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G001:202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pdf
CNAS CNAS-CL01 -G0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 Application of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7月1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G001:2024 第1页共10页 前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 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 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代替CNAS-CL01-G001:2018《CNAS-CL01应用要求》.
CNAS于2014年首次制订CNAS-CL52:2014《CNAS-CL01应用要求》.
2018年针对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换版,本文件进行了换版并修改文件编号为CNAS- CL01-G001:2018.
本次换版主要根据实验室认可及评审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 的进行了修订.
2024年7月1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G001:2024 第2页其10页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 4通用要求 4.1.4实验室应在任何可能发生影响公正性的事件时持续不断的识别风险.
5结构要求 5.1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 体.
注:该实体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相关登记注册法规规定的其他实体.
a)实验室为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注册证明 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律实体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律实体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实验室为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时,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律实体注册 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e)实验室为注册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律 实体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5.2实验室的管理层中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 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
5.5a)当实验室所在的母体机构还从事实验室活动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应说 明母体机构所从事的其他活动与实验室活动之间的关系.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 件中不仅应明确实验室自身的组织结构,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组织结构并能 清晰表明实验室在母体机构中的位置,以及实验室和与其实验室活动相关的 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5.5e)实验室所设定的文件层级、类型、数量及详略程度应确保实验室活动实 施的一致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注: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规模、实验室活动类型特点、工作量的大小、 管理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人员的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不同 的特点,灵活制定文件.
6资源要求 6.2人员 6.2.2除非法律法规或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实验室人员 2024年7月1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G001:2024 第3页共10页 应满足以下要求: a)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实验室兼职.
b)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其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
如果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检测或校 准经历.
e)从事特定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如方法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的人员、 检测结果复核人员、从事人员监督和能力监控的人员在满足b)要求的基础上, 还应有3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d)授权签字人在满足b)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熟悉CNAS相关的认 可要求,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满足以下条件: 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博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注:授权签字人是经CNAS认可,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 证书的人员.
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实验室 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也可以不是全部认可范围,授权范围 应根据其实际技术能力确定.
6.2.5实验室应: e)对新进技术人员、新转岗人员和扩展新的技术活动的现有技术人员进 行培训.
实验室应识别对实验室人员的持续培训需求,对培训活动进行适当 安排,并保留培训记录.
结合人员能力的特点和其所从事实验室活动的风险,策划人员能力监 控的方式和频次,包括但不限于盲样测试、实验室内比对、能力验证和实验 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或报告以及考核等.
实验 室应分析监控结果,对监控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监控记录和评价记录.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实验室的设施应为实验室自有或租借的设施,实验室应拥有其全部使用 权和支配权.
如实验室租借设施,其租借期限应至少能够保证实验室在一个 认可周期(2年)内使用.
实验室应有充足的设施和场地实施实验室活动,包 括样品制备和储存空间:实验室应对相互干扰的设施、环境进行有效的隔离.
注1: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 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
注2:如果实验室仅租借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 况则允许租借.
2024年7月1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G001:2024 第4页共10页 6.4设备 6.4.1a)实验室配置的设备应在其申报认可的场所内(现场检测/校准及移动设 施情况除外),并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对于租借设备,设备的租借 期限应至少能够保证实验室在一个认可周期(2年)内使用,并具有完全、独 立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且租借期间不应与其他实验室共用.
b)有些设备,特别是化学分析中一些常用设备,通常是用标准物质来校 准,实验室应有充足的标准物质来对设备的预期使用范围进行校准.
6.4.3实验室应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管理,包括校准、维护和期间核查等.
实 验室应建立机制以提示对到期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核查.
注:因设备使用者最了解设备的使用状态,因此建议其参与设备管理.
6.4.4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重新投入使用前"通常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a)设备发生故障经修理后: b)设备脱离实验室的控制,返回后无法确定设备性能的状态时: c)设备被移动、拆装或调整,无法确定设备性能的状态时.
注1:多数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的验证仅需做功能性核查,仅在明确存 在影响设备的计量性能的情况时,才需要采用校准的方式来进行验证.
注2:依据校准结果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是实验室自身的工作,宜 由实验室来做出.
6.4.6应注意到并非实验室的每台设备都需要校准,实验室应评估该设备对结 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
对不需要校准的 设备,实验室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4.7对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应建立校准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该设备校准 的参数、预期测量范围、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校准周期等, 以便送校时向校准服务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6.4.10实验室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对于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设备,在技术上可行时,实验室应确定期间核查的 方法与周期,并保存核查记录.
注1:并不是设备均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判断设备是否需要期间核查 至少需考虑以下因素: 设备校准周期; 历次校准结果; 结果有效性监控的数据; 设备使用频率和性能稳定性; 设备维护情况; 2024年7月1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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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S06:2024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实验室认可方案.pdf
CNAS CNAS-CL01 -S06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 制度实验室认可 方案 AccreditationSchemeforTestLaboratoriesunder OIMLCertificationSystem(OIML-C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6月20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S06:2024 第1页共17页 前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Interm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简称OIML) 是协调全球法制计量规则一致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旨在使各经济体实施有效的、互 相兼容的、国际认可的法制计量基础设施,从而促使政府承担起促进贸易便利化、建 立互信和协调全球消费者保护水平的责任.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简称OIML-CS)是颁发、注册及使用计量器 具(包括计量器具的族、模块或模块的族)的OIML证书和相关OIML型式评价报告 的制度.
OIML-CS包括A类和B类.
证机构指定并经OIML-CS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负责依据相关计量器具的OIML 国际建议进行OIML型式试验,并出具OIML试验报告.
实验室在OIML-CS中发挥 重要作用,且要证明其运作符合ISO/IEC17025的要求.
对于加入B类的实验室,可 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证明其符合性:对于加入A类的实验室, 其符合性须通过同行评审或认可加以证明.
如果采用认可方式证明其符合性,认可机 构须为ISO/IEC17025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署成员 或者是ILAC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的签署成员.
OIML-CS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加强在法制计量领域的合作,更好地 开展OIML-CS框架下的实验室认可工作,ILAC与OIML于2018年联合制定发布了 《ILAC-OIML在法制计量领域的联合评审程序》(以下简称“联合评审程序”).
为了我国实验室在申请成为OIML-CS实验室时能充分利用认可结果,减少重复 评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根据联合评审程序制定本文件,提出了这 类实验室的认可方案.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
2024年6月20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S06:2024 第2页共17页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实验室认可方案 1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OIML发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在选择认可方式证明其能力时 的认可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JF2107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通用规则 ISO/IEC指南99国际计量学词汇基础和通用概念及相关术语(VIM) ( 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Metrology-Basic and General Concepts and Associated Terms (VIM)) ILAC-OIML在法制计量领域的联合评审程序(Joint ILAC-OIMLAssessment Procedure in the field of legal metrology) OIML B18OIML证书互认制度(OIML-CS)框架(Framework for theOIML Certification System(OIML-CS)) OIMLD30ISO/IEC17025在法制计量领域检测实验室评审中的应用指南(Guid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ISO/IEC 17025 to the assessment of Testing Laboratories involved in legal metrology) OIML PD-04 OIML 实验室评审和批准(Assessment and approval ofTest Laboratories) OIMLG19测量不确定度在法制计量领域合格评定判定中的作用(Theroleof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in conformity assessment decisions in legal metrology) 3术语和定义 ISO/IEC指南99(VIM)和OIMLB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方 便使用,列出以下术语和定义: 3.1OIML证书互认制度(OIMLCertificationSystem OIML-CS) 颁发、注册及使用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器具的族、模块或模块的族)的OIML 证书和相关OIML型式评价报告的制度.
该型式评价报告依据相关OIML国际建议的 要求出具.
[来源:OIMLB18:2022,3.27] 3.2OIML-CS管理委员会(OIML-CS Management Committee) 2024年6月20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S06:2024 第3页共17页 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组建的、管理OIML-CS的委员会.
[来源:OIMLB18:2022,3.17,有修改] 3.3OIML发证机构(OIMLIssuingAuthority) OIML-CS管理委员会批准的OIML成员国的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负责颁发A 类或B类的OIML证书和相应的OIML型式评价报告.
注:我国的OIML发证机构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来源:OIMLB18:2022,3.28,有修改] 3.4OIML国际建议(OIMLInternational Remendations) OIML主要之一,规定了某种计量器具需具备的计量特性以及检查其符合 性所需的方法和设备.
OIML成员国应最大可能地执行国际建议.
[来源:OIMLB18:2022,前言,有修改] 3.5OIML证书(OIMLCertificate) 由OIML发证机构颁发的型式检查证书,通过试验和评价证明某种计量器具或模 块的型式符合OIML国际建议的相关要求.
[来源:OIMLB18:2022,3.26] 3.6OIML-CS实验室(OIMLTestLaboratory) 我国也称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本文件简称实验室.
由OIML发证机构指定并由OIML-CS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对某种计量器具进行 部分或全部OIML试验的实验室.
注1:实验室可以是OIML发证机构的内部实验室、也可以是第三方实验室.
注2:OIML型式评价报告由OIML发证机构负责颁发,不由实验室颁发.
[来源:OIMLB18:2022,3.40,有修改] 3.7内部实验室(InternalTest Laboratory) OIML发证机构所在组织的一部分、由OIML发证机构指定的、并在其声明中登 记注册的实验室.
[来源:OIMLB18:2022,3.15,有修改] 3.8第三方实验室(Third-partyTestLaboratory) 由OIML发证机构指定并在其声明中登记注册的实验室,但独立于OIML发证机 构.
[来源:OIML B18:2022,3.42] 3.9发证机构声明(DeclarationofOIMLIssuingAuthority) 发证机构所签署的、表明其接受并遵守OIML-CS规则的文件.
声明中详细说明 了OIML证书所覆盖的计量器具范围及其依据的OIML国际建议.
3.10法制计量专家(LegalMetrologyExpert LME) 经OIML-CS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认可或同行评审的范围提供特定技术和计量 2024年6月20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CNAS-CL01-S06:2024 第4页共17页 专业知识的专家:法制计量专家是评审组成员.
[来源:OIMLB18:2022,3.16,有修改] 4认可方案 规则部分(R) R.1认可条件 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应按照CNAS-CL01(ISO/IEC17025)运作、满足CNAS 相关认可要求,并在申请前获得OIML发证机构的同意.
R.2认可模式 R.2.1实验室采用CNAS常规评审和与OIML联合评审相结合方式获得CNAS认可.
R.2.2对于申请CNAS认可的全部检测和校准能力,均应按照CNAS通用认可程序实 施常规评审.
R.2.3对于依据OIML国际建议开展检测且需获得OIML承认的能力,除CNAS常规 评审之外,还应按照OIML-CS的要求选择法制计量专家进行联合评审.
R.2.4对于已获OIML承认的能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联合评审每五年实施一次: 对除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外的实验室的联合评审每四年实施一次.
联合评审可与实 验室当年的CNAS复评一起进行.
R.2.5对于申请纳入OIML承认范围的能力,按实际需要进行联合评审.
R.3联合评审组 R.3.1CNAS按通用认可程序派出的评审专家与法制计量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组长 由CNAS指派具备能力的主任评审员担任.
注:组长应熟悉OIML-CS并具有良好的英文书写和沟通能力.
R.3.2法制计量专家的选择应满足《ILAC-OIML在法制计量领域的联合评审程序》 5.2条款的要求.
R.3.3组长全面负责联合评审组的工作,并及时与法制计量专家进行沟通.
R.4现场评审 联合评审时,评审组长依据CNAS相关要求、OIMLD30和我国法律法规进行评 审,其他国内评审员依据CNAS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法制计量专家依据ISO/IEC 17025、OIMLD30及相关的OIML国际建议进行评审.
R.5评审报告 联合评审时,CNAS评审报告由国内评审员完成,OIML评审报告(格式见附录 A)由评审组长和法制计量专家共同完成,并将副本提交CNAS.
准则部分(C) C.4公正性 C.4.1.5当发现任何可能影响OIML证书的过程存在公正性风险时,实验室应通知 2024年6月20日发布 202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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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8-A004:2024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CNAS CNAS-CL08 -A00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Accreditation CriteriafortheCompetenceofForensicUnits intheFieldofForensicMedicin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1页共6页 前言 法医学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人类学鉴定,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疾病及死亡原因等的鉴定, 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评价.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是CNAS 根据法医学鉴定领域的特点而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 准则》的相关条款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因此,本应用说明的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应 用说明此次修订,增加了开展虚拟解剖检验(使用户体影像学技术对损伤、疾病等情 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 使用,替代CNAS-CL08-A00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 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2页共6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范围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从事法医学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 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3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 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通用要求 4.1公正性 4.2保密性 4.2.1适用时,鉴定机构应在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权的政策和程序中体现对个 人隐私的保护,体现医学伦理.
4.3独立性 5结构要求 6资源要求 6.1总则 6.2人员 6.2.1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鉴定相关咨询意见的外部专家.
应对外部 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建立专家库.
鉴定 人应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应保留相关记录.
6.2.2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或相关医学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 能力.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3页共6页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连续从业5年(含)以上.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的授权签字人,需 连续从事虚拟解剖检验2年(含)以上,并完成虚拟解剖检验10例(含)以上.
监督员应熟悉本专业的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并具备本专业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2.5鉴定机构应保留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 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 有关法医学鉴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包括再培训记录: 从事虚拟解剖检验的鉴定人应具有虚拟解剖检验的专项培训经历: 一获得有关专业经验的记录,如在资深鉴定人(具有本鉴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或中级技术职称5年(含)以上)指导下从事法医学鉴定实际工作的经历及能力评价、 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从事技术性辅助工作的经历等: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有关专业能力考核、评价、授权的记录等.
6.2.7鉴定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鉴定人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医学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还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出庭作证能力的 训练.
6.2.8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技术工作的其他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 场见证.
结合工作岗位,现场见证内容应涉及(但不限于):鉴定的委托受理过程, 鉴定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操作与结果判断,影像学资料的阅读与结果判断,鉴定文书 制作.
鉴定机构临时聘用的技术支持人员应满足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要求,能按照管理 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护被鉴定者的隐私.
尸体解剖室和虚拟 解剖检验室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6.3.4d)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身)、(环境)设施安全和鉴定实施(过程)安全的 作业指导书.
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鉴定活动(如检验传染性疾病死亡者或高度腐败尸 体,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辐射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 鉴定人员发生伤害及职业性疾病的风险降至最低.
6.3.6鉴定机构应有妥善处理废弃检材/样本和有害废弃物的程序或制度.
6.4设备 6.4.4鉴定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设施和设备的持续适用性.
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人体 功能鉴定设备,若无法进行检定或校准,应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功能核查.
鉴定机构 应制定设备核查的计划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核查规范有效.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CNAS-CL08-A004:2024 第4页共6页 6.5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a)鉴定机构利用外部提供者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制备、医学影像学摄片以及进 行其他实验室检查或医学辅助检查的,应对外部提供者的技术能力和方法进行适用性 评价.
鉴定机构的病理组织学及医学影像学阅片能力不能委托外部服务.
7过程要求 7.1委托受理 7.1.1a)开展虚拟解剖检验应在委托受理中充分明确和文件化,并易于理解.
7.1.1f)应明确委托方确保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鉴定助理等安全进入案发、事故 等现场的责任.
7.1.4解决委托受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如检材(户体)保存期限和处理方式、鉴定 风险(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等.
7.1.7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鉴定相关方需进入户体解剖室等鉴定场所时,不得干扰 鉴定过程和影响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并遵守鉴定信息的保密要求.
7.1.9鉴定机构应有对委托方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病历、影像学资料、现场勘 查资料、调查访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进行审查、甄别的程序,若需要利用上述材料 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则应在鉴定文书中注明.
送检材料在鉴定前应获得 委托方的确认以消除疑义,送检材料的真伪需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应事先告知并确 认.
鉴定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
对送检材料的审查包括:数量、状态、保存情 况等,以及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信息.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7.2.1.3鉴定机构应有法医病理(含虚拟解剖检验)、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鉴定作业 指导书,确保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7.3抽样/取样 7.3.4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人类学鉴定中的取样过程若缺乏技术标准 的,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
7.4检材/样本的处置 7.4.2鉴定机构应确保检材/样本(被鉴定者、尸体、书证材料、影像学资料、组织器 官、蜡块、组织切片等)标识的唯一性.
7.4.3鉴定机构对委托方在办案过程中需强制鉴定的委托项目,而检材/样本又不符合 鉴定的条件,上述情况应在委托协议书和鉴定文书中明确说明.
7.4.4鉴定机构应有文件规定检材/样本(组织器官等生物检材)的保存期限,并有检 材/样本防止变质和安全处置的措施.
7.5记录/档案 2024年7月31日发布 2024年8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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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57:2019 落实IAF强制文件要求对代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控制的说明(2024第一次修订).pdf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57 :2019 第1页共6页 落实IAF 强制文件要求对代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CNAS 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控制的说明 1背景 国际认可论坛(IAF)制定了强制性文件IAFMD23《代表已获得认可管理体系 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控制的要求(IAFMD23参考译文见本文件 附录),CNAS作为IAF成员认可机构将落实IAFMD23文件要求.
IAFMD23的第1章及附件1提出了对该类实体控制过程中认证机构的义务及指 南.
CNAS在认可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业务活动中存在该类实体,并且对其控制未 满足IAFMD23第1章相关要求的,将作出如下处置: 1)不满足IAFMD23中1.1条对候选实体风险评估要求的,将认为认证机构未满 足CNAS-CC01中6.2.1条的要求,并开具不符合: 2)不满足IAFMD23中1.2条有关协议内容要求的(即1.2条中第i至ix项内容), 将认为认证机构未满足CNAS-CC01中7.5.1条的要求,并开具不符合: 3)不满足IAFMD23中1.2条有关认证机构应向认可机构报告实体运作范围、报 告认证机构与实体协议终止原因等情况的(即1.2条最后两段),将认为认证机构未 满足CNAS-RC03中5.1条的要求,并开具不符合: 4)不满足IAFMD23中1.3条有关认证机构对实体运作持续控制要求的,将认为 认证机构未满足CNAS-CC01中7.5.4条的要求,并开具不符合.
3CNAS履行IAFMD23中关于认可机构义务的安排 IAFMD23的第2章及附件2提出了对该类实体控制过程中有关认可机构的义务 安排及指南.
依据CNAS-RC05,代表认证机构开展认证业务的场所或实体不论其与认证机 构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如何,CNAS统一按照多场所认证机构策划和实施评审活动 (包括采用IAFMD23第2章及其附件2的内容),当实体或场所位于认证机构国外/ 境外时,CNAS实施认可活动还将同时纳入CNAS-RC07的要求.
附录:代表已获得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运作的实体的控制(IAFMD23参考译文)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修订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57:2019 第2页共6页 附录: 代表已获得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运作的实体的控制 (IAFMD23参考译文) 0.范围 本文件涉及那些并不是认证机构全部或部分拥有或被认证机构雇用的实体,同时 他们代表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和/或管理着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该实体可以位于认 证机构总部办公室相同或不同的国家,并且该实体可以是认证机构的代理、代表处、 特许经营或销售办公室,或者是与认证机构有合同关系的实施认证活动的实体.
规范性引用文件: 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ISO/IEC17021-1:2015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一部分:要求 1认证机构的义务 1.1对候选实体的风险评估 在签订任何协议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候选实体就其所在国家以及该实体将代表认 证机构在哪些国家运作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
如果发现无法被管理的不可接受的风 险,认证机构不应继续签订协议.
应考虑与公正性、能力、一致性、独立性有关的风险,以及认证机构计划让该实 体在哪个国家运作认证业务相关的当地风险水平(见附件1).
实体现有的认可状态 可以纳入考虑.
1.2制定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认证机构应与候选实体制定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包括但不仅限于: i)候选实体应符合适用的要求,包括:法规地位、公正性、能力要求、过程要求, 以及符合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与候选实体参与提供认证服务的程度相符.
该候选实体的运作应在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内,和/或其自身获得认可: 根据需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确定和实施额外的控制: i)该实体持续服从认证机构实施的审核.
该审核应包括该实体代表认证机构实 施的活动.
审核的频率及方法应基于风险评估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ii)对关键绩效指标(KPI)强制年度报告,包括IAFMD15“为提供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绩效指标的数据收集”中规定的指标: iv)必要时,提供由(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控制和监视的接口: v)由该实体提供活动的详细情况: vi)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修订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57:2019 第3页共6页 vi)提供资源、培训、持续专业发展: vii)知识产权与保护: ix)该实体在代表认证机构实施任何分包活动之前,应获得认证机构同意.
认证机构应向其认可机构报告已确定的实体的运作,以及他们运作的市场.
对终止协议的情况,认证机构应通知其认可机构终止的原因.
1.3实体的运作遵守适用要求、认证机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文件 在实体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服务的范围内,(认证机构)符合的适用认可要求延伸 到该实体.
认证机构应监视实体的持续绩效,包括依据认证机构管理体系相关的认可要求、 认证机构的管理文件、以及实体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服务的范围内适用的其他文件,对 实体的内审(包括见证审核,这可能包括现场、远程或结合方式的审核).
2认可机构义务 2.1认可机构对于实体的监视 当认可机构被告知认证机构将使用这样的实体时,认可机构应将该信息 (ISO/IEC17011的7.8.1)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并考虑ISO/IEC17011第8章的 要求可以寻求当地认可机构的信息输入.
一旦当地认可机构注意到被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实体在当地市场运作,当地认可 机构应予以识别,并将该信息与境外认可机构沟通.
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应根据ISO/IEC17011、IAFMD12“在多国参与活动的合 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评审”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文件来确定针对认证机构的实体的评 审方案:并且,如适宜应通知当地的认可机构.
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应将认证机构与实体之间因为欺诈或不道德行为终止协议 的情况通知当地认可机构.
2.2认可机构对实体运行的评审 认可机构应根据ISO/IEC17011和适用的IAF文件要求,确定认可周期内对每 个认证机构及其实体评审的频次.
可以由负面趋势(包括:要求由实体和认证机构识别并定期向认可机构报告的指 标)或市场,触发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开始对实体评审以调查特定情况.
例如: 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数量的突然变化: 如果实体实施审核,而很长一段时间(例如:整个认证周期)很少或没有提 出不符合: 对获认可认证的可信性引起质疑的情况: 来自获认证组织顾客或其他相关方的,指向对实体承担认证过程有效性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修订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57:2019 第4页共6页 的顾虑: 负面公共信息:即媒体组织提出的与特定技术领域有关的特定产品、组织或 实体的问题,社交媒体网站识别的问题,非政府组织(NGO)提出的与获认 可认证绩效有关的特定负面: 监管机构介入,或来自监管机构的负面: 在认可机构进行见证评审过程中,实体发现客户存在系统性问题和顾虑,同 时这些发现并没有在以前对相同客户的审核中被记录(特别是由相同审核组/ 审核员实施的): 监管要求没有被充分审核的证据,特别是在监管敏感的管理体系(例如: FSMS,EMS或OHSMS),特别是存在对人身健康或安全有直接影响的.
注:附件2可以用来帮助对这类情况调查.
实体出现绩效低下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由后述情况触发:当地认可机构、监管 机构或其他相关方的、不充分的运行保持记录、对当地员工培训和评价无效等), 认可机构可能需要变更对认证机构的评审方案,例如:策划额外的特殊评审(可能包 括现场、远程或结合方式的评审).
与绩效低下实体有关的信息应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并且任何需要合作的后续措 施与认证机构取得一致.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修订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57:2019 第5页共6页 附件1: 风险评估过程中可检查的要素 (资料性) 风险评估过程中可检查的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权和者及其关系(业务和其他的): 相关业务,包括与咨询公司的关系: 者和实体的犯罪记录记录清白: 一与行政管理机构、违规、法令、禁令、税务记录、社会安全记录有关的 潜在问题: 一以前与其他认证机构的关系,如果有,目前状况,终止关系的原因: 一有记录的雇员人数,包括外部资源: 一审核员的能力范围、审核员档案,当前的合同: 一财务稳定性.
注:当地认可机构可以是信息的来源之一.
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修订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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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68:2024《关于GB 12693-2023和GB 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pdf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8 :2024 第1页其5页 关于GB12693-2023 和GB23790-2023认证标 CNAS 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 1背景 6号公告的形式新发布了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其中,《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12693-2023)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 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的修订,规定了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 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23)是对《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的修订,规定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CNAS根据上述公告要求,组织实施认证标准换版(即GB12693-2023代 替GB12693-2010,GB23790-2023代替GB23790-2010)引起的认可转换工 作.
注: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旧版认证标 准指GB12693-2010和GB23790-2010 2转换说明的目的和范围 转换说明旨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要求,指导良 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有序完成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 换版引起的认可转换.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覆盖了《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O1)中GMP专 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3转换依据 转换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6号 公告的要求制定.
4转换期 CNAS在GMP领域实施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过渡期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至 2024年9月6日结束.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8:2024 第2页共5页 5认可转换准备 5.1CNAS完成认可转换的准备 在认可转换开始前,CNAS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可以接受GMP认证机构的转换 申请,组织开展认可转换相关工作.
5.2认证机构的转换计划的制定 认证机构应针对从事的GMP认证业务制定认证标准换版的整体转换计划.
转换 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对认证标准修订内容变化的分析识别,以及标准内容变化对机构认证活动的 影响分析,如:对机构过程或文件化信息的调整需求: 2)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见CNAS-CC01附录A)依据新版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 动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评价: 注:基于CNAS对标准修订变化内容的研究,仅通过“材料自学对内容了 解性的书面考试”的方式不足以证明全部审核人员能够达到对新版标准一致 理解和正确使用的水平;而由对新版标准进行跟踪研究并有深入理解的人员 实施的、注重对新服标准的理解和应用性且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并配合完 成相应的评价可以为审核人员整体的转换评价提供信心.
3)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的安排,如:机构依据新版认证标准开 展认证的时间安排,对获证客户实施认证转换的工作程序等: 4)在过渡期内仍然依据旧版标准保持或颁发认证的安排及相关要求,如:原有 客户依据旧版标准保持认证的安排,依据旧版标准颁发初次或再认证证书有 效期设定要求等: 5)与获证客户和潜在认证客户就认证标准变更引发相关安排的信息沟通: 6)考虑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安排,如:考虑与机构相关的行政审批资格、与审 核人员相关的注册要求等合规性要求的安排.
认证机构制定的转换计划中,应考虑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完成时限,保证机构 在具备能力并满足标准要求后开展依据新版标准的认证工作,并应确保最迟在转换截 止期结束前完成旧版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
5.3认证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 GMP认证机构的转换计划覆盖上述5.2中内容,并按计划实施各项活动.
认证机构依据转换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可能对转换计划调整后确定的活 动)应足以确保认证机构具备能力并按照新版标准要求实施认证.
6认可转换实施过程 6.1认可转换申请 已获认可的GMP认证机构在按照上述5.2制定转换计划,并按照5.3进行了必要转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8:2024 第3页其5页 换活动的基础上,可向CNAS申请GMP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
GMP认证机构申请认可转换时,请填写附表的内容并与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提 供CNAS.
认证机构填报附表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时,需提供电子版.
相应的证明 材料至少包括: 1)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准换版的转换计划: 2)通过标准修订的差异分析,确定标准修订对认证机构运行过程和能力需求的 影响分析: 3)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培训和评价计划: 4)对现有客户认证转换的工作安排、对新认证客户实施认证的工作安排、在过 渡期内保持或新颁发旧版认证证书的安排,以及过渡期内相应认证文件中认 可标识使用的安排: 5)向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说明转换期内认证机构相关政策和安排的通知或沟通 记录: 6)针对认证标准转换,认证机构自身的文件修订调整情况: 7)已完成培训评价活动的证明材料,及经评价认证职能人员的能力证明材料: 8)根据具体评审需要,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6.2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自2024年5月1日起,CNAS接受认证机构提出的转换申请,为了确保认可转换 工作的完成,获认可的GMP认证机构最迟宜在2024年6月15日前提出转换申请.
CNAS安排专项认可转换.
CNAS接受认证机构按照上述6.1提出的专项认可转换申请,在受理转换申请后 将实施转换评审并做出转换评审结论.
6.3转换评审结论与输出 6.3.1在转换评审过程中如有构成不符合的评审发现,CNAS将出具不符合,在1个 过”的结论.
6.3.2对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认证机构,可以在自身调整或补充完成相关转换工作 后重新申请转换.
6.3.3对转换评审通过的认证机构,CNAS将换发对应的认可证书附件.
6.3.4完成转换评审并获得更新的认可证书附件,证明认证机构针对标准换版进行 的策划准备和实施的转换活动能够保证其具备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的能力.
认 证机构应在满足相关法规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开展依据新版标准的认证活动.
6.3.5认证机构的认可转换通过后,可在依据新版标准颁发的认证文件中使用认可 标识,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应满足CNAS-R01等相关要求.
6.4后续评审等相关安排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8:2024 第4页其5页 6.4.1认可转换后的例行评审 对已完成认可转换的认证机构实施的后续评审中,CNAS将关注: 1)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 2)认证标准新增或变化的要求在认证工作中的实施情况(包括必要时发生调整 的工作流程、文件程序的应用): 3)是否确保安排经过认证机构评价的人员实施审核等认证职能: 4)对依据旧版标准实施认证的相关安排和实施情况等.
6.4.2认可转换后的见证评审 在机构完成认可转换后,根据CNAS见证评审安排,针对GMP专项认可制度将依 据新版认证标准实施见证评审.
CNAS在对新版认证标准的见证评审中将关注: 1)依据新版认证标准策划和实施审核是否符合按新版标准认证的要求: 2)被见证审核人员的能力和审核活动是否达到按新版标准认证的要求.
6.5认证活动不满足新版标准要求的处置 对已完成转换并换发认可证书附件的认证机构,由于未实施转换计划等原因造成 其人员能力或认证过程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将构成不符合,并可能影响到认证机构的 认可资格.
例如:在过渡期内,已完成认可转换的认证机构安排未经评价满足能力要 求的审核人员开展依据新版标准的审核活动的,将认为其审核策划与实施存在严重偏 差,CNAS可依据CNAS-RC02的相关要求暂停机构在该领域的认可资格.
6.6转换期内认证机构依据旧版标准实施认证的安排 在转换期内,认证机构颁发或换发的依据旧版标准的认证文件,其认证有效期不 应超过2024年9月6日(即旧版认证标准的转换截止期).
在转换期截止前,认证机构应确保依据旧版标准颁发的认证文件完成转换, 并告知客户在转换期截止前无法完成转换可能导致的影响.
6.7转换评审的工作量和认可转换费用 GMP专项认可制度的标准换版专项转换评审按照1个评审人天计算工作量,转换 评审的全部认可转换费用按1个评审人天收取.
7转换期截止后安排 至2024年9月6日,未完成新版认证标准转换认可的GMP认证机构,其相应GMP 认可资格将被暂停.
8转换期内的新认可申请 8.2.1自本文件发布起,CNAS将不再接受依据旧版认证标准的认可申请.
8.2.2自2024年5月1日起CNAS接受尚未获得认可的GMP认证机构提出依据 新版认证标准实施认证的认可申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8:2024 第5页共5页 8.2.3对本文件发布前新申请认可的GMP认证机构,CNAS可以仍实施对旧版认证 标准的认可,并请认证机构在转换期内申请完成认可转换:或者,请认证机构补充完 成相应的准备工作,CNAS于2024年5月1日后实施对新版认证标准的认可.
附表: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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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68:2024《关于GB 12693-2023和GB 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附表.docx
GB12693-2023 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 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良好生产规范 (GMP) 认证制度: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口申请专项评审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标准换版组织实施了相 应的转换工作.
按照转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等相关 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 供补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二)转换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号) CNAS填写 1认证机构对转换的策划 1.1 转换计划应考虑覆盖认 口根据标准修订差异分析,进行机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可说明CNAS-EC-068 中 构过程与文件程序调整的需求分析 资料中位置: 其他: 5.2所述内容 口不满足: 其他: 口人员能力需求的变化分析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 口新版标准认证的实施安排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过渡期内旧版标准认证的实施安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排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 口与客户沟通认证转换安排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对转换计划的补充或调整(必要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时作)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 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号) CNAS填写 1.2 识别标准换版对机构运 对机构认证工作过程的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作的影响分析: 口需要机构对文件程序调整 资料中位置: 其他: 1)标准修订对机构认证 口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口不满足: 工作过程的影响分析 其他: 2)标准修订对人员能力 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能力要求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口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需求的影响分析 口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其他: 口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认证机构转换实施的工作内容 2.1 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培 口人员的培训和评价计划覆盖各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训和评价安排 认证职能人员:培训评价时间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与认证实施安排一致, 口不满足: 其他: 口培训计划内容充分适宜: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培训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培训日期: (请逐项核对,注明培训计划内容与资料对照) 口不满足: -培训材料(如:拟用PPT 其他: 等): --培训学时: 培训选择教师的能力要求.
口人员能力评价的安排: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评价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一评价完成时限.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培训评价安排(如有)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号) CNAS填写 2.2 对获证客户认证转换的 规定了机构对认证客户的转换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安排 安排,包括转换认证的时间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转换审核的实施方式、参与转换活 口不满足: 动的人员要求、转换工作截止期限 其他: 等 口已告知客户与其有关的转换安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排,如:认证转换的申请、转换审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核内容、工作量、时间等具体安排 口不满足: 或工作原则 其他: 2.3 对新认证客户实施新版 口规定了实施新版标准认证的安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标准认证的安排 排.
包括受理、实施审核的时间等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已将机构实施新版标准认证的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安排告知现有新认证客户或潜在客 中系 其他: 户 口不满足: 其他: 2.4 对过渡期内向客户新颁 规定了过渡期内新颁发旧版标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发旧版标准认证(包括 准认证以及保持旧版认证的安排和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及 限制,如:新颁发旧版标准认证的 保持旧版认证的安排 有效期不应超过转换截止期等 其他: 已将过渡期内颁发和保持旧版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认证的安排和限制告知客户,并说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明过波期截止后认证失效可能对客 户造成的影响 口满足: 其他: 2.5 对过渡期内认可标识使 口规定了过渡期内认证文件中使 对应资料: 用的安排 用认可标识的要求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已向客户或潜在客户告知认证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标准转换期间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其他: 口不满足: GB12693-2023和GB237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号) CNAS填写 2.6 认证机构认证与审核活 口需要修订文件并已按计划进行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动相关程序和文件调整 口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7 有关合规性要求的安排 口考虑了审核员注册等合规性要求 对应资料: 口满足: 的安排(如适用)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8 其他 口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转换工 对应资料: 口满足: 作的调整或补充等(如有请注明)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3已完成的转换工作信息 3.1 已完成的人员培训和评 口已完成的培训评价工作的信息, 对应资料: 口满足: 价信息 包括:培训日期、人员、学时、培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训内容大纲/PPT等、教师能力说 口不满足: 明材料:人员评价方式,评价证明 其他: 材料等. 口已通过培训和评价的人员名单 (注明所承担的认证职能) 口提供至少2名审核员的培训和评 对应资料: 口满足: 价记录及能力证明材料: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提供至少1名认证决定人员的培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训评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提供至少1名从事申请评审、审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核方案管理、审核组选派、审核时 资料中位置: 其他: 间测算、人员能力评价等职能的人 口不满足: 员培训评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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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69:2024 《GB/T 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附表.docx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23) 认证制度: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口申请专项评审 口申请结合例行认可保持实施转换 请注明结合实施例行评审的年度/时间: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GB/T29490-2023标准换版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转换工作.
按照 转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GB/T29490-2023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等相关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 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供 补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二)转换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CNAS璜写 1认证机构对转换的策划 1.1 转换安排应考虑覆盖认可口家 获得GB/T29490-2023标对应资料: 满足: 说明CNAS-EC-069 中4.2准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所述内容 口不满足: 其他: 口根据认证标准修订差异分 对应资料: 满足: 析,进行机构过程与文件程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调整的需求分析(必要时,包 不满足: 括认证机构IT系统的调整需 其他: 求) 口人员能力需求的变化分析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新版标准认证的实施安排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过渡期内旧版标准认证的 对应资料: 满足: 实施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口与客户沟通认证转换安排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口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2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 CNAS筑鸢 口不满足: 其他: 1.2 识别认证标准换版对机 对机构认证工作过程的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构运作的影响分析: 需要机构对文件程序调整 资料中位置: 其他: 1)认证标准修订对机构 口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不满足: 认证工作过程的影响分 其他: 析 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能力要求 对应资料: 满足: 2)认证标准修订对人员 影响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能力需求的影响分析 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口不满足: 口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其他: 口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认证机构转换实施的工作内容 2.1 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培 口人员的培训和评价计划覆 对应资料: 满足: 训和评价安排 盖各认证职能人员:培训评价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时间安排与认证实施安排一 口不满足: 致.
其他: 口培训计划内容充分适宜: 对应资料: 满足: 一培训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一培训日期: (请逐项核对,注明培训计划内容与资料对口不满足: ( 其他: 培训学时: 一培训所选教师的能力.
口人员能力评价的安排: 对应资料: 满足: 一评价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评价完成时限.
口不满足: 其他: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 CNAS驾 口其他培训评价安排(如有)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2.2 对获证客户认证转换的 口规定了机构对认证客户的转对应资料: 满足: 安排 换安排,包括转换认证的时间安资料中位置: 其他: 排、转换审核的实施方式、参与 口不满足: 转换活动的人员要求、转换工作 其他: 截止期限等 口已告知客户与其有关的转换对应资料: 满足: 安排,如:认证转换的申请、转资料中位置: 其他: 换审核内容、工作量、时间等具 口不满足: 体安排或工作原则 其他: 2.3 对新认证客户实施新版 口规定了实施新版标准认证的 对应资料: 满足: 标准认证的安排 安排.
包括受理、实施审核的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时间等 不满足: 其他: 口已将机构实施新版标准认证 对应资料: 满足: 的安排告知现有新认证客户或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潜在客户 不满足: 其他: 2.4 对过渡期内向客户新颁 对应资料: 满足: 发旧版标准认证(包括初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次认证和再认证)及保持 口不满足: 旧版认证的安排 其他: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 CNAS筑驾 2.5 对过渡期内认可标识使 口规定了过渡期内认证文件 对应资料: 满足: 用的安排 中使用认可标识的要求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只不满足: 其他: 口已向客户或潜在客户告知 对应资料: 满足: 认证标准转换期间认可标识的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使用要求 不满足: 其他: 2.6 认证机构认证与审核活 口需要修订文件并已按计划进对应资料: 满足: 动相关程序和文件调整 行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只不满足: 其他: 2.7 有关合规性要求的安排 口考虑了审核员注册等合规 对应资料: 其他: 满足: 性要求的安排 资料中位置: 只不满足: 其他: 2.8 其他 口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转换工作的调整或补充等(如 资料中位置: 其他: 有请注明) 不满足: 其他: 3已完成的转换工作信息 3. 1 已完成的人员培训和评 口已完成的培训评工作的信对应资料: 息,包括:培训日期、人员、学资料中位置: 满足: 价信息 其他: 时、培训内容大纲/PPT等、教 口不满足: 师能力证明材料:评价方式,评 其他: 价证明材料等.
口已通过培训和评价的人员名 单(注明所承担的认证职能) 口提供至少2名审核员的 对应资料: 满足: 5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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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69:2024 《关于GB/T 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pdf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9 :2024 第1页共4页 关于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 CNAS 转换说明 1背景 1.1GB/T29490-202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 GB/T29490-202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于2023年08月06 日发布,该标准代替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
可从中国标准服务网(.cssn.net.cn)购买GB/T29490-2023.
1.2我国认证标准转换的相关要求 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2023年第 27号公告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标准换版有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了新版标准转换期的过渡安 排和依据新旧标准在过渡期内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CNAS根据上述公告要求,组织实施认证标准换版(即GB/T29490-2023代替 GB/T29490-2013)引起的认可转换工作.
注: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是指GB/T29490-2023,旧版认证标准是指GB/T 294902013.
2目的和范围 本转换说明用于指导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认证机构开展GB/T29490-2023 认证标准换版引起的认可转换活动.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涉及《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O1)中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IPMS)认证机构专项认可制度.
3转换期 活动 时间要求 认可机构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 认可机构受理仅按照新版标准申请认可 2023年第27号公告发布后的第6 个月起,即2024年6月1日开始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 认可机构开始受理转换认可申请 2023年第27号公告发布后的第6 个月起,即2024年6月1日开始 认可机构不再受理仅按旧版标准申请认可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6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9:2024 第2页共4页 认可机构不再受理依据旧版标准的扩大认可 范围的申请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 认可机构完成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转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第27号公告中转换期前半 换工作 年,即2025年6月30日 认可机构开始受理仅按照新版标准的认可扩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第27号公告发布后的第6 大范围的申请 个月起,即2024年6月1日开始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依据旧版标准的初审/再 认证 2025年1月1日 认证机构完成旧版标准获证客户的认证 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 转换活动 2023年第27号公告中转换期截止 日,即2025年12月31日 认证机构可以颁发新版且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机构认可转换或新版认可评 的认证证书 审通过后 4认可转换准备 4.1CNAS的认可准备 2024年6月1日前,CNAS完成本次转换的相关准备工作.
4.2认证机构的转换计划 应针对GB/T29490-202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转换计划, 转换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构认证活动的影响分析,如:对机构过程或文件化信息的调整需求.
2)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见CNAS-CC01附录A)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进 行必要的培训和评价.
3)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认证活动的安排,如:认证机构依据新版标准 开展认证的时间安排,对获证客户实施认证转换的工作程序等.
4)在转换期间及转换期结束后认证机构对颁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 安排,包括:认证机构如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仍然依据旧版标准颁发认证证书, 应规定相关安排及要求:认证机构还应规定在认证客户完成认证转换前对旧版认 证证书保持的相关安排与要求(如:原有客户依据旧版标准保持认证的安排,依 据旧版标准颁发初次或再认证证书的特定要求等,包括认证证书中认可标识的使 用要求).
5)与获证客户和潜在认证客户就认证标准变更引发相关安排的信息沟通.
6)适用时,考虑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安排,如:考虑与认证机构相关的行政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6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9:2024 第3页共4页 审批资格、与审核人员相关的注册要求等合规性要求的安排.
认证机构制定的转换计划中,应考虑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完成时限,保证 认证机构在具备能力后开展依据新版标准的认证工作.
4.3认证机构转换安排的实施 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转换安排(见4.2)实施各项活动.
认证机构依据转 换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可能对转换安排调整后确定的活动)应足以确保认 证机构具备能力并按照新版标准要求实施认证.
5认可转换实施过程 5.1认可转换申请 5.1.1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按照上述4.2制定转换安排,并按照4.3进行了必要转 换活动的基础上,可向CNAS申请认可转换.
5.1.2自2024年6月1日起CNAS既接受认证机构提出的专项认可转换申请(技术 文件评审),也接受认证机构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进行认可转换的申请.
申请结合例行评审实施转换评审时,认证机构需提出转换申请并与CNAS联系 确定相关事宜,以便安排评审组实施转换评价.
注:认证机构在确定采取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实施转换时,需适当考虑完成例行 评审各项活动所需的总体时间,以确保在认可转换截止期前完成转换.
5.1.3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转换时,需填写附表《GB/T29490-2023认证 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并与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供CNAS.
认证机 构填报的附表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时,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5.2认可转换评审 自2024年6月1日起,CNAS接受认证机构提出的转换申请.
在认可转换期内, CNAS以办公室评审方式实施转换评审,可安排专项评审进行或结合例行办公室评 审进行,两种方式所评价的内容一致,具体转换评审方式由认证机构根据自身需 求选取.
原则上,本次认可转换不安排见证评审.
为确保在转换期结束前完成转换工作,认证机构最迟宜在2025年1月1日之 前提出转换申请.
对于机构申请结合例行评审实施的转换评审,认证机构也需按照上述5.1提 出的要求在例行评审前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安排评审组实施转换评价.
5.2.1CNAS转换评审中将关注: 1)转换计划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 2)新版认证标准新增或变化的要求在认证工作中的实施情况(包括必要时发 生调整的工作流程和文件程序的应用): 3)是否确保安排经过认证机构评价合格后的人员实施审核等认证职能: 4)对依据旧版认证标准实施认证的相关安排和实施情况等.
5.2.2结合例行评审实施的转换评审,其转换评审结论将与例行评审结论同时产生.
5.3转换评审结论与输出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6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69:2024 第4页共4页 5.3.1在认可转换评审过程中如有构成不符合的评审发现,CNAS将出具不符合, 在1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验证.
认可转换评审将产生“转换评审通过”或“转换 评审不予通过”的结论.
5.3.2对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认证机构,可以在自身调整或补充完成相关转换工作 后重新申请转换.
5.3.3对转换评审通过的认证机构,CNAS将换发对应的认可证书附件.
对申请结 合例行办公室评审一并实施转换的认证机构,CNAS将在同时完成认证机构例行评 审和转换评审的结论后换发认可证书附件.
5.4认可标识的使用 在认可转换通过前,依据新版认证标准颁发/换发的认证证书不应带有CNAS 认可标识.
认证机构在认可转换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 局2023年第27号公告要求为获证组织进行认证转换,并换发带有认可标识的新 版认证证书.
2025年12月31日转换期截止前,已完成转换的认证机构如按照公 告要求继续依据旧版认证标准实施并颁发的认证,仍可以带有CNAS认可标识.
5.5转换评审的工作量和认可转换费用 对专项转换评审及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实施的转换评审,按照1个评审人天 计算工作量,相应的认可转换费用也按照1个评审人天收取.
6其他 6.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CNAS不再受理依据旧版认证标准的初次认可申请.
在 本文件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初次认可申请,CNAS将按照正常程序完成相应认可活动, 并请认证机构在转换期内完成认可转换.
6.2自2024年6月1日起,CNAS将接受依据GB/T29490-2023实施认证的认可申 请.
6.3对于未按期完成认可转换的认证机构,CNAS将按照有关认可规范要求对其相 应的认可资格做出处置.
附表: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24年6月1日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GB/T29490-2023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认证制度: 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23)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口申请专项评审 口 1申请结合例行认可保持实施转换 请注明结合实施例行评审的年度/时间: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GB/T29490-2023标准换版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转换工作.
按照转 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GB/T29490-2023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等相关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 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供补 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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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70:2024《关于CNAS-CC170和SC170认可规范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pdf
认可 说明 编号:CNAS-EC-070 :2024 第1页共10页 关于CNAS-CC170和CNAS-SC170认可规范换 CNAS 版的转换说明 1背景 1.1ISO发布ISO/IEC27006-1:2024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24年3月发布了ISO/IEC27006-1:2024《信息安 全、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通 用》,该标准代替了ISO/IEC27006:2015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可从ISO网站(.iso.org/store.html)或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 (.sacinfo.cn/)购买ISO/IEC27006-1:2024.
1.2IAF发布IAFMD29:2024 国际认可论坛(IAF)在2024年5月发布了IAFMD29:2024(ISO/IEC 27006-1:2024转换要求》(第1版).
该文件识别了ISO/IEC27006-1:2024的主要变 化及影响,提出了本次转换周期,并规定了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实施转换过程的具体 要求.
IAF MD29可从IAF网站下载:(iaf.nu/en/iaf-documents/?catid=7).
1.3CNAS发布CNAS-CC170:2024和CNAS-SC170:2024 为落实IAF-MD29的相关要求,CNAS按照等同采用ISO/IEC27006-1:2024的原则, 发布了CNAS-CC170:202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以取代 CNAS-CC170:2015.
此外,CNAS根据CNAS-CC170:2024以及ISMS认可经验总结,修订 并发布了CNAS-SC170:2024《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以取代 CNAS-SC170 : 2017.
注: 1)附录1和附录2分别提供了CNAS-CC170:2024与CNAS-CC170:2015、 CNAS-SC170:2024与CNAS-SC170:2017的条款对照关系.
2)以上规范文件将于2024年9月30日实施,后文中“新版认可规范”代指 和CNASSC170:2017.
2目的和范围 本转换说明用于指导开展CNAS-CC170:2024和CNAS-SC170:2024的转换活 动.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3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70:2024 第2页共10页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涉及《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O1)中信息安全 管理体系(ISMS)专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F MD29:2024 ISO/IEC27006-1:2024转换要求 4转换期 根据IAFMD29:2024第3章规定的要求,结合CNAS相关工作,转换期如下: 活动 截止日期 认可机构 认可机构开始接 CNAS自2024年9月30日起接受机构认可转换申请.
受认可转换申请 认可机构依据新 自新版认可规范文件发布之日起,CNAS不再受理依据旧版认 版认可规范实施 可规范的初次认可申请或扩大ISMS认可资格申请.
初次认可或扩大 ISMS认可资格评 认可机构完成对 不晚于ISO/IEC27006-1:2024发布月份最后一天起24个月,即 认证机构的转换 2026年3月31日: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不再依 认证机构获得新版认可规范的认可后,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和再 据旧版认可规范 认证审核中依据新版认可规范实施审核.
实施初次认证审 核和再认证审核 认证机构完成对 ISO/IEC27006-1:2024发布月份最后一天起24个月,即2026 获证客户的转换 年3月31日; 不晚于 5认可转换准备 5.1CNAS的认可转换准备 2024年9月30日前,CNAS完成本次转换的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3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70:2024 第3页共10页 5.2认证机构的转换安排 5.2.1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要求策划转换安排,转换安排应满足IAFMD29:2024的 4.2条款的要求,即: 活动是 备注 / 否 认证 是 1)根据认可机构的要求,对拟提交给认可机构的转换安排进行策划和 机构 准备,并根据设定的日期做好应用认可规范新要求的准备.
的安 2)完成差距分析 排 3)制定转换计划,转换计划应关注以下事项: 识别新旧版本认可规范之间的变化.
认证机构需要考虑进行变更 的常见过程可能包括销售/报价、审核过程、认证文件、能力管理 和与现有获证客户的沟通.
分析认可规范的变化对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和过程的影响,并识别 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与新版认可规范的符合性.
例如,管理体 系、文件和适用时,IT工具.
4)监视本次转换所需变更的证据,并验证这些变更得到持续实施.
5)确保受变更影响的相关人员对新版认可规范和转换过程具备能力.
人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员、复核审核报告的人员、认证决定 人员、申请评审人员和审核方案策划人员.
6)鼓励认证机构尽早策划实施所需的措施.
注:表中的“是”表示认证机构需要完成相关活动,并满足“备注”栏中的要求.
5.2.2认证机构转换安排应明确依据CNAS-CC170:2024(ISO/IEC27006-1:2024, IDT)开展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的日期,并证实其合理性.
5.2.3认证机构的转换计划应考虑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限,应确保在接受CNAS转换评 审时认证机构的运作能够满足新版认可规范的要求.
5.2.4CNAS-CC170:2024中修改了确定审核时间的要求,这可能导致认证机构和其 获证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做出调整.
6认可转换实施过程 6.1认可转换申请 6.1.1自2024年9月30日起,CNAS接受已认可的ISMS认证机构的转换申请.
1)申请专项认可转换时,CNAS通常将在受理转换申请后两个月内完成转换评 审并形成转换评审结论.
注:单独申请专项认可转换时,应避免与例行评审并行进行.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3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70:2024 第4页其10页 以便安排评审组实施转换评价.
通常情况下,结合例行评审实施的转换评审, 其转换评审结论将与例行评审结论同时产生.
注:认证机构在确定采取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实施转换时,需适当考虑完成例行 评审各项活动所需的总体时间,以确保在认可转换截止期前完成转换.
6.1.2无论采取何种转换方式,已认可的认证机构均需填写附表《CNAS-CC170和 认证机构填报的附表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时,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6.2认可转换评审方法 IAFMD29:2024中4.1条中有关转换评审方法的内容适用,即: 活动 是/否 备注 文件评审 否 技术性文件评审 是 审查认证机构的差距分析、转换计划/实施计划、与 认证机构相应变更有关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实施证据) 和认可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信息.
转换是否需要额 是 至少1.0人日,以确认认证机构是否满足转换要求.
外的时间?
在认证机构的总 适用时 如果认可机构通过技术性文件评审能够审查认证机 部实施技术性文 构针对转换所需进行的变更及其实施情况,则不需要安 件评审(现场或 排对认证机构总部的办公室评审:否则,需要进行办公 远程) 室评审.
见证评审 否 认可机构的转换 是 当已识别的问题已经得到适当解决且已证实了 决定 认证机构的能力时,认可机构应作出与新版认可规范转 换的认可决定.
注:表中“是”表示本次转换评审需实施相关活动并满足“备注”栏中的要求,“否” 表示本次转换评审不需要实施相应活动.
6.3转换评审结论与输出 在转换评审过程中可能需要认证机构补充提交评审资料,认可转换评审将产生 “转换评审通过”或“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结论.
1)对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认证机构,可以在自身调整或补充完成相关转换工作 后重新申请转换.
2)对转换评审通过的认证机构,CNAS将换发该领域认可证书附件.
6.4转换评审完成后的认可评审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3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70:2024 第5页共10页 6.4.1在认证机构的转换安排全部完成之后,CNAS在后续认可评审中验证认证机构转 换安排的实施情况.
6.4.2通过转换评审之后,CNAS所策划的见证评审将选取按照新版认可规范实施的 认证审核项目.
7其他 7.1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CNAS不再受理依据旧版认可规范的初次认可申请.
在本 文件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初次认可申请,CNAS将按照正常程序完成相应认可活动,认 证机构在转换期内完成认可转换.
7.2在转换期内,原则上仅接受完成认可转换后机构提出的扩大ISMS认可业务范围 申请,鼓励认证机构尽早完成认可转换准备,并向CNAS提出认可转换申请.
7.3对转换期内尚未申请或尚未完成认可转换的认证机构,CNAS在评审中将关注认 证机构转换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向认证机构说明不能按时完成转换工作对认可资格的 影响.
7.4自2026年3月31日起,未完成本次转换的认证机构,CNAS将按照有关认可规范 要求对其相应的认可资格做出处置.
附录ACNAS-CC170:2024与CNAS-CC170:2015对照关系 附录BCNAS-SC170:2024与CNAS-SC170:2017对照关系 附表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2024年09月30日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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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70:2024《关于CNAS-CC170和SC170认可规范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附表-申请评价表.docx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 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附表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与转换工作承诺: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27001) 认证制度: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口申请专项评审 口申请结合例行认可保持实施转换 请注明结合实施例行评审的年度/时间: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CNAS-CC170:2024 和CNAS-SC170:2024换版组织实施了 相应的转换工作.
按照转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CNAS-CC170:2024和CNAS-SC170:2024开展认证活动时,审核员 等相关认证职能人员在承担相应职责前通过了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能够在转换期内完成对客户的认证转换,并就相关安排与客户进行沟通: 在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 供补充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中请与评价表 (二)转换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容位置 CNAS填写 1认证机构对转换的策划 1.1 认证机构当前运作与新版认可规口所完成的差异分析 对应资料: 满足: 范要求之间的差异分析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1.2 识别认证机构针对转换所需实施 对机构认证工作过程的影响 对应资料: 资料中位置: 口满足: 的变更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机构对文件程序调整 其他: 1认证工作过程的变更需求 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口不满足: 2认证人员能力的变更需求 其他: 对各类认证职能人员能力要求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3认可业务范围管理的变更需求 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其他: (适用时) 口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口不满足: 其他: 对获认可业务范围管理的影响(适用时) 口满足: 需要调整技术领域分析相关文件 其他: 不需要调整技术领域分析相关文件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认证机构转换实施的工作内容 2.1 各类认证职能人员的培训和评价 口人员的培训和评价计划覆盖各认证职能 对应资料: 满足: 安排 人员:培训评价时间安排与认证实施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一致.
口不满足: 其他: 2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中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容位置 CNAS填写 口培训计划内容充分适宜: 对应资料: 满足: -培调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一培训日期: (请逐项核对,注明培训计划内容 口不满足: 一培训材料: 与资料对照) 其他: 一培训所选教师的能力.
口人员能力评价的安排: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评价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评价完成时限. 口不满足: 其他: 共他培训评价安排(如有)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2 对获证客户认证转换的安排 规定了机构对获证客户实施新版认可 对应资料: 满足: 规范的安排,包括时间安排、实施方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人员要求、截止期限等 口不满足: 其他: 已告知客户与其有关的转换安排, 对应资料: 满足: 如:合同调整、审核方案调整、时间等具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体安排或工作原则 口不满足: 其他: 2.3 对新认证客户依据新版认可规范 口规定了实施新版认可规范的安排.
包 对应资料: 满足: 实施认证的安排 括受理时间等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口已将机构实施新版认可规范的安排告 对应资料: 口满足: 知现有新认证客户或潜在客户 资料中位置: 口不满足: 其他: 其他: 3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中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容位置 CNAS填写 2.6 认证机构认证与审核活动相关程 需要修订文件并已按计划进行 对应资料: 满足: 序和文件调整 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7 其他 其他安排,如:对计划或转换工作的 对应资料: 满足: 调整或补充等(如有请注明)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3已完成的转换工作信息 3.1 已完成的人员培训和评价信息 口已完成的培训评价工作的信息,包 对应资料: 口满足: 括:培训日期、人员、学时、培训内容大 资料中位置: 其他: 纲/PPT等、教师能力证明材料:评价方 口不满足: 式,评价证明材料等. 其他: 已通过培训和评价的人员名单(注明 所承担的认证职能) 提供至少2名审核员的培训和评价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录及能力证明材料: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满足: 其他: 口提供至少1名认证决定人员的培训评 对应资料: 满足: 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提供至少1名从事申请评审、审核方 对应资料: 满足: 案管理、审核组选派、审核时间测算等职 资料中位置: 其他: 能的人员培训评价记录及证明材料.
口不满足: 其他: 口其他已完成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有) 对应资料: 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3.2其他已完成的转换工作 其他已完成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有) CNAS-CC170和CNAS-SC170换版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资料清单:(请机构依次列明)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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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1:202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附表.doc
附录A: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实验室认可推荐表》 机构名称1 机构住所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姓名及身份 姓名及身份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本机构鉴定人名单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范围(授权签字人需单独标注) 参加项目 项目编号 参加时间 结果 2年内参 加所申请 业务领域 能力验证 的情况 鉴定机构(盖章) 省级司法鉴定管理 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2:推荐申请实验室认可的业务范围 注3: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填写拟申请鉴定人的信息 注4: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附录B: 承诺书 本鉴定机构申请(CNAS业务系统任务号:***)****司法鉴定 领域(项目/参数)属于先获得实验室认可再申请增加《司法鉴定许 可证》鉴定业务范围的情形.
本鉴定机构承诺,据此取得的认可证书和附件仅用于申请行政 许可事项,在取得行政许可并删除实验室认可领域(项目/参数)对 应限制说明前,不在相关领域(项目/参数)鉴定文书、陈述、文件、 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本鉴定机构承诺,如申请领域(项目/参数)在获认可批准后12 个月内未取得行政许可,主动申请缩小认可的能力范围(特殊情形: 如该能力范围为机构全部认可能力范围则鉴定机构承诺主动注销认 可资格).
本鉴定机构承诺,如申请领域(项目/参数)在获认可批准后12 个月内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主动提交变更申请, 删除“仅用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限制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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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01:202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pdf
认可说明 CNAS-EL-01 :2023 第1页其6页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 CNAS 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 前言 本文件代替CNAS-EL-01:2021《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受理要求的说 明》,本文件与CNAS-EL-01:202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2.6条款中增加了机构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许可证业务范围未 包括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鉴定)的情形:增加了项目/参数的说明栏填写限制 范围的要求:增加了鉴定机构提交承诺书的要求:增加了获得CNAS认可批准 之后相关流程要求.
增加了文件的附录和参考文献.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认可受理条件,统一 认可评价标准,促进鉴定机构专项认可制度顺利实施,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 《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范围和复评审的鉴定机构.
2《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相关要求的说明 2.1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 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除CNAS-AL01《实验室认可申请书》及随交的文件资料外,鉴定机构还应 提交以下资料: a)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许可证)(纸质、电子): b)鉴定人执业证书(适用时)(电子): c)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函/表(适用时)(纸质、电子): d)方法授权证明(适用时)(电子).
2.2CNAS-RL01条款6.6要求: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的要求.
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范围的鉴定机构: a)参加能力验证(包括测量审核)项目应覆盖关键技术能力,并在2年内 获得满意结果: b)最近一次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该鉴定项目不予受理; c)最近一次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且未进行有效整改,该鉴 定项目不予受理.
2.3CNAS-RL01条款6.7要求: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 认可说明 CNAS-EL-01:2023 第2页共6页 所需的足够的资源,例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a)鉴定机构每个分领域应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鉴定人,人员资格条 件需要满足各领域应用说明文件中的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注1:具有本鉴定专业高级职称的鉴定人视为满足应用说明中本科学历的要 求.
注2: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范围时,未退休鉴定人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 职称证书、劳动合同、鉴定人执业证、最近3个月由鉴定机构缴纳社保证明:已 退休鉴定人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务合同、鉴定人执业证、退休证 明.
应首先满足各领域应用说明对鉴定人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应用说明中对授权签字 人的要求:对于65岁以上鉴定人申请授权签字人时应由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证 明材料(高级职称、身体健康、承担具体鉴定工作、无有效,初次评审和复 评审均需提交): c)鉴定机构仪器配置应满足CNAS-AL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 器配置要求》和申请认可鉴定方法/标准要求: d)对于不开展职称评审的政府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后从事鉴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3年以上、 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1年以上可视为满足中级职称条件要 求: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 历后从事鉴定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后从事鉴定工作2年以上 可视为满足高级职称条件要求.
2.4CNAS-RL01条款6.9要求: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 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
a)近2年内无鉴定经历的项目不予受理: b)对近2年内鉴定经历少于10次的项目,鉴定机构应提交该项目的能力验证 满意结果或与3家以上(不含申请机构自身)已认可实验室的实验室间比对结果 一致证明材料: c)对相关鉴定项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经历等可作为鉴定经历的参考.
2.5CNAS-RL01条款6.10要求:CNAS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 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
CNAS对于鉴定机构开展认可的分领域及项目范围,见CNAS-ALI3《司法 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CNAS-EL-16《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认 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 认可说明 CNAS-EL-01:2023 第3页共6页 目前暂不受理以下鉴定方法/标准: a)责任赔偿标准(如:《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交 通事故赔偿标准》等): b)行为推断类方法(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c)仪器分析方法通则标准(如:《高效液相色谱方法通则》),不包括具 体鉴定方法的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规范: d)仪器设备标准(如:《生物显微镜》《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 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等).
鉴定机构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司法鉴 定科学研究院网站(部颁规范)等进行鉴定方法/标准查新.
2.6CNAS-RL01条款6.12要求: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对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CNAS暂不受理.
机构已取得《司法 鉴定许可证》,但许可证业务范围未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 资料(含电子数据鉴定)领域或业务范围未包括上述领域的部分项目/参数,初 次申请或扩大上述认可领域或增加上述认可领域部分项目/参数时,应满足以下 条件: a)申请鉴定机构需取得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推荐(见附录A).
b)鉴定机构需提交申请涉及项目的能力验证满意结果.
c)申请书/场所相关信息/鉴定能力中各申请领域(项目/参数)的说明栏填 写“仅用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限制说明.
d)鉴定机构需要完成申请涉及项目的模拟鉴定各3次/起以上,并提交 完整卷宗电子版.
e)鉴定机构应承诺本次申请属于先获得实验室认可再申请增加《司法鉴定 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的情形,承诺取得的认可证书和附件仅用于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在取得行政许可并删除实验室认可领域(项目/参数)对应限制说明前, 不在相关领域(项目/参数)鉴定文书、陈述、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 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鉴定机构应承诺如申请领域(项目/参数)在获认可批准后12个月内未 取得行政许可,鉴定机构主动申请缩小其认可的能力范围(特殊情形:如该能力 范围为鉴定机构全部认可能力范围则鉴定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认可资格).
鉴定机 构不履行承诺的,CNAS将缩小其认可的能力范围(特殊情形:如该能力范围为 鉴定机构全部认可能力范围则CNAS撤销其鉴定机构认可资格).
g)鉴定机构应承诺如申请领域(项目/参数)在获认可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机构主动提交变更申请,删除c)条 款所述限制说明.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 认可说明 CNAS-EL-01:2023 第4页共6页 注:上述e)-g所述承诺书见附录B.
除上述补充规定外,鉴定机构应满足实验室认可全部现行要求.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 发通(2018189号)及其后续通知要求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 认可说明 CNAS-EL-01:2023 第5页其6页 附录A: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实验室认可推荐表》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姓名及身份 姓名及身份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本机构鉴定人名单”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范围(授权签字人需单独标注) 参加项目 项目编号 参加时间 结果 2年内参 加所申请 业务领域 能力验证 的情况 墓定机构(盖章) 省级司法鉴定管理 部门意见(盖章) 年 日 年 月 日 注1: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注2:推荐申请实验室认可的业务范围 注3: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填写拟申请鉴定人的信息 注4: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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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27:2024 自然资源(岩石、矿石、矿物、地球化学样品、水、岩矿鉴定)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pdf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7 :2024 第1页共13页 自然资源(岩石、矿石、矿物、地 CNAS 球化学样品、水、岩矿 鉴定)检测领域 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本文件旨在规范自然资源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 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 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1.3本文件自然资源检测领域主要是:岩石、矿石、矿物、地球化学样品、水、 岩矿鉴定等.
2引用文件 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3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3.1检测对象 3.1.1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方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 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范围.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样品类型和检测方法准确界 定检测对象.
规范示例见表1,不规范示例见表2,表2中检测对象均超出了标 准的适用范围.
表1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序号 代码 编号 说明 名称 (含年号) 铜矿石、铅 铜矿石、铅矿石和锌矿石 矿石、锌矿 银 020306 化学分析方法第11部分: 1 1 石 银量测定 GB/T 14353. 112010 铀矿石浓缩 铀矿石浓缩物中硅的测定 物 硅 020313 重量法测定硅 GB/T 11848. 91989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7:2024 第2页共13页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代码 编号 序号 说明 名称 (含年号) 《岩石矿物分析》 (第四 版)地质出版社2011年 铪、锯、钼、 锆矿石 锰、镧、铈、 锆、铪矿石分析电感耦合 3 020310 、钕、 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锆铪 矿石中锆、铪及微量元素 59. 6. 4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动植物 地球化学样 样品分析方法第3部分: 4品(动植物 总汞 024301 「总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 样品) 光谱法 DZ/T 0253.32014 表2检测对象不规范表述示例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序号 代码 编号 说明 名称 (含年号) 铜矿石、铅矿石和锌矿石 矿石 1 银 020306 化学分析方法第11部分: 1 银量测定 GB/T 14353. 112010 铀矿石 二氧化硅 020313 黏土化学分析方法 2 1 GB/T 163992021 《岩石矿物分析》(第四 版)地质出版社2011年 硫 023601, 硫铁矿、自然硫分析王水 1 023603 分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法测定硫化矿石 中11种元素21.22.3 痕量元素地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第 球化学样品 023601 13部分:锗量的测定氢化 2 锗 023603 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和苯酮分光光度法 GB/T 8151.13-2012 多金属矿石分析规程氢 3 铋 023601, 化物无色散原子荧光光度 023603 法测定量 DZG 1993-01十(五) 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动植物 生物 汞 024301 样品分析方法第3部分: 总汞量的测定冷原子荧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7:2024 第3页共13页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代码 编号 说明 序号 名称 (含年号) 光光谱法 DZ/T 0253.32014 3.1.2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自然资源检测领域的检测对象 可分为如下几类,具体包括:岩石和矿石、矿物、地球化学样品、水、岩矿鉴定 等.
地球化学样品中的土壤、沉积物、岩石、动植物样品等检测对象,如分类表 述,宜按表3表述,如不分类表述,宜表述为:地球化学样品(土壤、沉积物)、 地球化学样品(岩石)等,见表4.
在同一类别中,同类检测对象宜就近排列在 一起表述.
示例见表3.
表3检测对象分类表述示例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代码 编号 说明 序号 名称 (含年号) 、岩石和矿石 铁矿石 钢矿石、铅 2矿石和锌矿 石 3 铜精矿 4 铅精矿 5 硅酸盐岩石 6 ..... 二、地球化学样品 土壤、水系 1 沉积物、岩 石 2 动植物样品 3 ......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7:2024 第4页共13页 检测 项目/参数 领域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序号 代码 编号 说明 名称 (含年号) 三、水 1 地表水 2 地下水 3 ...... 四、岩矿鉴定 岩石 2 矿石 五、. 3.2检测项目/参数 3.2.1检测项目/参数应是检测方法包含的项目/参数,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检测 能力填写具体项目/参数,所填项目/参数可少于该检测方法包含的项目/参数, 示例见表4.
项目/参数不应超出检测方法包含的项目/参数,如:DZ/T 0279.1-2016《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方法第1部分:三氧化二铝等24个成分 量测定粉末压片-X射线荧光光谱法》,项目/参数名称中不应包含“锂”,“锂” 不在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范围内.
表4项目/参数少于检测方法包含的项目/参数的表述示例 检测 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领域代码 编号 序号 名称 说明 (含年号) 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 地球化学样 方法第32部分:镧、铈 品(土壤、 镧、铈 023601 等15个稀土元素量测定 水系沉积 023603 封闭酸溶-电感耦合等离 物) 子体质谱法 DZ/T 0279. 322016 3.2.2为使能力表述简单、明了,同一方法标准测试多个项目/参数时,建议将 多个项目/参数合并在一栏里表述.
应注意领域代码与标准/方法规定的检测范围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0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7:2024 第5页共13页 一致.
示例见表5.
表5多个检测参数的表述示例 检测 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序号 对象 领域代码 序号 编号 说明 名称 (含年号) 镧、铈、、 区域地球化学样品分析 地球化学样 钦、、销、 方法第32部分:镧、铈 品(土壤、 、铖、镝、 023601 等15个稀土元素量测定 水系沉积 钦、饵、锰、 023603 封闭酸溶-电感耦合等离 物) 镜、错、钇 子体质谱法 DZ/T 0279. 322016 3.2.3填写中文时,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如英文缩写、元素符号等), 应尽量与标准中项目/参数中文表述一致.
3.3领域代码 领域代码应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表述.
3.4检测标准 3.4.1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检测业务性质,应优先采用/申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宜分别按以下顺序填写: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 际标准、国外标准.
3.4.2由于行业特点,目前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还不能完全满 足该领域检测工作的需求,可以采用/申请原地质矿产部批准的规程方法和《岩 石矿物分析》第四版.
实验室应做好方法验证工作(如标准/方法的适用范围、 检出限、正确度、精密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必要时),评估测量不确定度.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依据《岩石和矿石分析规程》和《岩石矿物分析》的方 法,开展标准化研究,陆续发布了一些行业检测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 见附录A).
对于已发布标准的,实验室应尽快申请扩项,同时CNAS不再受理/ 认可原地质矿产部批准的规程方法和《岩石矿物分析》第四版.
3.4.2.1申请原地质矿产部批准标准《岩石和矿石分析规程》中DZG1993-01~ DZG1993-12等12个标准时,应填写具体的分析规程名称.
示例见表6和表7.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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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L-28:2024 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英文名称与地址的申报说明.pdf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8 :2024 第1页 共6页 CNAS 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英文名称与地址的申报说明 1目的和范围 1.1本文件对实验室、检验机构等名称与地址的英文翻译原则、格式等问题予以说明, 以引导相关机构在申请认可或申请名称、地址变更时填报正确、规范的英文名称与英 文地址.
1.2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或申请名称、地址、法人机构名 称等变更的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等.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1984年12月25日中国地名 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发布)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197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 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 《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3机构中文名称的翻译原则 机构名称一般包括四个部分,即机构所在地址(A),机构专名(B),机构生产对 象或经营范围(C),以及机构的性质(D).
翻译时,A按地名翻译的原则处理(一般 为音译,即使用汉语拼音):B可音译,也可直译或意译:C一般需直译,两个并列成 分一般用符号“&”或单词“and”连接,两个以上并列成分可用“,”“&”或单词“and” 连接:D一般有较固定的翻译方法.
如: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Shenzhen Pony Te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A B C D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Changzhou Jinyuan Copper Co. Ltd. A B C D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8:2024 第2页 共6页 3.1常见通名部分 机构名称中常见通名部分一般有固定的翻译,其正确翻译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 列.
表1名称中常见通名部分翻译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有限公司 Lid./Co. Ltd/Corporation 控股公司 Holdings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 Co. Ltd./Corp/Inc. 集团 Group 站 Station 分公司/分局/分所 Branch 所、院 Institute r Factory/Plant 局 Bureau 办事处 Office 中心 Center 实验室 Laboratory/Lab 检测 Test/Testing 计量 Metrology 校准 Calibration 检验 Inspection 3.2专名部分 在对机构中文名称进行翻译时,专名部分应当译出,示例见表2.
表2名称中专名部分翻译示例(1) 机构名称 正确译法 错误译法 AAA 检验公司 AAA Inspection Co. Ltd. Inspection/The Inspection Co. Ltd. AAA检测公司 AAA Testing Co. Ltd Testing/The Testing Co. Ltd. 3.3行政区划限定词 理.
3.3.1应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情况 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Agriculture Com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 Finance Bureau of Jiading District.
3.3.2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情况 法院、检察院等不属于地方政府直接分管的单位,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 译出,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hanghaiHighPeople'sCourt.
若组织机构名称为多层级性质,则上一层级行政区划限定词一般不译,如上海市 静安区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3.4层级关系表述 当机构名称中具有两层及以上的层级关系时,翻译时应清晰完整地描述其从属或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8:2024 第3页共6页 附属关系.
3.4.1简单层级关系表述 对于仅有两层层级关系的机构名称,可按照由高到低的层级顺序进行翻译,如多 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实验室DumexBabyFood Co. Ltd.Laboratory:或者使用介 词“of”,按照由低到高的层级顺序翻译,如跃进汽车集团公司汽车研究所Automotive Research Institute of Yuejin Motor (Group) Corporation.
3.4.2多层级关系表述 对于有两层以上层级关系的机构名称,应按照由低到高的层级顺序翻译,并用英 文逗号连接,避免重复使用介词.
如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中 心实验室 Central Laboratory,Institute of Geophysical and Geochemical Exploration CAGS. 综上,在填写公司英文名称时可结合音译、意译、补译或音意结合的原则,但注 意要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依据.
当中文名称中包含地名时,如无特殊情况,通常应译 出地名,如上海XX公司,可译为Shanghai XXCompany,且英文名称中不得用WuXi、 Wuxi或其他英文地名代替Shanghai,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4机构中文地址的翻译原则 机构中文地址按照地理区域范围由大到小排列,包括四个构成部分:行政区划 (A),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 和县、县/市辖区/县级市/旗、乡/镇/村四级:街道(B),主要指路名和街道名等: 门楼牌号(C),主要指门牌号、楼牌号和房间号等:补充信息(D),指门楼牌号之 后表示空间关系的词汇.
如: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7号民主楼 A BCD 地址要素一般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专名是某地的名称,通名则表示类别 或级别.
如学院路中的“学院”为专名,“路”为通名.
在翻译中文地址时通常遵循 “专名部分音译、通名部分直译或音译,专名和通名分写”的原则.
当地址中含有机构名时,机构名可不予翻译.
如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翻译时无需译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在不影响地址明确性时,中文地址中的“居委会”“社区”可不予翻译.
注: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机构,其中文地址可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表述保持一 致.
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必写成“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文则译成“.,China(Shanghai)Pilot FreeTrade Zone, China".
4.1常见通名部分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8:2024 第4页 共6页 机构地址中常见通名部分一般有固定的翻译,其正确翻译包括但不限于表3所 列.
表3地址中常见通名部分翻译 中文 英文 中文 英文 XX室 Room XX XX层 XX/F. 单元 Unit 栋/幢 Building 大厦 Building/Plaza 合XX No.XX 甲 A/Jia 一路 First Road/Yilu 街、大街 Street 路、大道 Road 公路 Highway 胡同 Hutong 巷/小街/条/夹道 Alley 辅路 Side Road 国道 National Road 高速公路 Expressway 街道 Subdistrict 区 District sp 工业城 Industrial Town/City 产业聚集区 Concentration Zone 科技园区 Sci-Tech Park 科技产业园 Sci-Tech Industrial Pa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Economic-Technological 信息产业基地 Base 经济技术开发区 Development Zone/Area 当通名前为数字时,宜采用通名在前、数字在后的拼写方法,如5栋为Building5, 405室为Ro0m405.
4.2专名部分 对于地址专名部分,应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的规定,使用汉语拼音进行拼写.
如东城区东四什锦花园胡同,译为ShijinHuayuan Hutong Dongsi Dongcheng District;东四十一条,译为Dongsi Shiyitiao.
根据《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如果专名和通名的附加成分为单音节,则与 其相关部分连写.
如朝阳门内南小街Chaoyangmennei Nanxiaojie.
已专名化的地名 不再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各音节连写.
如王村Wangcun,酒仙桥Jiuxianqiao.
注:陕西为Shaanxi,山西为Shanxi.
4.3方位词 是由“中,非,,,,中 如龙江中路可译成Longjiang Middle Road或Longjiang Zhonglu,但不能译成Longjiang Zhong Road 或 Longjiang Middle Lu.
当地址中含有专门方位指示词的,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如“北京市昌平区东关环 , 地址中,在不影响地址明确性的情况下,可不翻译“100米路南”和“东北侧”:如 果确需翻译,则以上两个地址可分别译为:South Side,100mto(或from)Dongguan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L-28:2024 第5页共6页 Roundabout Changping District Beijing: Northeast Side Crossing of Guihua Yilu and Erlu Northern Area Puer Yunnan.
4.4英文地址的书写顺序 与中文地址由大到小的排列顺序相反,英文地址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如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美蓉街道18号15号楼5层508室,译为Room508 5/F.Building15 No.18 Furong Street Bao*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认可证书中文地址中应包含行政区划限定词,但在翻译成英文时,只需译出“市 辖区”District这一限定词即可.
如: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译为No.3,Qianliang Hutong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
注:机构英文地址末尾处需加上其所在国家名称.
5.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要求 当机构名称或地址中含有少数民族语地名时,应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 字母音译转写法》进行拼写,如呼和浩特Hohhot:乌鲁木齐Urumqi:鄂尔多斯Ordos 等.
注:西藏译为Xizang,内蒙古译为Inner Mongolia.
6.格式 6.1大小写 6.1.1大写:英文名称和地址中第一个单词和实词首字母均应大写:连字符“-” 后实词的首字母大小写均可.
6.1.2小写:虚词一般为小写:实词除首字母外其他字母均小写.
6.2标点符号 6.2.1填写英文名称和地址时应使用英文输入法下的半角标点符号,而非中文输入法 下的全角标点符号.
注:英文中没有顿号.
6.2.2隔音符号的使用规则.
按照《汉语拼音方案》的规定:“a,0,e开头的音节 连接在其他音节后面的时候,如果音节的界限发生混淆,用隔音符号(')隔开.
”在 翻译时应注意隔音符号的使用,如西安Xian,而非Xian(音同“先"):静安Jingan, 而非Jingan(音同“津赣").
如果音节的界限没有发生混淆,则不需用隔音符号,如天安门Tiananmen,泰 安Taian.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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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V-002:2024-表3《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docx
GHG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表3 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一)申请认可转换的基本信息: 申请信息 申请方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认可转换的 口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 制度: 口民航温室气体(GHG)声明核查 认可转换评审方式: 口申请结合例行评审实施认可转换 口申请实施专项认可转换 转换工作承诺 本机构已经针对新修订的GHG认可规范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转换工作.
按照转 换工作安排,可以保证: 依据相应的新认可规范文件要求开展GHG审定与核查和或民航GHG声明 核查活动时,审定和/或核查员等相关职能人员在承担相应职责前通过了 培训评价并满足能力要求: 转换过程中认可标识的使用能够满足认可机构要求.
本机构提供的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内容属实,根据具体评审需求同意配合提 供补充信息.
对于提供的包括个人信息(如有)在内的信息,我机构确保前述信息已 经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或已经处于合法公开的状态.
申请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二)转换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评审意见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号) CNAS填写 1机构对转换的策划 1.1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 根据新认可规范的修订差异,分 口满足: 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 析: 转换计划应覆盖认可说明 资料中位置: 其他: CNAS-EV -XX中适用的5.2或 口机构管理过程与文件程序调整 的需求 口不满足: 5.3条的内容 其他: 口满足: 口人员能力要求的变化 对应资料: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号) CNAS填写 口依据新认可规范要求实施GHG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口依据新认可规范要求实施民航 对应资料: 口满足: GHG声明核查活动的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如果申请转换时已有) 口不满足: 其他: 口(适用时)过渡期内依据旧版 对应资料: 口满足: CNAS-CC04、CNAS-CC41实 施民航GHG核查活动的安排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号) CNAS填写 口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1.2 新认可规范对机构运作的影 对GHG审定与核查过程的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响: 口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口不满足: 其他: 对GHG审定/核查人员能力要求的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影响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口不满足: 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其他: 对民航GHG核查过程的影响 对应资料: 口满足: 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资料中位置: 其他: 不需要调整文件程序 口不满足: 其他: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申请与评价表 申请材料说明 相关材料索引 序号 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方填选或简述 申请方注明对应资料名称、内容位置(条款 号) CNAS填写 对民航GHG核查人员能力要求的 对应资料: 口满足: 影响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口不满足: 不需要调整人员能力准则 其他: 口其他说明:(如有请简述)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不满足: 其他: 2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 2.1 对各相关职能人员的培训和 口培训、评价计划履盖了各职能人 对应资料: 口满足: 评价安排 员 资料中位置: 其他: 口培训、评价时间的安排与审定/ 核查的实施安排一致 口不满足: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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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V-002:2024《关于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pdf
编号:CNAS-EV -002 :2024 认可说明 第1页共24页 CNAS 关于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 1背景信息 1.1国际标准、IAF强制性文件的修订发布情况 1)ISO14066:2023修订发布 2023年8月,2023版国际标准ISO14066《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 力要求》(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ompetence requirements for teams validating and verify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发布.
新标准在范围及内容等 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将替代ISO14066:2011.
新标准是对ISO/IEC1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和ISO14065《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 和要求》中第7章“资源要求"的补充要求.
该标准过渡期为2年,即自2023年8月起至 2025年8月止.
2)IAFMD6关于《ISO14065:2020的应用要求》发布 2023年11月,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强制性文件IAFMD6:2023《(环境信 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14065:2020)标准的应用要求》,该文件 为IAF各成员机构一致应用ISO14065来实施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提供了额 外的应用指导,以确保各认可机构评审的一致性.
作为IAF成员,CNAS将遵照IAF 要求,于2024年6月30日起实施该文件.
3)根据2023年6月国际认可论坛(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MD14:2023 (《ISO/IEC17011在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中的应用》),CNAS修订并采用了IAF MD14附录A推荐的有关温室气体(GHG)审定与核查业务范围的分类方法.
另根据 CNAS认可规范体系文件架构的层级定位,原CNAS-RV02:2022作为对机构温室气体 (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实施认可的特定要求文件,宜以认可方案的形式发布,由 此,修订后的CNAS-SV02:2024将替代原CNAS-RV02:2022.
4)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及CNAS安排,对于已获认可的民航温室气体(GHG)声 明核查的机构,将于2024年8月起依照ISO/IEC17029:2019和ISO14065:2020实施 认可转换.
1.2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调整情况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 编号:CNAS-EV-002:2024 认可说明 第2页共24页 基于以上ISO标准、IAFMD等文件及国际民航组织工作安排的变化情况,CNAS 制修订了与温室气体(GHG)相关的4份认可规范文件,包括: ①CNAS-CV04:2024《(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 14065:2020)标准的应用要求》(制定,等同转换IAFMD6): ②CNAS-CV05:2024《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等同转换 ISO 14066:2023,替代ISO 14066:2011); ③CNAS-SV01:2024《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修订,替代 CNAS-SV01:2022): CNAS-RV02:2022).
注:过渡期结束后,原CNAS-CV05:2022、CNAS-SV01:2022和CNAS-RV02:2022 将废止.
2目的 为落实ISO、IAF和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工作安排,指导已获CNAS认可的温室气 体(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及民航温室气体(GHG)声明核查机构有序完成有关的认 可转换工作,特制定本转换说明.
3范围 本次转换涉及的认可领域包括:GHG审定与核查领域、民航GHG声明核查领域.
本次转换涉及的认可规范文件如下: 1)GHG审定与核查领域 ①CNAS-CV04:2024《(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ISO 14065:2020)的应用要求》(等同转换IAFMD6,制定): ②CNAS-CV05:2024《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组能力要求》(等同转换 ISO 14066:2023,替代 ISO 14066:2011(CNAS-CV05:2022)); ③CNAS-SV02:2024《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修订,替代 CNAS-RV02:2022).
2)民航GHG声明核查领域 ①CNAS-CV01:2022《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转换 ISO/IEC 17029:2019);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 编号:CNAS-EV-002:2024 认可说明 第3页共24页 ②CNAS-CV02:2022《环境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同转换 ISO 14065:2020); ③CNAS-CV03:2022《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规范和指 南》(等同转换ISO14064-3:2019): 14065:2020)的应用要求》(等同转换IAFMD6) ISO 14066:2023,替代 ISO 14066:2011(CNAS-CV05:2022)) CNAS-SV01:2024《民航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方案》(替代 CNAS-SV01:2022).
注:过渡期结束后,原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和CNAS-RC08:2018 将废止.
4转换期及总体要求 为了协调CNAS对GHG审定与核查领域及民航GHG声明核查领域的转换工作,便 于相关机构的转换准备和实施工作,CNAS提出如下安排: 1)本次认可转换期为1年,即认可转换工作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 日截止.
2)自2024年8月1日起,已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及民航GHG声明核查机 构均可向CNAS提出认可转换申请.
提出认可转换申请的机构应充分考虑完成转换工 作所需的时长要求,以确保在CNAS规定的转换期截正日前能够完成认可转换: 3)转换期结束后,对于未完成认可转换的相关机构,其相应的认可资格将被 撤销: 4)自本认可说明发布实施之日,即从2024年8月1日起,对于新申请认可或新 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CNAS将依照本文件条款3/1)所述新版文 件及配套的CNAS-CV01:2022、CNAS-CV02:2022、CNAS-CV03:2022实施认可:对于 新申请认可的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CNAS将依照本文件条款3/2)所述新认可规 范文件实施认可.
5认可转换准备 5.1CNAS的认可转换准备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 编号:CNAS-EV-002 :2024 认可说明 第4页共24页 2024年7月31日前,CNAS将完成认可转换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并自2024年 8月1日起开始受理已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和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的转换申 请.
5.2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转换安排 5.2.1自本认可说明发布之日起,已获认可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尽早分析研究新 发布的认可规范文件CNAS-CV04:2024(IAFMD6)、CNAS-CV05:2024(ISO 14066:2023)和CNAS-SV02:2024的变化内容及对机构管理、人员能力要求和业务范 围分类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转换工作计划.
5.2.2转换工作计划应涉及机构自身文件体系的调整、人员培训与评价、过渡期内机 构的相关政策和安排.
5.3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的转换安排 5.3.1自本认可说明发布之日起,已获认可的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应制定满足新认 可规范文件(见本文件条款3/2))的转换工作计划,转换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方面: 1)分析研究新认可规范文件的变化情况及新要求对机构自身管理体系运作的影 响和差异,识别调整需求并实施必要的调整: 2)依据新认可规范文件要求,识别人员能力需求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评价活动, 所实施的培训和评价活动,应足以证明其相关人员能够达到对新认可规范一致的理解 和正确使用的水平; 3)依据新认可规范文件要求开展GHG核查活动的安排: 4)过渡期内依据旧版CNAS-CC04:2018、CNAS-CC41:2018实施GHG核查活动的 安排及相关要求.
5.3.2转换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和完成时限,以确保在 接受CNAS转换评审时,机构的运作能够满足新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在 CNAS规定的转换期截止日前能够完成认可转换.
5.4机构转换计划的实施 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和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转换计划开展各项 工作.
转换活动的实施,应足以证实机构有能力按照相应的新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开 展GHG审定和或核查活动.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 编号:CNAS-EV-002:2024 认可说明 第5页共24页 注:对于同时具备GHG和民航GHG审定和或核查认可资格的机构,宜制定整体的 转换方案,方案的内容应涵盖5.2和5.3所述内容.
6认可转换的实施 6.1认可转换申请 申请认可转换的GHG审定与核查机构和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应基于5.4的要 求,并在实施了必要活动的基础上,向CNAS提出转换申请.
相关机构的转换申请应 随同5.2.2或5.3.1所要求的材料一并报送CNAS.
6.2认可转换评审的方式 6.2.1认可转换评审的方式包括: -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进行的认可转换: --专项认可转换.
具体方式可由机构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两种方式所评价的内容一致.
6.2.2对于仅获得民航GHG声明核查认可资格的机构,除按6.2.1所述的方式实施转换 评审外,还将包括对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的评审.
1)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进行的认可转换 自2024年8月1日起,申请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实施认可转换的机构,需依照6.1 条向CNAS提出申请,并就具体的转换事宜与CNAS进行协商,以便后续安排.
结合例 行评审实施的认可转换,其转换评审结论将与例行评审结论同时做出.
2)专项认可转换评审 自2024年8月1日起,提出申请实施专项认可转换的机构,需按照6.1条向CNAS 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 对于GHG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专项认可转换,将以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 对于民航GHG声明核查机构的专项认可转换,将以办公室评审的方式进行.
转换评审完成后,CNAS将做出转换评审结论.
6.2.3认可转换评审将产生"转换评审通过"或"转换评审不予通过"的结论.
6.3认可转换评审的人日数及认可收费 6.3.1GHG审定与核查机构转换评审人日数: 1)结合例行办公室评审进行的认可转换,其人日数按1人日计: 2)专项认可转换评审按1人日计: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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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I008:2024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CNAS CNAS-GI008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 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uidanceforInspectionBodyAccreditation intheFieldofIndependentsafetyassessmentof railtransitCommunication Signalingand Processing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8:2024 第1页共14页 目次 前言..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 3.2评估.. 3.3独立安全评估. 4认可条件. 4.1检验机构.. 4.2检验人员. 4.3分包... 6 4.4检验方法. 6 5认可范围.. 8 6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8 6.1认可申请. 8 6.2评审注意事项.. 8 附录A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控制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能力描述. 10 附录B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16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8:2024 第2页共14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更好地指导轨 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
本文件为CNAS-GI0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补充.
本文件代替:CNAS-GI008:2021.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GI008:2021,本次换版修订了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能力描述等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GI008:2021.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08:2024 第3页共20页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 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是对CNAS-CI01-A016:2024《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 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本文件提供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识别相 关检验活动的建议,提供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 构申请认可的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导则2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SO/IEC1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2012) CNAS-CI01-A016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独 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GI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B/T2156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28808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28809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IEC 60050-821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Part 821: Signalling and Security Apparatus for Railways IEC 62278 Railway applications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RAMS)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8:2024 第4页共20页 IEC 62279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oftware for railway control and protection systems IEC 62425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1: Generic RAMS Process EN 50126-2 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2:Systems Approach to Safety EN 50716 Railway Applications -Requirements for software development Rolling Stock EN 50129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 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 for Signalling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第2章所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来源:GB/T 20002.4,3.14] 3.2评估 [来源:IEC 60050-821,821-12-04] 3.3独立安全评估 确定系统或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判断系统或产品是否适合其与安全 相关的预期用途的过程.
[来源:EN50126-1,3.33] 4认可条件 4.1检验机构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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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I009:2024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CNAS CNAS-GI009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 可指南 GuidanceforInspectionBodyAccreditation intheFieldofIndependentsafetyassessmentof RailTransitVehicl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9:2024 第1页共18页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 3.2评估, 3.3独立安全评估, 4认可条件... 6 4.1检验机构 4.2检验人员 4.3分包 4.4检验方法 8 5认可范围 9 6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10 6.1初次认可申请 10 6.2评审注意事项 10 附录A(资料性) 12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9:2024 第2页共18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更好地指导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 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
本文件为CNAS-GI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补充.
本文件代替:CNAS-GI009:2021.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GI009:2021,本次换版修订了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能力描述等要求.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GI009:2021.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9:2024 第3页共18页 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
本文件提供了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识别相关检验活动的建 议,提供了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EC导则2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SO/IEC1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2012) CNAS-CI01-A017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 域的应用说明 CNAS-GI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B/T2156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21562.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第2 部分:安全性的应用指南 GB/T21562.3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第3 部分:机车车辆RAM的应用指南 GB/T28806轨道交通机车车辆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 GB/T1489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IEC61133轨道交通机车车辆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Railway applications -Rolling stock -Testing of rolling stock on ple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entry into service) GB/T37532-2019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km/h~160km/h车辆通用技术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1009:2024 第4页共18页 条件 GB/T20002.4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EN50126-1轨道交通一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第1 部分:通用 RAMS 过程(Railway Applications-The 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Process) EN50126-2轨道交通一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第2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Part 2: Systems Approach to Safety) EN50129轨道交通一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一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Railway applications -Communication 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 Safety related electronic systemsfor signaling) EN50159轨道交通一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一传输系统中安全相关通信 (Railway Applications -Communication 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 safety related munication in transmission systems) Rolling stock applications-SoftwareonBoard RollingStock)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第2章所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安全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来源:GB/T20002.4,3.14] 3.2评估 根据调查取证,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来源:GB/T21562,3.2] 3.3独立安全评估 确定系统或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判断系统或产品是否适合其与安全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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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I011:2024 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CNAS CNAS-GI011 典型非法定 监管机械设备(常压 储罐 、常压罐 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uidanceforInspectionBodyAccreditation intheFieldofAtmosphericstoragetanksand AtmosphericpressureTanksofTankVehicl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1:2024 第1页共15页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认可条件 4 5认可范围.. 7 6认可程序及特殊要求. .7 附录A(资料性)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检验能力描述(示例) 9 附录B(资料性)检验机构检验完整性、有效性、符合性声明(示例) .. 14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1:2024 第2页共15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旨在指导检验机构识别 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的检验项目或活动,更 好地指导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申请 认可.
本文件为CNAS-GI0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补充.
本次为初次制定.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1:2024 第3页共15页 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 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是对CNAS-CI01-A019:2024《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的罐 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增加其他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 机构认可.
本文件提供了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 机构识别相关检验活动的建议以及申请认可的指导.
常压储罐认可的检验对象范围为工作压力低于0.1MPa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 储罐.
常压罐车的罐体认可的检验对象范围为工作压力低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 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金属材料罐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IEC导则2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ISO/IEC1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等同ISO/IEC17020:2012) CNAS-CI01-A019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常压罐车的罐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 明 CNAS-GI0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 求 AQ305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NB/T47003.1常压容器第1部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1:2024 第4页共15页 T/CASEI014在役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检验技术规范 NB/T47013(部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10764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声发射检测及评价方法 JB10765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漏磁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第2章所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常压储罐 工作压力低于0.1MPa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3.2常压罐车的罐体 工作压力低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罐体.
3.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 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来源:GB18564.1,3.3] 3.4年度检查 为了保证储罐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进行的每年一次的在线检查.
[参考:AQ3053,11.1b)] 3.4常压储罐定期检验 线检验方法或开罐检验方法.
[来源:AQ3053,11.1c)] 4认可条件 4.1检验机构 4.1.1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应为A 类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a)典型非法定监管机械设备(常压储罐、常压罐车的罐体)领域检验机构不得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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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I012:2024 氢能储运设备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pdf
CNAS CNAS-GI012 氢能 储运设备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GuidanceonInspectionBodyAccreditationin the fieldof Hydrogen Energy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Equipment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4 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2:2024 第1页共6页 氢能储运设备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CNAS对检验机构开展氢能储运设备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的程序和要 求,供申请或已获得CNAS认可的检验机构参考使用.
本指南所指的氢能储运设备包括储氢气瓶、储氢容器、运氢容器和输氢管道,认 可范围包括氢能储运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0:2012) CNAS-GI01《检验机构认可指南》 CNAS-RI01《检验机构认可准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CNAS-CI01-A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 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 用ISO/IEC17011)及CNAS-RI01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4.1通用要求 4.1.1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公正性和独立性,持续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提供消 除或将风险降低至最低的证明文件和最高管理者作出的公正性承诺.
的活动.
4.2结构要求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2:2024 第2页共6页 4.2.1检验机构应当为CNAS-CI01-A001规定的A类或B类检验机构.
4.2.2申请储氢气瓶、储氢容器、运氢容器和输氢管道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认可的检 验机构应当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检验机构)》,机构类别应为甲类(包括A1级、A2级和B1级),核准项目应当 符合CNAS-CI01-A001的规定.
申请储氢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4.2.3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从事氢能储运设备检验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4.2.4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购买检验责任险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保单等文件.
4.3组织和管理 4.3.1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证实其保持氢能储运装备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参加与氢能储运装备检验相关的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检验机构间比对、模拟检 验等活动的证书(记录或报告)等文件.
4.3.2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技术负责人和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适用时)的任命文件.
4.3.3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技术负责人和专项领域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执业注册公示证明等文件.
申请储氢气瓶、储氢容器、运氢容器 和输氢管道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认可的检验机构配备的专项技术负责人如未持有承压 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其初次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师或压力管道检验师的时间应当 超过10年(下同):申请储氢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认可的检验机构配备的专项技术负 责人应当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证书或压力容器设计校核人员资格证书.
4.3.4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技术负责人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或研究的业绩证明 材料,可以是编制/审核/批准的记录或报告(含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检验作业指导 书、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联络单、意见通知书,以及参与研究或制定的科研项目验收 证书、法规标准等.
4.3.5CNAS-CI01-A001对检验机构的人员工作经历有年限要求时,检验机构提供的 业绩证明材料应当溯及相应的年份(下同).
4.4资源要求 4.4.1检验机构应当以文件形式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含专项领域技 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4.4.2检验机构应当签约或聘用足够的从事氢能储运设备检验的人员,并对他们可以 从事的检验项目进行授权.
4.4.3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签约或聘用的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熟悉氢能 储运设备制造工艺、使用要求以及设备主要的失效模式,能够对检验数据结果的可靠 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对氢能储运设备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诊断的能 力和经验.
检验机构应当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
4.4.4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授权签字人、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职称证书、学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2:2024 第3页共6页 历证书、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压力容器设计校核人员资格证书、执业注册公示证明(适 用时)等文件.
4.4.5检验机构应当为签约或雇佣的检验人员办理执业注册公示,注册时间应不少于 12个月.
检验机构应当至少签约或雇佣1名及以上持有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的 检验人员.
4.4.6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氢能储运设备检验报告结论或对结论作出解释的检验人员 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评价,可以采用监督、考核、模拟检验以及委派相 应人员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检验机构间质量比对等形式,并保存相关记录.
4.4.7检验机构应当对首次从事氢能储运设备检验的检验人员设定实习期,指定人员 对他们进行指导.
实习期满后,应当对相应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4.4.8检验机构应当按照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一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与设备.
从事储氢气瓶、储氢容器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当配备可以进行设备内部缺陷检测的设 备,这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窥镜、声发射检测仪、超声相控阵监测仪、复合材料检 测设备等.
检验机构开展运氢容器定期检验活动的场地应防爆,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 为防爆型.
检验机构配备的对氢能储运设备进行监测、检测的在线检测设备应满足防 爆要求.
4.4.9检验机构独立开展氢能储运设备检验过程中的无损检测的,应当配备与无损检 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场地设施等条件.
检验机构将无损检测工作分 包(外委)的,分包方应当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证(检测机构)》.
5过程要求 5.1检验方法和程序 以在通用的检验作业指导书中明确氢能储运设备检验的特殊规定.
5.1.2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厚壁金属材料和复合材料专项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
5.1.3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附录《氢能储运设备检验能力描述》限定的范围申请 认可的能力.
5.1.4检验机构采用非标准的检验方法开展氢能储运设备检验时,应提供这些检验方 法通过国内同行专家评审的见证材料.
5.2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5.2.1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除满足CNAS-CI01规定的检验报告基本要求外,还应当 明确给出不合格项目(适用时).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CNAS-GI012:2024 第4页共6页 5.2.2必要时,检验报告应当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
2024年9月30日发布 2024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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