste fixed storage yard
2021-12-25发布 2022-03-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建设与运维,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的设计、 施工、系统运行、验收和工程维护。
1.0.3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建设及运维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 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 废弃物五类。
2.0.2 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 fixed storage yard of construction waste
按照建设工程进行建设及管理,专门用于容纳建筑废弃物的场地,可简称固定消纳场。
2.0.3 预警信息系统 early-warning information system
根据所研究对象的特点,通过收集相关的资料信息,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并评价 各种风险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向决策层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预控对策的信息化 系统。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可简称系统。
2.0.4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用来加固堆体,防止其坍滑,以保持稳定的一种结构物,包括挡土墙、碾压式土石坝等 支撑结构。 2.0.5 堆体 landfills
固定消纳场中堆填形成的建筑废弃物实体。
2.0.6 人工监测 manually monitoring
人工使用监测设备,在预警信息系统预警后对自动化监测对象状态信息进行补充、复核, 并辅助分析、判别其危害程度的技术工作。
2.0.7 星空地一体化监测 space-air-field integrated monitoring
整合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等的新一代立体多维监测技术。
2.0.8 传感器 sensor terminal
感知外部信息,并将其转换成电信号的设备。
2.0.9 自供电 self-powered
设备用电通过自身携带的电源供给,无需外部供电。
2.0.10 采集终端 acquisition system
接收传感器数据并经过解码处理,转发给网桥中继站或现场主机的设备。
2.0.11 丢包率 packet loss rate
数据包传输过程中,丢失数量占发送数量的比率。
2.0.12 预警 early warning
在危险发生之前,根据安全监测、损伤诊断结果,发出预告和警示信号。
2.0.13 人工巡查 manually inspect
通过专业人员按照监测方案定时、定路线、定点观察并记录固定消纳场的宏观状态情况 以及与安全相关的异常现象的技术工作。
2.0.14 工程维护 project maintenance
为保持安全监测工程应有的性能而进行的检查、修复等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应建设安全监测工程,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3.0.2 固定消纳场应划分安全等级。安全等级宜符合表 3.0.2 规定。 破坏后果应符合《建筑 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的相关规定。
3.0.4 安全监测工程应包括自动化监测和人工监测。自动化监测应配置预警信息系统,可结 合 BIM 技术设置数字化界面。
3.0.5 预警信息系统应设计对接智慧城市建设的数据接口。
3.0.6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固定消纳场,可结合工程特点设置星空地一体化监测。
3.0.7 开展安全监测工程建设前应编制监测方案。
4 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固定消纳场安全监测工程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要求。
4.1.2 开展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监测勘察。
4.1.3 工程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控制室。
4.1.4 预警信息系统应进行功能设计,内容应包含场地基本信息、监测点管理、预警信息管 理、监测及预警数据图形化展示、用户权限控制、自动化监测数据接口和人工监测数据录入 接口等。 4.1.5 室外安全监测设备宜配备防盗、防碰撞装置,其IP等级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监测技术要求
4.2.1 支挡结构安全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平位移、沉降、倾斜、裂缝。
4.2.2 堆体安全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平位移、沉降、水位、降雨量。
4.2.3 安全监测精度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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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5-2021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05—2021
城市景观照明 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 engineering
2021-12-24发布 2022-01-2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合发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保证建设质量,促进技术进 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稳定、经济、智能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 施工、验收及运维。
1.0.3 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及运维,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行业和本省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桥梁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 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0.2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3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
2.0.4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5 动态照明 dynamic ligh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形态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2.0.6 溢散光 spill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2.0.7 区域要素 district elements of urban lighting
能集中体现城市夜间活力与风貌的片区。
2.0.8 路径要素 path elements of urban lighting
城市中具备良好的夜景营造条件,夜间涉及大量人流、车流经过的城市路径 及其周边景观的总和。 2.0.9 节点要素 node elements of urban lighting
城市夜间人流聚集、开展活动的汇聚点。
2.0.10 地标要素 landmark elements of urban lighting
依托城市内载体条件最佳的建(构)筑物,形成的构成城市夜间印象的标志 物。
2.0.11 边界要素 edge elements of urban lighting
城市夜间对外(含各分区边界)进行区域整体性形象展示的门户区域。
2.0.12 媒体立面 media facade
利用光电技术,结合新媒体和艺术手段,以照明和影像呈现为主要表现方式 的信息传播载体。
3 2.0.13 生态敏感区 ecological sensitive area
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 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地区。包括河流水系、滨水地区、 山地丘陵、海滩、特殊或稀有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沼泽、海岸湿地等 重要生态系统。
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 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5 特低电压(ELV) extra-low voltage (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均方根值 50V 的电压。
2.0.16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 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7 接地故障 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0.18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状况下不带电,但是在基本绝缘损 坏时会带电。
2.0.19 双重绝缘 double insulation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
2.0.20 隔离变压器 isolating transformer
输入绕组和输出绕组之间具有保护隔离的变压器。
2.0.21 安全隔离变压器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
设计成提供 SELV(安全特低电压 )或 PELV(保护特低电压)的隔离变压器。
2.0.22 γ矫正 γ correct
对图像的伽马曲线进行编辑,以对图像进行非线性色调编辑的方法,检出图像 信号中的深色部分和浅色部分,并使两者比例增大,从而提高图像对比度效果。
2.0.23 联动控制 Dynamic Control
通过控制技术,使多个单独的景观照明载体按既定的控制策略进行控制,实 现整体有规律的控制。
3 基本规定
3.0.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各区域照明详细规划 的有关规定。
3.0.2 居住、交通、医疗、教育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空间应限制景观照明。
3.0.3 山体公园景观照明应控制建设规模和强度,自然山体不得进行景观照明建 设。
3.0.4 生态敏感区内严禁进行景观照明建设。邻近生态敏感区的区域、机场片区 及其邻近片区严禁使用激光及探照灯,景观照明不得对动植物、夜间航行造成干 扰。
3.0.5 工程设计前,宜进行效果设计。效果设计应考虑区域、路径、节点、地标 和边界等要素,应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统筹协调,强化 整体性。
3.0.6 效果设计宜考虑多视点、动态观景的需求。
3.0.7 效果设计应与建筑、景观风貌相协调,充分兼顾白天及夜间的视觉效果。
3.0.8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和智能控制要求, 可采用 BIM 技术开展设计。
3.0.9 景观照明设计应控制景观照明的光色、动态、亮度,避免对室内、行人及 车辆行驶产生视觉干扰。
3.0.10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0.11 工程验收应结合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效果模拟及现场试验, 确保实施效果和安全。
3.0.12 工程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同步开展运维工作,宜通过信息化运维平 台保持安全稳定运行。
4 效果设计
4.1 区域要素
4.1.1 综合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强调区域的整体性、和谐度,兼顾不同属性城市空间和各类照明载体差 异化,进行和谐统一、丰富多元的夜景照明建设;
2 宜避免对不同载体采用过于均质化、同质化的景观照明设计,宜通过因地 制宜的景观照明设计,提升各功能空间的夜间形象辨识度。
4.1.2 商业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各类广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具、商业橱窗、商业内透照明等, 加强对重要商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渲染;
2 宜重点做好对商业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3 朝向居住区50m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平均照明亮度不宜大于5cd/㎡;
4 建筑物入口、橱窗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目标,被照物的亮度与周围背 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
4.1.3 商务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以内透光作为商务办公建筑夜景表现的主要方式;
2 采用动态光设计的,宜缓慢变化,并分时段进行控制;
3 宜重点做好对商务建筑入口、楼宇标识及附属广场的照明设计。
4.1.4 行政办公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体现建筑庄重、简洁,不宜使用彩色光;
2 建筑物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被照部位的亮度与周围背景亮度的 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
4.1.5 居住建筑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居住建筑顶部可设置适当的景观照 明,其他居住建筑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2 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重点照明;
3 宜严格控制对居住区的光干扰影响。
4.1.6 度假型特色照明区域的景观照明设计应重点强化商业、酒店入口,以及配 套商业空间的广告、标识的照明设计。
4.2 路径要素
4.2.1 景观大道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兼顾车行、步行及骑行视点下的夜景观赏效果;
2 宜采用统一的路灯选型,进行有主色调的景观照明设计;
3 宜将道路交叉口的可视界面作为夜景照明营造的重点;
4 宜兼顾廊道整体夜景效果及各区段的差异化夜景效果营造,增强城市不同 空间的夜间辨识度。 4.2.2 步行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加强对与人行步道直接相连的建筑空间 品质照明设计及夜景氛围营造,引导夜间公众活动。
4.2.3 滨水夜景廊道的景观照明设计宜充分考虑滨河两岸对望下的夜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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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08-2022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技术规程.pdf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08-2022
超高层建筑 混凝土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used in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2022-02-18发布 2022-03-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 0. 1 为了规范深圳市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检验要求,做到保 证质量、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绿色环保、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300m且小于600m的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原材料控制、混 凝土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与运输、超高泵送、施工及检验。
1. 0. 3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生产和施工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应按本规程 要求组织实施。
1. 0. 4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应用技术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 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超高泵送混凝土 pumped concrete for super-high building
通过专用设备,一次性泵送高度大于300m的混凝土。
2. 0. 2 扩展时间(T600) slump-flow time(T600)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后扩展直径达到600mm所需的时间。
2. 0. 3 易泵性 easy pumpability
混凝土拌合物在泵压下沿输送管道容易流动的特征。
2. 0. 4 验证配合比 approved concrete mix proportions
经技术验证由需方确认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
2. 0. 5 水气联洗 pumping pipe cleaning using water and compressed air
在高压空气与水柱共同作用下,将混凝土从泵送管道中自上而下推出的清洗方法。
3 基 本 规 定
3. 0. 1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 工的要求。
3. 0. 2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预拌 混凝土》GB/T 14902 等的有关规定。超高层建筑使用的大体积混凝土、高强混凝土、自密实 混凝土、超高泵送混凝土等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体积混凝土 施工标准》GB 50496、《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1、《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JGJ/T 28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DBJ/T 15-130等的有关规定。
3. 0. 3 在超高层建筑复杂、多空间钢结构腔体内浇筑混凝土时,宜预先进行实体模拟或其 他可靠试验验证。
3. 0. 4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结构部位设计要求、不同施工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对超高层建 筑混凝土以及原材料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3. 0. 5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中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技术论证或试验 验证。
3. 0. 6 超高层建筑大体积混凝土及超高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宜进行试验验证,且应编制控制 混凝土结构裂缝和变形的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原材料性能要求;
2 拌合物易泵性指标要求;
3 硬化混凝土的性能要求;
4 混凝土配合比验证试验;
5 足尺模拟试验等。
4 原 材 料
4. 1 一 般 规 定
4. 1. 1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原材料品种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混凝土配合比 设计、施工要求确定。
4. 1. 2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水泥、掺合料、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厂(场)时应有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应标准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 能有不良影响的原材料。
4. 1. 3 新品种原材料应经过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
4. 1. 4 同一工程相同部位的混凝土,宜使用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或产地的原材料。
4. 1. 5 原材料应对人体无毒,对环境无害。
4. 2 水 泥
4. 2. 1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采用的水泥除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高泵送且强度等级不小于 C60 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
2 水泥比表面积不宜大于 360m2/kg;
3 水泥使用时的温度不应大于 60℃;
4 超高泵送且强度等级不小于 C60 的混凝土宜选用 52.5 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水泥;超高 泵送非高强混凝土宜选用 42.5 强度等级的水泥;
5 大体积混凝土应选用水化热低的通用硅酸盐水泥,3d 水化热不宜大于 250kJ/kg,7d 水化热不宜大于 280kJ/kg;当选用 52.5 强度等级水泥时,7d 水化热宜小于 300kJ/kg;大体积 混凝土不宜采用早强型水泥。
4. 2. 2 大体积混凝土可使用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配制。
4. 2. 3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3 掺 合 料
4. 3. 1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的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 的有关规定。
4. 3. 2 粉煤灰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等级 F 类粉煤灰,其烧失量不宜大于 5%。超高泵送且强度 等级不小于 C60 的混凝土宜选用 I 级粉煤灰。
4. 3. 3 超高层建筑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 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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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pdf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 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ttached substation
2022-03-31发布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节约用地,满足深圳市附建式变电站建设需求和防火要求,规范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 计,确保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安全,减小火灾对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附建式变电站,不适 用于全埋地下布置的变电站。
1.0.3 附建式变电站的防火设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附建式变电站 attached substation
作为整体模块采用贴邻、嵌入或上下组合的方式与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变电站。
2.0.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built-i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3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adjacent attached substation
与其他功能建筑贴邻建造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4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 substation built over other buildings
位于其他功能建筑上方,且自身上部无其他建筑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5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sunke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室外地面以下,上部无其他建筑,并与其他功能建筑共用下沉式广场的附建 式变电站。
3 基 本 规 定
3.0.1 附建式变电站主要分为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上 盖附建式变电站。
3.0.2 附建式变电站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应至少有两面建筑外墙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或一面外墙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变电站建筑外墙与道路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及大型电气设备运输的要求; 变电站的大型设备房间和运输通道应至少有一侧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
2 变电站建筑的外部场地应满足设备组装、检修及转运的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相应要 求。
3.0.3 附建式变电站所附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00m。变电站宜采用贴邻附建式。
3.0.4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宜在附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内集中独立布置,不应穿插布置其他建筑的 房间或设施。
3.0.5 除电缆夹层外,附建式变电站宜布置在所附建建筑的地上一层及以上的靠外墙部位;主 变压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等发热量大的设备房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3.0.6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不应布置在所附建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和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
3.0.7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室和大型设备吊装孔应设置在变电站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并应与连通运输道路的吊装场地相邻。主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0.8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应贴邻下沉式广场的开口部位布置。除电缆夹层外,下沉附建式变电 站的其他设备房间应布置在下沉式广场层及以上的位置。
3.0.9 下列附建式变电站中的变配电设备应选择丁类火灾危险性的设备:
1 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组合建造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3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3.0.10 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车道、室外消防救援设施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 筹考虑,统一设计。
3.0.11 附建式变电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中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有关规定。
4 建 筑
4.1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4.1.1 附建式变电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油浸变压器室和事故油池的建筑构件 或结构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防火设计要 求可根据各自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2 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可按一栋建筑整体考虑,其防火间距不应设限,且应满足下 列要求:
1 采用油浸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各自与 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分别考虑,变电站部分应按照丙类厂房确定防火间距;
2 采用无油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附建建筑与 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考虑,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 定防火间距值。
4.2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4.2.1 附建式变电站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 所附建建筑分隔。
4.2.2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覆土或加厚楼板作为防火隔离层与地下建筑分隔,覆土厚度不 宜小于 3.0m,分隔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当不满足覆土厚土和分隔楼板厚度要求时,应符合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有关要求。
4.2.3 附建式变电站屋面及外墙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屋顶与所附建建筑之间应设置架空隔离层;
2 架空隔离层的高度不宜小于 4.0m;
3 在架空隔离层下一层的变电站外墙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2.0m 的实体墙,且防火挑檐和实体墙的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4 变电站屋面板及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 变电站外墙门窗洞口与同层所附建建筑门窗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6 在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 宽度不小于 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加两侧各 0.5 米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和防火挑檐 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4.2.4 附建式变电站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 规定。
4.2.5 附建式变电站内的电气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室开向变电站内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每台主变压器设备应设置单独的主变压器室;
3 当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并应在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
2)在主变压器本体与相邻主变压器本体或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在主变压器本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墙 上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
4 变电站内设置含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其他电气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户外单台总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贮油设施。挡油和贮油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6 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变压器应按照本条第 5 款规定设置挡液设施和贮液池;
7 变电站内电缆夹层的内分隔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性墙体。
4.2.6 在附建式变电站内含可燃油的电气设备外轮廓 1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门、窗、 洞口和通风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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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11.1-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第一册: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1.1-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消耗量 标准
Consumption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第一册土石方 、支护 与桩基础 工程
2022-03-21发布 2022-09-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总 则
0.1 总 说 明
0.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 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含标准段、 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 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5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6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8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4-2020;
9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10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5-2020;
11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2 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 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3 编制期建筑市场行情。
0.1.4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0.1.5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6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 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 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消耗量水平。
0.1.7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 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1年10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 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 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 准的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 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 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 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 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0.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 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 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0.1.9 本标准未包括现状路面的拆除、恢复,发生时按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子目执行;绿化工程的拆除、迁移、恢复,管线迁移,发生时按深圳市相应专业子目执行。
0.1.10 本标准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的降效增加费,实际发生时按各册说明执行。
0.1.11 如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管廊工程施工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 据具体施工方案计价。如无具体解决方案,可按施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 耗量各增加10%计算降效费用。
0.1.12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中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13 本标准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 上”者均不包含XX本身。
0.1.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或定额进行修订,以及有新标准规范或定额出版实施时,本标准应 与最新的标准规范或定额配合使用。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工程量。
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 围相一致。
0.2.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 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 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各册之 间不作相互借用。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册、章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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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111.2-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第二册:管廊建筑与装饰工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1.2-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消耗量 标准
Consumption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第二册管廊建筑与装饰工程
2022-03-21发布 2022-09-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总 则
0.1 总 说 明
0.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 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含标准段、 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 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5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6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8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4-2020;
9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10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5-2020;
11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2 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 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3 编制期建筑市场行情。
0.1.4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0.1.5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6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 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 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消耗量水平。
0.1.7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 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1年10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 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 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 准的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 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 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 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 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0.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 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 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0.1.9 本标准未包括现状路面的拆除、恢复,发生时按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子目执行;绿化工程的拆除、迁移、恢复,管线迁移,发生时按深圳市相应专业子目执行。
0.1.10 本标准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的降效增加费,实际发生时按各册说明执行。
0.1.11 如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管廊工程施工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 据具体施工方案计价。如无具体解决方案,可按施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 耗量各增加10%计算降效费用。
0.1.12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中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13 本标准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 上”者均不包含XX本身。
0.1.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或定额进行修订,以及有新标准规范或定额出版实施时,本标准应 与最新的标准规范或定额配合使用。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工程量。
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 围相一致。
0.2.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 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 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各册之 间不作相互借用。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册、章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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