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45-2021 屋面防水技术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联合发布
编 号:DB11/T 1945-2021
屋面防水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roof waterproof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标发[2018]20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平屋面防水 设计;6 坡屋面防水设计;7 光伏屋面防水;8 平屋面防水施工;9 坡屋面防水施工;10工程质量验收;11 屋面系统维护。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屋面防水工程 的技术水平,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平屋面 flat roof
正置式屋面坡度小于 5%、倒置式屋面坡度小于 3%的屋面。
2.0.2 坡屋面 slope roof
坡度不小于 5%的屋面。
2.0.3 复合防水层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4 附加层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易破损部位单独设置的卷材或涂膜防水层
2.0.5 防水垫层 underlayment(waterproof cushion)
坡屋面中铺设在瓦材或金属板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防水材料。
2.0.6 正脊 flat ridge
坡屋面屋顶的水平交线形成的屋脊。
2.0.7 斜脊 slope ridge
坡屋面斜面相交凸角的斜交线形成的屋脊。
2.0.8 光伏瓦 photovoltaic tile
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瓦材的复合体。
2.0.9 光伏防水卷材 photovoltaic waterproof sheet
太阳能光伏薄膜电池与防水卷材的复合体。
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 限等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等级要求进行防水设防设计,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 求不宜低于表 3.0.1 的规定。
3.0.2 屋面防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20 年。
3.0.3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细 部节点部位应有详图。
3.0.4 屋面防水工程当采用多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 相邻施工的两道防水层防水材料应相容,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材料应在最上一层。
3.0.5 种植屋面应按Ⅰ级防水进行设计,最上一道防水层应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或 在其上增设耐根穿刺构造,防水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防水技术规程》JGJ 155 的规定。
3.0.6 金属屋面防水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及现行地方标准《压型金属板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11/T 848 的规定。
3.0.7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采用的防水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 316 的规定。
3.0.8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并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
3.0.9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0.10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基座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施工前安装牢固,并做好密 封防水处理。保温防水施工完成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
3.0.11 屋面防水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取 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屋面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基层处理剂、粘结材料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
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及现行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 的 规定。
4.1.2 屋面防水应根据构造形式,采用耐紫外线、耐老化、耐臭氧、耐菌性的防水材料。
4.1.3 平屋面防水材料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防水材料宜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橡胶沥青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等; 2 倒置式屋面应采用具有适应变形、接缝密封可靠的防水材料;
3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采用与基材粘结力强和耐候性、适应位移能力强的密封材料。
4.1.4 坡屋面防水材料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屋面防水垫层应采用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 2 金属板屋面应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透汽防水垫层;
4 单层卷材防水屋面应采用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增强型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 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在单层屋面外露使用时应进行人工老化试验,外露使用时辐照时间不应小于 2500 h,辐照强度宜为 5000 MJ/㎡; 6 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采用机械固定法铺贴时,应采用具有织物增强的品种。 4.2 防水卷材
4.2.1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2 的规定。机械固定法铺设时,应采用具有玻纤增强聚酯胎基的产品,外露卷 材的表面应覆有页岩片、粗矿物颗粒等耐候性保护材料;
2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3 的规定;
3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GB18967 的规定; 4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 GB/T23260 的规定;
4.3 防水涂料
4.3.1 聚氨酯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 的规定。
4.3.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GB/T23445 的规定。
4.3.3 聚合物乳液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 料》JC/T 864 的规定。
4.3.4 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 料》JC/T 2428 的规定。
4.3.5 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JC/T 4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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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4-20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 1944 -202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unneling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控量测 ;5 地下水控制;6 竖井(工作坑)施工与垂直运输;7 围岩加固注浆与填充注浆;8 顶管施工;9 盾构施工;10 隧道喷锚暗挖施工;11 盖挖逆筑施工;12 隧(管)道内水平运输;13 施工环境治理;14 特殊天气施工;15 施工机械;16 竣工验收 前的维护管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
1.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中继间 relay room
在长距离顶管中用于分段顶进而设在管段中间的封闭式环形小室。一般用钢材制作,沿管环设置千斤
顶。
2.0.2 触变泥浆 thixotropic mud
一种带有触变性的水溶液泥浆,在静置或触动(摇晃、搅拌、振动或通过超声波、电流)时分别呈凝 胶或溶胶状态的一种酸性泥浆,主要成分为膨润土,在施工中起到减阻、填补和支撑作用。
2.0.3 后背 counterforce frame
在顶管和盾构施工中,为顶推机械提供反作用力的构件。
2.0.4 敞开式盾构 open shield
在隧道工作面上无封闭压力补偿系统用以抵抗土压和地下水压力的隧道掘进机称为敞开式盾构。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规范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0.2 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合格后上岗,特种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开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供电、燃气、给水、排水、 通讯、热力等管线与人防、轨道交通、道路等设施管理单位的调查配合会,指认其所属设施及其准确位置, 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3.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设施和踏勘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规范》GB/T 50502 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简明、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3 对承载结构或构件在不同施工阶段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并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4 特殊天气条件施工应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冬期施工应包括防冻、防滑、防风、防火等安 全技术措施;雨期施工应包括防汛、防坍塌、防触电、防雷等安全技术措施;高温天气措施应包括防暑降温、调整作业时间和安全节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3.0.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T 852 的规定。
3.0.6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合理布局,符合安全、消防、职业健康安全、绿色施工等规定,满足从业人员
施工、办公和生活需要。临建设施的支搭和拆除应编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临建设施的设
计、施工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查、维护。
3.0.7 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安全条件验收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起重吊装设备、临 时用电安装、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 始后续作业。
4 监控量测
4.0.1 监控量测应为施工管理及时提供围岩稳定性和支护可靠性的信息,是确认二次衬砌合理的施作时间、
修改支护设计和变更施工方法的依据。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施工方法等 进行监控量测设计,设计应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选择、测点布置、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和人员组织等。
4.0.2 监控量测工作应紧跟开挖、支护作业,按设计要求布点和监测并记录。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情况 及时进行调整或增加量测项目。
4.0.3 暗挖工程 监控量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大小和设计要求综合选定。监控量测项目应分为应测
项目和选测项目。应测项目应包括洞内、外观察和净空变化、拱顶下沉、地表下沉等。
4.0.4 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倾斜等 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4.0.5 隧道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洞内和洞外观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观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循环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观察开挖工作面围岩状态,发现围岩条件恶化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 理措施;2) 已完成支护的施工地段,按规定观察,确认、记录喷射混凝土、锚杆和格栅拱架状态。
2 洞外观察内容应包括地表沉陷和开裂、地表水渗透、洞口边坡稳定状况。
4.0.6 净空变化、拱顶下沉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应牢固可靠、易于识别,并注意保护,防止损坏;
2 量测应在每次开挖后 12h~24h 内取得初读数,且在下一循环开挖前完成;
3 量测基点应与洞内、外水准基点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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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43-2021 施工节水技术规范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43 -2021
施工节水技术 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ecipitation and water saving in construction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 房 和城乡建 设 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0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三批)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地下水控制;5 生产节水;6 生活节水;7 节水检验与监测;8 节水验收与评价。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节水 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的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及节水验收与评价。
1.0.3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施工的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及节水验收与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节水 water saving in construction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技术、经济等手段减少抽排地下水和科学、合理、有效用水的工程
活动。
2.0.2 地下水控制 groundwater control
为保证地下工程、基础工程正常施工,控制和减少对工程环境影响,而采取的排水、降 水、隔水或回灌等工程措施的统称。
2.0.3 非常规水源 unconventional water resources
地表水和地下水之外的其他水资源,包括基坑降水、中水、再生水、雨水等。
2.0.4 施工降水 dewatering
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施工要求而采取的抽水或明排等措施。
2.0.5 含水层 aquifer
饱水而又能导水的地层。
2.0.6 地下水回灌 groundwater artificial recharge
借助于工程措施,将水从外部注入地下含水层的过程。
2.0.7 隔水帷幕 curtain for cutting off drains
为隔断或减少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而在地层中设置的幕墙状防渗体。
2.0.8 节水器具 water saving appliance
能够提供高效用水或改进现有产品用水效率,体现节水技术的用水器件、用具与设备。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施工应全过程节水,合理利用非常规水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0.2 施工降水应选择合理的地下水控制方案,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抽排或少抽排地下水;应制订地下水综合利用措施,充分利用水资源。
3.0.3 施工节水方案应在工程施工前编制,节水方案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3.0.4 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管网平面布置时,应统筹规划临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节水器具、非常规水源综合利用设施,并在平面图中注明其主要性能指标。
3.0.5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地下水控制、生产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检验与监测、节水验收与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施工节水改进措施。
3.0.6 施工现场节水器具的配置率应为 100%。
3.0.7 施工节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水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
2 有科学合理的节水规划(计划);有明确的施工临时用水指标、综合利用总指标、分阶段分区域用水指标;有合理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平面布置图;节水器具应按规划(计划)配置,并按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3 节水规章制度完善,运行管理规范;
4 节水宣传到位,在工地食堂、浴室、卫生间等用水点设置节约用水标识,并定期组织施工节水培训;
5 定期开展节水过程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水资源浪费行为应及时制止;
6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用水计量表应分别设置,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 量,并应建立用水台账;计量表应设置在水源处,并应按周计量按月统计;
7 应定期维护节水器具、临时给水管道与临时排水管道;节水器具、给水管道、排水 管道破损、渗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8 非常规水源应综合利用;排水应符合相关规定。
3.0.8 当现场实际地下水情况与工程勘察报告中描述不符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
4 地下水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2 基坑或地下工程的周边环境安全不受损害。
4.1.2 地下水控制应优先选用隔水帷幕,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对于抽排出来的地下水应当综合利用;不宜选用明排、回灌、渗井作为独立的地下水控制方案。
4.2 地下水控制方案
4.2.1 选择地下水控制方案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2 基坑或地下工程支护方案;
3 基坑或地下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4 施工条件;
5 市政排水条件。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选择帷幕隔水方法:
1 施工降水所产生的附加沉降或造成的细颗粒流失可能导致周边环境的沉降或倾斜超过其限值的 80%的;
2 潜水或承压水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上的;
3 潜水或承压水水位高于基底标高,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下且深度不大于规定 深度的;
4 潜水或承压水水位高于基底标高,且含水层底板位于基底标高之下的深度大于规定 深度,但通过工程手段在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内能实现帷幕隔水的;
5 地下工程位于含水层中,可以通过工程手段在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内实现帷幕隔水的;
6 地下水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有害物质,或具有潜在风险,且无配套水处理 措施的;
4.3 地下水控制设计
4.3.1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及其邻近区域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2 基坑或地下工程支护方案;
3 基坑或地下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分布及其变形控制要求等资料;
4 基坑或地下工程的工期安排;
5 有关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规文件。
4.3.2 帷幕隔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设计依据;
2 帷幕隔水形式的技术比较与选择;
3 帷幕进入下卧隔水层深度和坑底抗突涌稳定性计算;
4 帷幕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5 地下水位监测要求;
6 施工图。
4.3.3 施工降水设计内容包括:
1 帷幕隔水方案不可行的论证报告等设计依据;
2 施工降水类型的比较与选择;
3 水位降深及涌水量计算、井数、井身结构设计和抽水设备能力的选择、抽水延续时 间的估计;
4 降水井施工质量检验及井孔回填要求;
5 地下水位监测要求;
6 环境影响评估,包括施工降水影响范围建(构)筑物及地面沉降,排水含砂率控制 指标等;
7 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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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029-2021 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029 -2021
混凝土 矿物掺合料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ineral admixtures in concrete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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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 求;5. 矿物掺合料的检验与验收;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7.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生产与工程应用;8.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冬期施工;9.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调整了基本规定,增加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相关要求;
2. 修订了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3. 删除了钢铁渣粉、复合矿物掺合料两个矿物掺合料品种;
4. 增加了白云石粉矿物掺合料品种,同时相应增加了白云石粉的技术要求;
5. 调整了粉煤灰、硅灰的进场检验组批条件,增加了白云石粉的组批条件和检验项目;
6. 调整了钢筋混凝土中粉煤灰单掺时的最大掺量要求;
7.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新增“附录 A 矿物掺合料砂浆扩展度试验方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及白云石粉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1.0.3 本规程规定的矿物掺合料应用于混凝土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矿物掺合料 mineral admixture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0.2 粉煤灰 fly ash
从电厂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根据燃煤品种分为 F 类和 C 类。
1 F 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2 C 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或等于10%。
2.0.3 粒化高炉矿渣粉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石膏,磨细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2.0.4 硅灰 silica fume
在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粉尘,经收集得到的以无定形二氧化硅 为主要成分的粉体材料。
2.0.5 石灰石粉 limestone powder
将石灰石磨至一定细度的粉体或石灰石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粉。
2.0.6 白云石粉 dolomite powder
将白云岩磨至一定细度的粉体或白云岩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粉。
2.0.7 胶凝材料 binders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0.8 水胶比(W/B) water-binder ratio
混凝土用水量与胶凝材料质量之比。水胶比的倒数称为胶水比(B/W)。
3 基本规定
3.0.1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了解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并通过试验确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3.0.2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外加剂与胶凝材料的相容性和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规定。
3.0.3 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核素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不超过 1Bq/g。
3.0.4 需要控制碱骨料反应时,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
3.0.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 规范》GB 55008 的规定。
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1 粉煤灰
4.1.1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2 本规程表 4.1.1 中项目的试验方法,铵离子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GB/T 39701 执行,其它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执行。
4.2 粒化高炉矿渣粉
4.2.1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2 本规程表 4.2.1 中项目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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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999-2021 城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999 —2021
城镇道路 建筑垃圾 再生路面基层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urban
road base works in city and town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市监发[2019]
21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
镇道路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施工 与质量验收规范》DB11/T 999-2013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再生集料 ;5.水泥稳定再生
集料混合料;6.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混合料;7.水泥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混合料;8.级配再生集料
基层,9.质量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再生集料混合料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水泥粉煤灰稳定
再生集料混合料和级配再生集料基层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内容;3.修改了杂物含量控制指标;4.增加了施 工碾压技术要求;5.增加了级配再生集料的级配范围;6.修改了验收指标要求。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在城镇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路面基层工程中的应用,统一质量检
验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用再生集料混合料修建路面基层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再生集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料。
2.1.2 再生集料混合料 recycled aggregate mixture
在级配再生集料中,掺入足量的胶结材料和水,经拌和得到的混合料。
2.1.3 建筑垃圾再生路面基层 construction waste recycled urban road base
掺用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路面基层。
2.1.4 杂物 impurities
再生集料中除混凝土、砂浆、石、砖瓦、陶瓷之外的其他物质(如金属、橡胶、玻璃、沥青、塑料、木 材、纸张、毛皮、棉絮、布料、泡沫板颗粒等)。
2.1.5 轻质杂物 lightweight impurities
杂物中密度小于1g/cm
3的杂质材料(如塑料、木材、纸张、毛皮、棉絮、布料、泡沫板颗粒等)。
2.1.6 混凝土粒料含量 content of concrete and rock
再生集料中,粒径4.75mm以上部分混凝土块及石块类粒料所占总体质量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再生集料混合料施工的最低温度应在 5℃以上。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已经摊铺的混合料应碾压密实。
3.0.2 再生集料混合料结构层施工时,应在混合料处于含水率允许范围内进行碾压,碾压宜采用胶轮压路机。
3.0.3 混合料基层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规定。
4 再生集料
4.0.1 再生粗集料应按表4.0.1规定的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
4.0.2 Ⅰ类和Ⅱ类再生集料适用范围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再生细集料应符合表 4.0.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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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51-2021 聚脲防水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联合发布
编 号:DB11/T 851-2021
聚脲防水涂料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yurea waterproof engineering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材料;5 细部构造;6 施工; 7 质量验收;8 安全防护与环保。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完善、补充了聚脲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
2 将原第 5 章更名为“细部构造”,增加墙面防水、水池防水、其他防水 3 节,并对屋面防水一节进行补充完善;
3 调整、完善细部节点做法;
4 补充新的施工工艺及要求;
5 删除原标准附录 B 的内容,调整为聚脲施工现场试样测试要求。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 的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 做到技术先进、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地下、地上建(构)筑物等采用聚 脲弹性体防水涂料的防水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用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 spray polyurea waterproofing coating
由异氰酸酯组分(简称 A 组分)与端氨基化合物组分(简称 B 组分)所构 成的,通过专用喷涂设备喷涂施工快速混合反应形成弹性涂层的双组分液体材料。
2.0.2 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 mono-component liquid applied polyurea waterproofing coating
以含有多异氰酸酯 NCO 官能团的预聚体和/或化学封闭的多异氰酸酯 NCO官能团的预聚体与封端的氨基类物质、助剂等构成的单包装均质粘稠体混合物; 其暴露于空气中,形成交联点全部为脲基的高分子聚合物弹性体。
2.0.3 层间处理剂 lapping adhesive
涂覆在已固化聚脲涂层表面,用于增加两道聚脲涂层之间粘结强度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0.1 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经 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3.0.2 施工前应对图纸进行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各个防水细部构造及技术要求,并应按设计及工程要求编制专项防水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3.0.3 防水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设专职人员巡视检查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4 采用聚脲防水涂层的混凝土、砂浆基层应达到设计强度,混凝土表面应坚固、密实、平整、干燥,不得有油污、空鼓、裂缝、麻面、起砂、孔洞等缺陷。 基层正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2.0MPa。
3.0.5 伸出基层的管道、设备基座或预埋件等,应在聚脲施工前安装完毕,并做 好细部处理。
3.0.6 进入现场的聚脲材料及配套材料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按本规程要求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转角、接缝、天沟、女儿墙等应力集中的细部节点和不方便用喷涂方式施工的区域宜采用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手工涂刷工艺施工进行防水处理,并且与主 体防水层搭接。
3.0.8 当有防火阻燃要求时, 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候型单组分聚脲作为面层覆盖,宜采用活性无机砂粒覆盖,并宜采用等级不低于 B1 级单组分聚脲覆盖锁固砂粒。
3.0.9 防水层完工后宜经淋、蓄水试验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做好保护层。
3.0.10 聚脲防水层设置于泡沫保温板或者现场发泡保温层上时,保温板上宜设置 一层柔性聚氨酯砂浆、柔性聚脲砂浆等有柔性的附加找平层。保温板上采用刚性砂浆时,其上应再设置有胎基网格布的单组分聚脲附加层。
4 材 料
4.0.1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为均匀粘稠状液体、无凝胶、无结块。
4.0.2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时应选用配套基层处理剂、嵌缝材料、密封材料等产品。
4.0.3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防水工程所采用的材料间应具有相容性,宜使用配套材料。密封材料宜采用聚氨酯密封胶。
4.0.4 喷涂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涂聚脲防水涂料》GB/T23446 的规定。
4.0.5 停车场及用于行人交通露(平)台、天桥、体育场看台等防水和耐磨工程采用聚脲防水涂料时,硬度、耐冲击、耐磨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喷涂聚脲防水涂料》GB/T 23446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中Ⅱ型指标要求或《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JC/T 2435 中硬度、耐冲击性、耐磨性的要求。
4.0.6 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组分聚脲防水涂料》JC/T 2435 的规定。
4.0.7 聚脲防水层外露施工中采用的脂肪族面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脂肪族聚氨酯耐候防水涂料》JC/T 2253 的规定。
4.0.8 外露 B1 级阻燃型单组分聚脲面漆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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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825-202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825 -2021
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1-04-01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本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2. 调整了绿色建筑评价的时间节点;3. 增加了绿色建筑等级;4. 增加了建筑全装修交付要求;5. 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措施要求; 6. 提高了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 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 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1.0.5 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 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6 绿色金融 green finance
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根据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 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 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
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 5 类 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 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 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4 安全耐久
4.1 控制项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 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1.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 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1.3 外遮阳系统、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 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4.1.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4.1.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2 评分项Ⅰ 安全
4.2.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 10 分。
4.2.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 5 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 5 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 5 分。
4.2.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 5 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 5 分。
4.2.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级, 得 3 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 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级,得 4 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 3分。
4.2.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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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536-2021
农村民居建筑 抗震设计施工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country house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地 基和基础;5.砖砌体房屋;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7.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8.石砌体房屋;9.木结构房屋;10.木屋盖。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规程章节。原规程章节“总则,术 语、符号,基本要求,墙体承重体系,构架承重体系”细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砖砌体房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石砌体房屋,木结构房屋,木屋盖,附录 A”;2.删除了
北京地区 7 度、0.15g 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附录 A 的有关调整,本规程仅保留 8 度抗震设防的相关要求;3.删除了原规程中设计使用年限为 30 年的相关条款;4.调整了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5.改进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的抗震措施;6.删除了轻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的规范化,提高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能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的不超过两层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农村民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1.0.3 新建农村民居建筑应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进行抗震设防。
1.0.4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农村民居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 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5 农村民居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1.2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 的平面面积。
2.1.3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5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6 地基 ground,foundation soils
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8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1.9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组成的,且不需配筋的墙下条形基 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0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的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2.1.11 烧结普通砖 fired common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过焙烧而成的实心砖,分为烧结煤矸石砖、烧结粉煤灰砖等。
2.1.12 烧结多孔砖 fired perforated brick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孔洞率不大于 35%,孔的尺寸小而数量 多,主要用于承重部位的砖。
2.1.13 蒸压灰砂实心砖 autoclaved sand-lime brick
以石灰等钙质材料和砂等硅质材料为主要原料,经坯料制备、压制排气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成的实心砖,简称灰砂砖。
2.1.14 蒸压粉煤灰实心砖 autoclaved fly-ash brick
以石灰、消石灰或水泥等钙质材料与粉煤灰等硅质材料及集料为主要原料,掺加适量石 膏,经坯料制备、压制成型、高压蒸汽养护而制成的实心砖,简称粉煤灰砖。
2.1.15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concrete perforated brick
以水泥、砂、石为主要原材料,经配料、搅拌、成型、养护制成的,用于承重结构的多排孔混凝土砖,简称混凝土多孔砖。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农村民居建筑的结构体系可按下列选用:
1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由内、外墙体承重,采用木、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楼、屋盖组成的结构体系,包括砖砌体结构、混凝土砌块结构、石砌体结构等;
2 梁柱构架承重结构体系:以木梁、木柱为构架组成的承重体系,并采用各种材料的墙体为填充或围护结构,包括穿斗木构架结构、木柱木屋架结构、木柱木梁结构等;
3 当选用其他类型结构体系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
3.1.2 农村民居建筑体型应简单、规则,平面不宜局部凸出或凹进,立面宜高度均等。
3.1.3 墙体承重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的 结构宜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且互为支撑,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抗震墙层高的 1/2 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25%;对承重纵墙,不宜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50%;
4 烟道、风道和垃圾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当承重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 施;
5 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不应超过 500mm,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6 房屋转角处不应设置转角窗,墙中不宜设置悬挑楼梯。
3.1.4 同一建筑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等由不同材料混合承重的结构,也不应在 同一高度段内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
3.1.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3.1.6 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非结构构件的支架、预埋件、锚固件 等应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能力。
3.1.7 楼、屋面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应力圆孔板时,应确保预应力圆孔板的质量,并保证预应力圆孔板之间及其与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当采用木屋盖时,应满足本 规程第 10 章的要求,且不应采用硬山搁檩木屋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 4.1.1 的规定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1.2 选择建筑场地时,宜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 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4.1.3 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场地和防洪、防风、防雷电、防次生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避免
在可能发生塌方、滑坡的区域内新建农村民居建筑。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选择老土层或岩石等作为地基持力层。
4.2.2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 原有建筑基础时,新老基础应保持一定的净距离(图 4.2.2),净距离要求可按表 4.2.2 采用。
4.2.3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不同类型的基础;
3 当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按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
4.2.4 当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湿陷性土、膨胀土、局部坑、土井、墓穴等情况时, 宜采用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其他可靠措施保证建筑地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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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1950-2021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950—2021
公共建筑 无障碍设计 标准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2021-12-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北京市 市 场 监 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公共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计。
1.0.3 养老、特殊医疗康复、特殊教育、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相关建筑类型标准中的具体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保证残疾人、老年人等对于无障碍环境有需求的人士的社会生活;
2 遵循通用设计、合理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保证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兼 顾经济、绿色和美观;
3 保证无障碍通行、无障碍服务和无障碍信息交流的系统性,保证与其他项目衔接的无障碍设施
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计。
1.0.5 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标准中的原则性要求;山地等特殊条件的公共
建筑,条件受限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无法达到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1.0.6 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无障碍通行设施 accessible access and circulation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
2.0.2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 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2.0.3 无障碍服务设施 accessible plumbing facilities, accommodation,seats and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使用的卫生设施、住宿设施、席位和低位服务设施。
2.0.4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通行的通道。
2.0.5 通行净宽 passage clear width
无障碍通行设施在高度不大于2.00m 范围内可通行的净宽度。
2.0.6 无障碍休息区 accessible rest area
设置轮椅停驻位、带靠背和扶手的座椅的休息区。
2.0.7 无障碍游览流线 accessible visiting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进行游览活动的流线。
2.0.8 家庭卫生间 unisex toilet
又称第三卫生间,是方便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
2.0.9 容膝容脚空间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
2.0.10 通用设计 universal design
是在无障碍设计基础之上,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方 便使用的环境或产品设计。
3 3 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无障碍通道
3.1.1 无障碍通道上宜避免地面高差,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3.1.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不宜小于1.5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80m。当通行净宽小于1.50m时,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避让空间,避让空间的 间距不应大于50m。
3.1.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检票口、结算口、防盗电磁口、自动感应出入口、排队处等应满足轮椅通行,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设置手动操作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0.85m~1.00m。手动操作装置前宜设置长度不小于500mm 的提示盲道。
3.1.4 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井盖、箅子,当必须设置井盖、箅子时,其孔洞的宽度不应大于13mm, 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1.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不宜设计为人行主要通道。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
3.1.7 无障碍通道的长度大于 50m 时,宜设置无障碍休息区,休息区不应影响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 宽。
3.2 轮椅坡道
3.2.1 纵向坡度大于1:20 的轮椅坡道不宜设计成曲线形。 3.2.2 轮椅坡道的坡度及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14,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提升高度不大于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2 轮椅坡道的提升高度大于 750mm 时及转弯处应设置休息平台,每个坡段的提升高度不应大 750mm。 3.2.3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1.50m。
3.2.4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扇开启及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当休息平台连接坡道宽度发生变化时,这个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与其连接的较宽坡道的宽度。
4 无障碍通行流线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场地、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建筑内部有无障碍需求的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之间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连接,形成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无障碍通行流线宜满足通用设计的原则。
4.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4.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 且底面距地 面高度小于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4.1.4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开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4.1.5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通行设施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 应反光小或无反光; 3 当设置地毯时,不应设置厚地毯,并应与地面固定,当边缘高度超过6mm 时,应以斜面过渡;
4 应避免采用易引起视觉错觉认为地面有标高变化的图案; 5 室外宜提供遮雨措施。 4.1.6 在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均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的规定。
4.2 建筑场地
4.2.1 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应与周边人行道无障碍衔接。 4.2.2 场地内人行道与车行道宜分流,应合理设置人行横道。 4.2.3 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 在人行道的路口和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置缘石坡道。 4.2.4 活动场地和人行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4.2.5 休息座椅宜设置靠背和扶手,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4.2.6 绿化景观和室外活动场地的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应设置无障碍游览流线。
4.2.7 大型公共建筑和视觉障碍者集中的建筑场地内的人行流线上,宜至少设置一条连贯的盲道路 径,连接场地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并保证行走安全便捷,盲道应符合本标准第3.8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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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水平电线在楼板、吊顶敷设需要穿配管吗?-山东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3-25 16:59:37
提问网友: 苹果就是梨
解答网友: 雪莲
需要穿配管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辽宁
提问日期: 2022-03-25 16:58:32
提问网友: 孙勇
解答网友: 蓝无界--高永明VX1810289900
电线导管就可以
答疑:安装成品树脂排水沟大该多少钱一米-河南
问题专业: 土建 审核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3-25 16:58:06
提问网友: 33
2022-03-25 16:58:29 补充
仅安装
解答网友: 郭卫科
15-20元/m,仅供参考;
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03-25 16:57:41
提问网友: K
解答网友:
可以把图纸转成T3后在导进来试一试
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3-25 16:56:33
提问网友: y
解答网友: xagcc
原位标注中的起点、重点顶标高位置
SY/T 7655-2021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钻井平台的电缆集成设计和安装
ICS75.180.10
CCS E 92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行业标准
SY/T7655—2021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钻井平台 的电缆集成设计和安装
Petroleum drilling and production equipment-Integrated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cables
2021一11一16发布2022一02一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海洋钻井平台的电缆集成设计和安装环节电缆贯通与密封、保护接地线连接、电气陋装件和电缆标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海洋钻井平台钻井设备之间的电缆集成设计和安装。海洋修井平台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P代码)
SYT6671一2017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场所I级0区、1区和2区的分类推荐作法
EC61892-3:2019移动式及固定式近海装置电气设施第3部分:设备(Mobile and fixed
offshore units-Electrical installations-Part 3 Equipment
CCS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2020版)
CCS钢质海船人级规范(2018版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工作接地working earthing
为满足海洋钻井平台动力系统和电气设施工作特性的需要而设置的接地。
3.1.2
保护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为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即时释放电能而不发生危险的与海洋钻井平台设施的金属结构的整体或平台的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等的连接。
4总则
4.1资料
电缆集成设计前应熟悉如下资料:
a)电气设备布置图:
b)电气系统图;
c)防爆区域划分图;
d)防火区城和水密区城的划分图
c)结构图,
f)支撑晒装件和贯通装件资料;
g)电缆信息,包括电缆外径、规格及使用方法;
h)海洋平台钻井模块电缆收放要求,包括拆除、安装、移运等工况,
i)不同设备对电缆的特殊要求,包含进线位置、电缆预留余量、电缆排列方式、电缆紧固和密封,
j)其他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2安装资质
焊接人员应持有电焊工职业资格证书,电气施工人员应持有电工职业资格证书。
5电缆集成
5.1概述
电缆集成包括电缆路径设计、电缆排布和分隔、电缆敷设、电缆紧固。
5.2电缆路径设计
5.2.1电缆敷设的线路宜平直和易于检修,电缆路径设计宜考虑节省电缆和降低施工难度。
5.2.2电缆路径设计宜避免潮气或水滴凝结影响,如无法避免,应加装防护措施。
5.2.3电缆路径设计宜远离锅炉、发电机组排烟管等热源,并提供不受机械损伤的保护。
5.2.4电缆路径不应设计在隔热材料内,但有散热措施时,可横穿隔热层。
5.2.5电缆路径经过易燃、易爆、高温和有腐蚀性介质影响的场所,应保持不破坏被穿越结构件的原有密封效果,并对电缆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
5.2.6电缆路径设计宜避免通过可移动或可拆的部位;如确需通过,应加装电缆拖链、电缆移运装置等保护措施。
5.2.7室外和露大场所电气设备进线口的开孔位置,宜避免设置在电气设备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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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37-2021 滩海人工岛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ICS75.180.10
CCS E94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37—2021
滩海人工岛 地基处理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nd treatment of artificial island in beach-shallow sea
2021-11一16发布2022-02一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滩海人工岛 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滩海人工岛和滩海陆岸平台工程的地基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279岩土工程基本术语
GB/T51064吹填土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TS257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SY/T7444滩海人工岛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Y/T7444、JGJ79、GB/T51064和GB/T5027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岛artificial island
滩海区域进行海上油气开发,以土、砂石料、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离岸构筑物。
[来源:SY/T7444-2019,3.1,有修改]
3.2
滩海陆岸平台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地高程为当地平均海平面以下范围内修筑的,为进行油气勘探开发,以土、砂、石、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连接的实体构筑物。
3.3
复合地基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置换,形成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来源:JGJ79—2012,2.1.2,有修改]
3.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来源:JGJ79—2012,2.1.3]
3.5
振冲置换法vibro-replacement
在振冲器振动和高压水共同作用下成孔,并填入碎石等粗粒料,在软弱土层中形成碎石等粗粒料加强体的地基处理方法。
[来源:GB/T51064—2015,2.1.8,有修改]
3.6
振冲密实法vibro-compaction
在振冲器振动和高压水的共同作用下,将粗粒土振密的地基处理方法。
[来源:GB/T510642015,2.1.8,有修改]
3.7
水泥土搅拌桩法deep soil mixing
在深层搅拌机械作用下,将水泥等固化剂和地基土强制搅拌形成增强体的地基处理方法。
[来源:JGJ79—2012,2.1.14,有修改]
3.8
高压旋喷桩法jet grouting
将水泥浆由喷嘴高压喷出,形成喷射流,同时旋转、提升钻杆,以此切割土体并与土拌合形成水泥土竖向增强体的地基处理方法。
[来源:JGJ79—2012,2.1.15,有修改]
3.9
抛石挤淤法riprapping
软土地基上抛填石料,依靠抛石体的重力或压实机械等外加能量使部分软土挤出抛填体范围的一种浅层软基强行置换方法。
[来源:GB/T50279-2014,6.2.4,有修改]
4总体要求
4.1地基处理应满足构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4.2地基处理宜考虑滩海环境条件和环境荷载的影响。
4.3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开展下列工作:
a)收集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水文环境资料、人工岛结构及上部设施设计资料等;
b)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地基处理目的、范围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c)结合工程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施工条件,了解其他地区同类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等;
d)调查周边航道、海底管道等情况
4.4地基处理方案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a)根据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结合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地基处理方法进行初选,必要时可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地基处理方法可按表1选用;
b)对初步选出的地基处理方法确定设计方案,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选择最佳地基处理方案;
c)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案,选定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检验验证设计方案和处理效果。根据试验结果,修正设计参数、完善或优化地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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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36-2021 水下电力与光纤接头及飞线的功能设计与测试技术规范
ICS75.180.10
CCS E 94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36—2021
水下电力 与光纤接头 及飞线的功能设计与测试技术规范
Functional design and test specification for subsea electrical and optical connectors and jumpers
2021-11一16发布2022-02-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接头、光电混合接头和光接头及飞线组件的设计、制造、性能、材料、操作、安装、对接、测试、认证和以太网通信链路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用在水下生产系统中且长期暴露在海水中的深水干式或湿式水下电接头、光电混合接头和光接头及飞线组件。本文件的目标群体是在其项目中使用这些接头的技术开发、制造和交付人员、项目策划人员和项目执行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EC11801:1995信息技术用户基础设施结构化布线(Information technology一Generic
cabling for customer premises)
IEC60060-1高压试验技术第1部分:一般定义和试验要求(High-voltage test techniques-一
Part 1:General definitions and test requirements)
EC60270高压试验技术局部放电测量(High-voltage test techniques一Partial discharge measurements)
IEC60502-1额定电压1kV(U=1.2kV)至30kV(U=36kV)挤压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
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Power cables with extruded
insulation and their accessories for rated voltages from I kV (U=1,2kV)up to 30 kV (U=36kV)-Part
1:Cables for rated voltages of 1 kV (U=1,2 kV)and 3 kV (U=3,6 kV)]
IEC60721-3-2环境参数组及其严重性的分类第2节:运输(Classification of groups of
environmental parameters and their severities-Section 2:Transportation)
EC60885-2电缆电气试验方法第2部分:局部放电试验(Electrical test methods for electric
cables-Part 2 Partial discharge tests)
EC61300-3一4光纤连接器件和无源器件基本试验和测量程序第3一4部分:检查和测量衰
减(Fiber optic interconnecting devices and passive components-Basic test and measurement procedures-Part3-4:Examinations and measurements—Attenuation)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外部串扰alien crosstalk
近端相邻链路段之间耦合千扰信号的计量。
3.1.2
延迟偏差delay skew
电缆组件中任意两对之间传输延迟的差值。
3.1.3
干式对接接头dry-mate connectors
设计为非水下插拔的接头。
3.1.4
远端串扰损耗far-end crosstalk loss
从近端发射器到另一个远端检测到的合干扰信号损失,并与传输信号的电平有关。
3.1.5
插入损耗insertion loss
在发射器和接收机之间插人一个组件、链路或通道所造成的信号损失(通常称为衰减)。
3.1.6
飞线组件jumper assembly
包含电线和/或光纤并连接到一个或多个接头的压力补偿软管。
3.1.7
闪络flashover
绝缘体表面上的意外放电。
3.1.8
近端串扰损耗near-end crosstalk loss
从近端发射器到对应的近端检测器的耦合干扰信号的计量。
3.1.9
水下接头subsea connectors
用于水下操作的线缆接头。
3.1.10
混合接头hybrid connectors
同时含有电和光连接的接头。
3.1.11
传输延迟propagation delay
信号从发送端到接收端所需的总时间
3.1.12
认证(质量鉴定)qualification(design validation)
通过测试验证设计以证明产品符合设计要求的过程
3.1.13
有资质人员qualified person
通过培训或有相关经验(两者之一或两者兼有),具有相应能力的个人或人群。
注:能够根据既定要求作为衡量标准,执行所需的标准或测试。
4一般要求
4.1通则
水下可插拔的电接头、光接头、光电混合接头和电缆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可在无阴极保护的情况下长期在水下环境中使用。
b)与配备阴极保护的结构物电绝缘。
c)适用于深水应用。
d)采用电气连接或低损耗光学连接。
e)通过了全部质量鉴定。
f)在接头处于对接状态下,在海水和导体之间最少应有双密封的隔离结构以避免海水进入。两层隔离密封均应设计为满足在海水和所选择的非导电介质中连续操作。用于防水和绝缘的油、凝胶等化合物,若不能阻止水吸收或提供可测试的物理隔离,则不被认为是隔离结构。
g)根据最终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和认证,例如,通过潜水员、ROV/ROT(或者其他根据安装方法专门改造的液压装置)进行飞线及接头的安装/操作/回收作业。
h)确保两个湿式接头之间的电气和光学接触发生在充满绝缘流体的环境中。动在接头的设计寿命内,在反复插拔的许用次数内使用,免维护。
j)支持充油压力补偿容器的舱壁安装形式,插板安装形式,并且支持潜水员和ROV/ROT独立执行安装/回收的形式,固定端可以配置成公头或母头。
k)可用于充油软管的接头(含电导体/光纤)。
1)能够承受ROV水下操作和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应力和应变。
m)能够承受在运输、存储和安装过程中经历的极端条件。
n)具有耐泥沙和耐细砂沉积的壳体和锁紧机构。
o)具有ROV方便观察的锁紧机构和锁紧状态指示器。
4.2设计批准文件
对于每一个合格的产品设计,应提供以下信息以供评审
a)所有生产材料的资料和材料规范;
b)腐蚀保护的方法:
c)与相关化学品兼容性的证明:
d)质量鉴定试验过程、程序、数据、结果和证书;
e)出厂验收测试过程、程序、数据、结果和证书
f)如果采用ROV操作,适当考虑ROV在飞线接头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角度、旋转、横向和轴向的最大允许偏差;
g)说明性文件应包含在供电或者在位状态下因意外插拔导致的后果,和对于未对接接头在水流/静水压下的影响:
h)由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可靠性数据和维护程序;
i)装卸、包装、储存和运输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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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35-2021 海底输油管道工艺设计规范
ICS75.180.10
CCS E94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35—2021
海底输油管道 工艺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ocess design of subsea oil pipeline
2021一11一16发布2022一02一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底输油管道的输送工艺 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海底输油管道输送工艺设计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53一201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SY/T0605一2016凝析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253、SY/T06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底输油管道subsea oil pipeline document
用以输送原油、凝析油,且输送条件下没有气相的海底管道。
3.2
操作压力operation pressure
在稳定操作条件下,一个系统内介质的压力
[来源:GB50253—2014,2.0.18]
3.3
操作温度operation temperature
在稳定操作条件下,一个系统内介质的温度。
[来源:GB50253—2014,2.0.19]
3.4
水击压力surge pressure
在管道中,由于液流速度突然改变而引起管道内的压力变化现象称为水击,该压力的幅值称为水击压力。
[来源:GB50253—2014,2.0.22]
3.5
总传热系数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当流体和周围介质的温差为1℃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传热表面所传递的热量。
3.6
置换displacement
使用另一种介质将管内现有介质替换出去的操作。
3.7
预热preheating
管道初始启动或再启动时,采用预热源对管道预先加热的操作。
3.8
安全输量safety flowrate
在管道操作压力和操作温度允许范围内的最小输量。
3.9
安全停输时间safety shutdown time
热油管道停输后,管内某一位置介质的温度降至其凝点的时间。
3.10
再启动restart
管道停输之后重新恢复生产的操作。
3.11
高凝原油high solidifying point crude oil
凝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原油。
3.12
原油crude oil
石油采出后的液相部分。
[来源:GB50253—2014,2.0.14]
3.13
凝析油condensate oil
从凝析气井井流物中回收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
[来源:SY/T06052016,3.5]
3.14
反常点abnormal point
原油由牛顿流体特性到非牛顿流体特性的温度转变点。
注:原油呈现牛顿流体特征的最低温度。
4设计原则
4.1海底输油管道的输送工艺设计应根据油气田开发规模、油品物性、产品方案和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油气处理流程和储运工艺流程,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提出安全、合理、经济、节能的管输方案。
4.2设计输量应根据设计委托书规定的输量或者项目开发规模确定。
4.3管道的年工作天数应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可按330d考虑。
4.4输油管道工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原油、凝析油一般物性(一般测定项目可参考附录A);
管道输送规模或输量要求:
上下游的压力、温度要求:
沿线自然环境条件,例如海管所处海城的气温、水温和泥温,海管路由高程数据,海管埋深。
4.5所采用的模拟计算软件应经工程实践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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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34-2021 海底输气管道工艺设计规范
ICS75.180.10
CCS E 94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34—2021
海底输气管道 工艺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ocess design of subsea gas pipeline
2021一11一16发布2022一02-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底输气管道的输送工艺设计 原则、设计内容和设计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海底输气管道的输送工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803一2009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海上生产平台管道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SY/T5922一2012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底输气管道subsea gas pipeline
用以输送气田的天然气和油田的伴生气且管道入口输送条件下输送介质为单一气相的海底管道。
3.2
冲蚀速度erosion velocity
引起管道内壁金属磨蚀的临界速度。
3.3
段塞流slug flow
管道中一段气柱、一段液柱交替出现的气液两相流动状态。
3.4
滞液量liquid holdup
管道在输送过程中滞留在管内的液体量。
3.5
水露点water dew point
气体在一定压力下析出第一滴水时的温度。
3.6
水合物抑制剂hydrate inhibitor
抑制水合物生成的化学添加剂。
注:一般可分为热力学抑制剂和低剂量水合物抑制剂。
4设计原则
4.1海底输气管道工艺设计应根据气源条件、输送距离、输量、流体物性、管道上下游要求,以及与已建管网的关系,对管道进行系统优化设计,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4.2设计输量应根据设计委托书规定的输量或者项目所需输送的实际输量确定。
4.3管道的年工作天数应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可按350d考虑。
4.4输气管道工艺设计至少应具备下列资料:
管道气体的组分(一般测定项目见附录A);
气源的数量、位置、供气量及其可变化范围气源的压力、温度及其变化范围;
沿线用户对供气压力、供气量及其变化的要求,当要求利用管道储气调峰时,应具备用户的用气特性曲线和数据;
沿线自然环境条件,如海底管道所处海域的气温、水温和泥温,管道路由高程数据,管道埋深。
4.5稳态和动态模拟的计算软件应经工程实践验证。
4.6海底输气管道工艺设计中应合理利用气源压力。
4.7当管道采用内壁减阻涂层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8输气管道应设置清管设施。
4.9输气管道应设有可靠的安全应急关断设施,输气管道宜在管道入口和管道出口设计泄压放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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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631-2021 油气输送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报警管理技术规范
ICS75.200
CCS E98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631—2021
油气输送管道 计算机控制系统 报警 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computer control system alarm management for oll /gas pipeltne
2021-11-16发布 2022-02-1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总则
1.0.1为了指导和规范油气输送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报警管理全生命周期工作,保障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报警管理。
1.0.3油气输送管道计算机控制系统报警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及缩略语
2.1术语
2.1.1报警alarm
通过声音和/或可视的方式向操作员指示需要及时响应的设备故障、过程偏差或其他异常情况。
2.1.2警告alert
当操作员预定义的操作条件已经达到某个值时,采用声和/或光提示操作员的方法。
2.1.3报警原则alarm philosophy
包含报警基本定义、规定和全生命周期流程的文件。
2.1.4报警合理化alarm rationalization
在报警原则指导下,报警的确定、设计、优先级选择及文档化的过程。
2.1.5报警系统alarm system
实现过程警告或报警功能的软硬件集合。
2.1.6报警组态alarm configuration
报警设定值、优先级、死区及延时时间的设置。
2.1.7报警事件alarm occurrence
包含声和/或光的报警指示,以及带有时间标签的电子记录。
2.1.8报警泛滥alarm flood
报警超过操作员可有效管理范围的情况。
2.1.9报警优先级alarm priority
根据报警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响应时间进行分级,表示报警重要性的差异。
2.1.10报警分类alarm class
按照报警属性及管理要求进行分组。
2.1.11报警死区alarm deadband
报警设定值上、下的一定范围,在此范围内报警输出不随过程值的变化而变化。
2.1.12报警设定值alarm setpoint
触发报警的模拟、离散状态阙值或逻辑条件。
2.1.13报警过滤alarm filtering
根据给定要素选择需要显示的报警记录的功能。
2.1.14诊断报警diagnostic alarm
对检测控制仪表或软硬件异常的报警。
2.1.15报警数据表master alarm database
合理化后的报警批准列表,以及报警属性和设置。
2.1.16滋扰报警nuisance alarm
发生过度、不必要或者在采取响应后无法恢复正常的报警。
2.1.17陈旧报警stale alarm
持续时间过长的报警。
2.1.18报警抑制alarm suppress
需要人工启动及恢复的禁止报警机制。
2.1.19报警搁置alarm shelve
一种特殊的报警抑制,是在预设置时间内暂时禁止报警的
机制,超出预设置时间后报警自动恢复,
2.1.20报警删除alarm decommission
从报警系统中删除一个或多个报警点的机制。
2.1.21延时报警alarm on-delay
在检测值持续超过报警值设定的时间后,才可触发的报警。
2.1.22延时清除alarm off-delay
在检测值持续低于报警值设定的时间后,才可取消的报警。
3报警原则、识别及合理化
3.1报警原则
3.1.1报警原则应是报警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基本文件,应涵盖已建和新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全生命周期过程见本规范附录A,报警原则文件见本规范附录B。
3.1.2参数的正常变化或无需操作员处理的情况,不应设置为报警。报警应实时、准确地反映设备或参数的异常变化,每个报警信息应唯一、及时和清晰
3.13报警应是控制系统中的一个功能,ASRS应与报警原则要求保持一致,应包含详细的报警系统功能需求。
3.1.4ASRS的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报警优先级;
2报警HMⅡ要求
3报警声和/或光形式
4报警汇总显示;
5报警搁置;
6报警抑制;
7报警配置,例如设定值、死区、延迟报警时间和延迟清除时间;
8报警日志;
9报警监控和评估;
10报警系统审计;
11高级报警需求。
3.15报警记录应能涵盖从报警触发到操作员处理完成的全过程。
4报警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报警设计应包括详细报警设计及HMⅡ设计。
4.1.2详细设计应依据工艺操作原理和工程经验进行。
4.1.3HMⅡ设计应包括报警显示和输出方式。
4.2报警详细设计
4.2.1报警点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模拟量报警点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报警的设定值应根据工艺要求及产生的后果来决定:
2)高高或低低报警宜作为相关联锁逻辑的输人值,
3)高高或低低报警应明显区别于高或低报警:
4)操作员对高高或低低报警的响应,应与高或低报警的响应明显不同;
5)变化率报警设定值应评估后使用。
2数字量报警点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输人或输出信号为正常的开或关状态时,应作为事件记录;
2)输入或输出信号状态发生非正常变化时,对于关键设备应设置报警。
3逻辑报警点可有一个或几个指定的报警,报警可通过逻辑运算结果进行触发。
4程序报警点应显示程序本身故障或失效诊断报警。
5综合报警点也称公共报警点。单个设备或系统报警过多,且无需操作员识别具体报警时,可用一个综合报警来提示操作员。操作员可根据需要果用其他方法获取具体报警信息。
4.2.2报警优先级应采用不同颜色和声音进行区分。
4.2.3报警状态的内容宜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1正常;
2未确认报警;
3恢复正常的未确认报警;
4已确认已恢复报警;
5已确认未恢复报警;
6搁置报警;
7抑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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