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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计划与预算3 41 关于城市历史景观建议书1 大会, 注意到关于以建议书的形式(报告-36C/23号文件:建议书-36C/23号文件的附件)拟定关于 城市历史景观的准则性文书的最终报告, 承认城市历史景观方法作为一种保存遗产和管理历史名城的创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1.赞扬国际伙伴组织,它们为审查工作作出了贡献,并在过去六年里一直支持教科文组织帮助会 员国和当地社区为保护城市历史景观制定原则和指导方针: 2.建议会员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使:使这份新文书适应当地的特殊需要:在本国范围内尽可能 广泛散发新文书:通过制订和采纳各种配套政策来促进本文书的实施:监测文书对历史名 城的保护和管理的影响: 3.还建议会员国和有关地方当局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找出推行城市历史景观方法的关键步骤, 其中可能包括: (a)对历史城市的自然、文化和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并绘制分布地图: (b)通过参与性规划以及与利益攸关方碳商,就哪些是需要保护以传之后代的价值达成 共识,并查明承载这些价值的特征: (c) 评估这些特征面对社会经济压力和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 (d) 将城市遗产价值和它们的脆弱性纳入更广泛的城市发展框架,这一框架应标明在规 划、设计和实施开发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遗产敏感区域: (e) 对保护和开发行动排列优先顾序: 为每个确认的保护和开发项目建立合适的相应伙伴关系和当地管理框架,为公共和 私营部门不同主体间的各种活动制定协调机制: 4.决定通过在2011年5月27日在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的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政府间专家会议 (第Ⅱ类)上通过的载于本决议附件的《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

附件 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包括定义汇编 前言 大会 考虑到历史城区是我们共同的文化遗产最为丰富和多样的表现之一,是一代又一代的人所缔造 的,是通过空间和时间来证明人类的努力和抱负的关键证据, 还考虑到城市遗产对人类来说是一种社会、文化和经济资产,其特征是接连出现的文化和现有文 化所创造的价值在历史上的层层积淀以及传统和经验的累积,这些都体现在其多样性中, 12011年11月10日第十七次全体会议根据文化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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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计划与预算3 又考虑到城市化正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其推进,并且正在全世界推动社会经济变革和 发展,应在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对城市化加以控制, 承认活的城市的动态性质, 但注意到常常失控的高速发展正在改变城区及其环境,这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导致城市遗产的破碎 和恶化,对社区价值观产生深刻影响, 因此,考虑到要支持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必须重视把历史城区的维护、管理及规划 战略纳入地方发展进程和城市规划,例如,当代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在这方面运用景观法有 助于保持城市的特征.

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定了保护现有资源、积极保护城市遗产以及城市遗产的可持续管理是发 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忆及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区域保护问题的一系列准则性文件,包括各项公约、建议书和宪章1, 这些文件仍然有效, 但注意到由于人口迁移过程、全球市场的自由化和分散化、大规模旅游、对遗产的市场开发以及 气候变化,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城市承受着发展的压力和挑战,这些压力和挑战在1976年通过 关于历史区域的教科文组织前一项建议书(《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 用的建议书》)时并不存在, 还注意到通过地方倡议和国际会议的联合行动,文化和遗产的概念以及其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变 化,这些地方倡议和国际会议对于指导世界各地的政策和实践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希望补充和拓展现有国际文书中规定的标准和原则的执行, 收到了关于城市历史景观作为城市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的建议,该建议是大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的 议程项目8.1, 1特别是1972年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的》、2005年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 形式多样性公约》、1962年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古迹之美及特色的建议书》,1968年教科文组织 《关于保护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及的文化财产的建议书》、1972年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 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书》,1976年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历史或传统建筑群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议 书》: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际古连遗址保护与修复完章》(威尼斯完章)、1982年国际古 迹遗址理事会的《国际历史花园宪章》(佛罗伦萨宪章)、以及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保护历 史名城和历史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保护遗产建筑物、古迹和历 史区域的《西安宣言》以及2005年关于世界遗产与现代建筑设计-城市历史景观管理的《维也纳备忘 1尤其是1982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1994年杂良原真性会议、199年世界文化和发展 录》 委员会首脑会议、1996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会议批准了《21世纪议 程》)、1998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1998年世界银行和教科 文组织关于可持续发展中的文化--投资于文化和自然方面的天赋资源的联合会议、2005年在维也纳召开 的关于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的国际会议,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召开的关于古迹遗址的大 会,以及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魁北克召开的关于遗产地精神的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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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计划与预算3 在其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决定通过一份面向会员国的建议书来处理该间题, 1.兹于2011年11月10日通过了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本《建议书》: 2.建议会员国采纳适当的立法机构框架和措施,以期在其所管理的领土上执行本《建议书》 中确立的原则和标准: 3.还建议会员国要求地方、国家和地区当局以及与保护、维护和管理历史城区及其更广泛的 地理环境有关的机构、部门或社团以及协会重视本《建议书》.

引言 1.我们的时代见证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类迁徒.

如今,全世界超过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城 区.

作为发展的引擎、创新和创造的中心,城区日益变得重要:城市提供就业和教育的机会,满 足人们的发展需求和向往.

2.然而,无节制的快速城市化可能常常导致社会和空间的四分五裂以及城市及周边农村地区 环境的急剧恶化.

显然,这可能是由于建筑物密度过大、建筑物样式的趋同和单调、公共场所和 福利设施缺乏、基础设施不足、严重的贫困现象、社会隔绝以及与气候有关的灾害风险加大等因 素造成的.

3.在提高城区的宜居性,以及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融合方面,城市 遗产,包括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由于人类的未来取决于有效规划和管理资 源,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目的是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4.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城市遗产保护成为了全世界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这是为了满 足维护共同价值观和获益于历史遗存的需要.

然而,要实现从主要强调建筑遗迹向更广泛地承认 社会、文化和经济进程在维护城市价值中的重要性这一重要观念的转变,需要努力调整现行政 策,并为实现这一新的城市遗产理念创造新的手段.

5.《建议书》提到有必要更好地设计城市遗产保护战略并将其纳入整体可持续发展的更广泛 目标,以支持旨在维持和改善人类环境质量的政府行动和私人行动.

通过考虑其自然形状的相互 联系、其空间布局和联系、其自然特征和环境,以及其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建议书》为在 城市大背景下识别、保护和管理历史区域提出了一种景观方法.

6.这一方法涉及政策、治理和管理方面要关心的间题,包含各利益攸关者,包括在地方、国 家、地区、国际各级参与城市发展进程的政府和私人行动者.

7.本《建议书》借鉴了以前与遗产保护有关的四份教科文组织《建议书》,承认其概念和原 则在保护历史和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此外,现代保护公约和宪章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许 多方面,为本《建议书》奠定了基础.

I定义 8.城市历史景观是文化和自然价值及属性在历史上层层积淀而产生的城市区域,其超越了 “历史中心”或“整体”的概念,包括更广泛的城市背景及其地理环境.

上述更广泛的背景主要包括遗址的地形、地貌、水文和自然特征:其建成环境,不论是历 史上的还是当代的:其地上地下的基础设施:其空地和花园、其土地使用模式和空间安排:感觉 68
2012-2013年计划与预算3 和视觉联系:以及城市结构的其他要素.

背景还包括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做法和价值观、经济 进程以及与多样性和特性有关的遗产的无形方面.

10.这一定义为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大框架内以全面综合的方式识别、评估、保护和管理城市 历史景观打下了基础.

11.城市历史景观方法旨在维持人类环境的质量,在承认其动态性质的同时提高城市空间的生 产效用和可持续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功能方面的多样性.

该方法将城市遗产保护目标与社会和 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

其核心在于城市环境与自然环境之间、今世后代的需要与历史遗产之间可 持续的平衡关系.

12.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将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看作是促进人类发展、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 要资产,它提供了一种手段,用于管理自然和社会方面的转变,确保当代干预行动与历史背景下 的遗产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并且考虑地区环境.

13.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借鉴地方社区的传统和看法,同时也尊重国内和国际社会的价值观.

ⅡL.城市历史景观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4.现有的教科文组织《建议书》承认历史城市区域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建议 书》还查明了在保护历史城市区域方面面临的一些特殊威胁,并为应对这样的挑战提出了一般性 原则、政策和准则.

15.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反映了一个事实,即城市遗产保护学科和实践在最近几十年里发生了显 著的变化,使得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新的携战和把握机遇.

城市景观方法支持 社区在保留与其历史、集体记忆和环境有关的特征和价值的同时,寻求发展和适应求变的努力.

16.过去几十年里,由于世界城市人的激增、大规模和高速度发展、不断变化的经济,使城市 住区及其历史区域在世界许多地区成为了经济增长的中心和驱动力,在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 新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城市住区也承受着各种各样的新压力,包括: 城市化和全球化 17.城市发展正在改变许多历史城区的本质.

全球进程对社区赋予城区及其环境的价值、对居 民和用户的看法和他们的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城市化提供了能够改善生活质量和 城区传统特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机遇:另一方面,城市密度和规模增长无节制的发展带来的改 变会损害地方特质感、城市结构的完整性以及社区的特性.

一些历史城区正在丧失其功能性、传 统作用和人口,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可以帮助控制和减轻这样的影响.

发展 18.许多经济进程提供了减轻城市贫困和促进社会和人类发展的途径和手段.

信息技术以及可 持续的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法等新事物的进一步普及能够改善城市区域,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如 果通过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得到妥善管理,服务和旅游等新功能可以在经济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 用,增进社区的福利,促进对历史城区及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多样性 以及居住的功能.

如果不能把握这些机遇,那么城市就失去了可持续性和宜居性,就好像对城市 开发不当和不合时宜会导致遗产损毁,给后世子孙造成不可回的损失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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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计划与预算3 环境 19.人类住区一直在发生改变以适应气候和环境的变化,包括灾害所导致的变化.

然而,当前 变化的强度和速度对我们复杂的城市环境构成了挑战.

出于对环境,尤其是水和能源消费的担 心,城市生活需要采取新的方式和模式,其基础是旨在加强城市生活的可持续性和质量的重视生 态的政策和做法.

不过,许多这类举措应统筹考虑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把它们作为促进可持续 发展的资源, 20.历史城区发生的改变也可能源于突发灾害和武装冲突.

这些灾害和冲突可能是短暂的,但 会产生持久影响,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可以帮助控制和减轻这样的影响.

IⅢL政策 21.现有国际建议书和宪章中所反映的现代城市保护政策为维护历史城区创造了条件.

然而, 为了应对现在和未来的挑战,需要拟定和执行一批新的公共政策,查明和保护城市环境中文化和 自然价值在历史上的层层积淀以及平衡.

22.应将城市遗产的保护纳入一般性政策规划和实践以及与更广泛的城市背景相关的政策规划 和实践.

政策应提供在短期和长期平衡保护与可持续性的机制.

应特别强调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 结构与当代干预行动之间的协调整合.

尤其是,各利益攸关方负有下述责任: (a)会员国应按照城市历史景观方法,将城市遗产保护战略纳入国家发展政策和议程,在这 一框架内,地方当局应拟定城市发展计划,计划应考虑区域价值,包括景观及其他遗产 的价值及其相关特征: (b)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利益攸关者应通过例如伙伴关系开展合作,以确保城市历史景观方法 的成功实施: ()处理可持续发展进程的国际组织应将城市历史景观方法纳入其战略、计划和行动: (d)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应参与为实施城市景观方法开发和传播工具和最佳做法.

23.各级政府一地方、地区国家/联邦、一-应清楚自己的责任,为定义、拟定、执行和评估城市 遗产保护政策作出贡献.

这些政策应基于利益攸关者参与的方法,并且从机构和部门的角度 加以协调.

研重AI 24.基于城市历史景观的方法意味着应用一系列适应当地环境的传统手段和创新手段.

需作为 涉及不同利益攸关者的程序的一部分加以开发的这些手段中的一些可能包括: (a)公民参与手段应让各部门的利益攸关者参与进来,并赋予他们权力,让他们能够查明其 所属城区的重要价值,形成反映城区多样性的愿景,确立目标,就保护期遗产和促进可 持续发展的行动达成一致.

作为城市治理动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手段应通过借鉴各 个社区的历史、传统、价值观、需要和向往以及促进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和群体间的调 解和谈判,为文化间对话提供使利.

(b) 知识和规划手段应有助于维护城市遗产属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些手段还应考虑到对 文化意义及多样性的承认,规定对变化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改善生活质量和城市空间的质 量.

这些手段将包括记录和绘制文化特征和自然特征.

应利用遗产评估、社会评估和环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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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ent c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名城保护技术与创新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文化线路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学委员会(CIIC)制定 导言 “文化线路”(CulturalRoutes)作为遗产保护领域的前沿概念,代表了一种影响当前文化遗产 (CulturalProperties)演变和扩展的新思路,以及对文化遗产背景环境和相关区域的整体价值之重要 性的认同趋势,同时也揭示了拥有不同层面的文化遗产的宏观结构.

这个新的概念提出了一个新的 保护规范,它认为遗产的保护应该超越地域的界限,综合考虑到遗产的价值,呼吁共同努力、联合 保护.

在尊重每个独立要素固有价值的同时,文化线路指出并强调要将每个独立存在的文化遗产作 为一个整体组成部分来评估其价值.

这能够帮助反映当代人关于文化遗产价值作为一种持续性社会 和经济发展资源的社会观.

更加全面的遗产概念需要在更广阔的背景中用新的视角来看待,以更准确地描述和保护文化遗 产与自然、文化和历史环境间直接而重要的关系.

在这一整体发展趋势中,文化线路的概念是创新 的、综合的以及多层面的.

它带来并代表了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实质性的新方法.

文化线路反映了交互式的、动态的以及演变的人类文化间联系的过程,展示了不同的人群对于 人类文化遗产多样性的贡献.

虽然从历史上来看文化线路形成于过去年代的和平交往或者敌对冲突,但是在今天,它们拥有 51 的共同特质已超越其原有的功能,而为一种和平文化的生长提供了独特的环境一这是一种基于共 同的历史联系,也基于对涉及的不同人群的宽容、尊重和文化多样性的理解.

将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概念或类别,并不与文化遗产现有的范畴或类型相冲突或重叠,如已有 的古迹遗址、城镇、文化景观和工业遗产等,也可能存在于特定文化线路之内.

文化线路只是将这 些个体包含在一个联合系统中,提升它们的价值.

这种综合性的、跨学科的和共享的架构,以创新 的科学视角建立起个体间新的关联,提供了一个多边的、更加完整和准确的历史图景.

这一思路不 仅将增加世界人民间的了解与沟通,还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合作.

文化线路概念所代表的创新的思路,反映在具体遗产上,即展示了人类迁徒和交流的特殊的文 化现象.

这些交流通道最初被用于或是有意识地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而使人口流动和文化往来成为 可能并不断发展.

一条文化线路可能是一条为此目的特别修建的道路,或者是整体或部分地利用已 有的原本服务于其他用途的已存的道路.

但是,除了其交通运输的道路功能之外,文化线路的存在 和意义还能体现为: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服务于特定目的,并生成与之相关的共同特征的文化 价值与遗产资源,作为一个具有内在独特动态机制的历史现象,它不依靠人的想象和主观意愿来创 造,却反映了不同文化群体的相互影响.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cnki.net
CAC 中國名城 CHIMA ANCIENT CIY 文化线路有时会由人们预先作为一个项目来计划,并因有很强大的力量来执行并实现某一特 殊目的(例如,印加和罗马帝国线路).

在其他的情况下,文化线路也可以是长期演变的结果,其 中不同人为因素的共同干预相互作用,被导向一个共同的目的(例如,圣地亚哥路线,非洲沙漠商 路,或丝绸之路).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人类追求特定目标的意志的体现.

鉴于直接决定文化线路存在的内在关系和特色文化资源的丰富与多样(诸如历史建筑、考古遗 存、历史城镇、乡土建筑、无形遗产、工业和技术遗产、公共工程、文化和自然景观、运输工具和 其他特殊知识与技能应用的实例),对文化线路遗产的研究和管理需要一个跨学科的思路,对科学 假设进行调查和说明,并不断丰富相关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知识.

本宪章的目标 针对文化线路这一特殊遗产类型,制定区别于现有文化遗产范畴的基本研究原则和方法 提出文化线路评估、保护、保存和管理相关知识发展的基本机制 ●将文化线路作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为其合理利用确立基本方针、原则和标准, 并尊重其真实性、完整性、正确的保护与历史意义 建立国家和国际合作的平台,这对研究、保护和发展文化线路相关项目,以及对为这些活动 筹集资金非常重要 定义 无论是陆地上,海上或其他形式的交流线路,只要是有明确界限,有自己独特的动态和历史功 能,服务的目标特殊、确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线路可称为文化线路: a)必须来自并反映人类的互动,和跨越较长历史时期的民族、国家、地区或大陆间的多维、持 续、互惠的货物、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交流: b)必须在时空上促进涉及的文化间的交流互惠,并反映在其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中: c)必须将相关联的历史关系与文化遗产有机融入一个动态系统中.

52 对文化线路中的元素的定义 背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而形成的多元文化特色、动态特征以及定位 ●背景:文化线路产生于自然和/或文化背景中并对其产生影响,作为互动过程的一部分赋予其 特征并以新的维度丰富其内容.

内容:文化线路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要素作为文化遗产的见证并为其存在提供实体证明.

所 有非物质要素也给予构成整体的各元素以支持和意义.

1.决定一条文化线路存在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元素首先是道路本身,它或作为工具服务于一个主 观设计行动,或产生于实现特定目标的人类活动过程中.

2.其他基本要素是与其历史线路功能相关的物质遗产(补给站、边境哨所、仓库、休息和寄宿 地、医院、市场、码头、要塞、桥梁、交通工具、工业矿业设施,以及反映不同时代科技和社会进 步的其他生产和贸易设施、历史城镇、文化景观、宗教圣地、礼拜和祈祷场所等)同时还包括见证 了沿线涉及民族间交流和对话过程的非物质遗产.

作为整体的跨文化意义:文化线路的概念暗示了作为整体的价值,要比单个部分简单相加的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cnki.net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名城保护技术与创新 价值更大并赋予线路真正的意义.

1.文化线路构成一笔文化财富,得到各种文化的营养,并且通过提供大量共有的特性和价值系 统从总体价值上超越它们.

2.在统一身份中,各部分的价值存在于它们共有、共享和多面的意义.

3.它在更大规模上使不同民族、国家、地区和大陆间的文化联系成为可能.

4.考虑到其领土和对包含的各种遗产要素的综合管理,尺度宽泛是重要的,同时其中包含的文 化多样性也为文化提供了与单一同化相反的发展可能.

动态特性:除了与文化遗产要素共同展现历史道路的实际证据,文化线路还包含一个动态要 素,发挥着导线或渠道的作用,使相互的文化影响得以传递.

1.文化线路的动态并不遵循自然法则或是偶然现象,而完全是人类行为过程和兴趣,所以只有 将其看成一个文化现象才能理解它.

2.活跃的文化流动不仅以物质或有形的遗产得以体现,还有构成文化线路非物质遗产的精神和 传统的见证.

3.通过把文化线路理解为不同民族不同人群间一系列文化交流的动态要素,我们才能将其遗产 资源置于真实的空间和历史范睛去理解,这也就促成将线路作为整体保护的一种全面、可持续性强 的思路.

背景环境:文化线路与周围环境密切相关,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地理环境对文化线路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或决定其实际形状、路线,或随着时间的推移不 断影响着它的发展.

2.区域环境(自然或文化环境)提供了文化线路的框架,以物质和非物质元素和价值为特点, 赋予它独特的氛围.

这对文化线路的理解、保护和享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3.文化线路把多样的地理和遗产资源联接起来,形成独特的整体.

文化线路及其环境与不同的 自然和文化景观相关联,构成文化线路的各部分,井由于经过地区和区域的不同而展示出各自独特 的风格和特征.

这些不同地段丰富多样的景观也塑造了文化线路整体的多样性特色.

4.有些路段与自然的关系非常敏感:有些路段,则是与城市或乡村的环境的关系非常敏感.

在 有古迹存在的地区,如果古迹相对孤立(如小教堂、寺院、喷泉、桥梁、边界线等),则古迹与周 53 边环境景观的关系非常重要,因为这会决定文化线路这一段的性质.

5.要保存和保护文化线路,需要具备关于其周围环境的历史、自然和文化特征的广博知识.

任 何必要的干预都必须与背景环境相适应,促进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尊重其特征,而不能扭曲传统景 观,不管这种景观是自然或文化的,抑或二者混合型.

6.必须明确文化线路的背景环境,清楚标记已明确界定的缓冲区,使其中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价 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以保存.

保护范围必须包括不同景观的价值,这些多样的景观共同构成了文 化线路,并赋予它独特的魅力.

具体指标 作为用于文化线路范畴的基本识别指标,应该考虑以下方面:线路的结构及其地层基础:为特 定功能服务的历史数据;与线路使用功能相关的结构:交通元素和线路中表现共享文化(如习俗、传 统、风俗和共有的宗教、仪式、语言、节日、饮食等实践)的遗存:在诸如音乐、文学、建筑、美 术、手工艺、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影响,以及其他源自线路自身历史功能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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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中国名城 CHIMA ANCIENT CIY 文化线路的类型 文化线路可以划分如下: ●根据地域规模:地方性、全国性、地区性、洲际和跨洲际性.

根据文化范围:在特定的文化区域内或拓展到不同的地理区域,其文化价值的形成和发展都 受到相互影响.

根据目标和功能:社会、经济、政治或文化的.

这些特性可以在一个多维背景中共享.

根据延续时间:已不再使用的与那些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影响下仍在发展的线路 的对比.

●根据它们的结构特点:直线的、环型的、十字形的、放射状的或网状的.

根据它们的自然环境:陆地、水上、混合或其他物理环境.

辨识、完整性和真实性 初步指标 为了方便识别和评估,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初步的、非结论性的证据,说明文化线路的存在: 一带来相邻区域不同文化群体之间交流的动态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进程的表现; 一被历史纽带联系起来的不同地理和文化地区之间共享鲜明的特征; 各民族或不同文化的少数民族群体的迁徒及相互关系的证据; -植根于不同社区传统文化的具体文化特色: 一文化遗存和文化习俗,比如典礼、节日和宗教庆典等,代表了与线路意义和功能相关的某 个文化和历史地区内不同社区共享的价值.

辨识程序 识别文化线路有必要考虑以下多个方面:满足明确目的的具体功能,文化相互促进所带来的遗 产的物质和非物质价值,结构构成、地理和历史环境、自然和文化环境(城市或农村)、相应的特 色环境价值,与景观的关系、存续时间、象征和精神意义,这些都有助于识别文化和理解它的 意义.

文化线路的非物质遗产是理解其意义和相关遗产价值的基础,因此对物质要素的研究应与其他 54 非物质要素相结合.

为方便比较评估,还应考虑文化线路上不同地段相对于整个线路而言的存续时期和历史意义.

对于仍在使用的文化线路,应维持使其存在并赋予其基本意义、与具体目的相关的动态功能和 关系,即使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元素发生了变化,新的元素被加入,这些新元素应该置于文化线 路功能性关系的大框架内加以评估.

有时候,有些具有重大价值的遗产本身不能被视为文化线路的一 部分,因为它并不是文化线路的构成部分.

真实性 每一条文化线路都要满足真实性标准的要求.

无论在自然还是文化环境中,真实地展现自身的 价值,包括它的关键元素、物质和非物质的突出特点: 这些标准应当应用在研究的线路中的每个部分,评估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对于线路整体 意义的重要性,并通过道路的遗迹来证实结构布局的真实性.

一真实性应当在分析评估的文化线路上各地段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中看到,并表现在其历史功 能和背景环境包括的其他物质和非物质遗产要素中.

即使文化线路有些地段的物质痕迹没有得到切实保存,但可以通过史科文献、非物质元 素,证明该地段是文化线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非实体信息来源,来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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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ent c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名城保护技术与创新 一保护、保存和管理文化线路的技术和方法,不论是传统还是新型的,都必须尊重真实性标 准.

完整性 文化线路完整性的确认,必须基于物质和非物质证据和因素的充分代表性,这些证据和因素证 明该文化线路的整体意义和价值,确保一条文化线路的特征及历史进程的意义可以得到完整呈现.

历史关系和动态功能对形成文化线路突出特色至关重要,因此相关证据必须得到保存.

此外, 还必须考虑其物质构成和/或显著特色保存现状是否完好,破坏进程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文化线路是 否反映出发展、遗弃或忽略导致的副作用.

方法论 文化线路的概念需要有一套特殊的研究、保护、评估、使用和管理的方法.

鉴于文化线路涵盖 范围广、作为整体的价值以及涉及的多个地域层面,这个方法论需要建立由相互协调、整体管理的 多种活动构成的体系.

有必要从整体和部分出发对线路进行识别,列出构成线路的遗产清单,分析当前的保存状况, 这将有助于制定详细的战略保护方案.

该方案有必要包括提升公众意识的措施,激发公众和私人领 域内对文化线路的兴趣.

还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特殊法律手段和联合行动措施,结合线路的整体价值 和意义,合理保护、使用和管理线路内的各构成元素.

1.研究 文化线路的研究可能扩展到不同的地理区域,并很可能彼此相隔甚远.

因此最好成立几个研究 小组驻扎在研究线路有代表性的主要地点.

研究方法,以及用来合理评估和保护文化线路不同地段遗产价值的实践和指标,必须将线路看 作是一个整体,以避免丢失线路的任何意义和历史价值.

从事这一类型文化遗产工作的工作组,应当由多学科构成并具合作性.

共同的工作标准应当建 立在从局部展开调查的原则基础上,但时刻不能忘记对项目整体的把握.

也应当将共同的方法论工 具一事先进行标准化一应用于数据的采集.

项目计划中应包括协调机制,以利于研究者之间的 交流与合作,使每个工作组都可以将自己工作成果的数据进行传递.

研究者应当注意到文化线路上会出现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是路线的 55 构成部分,或是与之相关的研究对象.

在对文化线路进行科学调查时,唯一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与线 路明确用途和源自其功能性动态影响相关的元素.

2.经费 鉴于认识和宣传一条绵长的文化线路的价值所需要的工作量庞大,经费应该分期到位以平衡和 协调研究项目,以及与文化线路各段相关的保护、使用和管理等项目.

最好是对需要保存的价值进 行联合评估,以使决定所应采取行动的优先性和落实相关战略的范围.

这就要求经费来自双边或多 边合作协议,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研究线路价值的机构来获取.

在线路沿线,当地区性机构的负责 范围与文化线路的历史道路完全或部分重合,应决定如何最多地获得相关国家的关注并获得合作.

吸引慈善机构和私人捐款也同样重要.

3.守卫--评估--保存--保护 文化线路及其环境要求有新的分析、保护和评估工具.

只是部分或随机地保护线路上具体的遗 产要素是不够的.

应该编制准确的文物清单,并评估这些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来确定其对 文化线路价值和意义的影响.

有必要控制本体恶化进程,并制定战略,避免因开发和缺乏维护带来 的负面影响.

这些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包括互为关联、相互作用的法律措施、适当的 ?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1l rights reserved. .cnki.n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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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MOS XVII"ASSEMBLEE GENERALE PARIS 2011 JointICOMOS-TICCIHPrinciplesfor Principes conjointsICOMOs-TICCIH theConservationofIndustrial pour la conservation des sites Heritage Sites Structures Areas and constructions aires et paysages du Landscapes patrimoineindustriel The Dublin Principles> αLes principes de Dublin> Adopted by the 17th ICOMOS General Assembly on Adoptees par la 17e Assemblée generale de I’IcOMOS 28 November 2011 le 28 novembre 2011 Preamble Preambule Around the World a great diversity of sites Atravers le monde la aste diversite de sites de structures plexes cities and settlements areas constructions de plexes de villes et landscapes and routes bear witness to human d’etablissements d'aires de paysages ou de routes activities of industrial extraction and production. In temoignent d’activites humaines d’'extraction et de many places this heritage is stillin use and production industrielles. En de nombreux endroits ce industrialisation is still an active process with a sense patrimoine est en operation et l°industrialisation of historical continuity while in other places it offers constitue un processus actif charge de continuit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of past activities and historique ailleurs des ressources archeologiques technologies. Besides the tangible heritage associated revelent les activites et technologies passees. Au with industrial technology and processes patrimoine materiel lie aux procedes et techniques de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and town-planning it Iindustrie du genie civil de I′architecture ou de xea oedn aneasen upoqa sosa ee sapn skills memories and socialife of workers and their savoir-faire a la memoire ou a la vie sociale dles munities. ouvriers et de leurs munautes. The global process of industrialisation observed over Le processus global d'industrialisation observe au the past two centuries constitutes a major stage of cours des deux derniers siecles constitue une etape human history making its heritage particularly majeure de 'histoire humaine et son patrimoine revet important and critical to the Modern World. une importance significative dans le monde Precursors and beginnings of industrialisation can be contemporain. En plusieurs parties du monde les recognized in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well back into precurseurs et les debuts de Findustrialisation sont ancient times through active or archaeological sites reconnus remontant aux periodes anciennes par des and our attention extends to any examples of such sites archeologiques ou actifs. Ces Principes conjoints process and its heritage. However for our purposes s'interessent a tout exemple de ce processus et de these joint principles' primary interests coincide with son patrimoine. Toutefois l'interet premier de ces the mon notions of the Modern Era Industrial Revolution marked by distinctive and dedicated de Revolution industrielle de I′ere moderne marquee produ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power-generating or par le developpement et utilisation de processus et harnessing processes and technologies trade and de technologies en matiere de production de mercial interactions and new social and cultural transport et de generation d’energie d'echanges patterns. merciaux et de pratiques sociales ou culturelles.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is highly vulnerable and often Le patrimoine industriel est tres vulnerable menace at risk often lost for lack of awareness de disparaitre faute de sensibilite de connaissance documentation recognition or protection but also de reconnaissance ou de protection sous I'effet d’une because of changing economic trends negative economie en mutation de perceptions negatives perceptions environmental ssues or its sheer size d’enjeux environnementaux ou de sa propre taille ou and plexity. Yet by extending the life-cycle of plexite. La conservation du patrimoine bati aa ppo pe sns ixa industriel prolonge pourtant la vie utile des conservation of the built industrial heritage can constructions et de I'investissement energetique contribute to achieving the goals of sustainable qu'elles representent. Sa contribution a la realisation development at the local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des objectifs du developpement durable local levels. It touches the social as well as the physical and national et international a ses dimensions sociales environmental aspects of development and should be physiques ou environnementales du developpement acknowledged as such. doit etre reconnue. Over the past decades growing research Au cours des dernieres decennies les progres de la lam se uoeadoo eudisipau pue euoau recherche de la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e et as munity initiatives have greatly contributed to a interdisciplinaire et les initiatives munautaires ont better appreci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and contribue a valoriser le patrimoine industriel et la increased collaboration between stewards collaboration entre les detenteurs les interesses et stakeholders and professionals. This progress has les experts pour sa conservation. Ce progres a benefit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a corpus of beneficie d’un corpus de references et d'orientations international references and guidlelines by ICOMOS internationales elabore par I′IcOMOS (Conseil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nternational des monuments et des sites) et de la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ise en ceuvre d’'instruments internationaux dont la Heritage Convention adopted by UNESCO in 1972. In I°UNESCO en 1972. En 2003 le Comite international 2003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our la conservation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TiCCIH)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TICCIH) adopted adoptait la Charte de Nizhny Tagil un premier texte its Nizhny Tagil Charter for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a de reference international pour aider a la protection first international reference text of such recognition et la conservation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to guide protection and conservation in the field. Acknowledging the particular nature of the industrial 1 Reconnaissant la nature particuliere du patrimoine heritage and the issues and threats affecting it as a industriel et des enjeux et menaces qui F affectent de result of its relation to the contemporary economic par sa relation avec I'economie les lois la culture ou legal 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contexts ICOMOS les questions environnementales actuelles FICOMOS and TICCIH wish to expand their cooperation by et le TICCIH etendent leur cooperation en adoptant adopting and promoting the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ces Principes conjoints et en encourageant leur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to assist in the application et leur dissemination pour aider a la documentation protection conservation and connaissance la protection la conservation et la mise appreci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as part of the en valeur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me partie du heritage of human societies around the World. patrimoine des societes humaines a travers le monde. Definition: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consists of 1 Definition : Le patrimoine industriel prend sites structures plexes areas and les sites les constructions les plexes les landscape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machinery territoires et les paysages ainsi que les objects or documents that provide evidence of equipements les objets ou les documents qui past or ongoing industrial processes of temoignent des procedes industriels anciens ou production the extraction of raw materials courants de production par I′extraction et la their transformation into goods and the related transformation des matieres premieres ainsi que energy and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s. Industrial des infrastructures energetiques ou de transport heritage reflectsthe profound connection qui y sont associees. Il exprime une relation between the cultural and natural environment etroite entre I′environnement culturel et naturel as industrial processes whether ancient or puisque les procedes industriels anciens ou 2
modern depend on natural sources of raw modernes dependent de ressources materials energy and transportation networks naturelles d’energie et de voies de to produce and distribute products to broader munication pour produire et distribuer des markets. It includes both material assets biens sur les marches. Ce patrimoine porte immovable and movable and intangible des dimensions immaterielles me les savoir- dimensions such as technical know-how the faire techniques I°organisation du travail et des organisation of work and workers and the travailleurs ou un heritage plexe dle plex social and cultural legacy that shaped pratiques sociales et culturelles resultant de the life of munities and brought major Iinfluence de Iindustrie sur la vie des organizational changes to entire societies and munautes et sur la mutation des societes et the world in general. du monde en general.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are very diversified in La grande diversite des sites du patrimoine terms of their purpose design and evolution industriel decoule de leurs fonctions de leurs over time. Many are representative of formes et de leur evolution. Beaucoup illustrent processes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regional or des procedes des technologies ou des historical condlitions while others constitute conditions regionales ou historiques. Certain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global influence. constituent des realisations exceptionnelles ou Others are plexes and multiple site influentes. Les plexes industriels les operations or systems whose many ponents operations reparties sur de multiples sites ou les are interdependent with different technologies systemes regroupent des posantes souvent and historical periods frequently present. The d’epoques ou de technologies differentes. significance and value of industrial heritage is L'interet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reside dans les intrinsic to the structures or sites themselves constructions et les sites dans leurs their material fabric ponents machinery posantes materielles et equipements dans and setting expressed in the industrial leur contexte et le paysage industriel qu'il landscape in written documentation and also forme dans les documents ainsi que dans les in the intangible records contained in memories dimensions immaterielles portees par la arts and customs. memoire les arts et les coutumes. 1- Document and understand industrial heritage I- Etudier et prendre les constructions structures sites areas and landscapes and theirsites aires et paysages industriels etleurvaleur values patrimoniale Researching and documenting industrial L'etude et la documentation des constructions structures sites landscapes and the related des sites et paysages industriels ainsi que des machinery equipment records or intangible machines des equipements des archives ou de aspects is essential to their identification leurs dimensions immaterielles est necessaire a conservation and the appreciation of their leur identification leur conservation et heritage significance and value. Human skills I'appreciation de leur interet et de leur valeur and knowledge involved in old industrial patrimoniale. Les savoir-faire lies aux anciens processes are a critically important resource in procedes industrels sont d'une grande conservation and must be considered in the importance dans la conservation et doivent etre heritage evaluation process. pris en pte par les processus d'evaluation patrimoniale. Researching and documenting industrial L'etude et la documentation des constructions heritage sites and structures must address their et des sites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doivent historical technological and socio-economical examiner leurs dimensions historiques dimensions to provide an integrated base for technologiques et socio-economiques afin d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It requires an fonder leur conservation et leur gestion sur une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supported by connaissance integree alimentee par une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and educational approche interdisciplinaire et par des programmes to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recherches et des programmes educatifs qui 3
indlustrial heritage sites or structures. It should aident a enoncer leurs valeurs patrimoniales. benefit from a dliversity of sources of expertise Cette approche doit beneficier de I'apport d’une and information including site surveys and diversite de sources d’expertise et d’information recording historical and archaeological dont les etudes et releves de site les etudes investigation material and landscape analyss historiques et archeologiques les analyses oral history and/or research in public corporate materielles ou paysageres ainsi que la or private archives. Research and preservation consultation des archives publiques of documentary records pany archives d’entreprises ou privees. L'examen et la building plans and specimens of industrial conservation des archives industrielles des products should be encouraged. The evaluation plans et d’echantillons ou d’exemples de and assessment of documents should be production doivent etre encourages et leur a u sleads aeudoudde ue Aq uaxeapun evaluation devrait etre menee par des industry to which they relate to determine their specialistes du type d’industrie auquel ils sont heritage significance. The participation of associes. La participation des citoyens des munitie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is also an munautes et d’autres interesses est une integral part of this exercise. partie integrale de cette activite. Thorough knowledge of the industrial and socio- 5 Une connaissance approfondie de Ihistoire economic history of an area or country or their industrielle et socio-economique d'une ville links to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is necessary to d’une region ou d'un pays ainsi que de leurs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industrial liens avec d'autres parties du monde est heritage sites or structures. Single industry necessaire pour prendre linteret context typological or regional studies with a patrimonial des constructions ou des sites parative ponent aimed at key industrial industriels. Des etudes paratives sectors or technologies are very useful in typologiques ou regionales sur certains secteurs recognizing the heritage values inherent in industriels ou certaines technologies sont utiles individual structures sites areas or landscapes. pour evaluer l'interet de constructions de sites They should be accessible and searchable by the ou de paysages particuliers. Elles devraient etre publi scholars as well as managers. accessibles au public aux chercheurs me aux gestionnaires. II-Ensure effective protection and I-Assurer la protectionet la conservation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efficaces des constructions sites aires et structures sites areas and landscapes paysages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Appropriate policies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6 L'adoption et la mise en ceuvre de politiques et measures need to be adopted and adequately de mesures legales et administratives adequates implemented to protect and ensure the sont necessaires a la protection et a la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and conservation des constructions et des sites du structures including their machinery and patrimoine industriel y pris leurs records. These measures have to address the equipements et documents. Ces mesures close relationbetween the ndustral heritage doivent tenir pte de la relation etroite entre industrial production and the economy in le patrimoine industriel la production et particular with respect to rules for corporations Ieconomie notamment quant aux regles sur les and investments trades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reprises et sur les investissements aux such as patents and standards applicable to metiers aux elements de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 active industrial operations. me les brevets et aux normes regissant les activites industrielles. Integrated inventories and lists of structures 7 Des inventaires integres des constructions sites sites areas landscapes their setting and aires et paysages leur contexte ainsi que des associated objects documents drawings and objets documents dessins archives et archives or intangible heritage should be patrimoine immateriel associes a developed and used as part of these effective Iindustrialisation doivent etre faits et utilises 4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policies and pour assurer efficacite des politiques et des protection measures. These should benefit from protections. Les biens ainsi inventories devraient a legal recognition adequate conservation and beneficier d’une reconnaissance legale et de management to ensure that their significance mesures qui en assurent le maintien de Iinteret integrity and authenticity are maintained. In the patrimonial de I°integrite et de I'authenticite. case of industrial heritage identified through Dans le cas de decouvertes fortuites des fortuitous discovery temporary protection protections temporaires devraient etre should be granted to allow time necessary for accordees pour donner le temps necessaire 3 proper heritage documentation and research. une evaluation patrimoniale adequate. 8 In the case of active industrial structures or sites 8 Pour les sites ou ensembles industriels actifs la of heritage significance it ust e recognzd continuite de leur usage peut fonder en partie that their continued use and function might leur interet patrimonial et justifier le maintien carry some of their heritage significance and de conditions adequates pour leur conservation provide adequate conditions for their physical physique et leur viabilite economique a titre and economic sustainability as a ling d’installations operationnelles de production ou production or extraction facilities. Their specific d’extraction. Leurs caracteristiques techniques respected while implementing contemporary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features need to be propres doivent alors &tre respectees en appliquant les normes exigences ou mesures regulations such as building codes contemporaines en matiere de batiment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or risk reduction d’environnement ou de reduction des risques de strategies to adldress hazards of natural or catastrophes d'origine naturelle ou humaine. human origin. 9 Protection measures should apply to buildings 6 Les mesures de protection devraient s’appliquer and their contents since pleteness or aux batiments et a leur contenu puisque functional integrity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o the Fintegrite fonctionnelle constitue un facteur significance of industrial heritage structures and majeur d’interet patrimonial pour les sites. Their heritage value may be greatly constructions et sites industriels. Cette valeur jeopardized or reduced if machinery or other patrimoniale peut etre lourdement menacee ou significant ponents are removed or if diminuee par ′enlevement ou la demolition subsidiary elements which form part of a whole d’equipements ou de parties d’interet d’un site are destroyed.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ensemble. Les cadres legaux et adlministratifs frameworks should be developed to enable doivent permettre aux autorites d'intervenir authorities to respond quickly to the closure of promptement quand des sites ou des plexes operating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and industriels patrimoniaux cessent leurs activites plexes to prevent removal or destruction of pour prevenir le demantelement ou la significant elements such as machinery destruction de machines objets documents ou indlustrial objects or related records autres elements d’interet. III- Conserve and maintain the industrial III-Conserver les constructions les sites les heritage structures sites areas and landscapes aires et les paysages du patrimoine industriel 10 Appropriate original or alternative and adaptive 10 Le maintien de I’usage d’origine ou d'un nouvel use is the most frequent way and often the most usage patible est le mode de conservation le sustainable way of ensuring the conservation of plus mun et souvent le plus viable pour les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or structures. New uses sites et les constructions industrielles. Les should respect significant material ponents nouveaux usages devraient respecter les and patterns of circulation and activity. elements d’interet du site me les Specialist skills are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equipements les circulations ou la dlistribution heritage significance is taken into account and des activites. L'apport d’experts est necessaire respected in managing the sustainable use of pour voir a ce que la valeur patrimoniale de these industrial heritage sites and structures. constructions et de sites industriels soi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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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ICOMOS闸释与展示科学委员会协助编撰 2008年10月4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6届大会(加拿大魁北克)通过 序言 作为致力于文化遗产地的研究、记录和保护的国际遗产专家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 下简称IC0MOS)自1965年成立以来努力在其工作中发扬遗产保护的职业道德,促进公众对 人类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多样性的理解.

修复的原则,并由各个国家负责在本国文化和传统的框架内实施.

”此后的ICOMOS宪章继承了这 一使命,针对具体保护问题建立了专业指导准则,并鼓励在世界各地有效地宣传遗产保护的重要 性.

这些ICOMOS宪章强调公众交流(也称“传播”、“推广”、“展示”和“阐释”)的重要性 在于它是更大规模的保护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

这些宪章也间接地说明,各种遗产保护行为(在 世界文化传统中),本质上都是交流行为.

在众多保存下来的物质遗存和昔日社会与文明的无形价值的广阔范围中,选择保护什么、如 何保护以及如何向公众展示,这些都是遗产阐释的要素.

这些要素体现了各代人对什么是有意义 的、什么是重要的,以及为什么要将过去的物质遗存传承于后世等方面的不同见解.

因此,为遗产“阐释与展示”制定明确的理论依据、标准术语和广泛认可的专业准则的必要 性显而易见.

近年来,许多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的巨大发展,高精尖阐释技术的引进,以及宣传 和经营文化遗产地面引入的新经济策略,都带来了新的复杂性,并对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与 公众理解这两个目标提出了以下核心问题: 一关于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的公认的、可接受的目标是什么?

-哪些原则有助于确定什么样的技术方式和方法适用于特定的文化和遗产背景?

哪些道德和专业考虑有助于根据各种特定的形式和技术进行“阐释与展示”?

要组成部分,也是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一个方法.

4 定义 就本宪章而言, 虽然本宪章的原则和目标同样适用于场外阐释,但主要用于遗产地或其周边地区的阐释与展示 214
阐释: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活动.

这些可包含印刷 品和电子、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 续研究、培训和评估.

展示:尤其指在文化遗产地通过对阐释信息的安排、直接的接触,以及展示设施等有计划地 传播阐释内容.

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传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板、博物馆展览、精心设 计的游览路线、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等.

展示设施:指专门用于阐释与展示,包括通过创新技术和现有技术进行的支持阐释的、在文 化遗产地或与之相连的区域内的实物装置、设施和空间.

遗产地讲解员:指文化遗产地长期或临时的职员或志愿者,负责向大众讲解遗产地的价值和 重要性.

文化遗产地:指被公认为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意义而通常受到法律保护的遗迹、区域、自然 景观、居民区、建筑群、考古遗址或建筑结构.

目标 在认识到阐释与展示是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整个过程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本宪章尝试建立 七项主要原则,根据特定情况所采取的适当的、无论何种形式或媒介的阐释与展示,都应以此为 基础.

原则1:接触渠道和理解 原则2:信息源 原则3:重视背景环境和文脉 原则4:保持真实性 原则5:可持续性规划 原则6:关注覆盖面 原则7:研究、培训和评估的重要性 根据这七项原则,得出本宪章的目标是: 1.促进对文化遗产地的理解和欣赏,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公众意识及公众参与.

2.认真记录从公认的科学和学术方法,以及从现存的文化传统中识别的遗产地的价值,并 向各方受众宣传文化遗产地的意义和内涵.

3.保护文化遗产地在其自然和文化背景以及社会环境下的有形和无形价值.

4.通过向公众展示文化遗产地的历史结构和文化价值,并通过保护使其免受有害的展示设 施、旅游压力、不准确或不恰当的阐释等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尊重文化遗产地真实性 的目的.

5.通过促进公众对现行保护工作的理解、参与,并通过对展示设施的长期维护和阐释内容 的定期检查,促进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保护.

215
6.在阐释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促进利益相关者和相关团体的参与,增进文化遗产地 阐释的覆盖面 7.制定遗产阐释与展示的技术与专业指导原则,包括技术、研究和培训.

这些指导方针必 须符合其社会背景并具可持续性.

原则 原则1:接触渠道和理解 阐释与展示项目应促进公众接融文化遗产本体和相关知识.

1.1有效的阐释与展示应能增强个人体验,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的尊重和理解,宣传对其保 护的重要性.

的是激发更深层次的兴趣、学习、体验和探索.

1.3阐释与展示项目应从人口统计和文化方面识别并分析其受众,力求向各方受众宣讲遗产地 的价值和意义.

1.4展示基础设施应当考虑到参观者以及遗产地相关社区语言的多样性.

1.5闸释与展示活动应形式多样,并能够实实在在地接近公众.

1.6若由于保护需要、文化敏感性、改造再利用或安全考虑限制参观,则应提供场外的阐释与 展示.

原则2:信息源 阐释与展示应以通过公认的科学和学术方法以及从现行的文化传统中搜集的证据为依据.

2.1阐释应说明口头和书面信息、物质遗存、传统和遗产地意义等的范围.

信息来源应进行 记录、归档,并提供给公众.

2.2阐释应以对遗产地及其周边环境所进行的详尽的多学科研究为基础,也应当认识到,客 观且有意义的阐释也有必要反映其它历史假设、当地传统和民间传说.

2.3如果文化遗产地的传统故事或历史参与者的回忆,为展现遗产地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来源,阐释活动则应包含这些口头证据.

可通过展示设施间接进行,也可通过相关社区成员作为 讲解员在现场直接参与.

2.4对遗产地的视觉再现,无论是由艺术家、建筑师或计算机模拟实现,都应以对环境、考 古、建筑以及历史数据的详细系统分析为基础,包括对书面、口头、图像材料和照片的分析.

应 准确记录这些视觉表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

如果能够获取基于相同证据构建的其它影像,也应用 做比较.

2.5阐释与展示方案及活动也应全面记录并存档,用于将来的参考和反思.

原则3:环境和背景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应结合其广泛的社会、文化、历史以及自然环境和背景.

216
3.1阐释应当探讨遗产地在其历史、政治、精神和艺术等多层面背景中的意义.

应考虑遗产 地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

3.2向公众进行文化遗产地阐释应当清晰地指出遗产地发展演变过程中经历的各个阶段和影 响,并注明时间.

应尊重各个时期在遗产地价值形成中做出的贡献.

3.3遗产阐释也应当考虑到对遗产地历史和文化重要性有贡献的群体.

3.4遗产地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背景都是遗产地历史文化价值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 也应在阐释时加以考虑.

3.5遗产的无形元素如:文化和精神传统、传说、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当 地风俗和烹饪传统等,在遗产地阐释过程中都应加以考虑.

3.6遗产地在跨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以学术研究、历史记录和现行传统为基础的各种认识 角度,都应在制定阐释方案时加以考虑.

原则4:真实性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必须遵守《奈良文件》(1994)中关于真实性的基本原则.

4.1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既关乎物质遗存,也关乎所在社区.

在设计遗产地阐释项目时,应当 尊重遗产地的传统社会职能、以及当地居民和相关社区的文化实践及尊严.

4.2闸释与展示应通过宣传文化遗产地的价值帮助保护其真实性,避免对其文化价值造成不 利影响、或给遗产结构本身带来不可递转的变化.

4.3展示设施(如问讯亭、步行路线和信息板等)必须在易于辨认的同时,与遗产地的 整体特点、背景环境、以及遗产地的文化和自然价值相协调.

4.4现场音乐会、戏剧表演和其它的阐释活动,必须经过精心策划,以保护遗产地的价值和 周边环境,并使对当地居民的干扰最小化.

原则5:可持续性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规划必须尊重遗产地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其核心目标应包括社会、经济和 环境的可持续性.

5.1阐释与展示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应当是文化遗产地总体规划、预算和管理过程的必要组成 部分.

5.2在遗产影响评估研究中,必须全面考虑到阐释设施和游客数量对遗产地的文化价值、外 部特征、完整性和自然环境的潜在影响.

5.3阐释与展示应广泛地为保护、教育和文化目标服务.

阐释性项目的成功与否不应单纯的 以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来衡量.

5.4阐释与展示应是遗产保护过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能够增进公众对遗产地面临的特 定保护问题的认识,并向公众更好地解释为保护遗产地完整性和真实性所做的努力.

5.5被确定为遗产地展示基础设施中永久性组成部分的任何技术要素,都应以适当的方式进 行设计和构建,以保证有效的定期维护.

5.6阐释性项目的目标应为: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为遗产地的利益相关者 217
带来公平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

原则6:覆盖面 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必须是遗产专家、遗产地负责机构和相关社区,以及其它利益相关 者共同的有意义的合作的结果.

6.1在阐释与展示项目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整合学者、社区成员、遗产保护专家、政府机构、 遗产地管理者和讲解员、旅游经营者和其它专业人士的多学科专业知识.

6.2在策划遗产地阐释与展示项目时,应当注意并尊重者、使用者和相关社区的传统权 利、责任和利益.

6.3阐释与展示项目的扩展和修订计划应接纳公众意见,鼓励参与.

发表意见和观点是每个 人的权利和责任.

6.4由于知识产权和传统文化权益的问题与遗产阐释过程及其传播媒介(如现场多媒体展示、 数字媒体和印刷材料)关系密切,因此,图像、文字以及其它阐释性材料的法定权和使用权 均应在设计规划过程中探讨、明确并达成共识.

原则7:研究、培训和评估 不断进行研究、培训和评估是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7.1文化遗产地阐释工作不应随着具体展示设施的完工而告结束.

持续的研究和咨询对增进 人们对遗产地价值的理解和正确评价起着重要作用,定期审查应当是每个遗产地阐释项目必不可 少的要素.

7.2阐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对阐释内容的不断修订和/或扩展.

7.3应当持续监测和评估阐释与展示项目对遗产地的影响,并根据科学和学术分析以及公众 的信息,作定期调整.

参观者、所在社区成员以及遗产专家都应参与到此评估过程中.

7.4每个阐释项目都应成为各年龄层次的公众教育资源.

项目的设计应考虑其应用在学校课 程、非正式和终生学习项目、通信和信息媒体、特殊活动、大型活动中的可能性,以及季节性志 愿者的参与.

7.5在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各个专门领域,如内容创建、管理、技术、导游和教育等领域培养 合格的专业人员是一个关键目标,此外,在遗产保护专业教学基础课中应设置阐释与展示的课程.

7.6现场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应当以向相关社区、各级遗产保护和阐释工作者宣传该领域新 的发展和创新成果为目标.

7.7国际合作以及经验分享对于制定和保持阐释方法与技术的高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 应鼓励召开国际会议、专业人员的研讨和交流,以及全国和地方会议.

这些都将为定期分享各地 区和文化背景下多种阐释方法和经验提供机会.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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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ICOMOS官方网站英法对照本译 (见pdf文件:GA16_Charter_Interpretation_20081004_FREN).

.international.ios.org/quebec2008/charters/interpretation/pdf/GA16 Charter Int erpretation_20081004 FREN.pdf THE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PRESENTATION OF CULTURALHERITAGESITES ICOMOS文化遗产地解说与展示宪章 Prepar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ICOMOS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由ICOMOS文化遗产地解说与展示国际科学委员会赞助准备 Ratified by the 16th General Assembly of ICOMOS Quebec (Canada) on 4 October 2008 经ICOMOS第16届会员大会批准,魁北克(加拿大),2008年10月4日 PREAMBLE前言 study documen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ICOMOS has striven to promote the conservation ethic in all its activities and to help enhance public appreciation of humanity’s material heritage in all its forms and diversity.1965年成立的ICOMOS是一个致力于文化遗产地研究、记录 和保护,并由遗产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组织,所以,它努力在行动中推动遗产保护伦理, 并帮助公众增强对于各种形式和多样性的人类实物遗产的欣赏力.

As noted in the Charter of Venice (1964) It is essential that the principles guiding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should be agreed and be laid down on an intermational basis with guidelines for specific conservation challenges and encouraging effective municat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heritage conservation in every region of the world.正如《成尼斯宪章》(1964)指出 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 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随后的ICOMOS宪章延续了这一使命,为 全球各个地区特殊的保护挑战建立专业指南,并鼓励围绕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开展有效的交流.

These earlier ICOMOS charters stress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munication as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larger conservation process (variously describing it as *dissemination " *popularization conservationwithin all the world’s cultural traditions - is by its nature a municative act.早期的 ICOMOS宪章强调公众交流的重要性,这是更大的保护过程(不同地描述为“传播”、“普及”、 “展示”和“解说”)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它们无疑表明,遗产保护的每种举动一一在世 界各种文化传统中一一本质而言都是一种交流举动.

From the vast range of surviving material remains and intangible values of past munities and civilisations the choice of what to preserve how to preserve it and how it is to be presented to the public are all elements of site interpretation. They represent every generation’s vision of what is
significant what is important and why material remains from the past should be passed on to generationsyettoe.从以往社会和文明留存的大量实物遗存和非物质价值来看,选择保护什 么、怎样保护以及怎样向公众展示是遗产地解说的全部要素.

它们代表着每一代人的这样一些 视角:什么是有意义的?

什么是重要的?

为什么应将过去的物质遗存传递给将至的后人?

The need for a clear rationale standardised terminology and accepted professional principles for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is evident. In recent years the dramatic expansion of interpretive activities at many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elaborate interpretive technologies and new economic strategies for the marketing and manage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have created pesos esbsseu sx public appreci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throughout the world:显然,解说与展示”需要一种清 断的理念、一套标准化术语和若干公认的专业原则.

近年来,许多文化遗产地的解说活动显著 增多,精良的解说技术的引入,文化遗产地营销和管理中的新经济战略,三者导致了新的复杂 -What are the accepted and acceptable goal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什么是文化遗产地解说与展示公认的并且受到欢迎的目标?

- What principles should help determine which technical means and methods are appropriate in particularcultural and heritage contexts?-什么原则应该帮助确定哪些技术手段和方法在特定的文 化和遗产背景中是恰当的?

- What general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considerations should help shap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in light of its wide variety of specific forms and techniques?-由于特殊形式和特殊技巧 的广泛多样存在,什么一般性的伦理和专业思考会有助于形成解说与展示?

The purpose of this Charter is therefore to defin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as essential ponents of heritage conservation efforts and as a means of enhancing 与展示的基本准则,将其作为遗产保护努力的必要组成部分,也作为提高公众欣赏、理解文化 遗产地的一种手段.

DEFINITIONS定义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考虑到当前宪章, Interpretation refers to the full range of potential activities intended to heighten public awareness and enhance understanding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 These can include print and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public lectures on-site and directly related off-site installations educational programmes munity activities and ongoing research training and evalu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process itself. 解说指为了提高公众文化遗产地意识和增强文化遗产地理解的可能的活动.

可包括印刷品 和电子、公众讲座、现场装置和直接相关的非现场装置、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 于解说过程本身的持续性研究、培训和评估.

Presentation more specifically denotes the carefully planned munication of interpretive content through the arrangement of interpretive information physical access and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 atacultural heritage site.展示更多地特指对解说内容进行认真地经过规划的交流, 交流借助于对文化遗产地解说信息、实地可达性和解说设施的安排.

Itcanbeconveyed through a variety of technical means including yet not requiring such elements as informational panels See defrniions on page 3.参见“定文” See defniions on page 3.参见“定文” AltougepinipsndobjctvesthsChaayqlyapplyt-enesmifc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at or in the immediate vicinity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蛋然本光章的原则和目标也可等适 用于非在地遗产的解说,但宪章主要关注文化遗产地或非常章近文化遗产地的解说与展示.

2
museum-type displays formalized walking tours lectures and guided tours and multimedia applicationsandwebsites可以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包括诸如信息板、博物馆式的陈列、规 范化的徒步旅行、讲座和导引式旅游、多媒体应用和网站等等要素,尽管不要求.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 refers to physical installations facilities and areas at or connected with pe uodo ssd pns ru s e presentation including those supporting interpretation via new and existing technologies.解说设施指 为了解说与展示,在文化遗产地或其相关地点特别使用的实物装置、设施和区域,包括依靠新 技术和已有技术所做的支持性解说.

temporarily engaged in the public 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values and significance ofthesite.遗产地解说员指长期或临时从事遗产地价值和意义相关信息的公众交流 的遗产地员工或志愿者.

Cultural Heritage Site refers to a place locality natural landscape settlement area architectural plex archaeological site or standing structure that is recognized and often legally protected as a place of historicaland cultural significance.文化遗产地指一个地方、地点、自然景观、居住区、建 筑群、考古遗址或常设建筑物,它们被视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方而得到认识,并且通常 得到合法的保护.

OBJECTIVES目标 osdddp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Charter seeks to establish seven cardinal principles upon which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in whatever form or medium is deemed appropriate in specific circumstances-should be based.认识到解说与展示是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整体过程中的一部分, 本宪章旨在确定七条基本原则,解说与展示应以此为基础.

当然,在特定条件下,任何形式或 方法都被认为是恰当的.

Principle 1:Access and Understanding原则1:可达性和理解 Principle2:Information Sources原则2:信息源 Principle3:Attention to Setting and Context原则3:注重背景环境和文脉 Principle 4:PreservationofAuthenticity原则4:保存原真性 Principle5:PlanningforSustainability原则5:为可持续性进行规划 Principle6:ConcernforInclusiveness原则6:关注涵盖性 Principle7:Importance of Research Training and Evaluation原则7:研究、培训和评估的重要 性 Following from these seven principles the objectives of this Charter are to:伴上述七条原则,本完 章的目标是: 1.Facilitate understanding and appreci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and foster public awareness and engagement in the need for their protcction and conservation.促进对文化遗产地 的需要.

2.Communicate the meaning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to a range of audiences through careful documented recognition of significance through accepted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methods as wellasfrom livingcultural traditions.通过认真并且记录在案的遗产地意义认识,借助于公认 的科学和学术方法,并且从活态文化传统向广大观众传递文化遗产地的含义.

3. Safeguard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values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in their natural and cultural setingsand social contexts.在文化遗产地自然和文化背景环境以及社会背景中保护 遗产地的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 4.Respet the authenticity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by municat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ir sjo ed spe ud pe sn pe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 visitor pressure inaccurate or inappropriate interpretation.通过传递历 史构造与文化价值的意义,通过保护遗产地使其免遭突兀的解说设施、游客压力、不准确 或不恰当解说的负面冲击,尊重文化遗产地的原真性.

5.Contribute to the sustainabl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through promoting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and participation in ongoing conservation efforts ensuring long-term maintenance of the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 and regular review of its interpretive contents.通过 推动公众理解和参与长久的保护工作,通过确保长期维护解说设施并且定期回顾解说内容, 使其贡献于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保护.

6.Enourage incusiveness n the nterpretation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by facilitating th involvement of stakeholders and associated munitie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rpretive programmes.通过推动纳入利益相关者和相关社区,在解说项目的开发和执行 中,鼓励文化遗产地解说的涵盖性.

7.Develop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guidelines for heritag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including technologies research and training. Such guidelines must be appropriate and sustainablein their social contexts.制定遗产解说与展示的技术指南和专业指南,包括技术、 研究和培训.

指南必须在其社会背景中恰当、可持续.

PRINCIPLES原则 Principle1:原则1: Access andUnderstanding可达性和理解 publictoculturalheritagesites.解说与展示项目应有助于公众从实物上和知识上接近文化遗产 地.

1. Effctiv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should enhance personal experience increase public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 and municate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ites.有效的解说与展示应充实个人经历,提高公众对遗产的尊重和理解,传递文化 遗产地保护的重要性.

2.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should encourage individuals and munities to reflect on their own perceptions of a site and assist them in establishing a meaningful connection to it. The aim should be to stimulate further interest,learning,experience and exploration解说与展示应鼓励 个人和社区思考他们自身对于遗产地的认知,帮助他们建立与遗产地一种有意义的联系, 目的应是激发出进一步的兴趣、知识、体验和探索.

3.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programmes should identify and assess their audiences demographically and culturally. Every effort should be made to municate the site's values andsignificance toits variedaudiences.解说与展示项目应从人口统计和文化两方面辨别和 评估观众,应付出各种努力向不同观众传递遗产地的价值和意义.

4.The diversity of language among visitors and associated munities connected with aheritage sit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解说设施应考虑游客和遗产 地相关社区语言的多样性.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activities should also be physically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 in all itsvariety.解说与展示活动应该通过各种形式,方便公众实地的可达性.

6. In cases where physical access to a cultural heritage site is restricted due to conservation concerms cultural sensitivities adaptive re-use or safety issues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should beprovidedoff-site.文化遗产地的实地可达性会受到保护相关事宜、文化敏感性、适 应性再利用或安全事宜的限制.

在此情况下,应提供非现场的解说与展示.

Principle2:原则2: Information Sources信息源 Interpretationandpresentationshouldbebasedonevidencegatheredthroughacceptedscientific andscholarlymethodsaswellasfromlivingculturaltraditions.解说与展示应依据那些借助公认 的科学和学术方法并从活态的文化传统中收集到的证据.

1.Interpretation should show the range of oral and writen information material remains traditions and meanings attributed to a site. The sources of this information should be documented archived,and made accessible to the public.解说应显示遗产地的口头和书面信息、实物遗存、 传统和含义.

信息源应被记录、存档,并使公众可以获得.

2.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a well researched multidisciplinary study of the site and its surroundings. It should also acknowledge that meaningful interpretation necessarily includes reflectiononaltemative historicalhypotheseslocaltraditionsand stories.解说应基于对遗产地 及其周边环境的充分多学科研究.

还应认识到,有意义的解说也包括对可替换的历史假设、 地方传统和事迹的必要.

3. At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where traditional storytelling or memories of historical participants provid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site interpretive programmes should incorporate these oral testimonieseither indirectly through the facilities of the interpretive infrastructure or directly through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members of associated munities as on-site interpreters.当历史亲历者的传统故事讲述或记忆为文化遗 产地的意义提供了重要信息源时,在这些遗产地,解说项目应采纳这些口头表述--或间 接通过解说设施来实现,或直接通过将相关社区的成员请为现场解说员来主动参与.

4.Visual reconstructions whether by artists architects or puter modelers should be based upon detailed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archaeological architectural and historical data including analysis of written oral and iconographic sources and photography. The information sources on which such visual renderings are based should be clearly documented and alternative reconstructions based on the same evidence when available should beprovided forparison.视觉重建,无论是通过艺术家、建筑师,还是计算机建模师, 都应基于对环境、考古、建筑和历史数据的详细和系统分析.

分析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 图像的来源,以及摄影.

视觉复制图(visualrenderings)所依据的信息源应被明确记录, 如果可能的话,应提供由同样证据做出的可替代性重建以供对比.

5.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programmes and activities should also be documented and archived for future reference and reflection.为了今后的参考和,应对解说与展示项目和 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

Principle 3:原则3: ContextandSetting背景环境和文脉 TheInterpretationandPresentationofculturalheritagesitesshouldrelatetotheirwidersocial cultural historicalandnaturalcontexts andsettings.文化遗产地的解说与展示应与更广泛的社 会、文化、历史和自然背景与背景环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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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于2007年5月28日在北京通过) 背景 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遗址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此次会议针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0届大会(维尔纽斯)就北京故宫、 天坛和颐和园当前的修复工作所提出的关切与建议进行了研讨.

此次会议也是针对遗产保护 原则和实践所产生的争议展开的一次后续行动,而这些遗产体现出不同的文化与传统.

代表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合来自下列国家共约60余名专业人员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科特 迪瓦、芬兰、法国、德国、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蒙古、菲律宾、韩国、太过、英 国和关国.

会议议程包括考察并讨论目前正在进行的北京3处世界遗产地的修复工作.

与会代表对中国国家文物局的盛情邀请以及会议和现场考察期间相关单位提供的热情 的接待、清晰地介绍与畅所欲言地讨论活动表示感谢.

此外,在听取了审议内容和考察了北 京的世界遗产地之后,与会代表通过了以下文件其中包括对北京世界遗产地正在进行的修复 工作所提出的建议,以期使这一文件不仅有助于上述遗产地的保护,而且为地区合作奠定基 础,从而更好地制定针对东亚地区其他古迹遗址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指导原则.

保护原则 2007年5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此次国际研讨会讨论了文物建筑保护和修复的理 念与实践,其中特别就北京的3处世界遗产地案例进行了研讨.

此次会议回顾了有关保护理 念与原则,包括200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布的《中国文物 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其他一建议宣言 文件,相关国际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国际宪章合文件,如《威 尼斯宪章》(196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的记录准则》 (1996年)、《木结构古建筑保护准则》(1999年)、《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年)、《壁画 保存、保护与修复准则》(2003年)、《建筑遗产分析、保护核结构修复准则》(2003年)、《西 安宣言一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2005年)以及国际古迹遗址 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通过的《巴拉宪章》(1999年).此外,各国遗产保护机构自现 代保护运动发起以来从各国保护实践中以及从世代相传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传统做法中总结 的原则合经验,也在此次会议上受到了关注.

文化多样性与保护过程 正如《奈良真实性文件》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多样性世界宣言》(1999年)所主张的, 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源于人类创造力的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精神和思想丰富性的体 现,也是人类遗产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因此,采取审慎的态度至关重要.

在修复过程中保留 其历史的和有形与无形的特征.

现代保护理论可以被视为涵盖决策过程的方法论,这一决策过程从认知遗产资源的重要性和
价值开始,并构成采取相应保护处理的依据.

认知过程必须建立在包括研究、咨询和传统等 各种来源的基础上,以获得对该遗产地及其重要历史积淀层的充分理解.

考虑到各个遗产地 的文化和历史特性,修复工作不能不经过适当的论证和认知,就按照固定的应用方式或标准 化的解决方法进行.

档案记录与信息资料 在开始供任何干预工程或修复项目之前,应制定一项行动计划,明确所依据的理论方法,并 详细说明如何进行实施与监督.

这些计划需要得到相关遗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文物建筑及周 边环境本身应被视为信息的基本来源,并补充以档案资料和传统知识.

理解这些复杂的信息 来源是确定开展包括保养和维修在内的任何保护工作的前提.

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 工作应该被视为一个跨学科的过程,诸如建筑学、工程学、历史学、材料和结构的科学方法、 以及社区的利益做关者,包括传统知识等.

遗产地的认定和调查过程包括对该遗产地及其周 边环境进行详细的勘察并予以登记造册,此类调查需对的历史遗迹和痕迹进行查核.

文化遗产管理者负责确保做好重组的档案记录,并确保这些记录的质量和更新,不断做好档 案记录应是任何保护以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配以图纸、照片和绘画等,这应当 是任何修复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修复工作的每一个阶段以及所使用的材料和方法都应记录 归档.

在修复项目完成后的合理时限内,应准备并出版一份报告,总结相关的研究、开展的 工作及其成果.

报告应存放在公共机构的档案室,得以使研究人员参考使用.

报告的副本应 存放在原址.

真实性 通过对《奈良真实性文件》、《中国准则》以及《实施世界遗产共约操作指南》等文件的回顾, 与会代表强调了在实践中贯彻文件所述内容原则的必要性,尤其对《奈良真实性文件》中第 9段和第13段的内容给予了特别重视.

真实性可以作为理解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文物建筑与遗址本身作为信总的来源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体现在诸如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 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以及传统知识体系与记忆、精神与感情等因素中.

任何维修 与修复的目的应是保持这些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完好无损.

在可行的条件下,应对延续不断的 传统做法予以应有的尊重,比如在有必要对建筑物表面重新进行油饰彩画时.

这些原则与东 亚地区的文物古迹息息相关.

完整性 《中国准则》明确指出,保护遗产地不得改变其历史原状.

这是特别针对历史建筑群,如古 代宫殿建筑群的完整性条件而言的.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指出,完整性可定义为 值所需的一切因素.

对一座文物建筑,他的完整性应定义为与其结构、油饰彩画、屋顶、地 面等内在要素的关系.

为了保持遗产地的历史完整性,有必要使体现其全部价值所需要因素 中的相当一部分得到良好的保存,包括建筑物的重要历史积淀层.

正如《西安宣言》中所强 调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延伸 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立特征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立特性组成部分的周边环境理解、记录、 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 保养和维修 保养和维修的目的是保证古遗址保持良好的状况.

这一工作应当基于对该财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的明确认识和尊重.

定期的防护保养至关重要.

材料和结构的替换或更新应保持在合理
的最小的程度,一边尽可能多地保留历史材料.

的工程均应做恰当的档案记录.

只有在 需要采用相应的措施,替换腐朽或破损的构件或构件的某些部位,或需要修复时,方可进行 更换.

在维修木结构时,选用替换木材应适当尊重相关价值.

新的构件或新构建的某些部分 应用相同的树种制作,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与被替换构件保持相似的特性,这一点至 关重要.

从现场拆移下来的任何重要材料均应予以保存,以供研究和教学之用.

本结构油饰彩画的表面处理 建筑外表及其面层是古迹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审美和工艺价值.

建筑表面同时 构成文物建筑的保护层,对这些表面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定期保养.

然而,这些表面易遭风 化、磨损,经常需要维修.

同时,建筑表面的丰富是建立在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审美成 就以及从古至今所使用的材料和工艺的多样性的基础之上的.

在许多情况下,工艺技术和材 料会经历多个世纪保持不变.

尽管如此,每个阶段也都具有特殊文化背景价值,这些都体现 在匠师们的杰作之中.

这正是木结构表面油饰彩画的情况.

因此,在保护中首先要关注的是 应当尽可能多地保留表层材料的真实性,涉及到重新油饰彩画的决定应当首先通过科学分析 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以揭示有关原始材料和工艺、历史上的干预、当前状态以及宏观和微 观层面的腐朽机理等方面的信息.

适当的传统技术和工艺应在任何可行的条件下加以应用.

传统材料和相关知识也应得到不断研究,以增进对技术工艺的认识,并改善对其应用.

新材 料和新工艺只有在经过试验并被证实之后方可使用,而且决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

重建 《中国准则》规定,不复存在的建筑一般不应重建.

只有在特许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对个 别建筑在原址上进行重建.

只有在经过具有扎实学间和严谨判断力的专家组和/或相关人士 确定后,依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在确定有利于遗址的完整性、保护状况和/或稳定性 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局部重建.

不过,如果遗址本身的现状已具备某种重要性,或档案 和实物遗存不能为重建目的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则不应考虑重建.

重建不得伪造城市环境 和景观,或破坏现存的历史肌理.

在任何情况下,重建的决定都应是与相关社区进行协商后 的结果.

对与重建相关的问题进行补充性讨论将有助于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管理 保护规划是管理遗址以及进行保护干预工作和展陈的基础.

遗产地管理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法规和规划过程中,并需要多学科之间的合作.

在制定保护规划及其之后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并遵循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

遗址管理体 制和手段须完备,以实施管理规划.

对遗址的重大干预应在充分研究基础上制定的详细行动 计划的指导下进行,该计划对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做出明确规定.

遗址管理体制 及其手段必须日复一日反复强调定期保护与保养、监测、风险管理和遗址展陈的必要性.

展陈和旅游管理 针对游客的展陈是保护过程中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对遗产地游客承载能力的分析,以 及在讲述故事、展出物品和展现为保护做出努力时所用的方法和媒介.

游客对遗址价值有所 了解,就会享受参观过程,并因此关注这些遗产地及其保护.

可持续的旅游管理需要纳入遗 址管理体系中.

旅游信息、媒体兴趣、旅游流量和影响时一切保护项目(无论其大小)需要 考虑的重要因素.

众多遗产地面临的巨大旅游压力需通过进一步规划和细化管理,来避免或 降低目前明显的负面影响.

培训是可持续性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家机构应当将制定涉及必要学科和技术 的培训战略纳入其政策中.

针对世界遗产地的培训应着眼于《世界遗产全球培训战略》中所 体现的三个主要领域,即:《世界遗产共约》的实施、世界遗产地的管理以及为更好保护世 界遗产地对保护方法和技术的改进.

培训项目应利用现有技能、当地智慧和各阶层专业知识 的优势,包括高校和地区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诸如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国际古 迹遗址理事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要特别重视提倡 传统技能以及有关建筑工艺和其他传统技能知识的传承与抢教.

这可能涉及在国家或地区层 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便对上述知识进行鉴别与记录,并将其纳入相关学校和培训中心的 教育和培训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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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一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2月30日在会安通过) A.序言 草案出台背景 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 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保护专家齐聚越南会安,参加了由联合国科 教文组织(UNESCO)发起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 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在保护、修复、重建及后续维护和 使用的过程中对遗产地的正式性加以保护,使其得到如实的阐明.

区域研讨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该研讨会旨在促进成员对《公约》的认可,并汇聚水 下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相互交流经验和知识.

在与会专家所探讨的众多重要议题中,保护 水下遗产的真实性尤其备受关注.

考虑到这些议题与亚洲遗产保护的相关性,UNESCO决定, 将水下文化遗产也纳入本《草案》.

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使更 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

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性遗产和 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

与会专家还强调了遗产价值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保护整个区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 久性的基石,与会专家还指出了保护地方、国内和地区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将其视为社会及 经济可持续及合理发展的根本.

本地区不断增长的威胁 与会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亚洲遗产尚有欠保护.

这一点从亚洲地区被收入世界遗产名录中 文化遗产地相对较少,亚洲城镇地区遗产结构所受到的侵蚀,以及文化企业对亚洲经济体国 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也相对较小等几项中均可见一斑.

与会专家共同指出,亚洲遗产所面临的威胁正日益增加.这些威胁力量与以下各种因素有关: 人口增长、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以及地区经济和传统 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与会专家还指出,旅游业和以旅游为目的修复与展示也给真实性带来了更为错综复杂的全新
威胁,尤其是在亚洲这样一个对真实性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背景之下.

在谈到亚洲许多地方的遗产地保护时,与会专家指出,由于对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威胁重视 不足,导致以下恶劣后果时有发生: 遗产地分裂,丧失完整性: 1 建筑环境的结构发生退化及结构性恶化,不再足以支持其最初的使 用目的: 仿造及非原产地技术和材料对原始组成要素的替换: 不恰当的重建进程使区域内遗产地独有的特征同质化,丧失其地方 感: 1 遗产与社区使用传统相剥离.

亚洲遗产保护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缺乏对遗产构成的清断定义,法规调控的缺 失,资金支持和激励的不足.

与会专家总结说,这些威胁都源自于公众对遗产保护必要的认 识缺乏,以及遗产资源管理责任的本地化不足.

面这正是亚洲遗产长期保护所面临的最大危 险.

对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资源的有效指南的需求 与会专家警告说,本地区遗产所面临的上述及其他成胁已经危及到了亚洲文化遗产的存在和 真实性,并影响了其向后世的如实传承.

我们急切需要建立一套指导方针,协助政治领袖和 规划着保护并管理遗产,同时建立最佳保护规范标准,直到遗产项目的保护、修复及改造性 再利用.

在亚洲背景下诠释和评估“真实性”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执行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时,提名、评估及周期性汇报流程 均要求对被提名和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真实性价值的保护是否成功加以评估.

鉴于上述因素,与会专家总结说,真实性保护是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必备条件,在亚 洲各地所出台的保护规范专业准则中,都应当明确地就遗产地真实性的确认、记录、保护及 保存等事务做出规定.

然而,与会专家也认识到,在亚洲,以产地保护应当并将一直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不 同价值的协商解决方案.

与会专家还强调指出,这种“协商状态”是亚洲文化进程与生俱来 的一种价值.

与其他真实性国际指南的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保护规范国际标准,警如: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出台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以及《保护和修复纪念物与考古现 场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 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随后所颁布的执行指南.

与会专家特别提出,再将《威
尼斯宪章》用于指导保护工作时,需要重视其在亚洲的高度延续性和相关性,尤其是针对以 持久性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

与会专家还重申了继《威尼斯宪章》之后所拟定的补充准则《保 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完章)的价值与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适时指出,《奈良真实性文件》为《威尼斯宪章》的相关条款在特定文化环境中 的应用提供了示例.

《奈良真实性文件》主要就如何建立与亚洲遗产保护规范有关的准则, 以及如何将非物质性文化的保存和纪念物与遗产地的保护相结合做出了规定.

与会专家还指出,在这一地区还存在着部分国家及最佳保护规范宪章.

这些宪章对于建立国 家级保护标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本地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的国家级标准提 供范例.

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对澳大利亚纪念性建筑与遗址国际委员会(ICOMOS)《保护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处所宪章》(巴拉宪章)条款的地区相关性给予重视,尤其是其对于在保 护过程中确立“地方感”保存指导方针的重要意义,并号召利用ICOMOS及其国家级宪章支 持在亚洲其余地方制定类似的国家级宪章.

与会专家还提及了1998年所发表的《历史性城市保护与发展国际合作苏州宣言》.

该宣言 详细论述了历史性区域在立法、规划和基础建设需求方面的优先性.

同样,2000年在韩国 水原市举行的“世界遗产要塞城市市长国际圆桌会议”也论及了使用某些亚洲城市的管理工 具和行动计划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1年11月2日在联合国大会第31届全 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31C/24号文件).

该公约及其附件(有关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 规章)是草案新增水下文化遗产议题的主要参考来源.

与会专家重申了上述相关先例,再度肯定了《威尼斯宪章》的条款,并认可了《奈良真实性 文件》及《巴拉宪章》中与亚洲遗产地保护有关的条款.

对区域性草案的需求 与会专家同意,需要制定一部分具有区域针对性的草案,为亚洲遗产保护工作者提供具有实 用性的操作指南,从而为亚洲地区建立高标准的最佳保护规范,尤其是在遗产地的文化真实 性保护领域.

这些遗产地包括:已经和尚未进行发掘的考古遗址:受损及完好的纪念物和其 他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或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意义的楼宇和其他建筑物:建 筑群、历史性城区和城镇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和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或社会经济意 义的周围环境.

因此,与会专家拟定了一下《亚洲最佳保护规范会安草案》.

并号召负责并(或)参与遗产 保护工作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非政府团体及个人,在从事任何及保护、保存、 修复或改造亚洲遗产地的工作中,都能够运用这些准则.

草案的目标受众与实施 《会安草案》乃是针对以下目标受众而拟定的: ■ 亚洲遗产项目和场所的(公共及私人)保管人和管理者: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参与遗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战略及实际 规划的各相关部门:
参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志愿者组织: 私营部门商务从业者,包括规划师、建筑师、考古学家、景观建筑师及其 他人士: 遗产专业人士、理论家和技术人员教师及培训师: 参与亚洲文化旅游开发和推广的旅游产业: 对保护和开发本社区文化资源及资产感兴趣的普通公众.

行者提供指导.

草案将遗产资源分为五大类:文化景观:考古遗址:水下文化遗产: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 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

对每一个大类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清晰阐述了各类遗产分类 方法的总体概念.

草案还明确指出了保护这些资源的主要威胁,并拟定了标题为“保存真实 性的手段”的指南.

这些指南专注于确认和记录遗产及其真实性的元素的手段,以及可确保 其保护的工具和方法.

草案还特别关注了作为每一种文化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的非 物质性资源的保护.

最后一部分则强调了遗产地的社区在保护中的重要角色.

并特别论及了 文化旅游对亚洲遗产所在地的风险和惠益.

B.定义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或提议用途.

(《巴拉宪章》第1.9 条) “重要性评估”是指出台一个简明的重要性陈述,对某一项目的遗产价值加以总结.

这一评 估是影响项目未来并确保其价值保留的政策和管理结构的基础.

(NSW遗产办公室) 重要性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条)”保护包括旨在维护一项文化资源,以保持其历史价值并延长其自然寿命的措施.

遗产 保护包括多个学科,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

保护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可以从最小到 最大程度(也就是从维护到改造)对文化资源进行连续介入的一个或多个战略.

(加拿大联 邦公园部)保护是指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 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

(《奈良真实性文件》) “保护计划”是指对遗产项目的保护需要、优先顺序和方法进行明确界定的文件,由管理人 员用以指导其行动及进行资金分配.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遗产资源的提议发展计划及其它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 系统性方法.

它是环境立法的一部分,由遗产专家予以执行,用于建议并设计能够削弱影响 的措施.

“文化重要性”是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关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

“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 所及物体之中.

”(《巴拉宪章》第1.2条) “文化旅游”是指以探索发现纪念物和遗产地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方式.

文化旅游具有非常积
极的影响,在满足自身的需求之外,同时也促进了这些纪念物和遗产地的维修与保护.

由于 这些活动为相关人士所带来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惠益,这种形式的旅游事实上也反过来证 明了人类社区的维修与保护要求的合理性.

(1976年IC0M0S《文化旅游宪章》) “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物物体.

“(《巴 拉宪章》第1.3条) "建筑群“是指相互独立或彼此连接的成组建筑,包括城镇或城镇的一部分,可以是荒弃地、 居住地或新建地,因其建筑结构、同质特征、景观位置、或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政治 或意识形态意义而引起注意.

”信息来源“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含义或历史的物理的、书面的、 口头的或象征性的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团体甚或是个人视为其文 化遗产的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 化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损伤和威胁,能有效地传递给公众,并在影响遗产地的决策和行动中得到尊重,就可以 说这一遗产地具有”完整性”.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方式.

(《巴拉宪章》第1.17条) 区别.

‘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

(《巴拉宪章》第1.5条) “管理计划”是指为监测、维护和保存某遗产地的价值和真实性所制定的明确的短期和长期 工作重点及方法.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含义.

(《巴拉宪章》第1.16条) “纪念物”是指建筑物、纪念性雕塑及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居住 洞穴、以及上述事物的组合.

“古色”是指从建筑物或物体外层构造的明显变化中反映出来的时代或岁月痕迹.

“历史时期性修复”是指“基于历史记录、研究和分析所提供的证据,通过去除后来的添加 部分并还原现已缺失或退化的某一历史时期的元素,来精确地再现某遗产地在这一历史时期 的形态、构造和细节.

考虑到介入的目的和程度,历史时期性修复更多地是一种展示,而不 是保护行为.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场所”(在文中多译为“遗产地”)是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物、建筑群或 其他物体,可包括组成成分、内容、空间和景色.

”(《巴拉宪章》第1.1条)“场所”可 对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一系列不同的价值.

1.6条)“保存包括加固和维护某一资源的现存形式、材质和完整性的保护行为.

保存 既包括短期的保护性措施,也包括旨在延缓退化或防止损坏的长期行动.

保存旨在为遗产资 的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保留遗产地的历史构造,包括随着时间而演变的历史状态、特征和细 节.

”(内政部长所颁布的历史性项目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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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宣言2005) 一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1.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 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除了实体和视角方 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 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

2.不同规模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包括城市、陆地和海上自然景观、遗址线路以 及考古遗址),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 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 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一种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创造性行为 的结果、精神信念、历史事件、对古遗址利用的结果或者是随着时间和传统的影响日积月累 形成的有机变化.

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

3.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对周边环境进行定义,需要了解遗产资源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对周边环境划界, 是一个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包括现场体验和遗产资源本身的特点等.

4.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

这些信息资 源包括正式的记录和档案、艺术性和科学性的描述、口述历史和传统知识、当地或相关社区 的角度以及对近景和远景的分析等.

同时,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 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 值和内涵.

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其与遗产资源之 间的关系.

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

5.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 战略和实践,同时这些方法手段还需适应当地的文化环境.

管理背景环境的手段包括具体的 立法措施、专业培训、制定全面保护和管理的计划以及采用适当的遗产影响评估系统.

6.涉及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原则,应规定在其周围 设立保护区或缓冲区,以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独特性.

7.规划手段应包括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是否得到保护,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设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 区域之间是否留有充足的距离,是对周边环境是否在视觉和空间上被侵犯以及对周边环境的 土地是否被不当使用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

8.对任何新的施工建设都应当进行遗产影响评估,评估其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 其周边环境重要性会产生的影响.

在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内的施工建设应 当有助于体现和增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

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

9.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发生的变化所产生的个别的和积累的影响,以及 这种变化的速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得到监控和管理.

城乡景观、生活方式、 经济和自然环境累积或急剧的改变可以显著地、不可挽回地影响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 和历史区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贡献.

10.应当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

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挠其发生变化.

11.进行监控,应当对识别、衡量、组织和补救古迹遗址的腐蚀、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采 取的途径和行动加以明确,并就古迹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展陈活动提出改进措施.

应当制定 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估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所产生的贡献.

监控 指标应当包括硬性指标,如对视野、轮廊线和公共空间的侵犯,空气污染、噪声等,以及经 济、社会或文化等层面的影响.

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 周边环境的意识.

12.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协力合作和沟通,是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 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方面,应当鼓励不同学科领域间的沟通,这应当成为一 种公认的惯例.

相关的领域包括建筑学、城市和地区规划、景观规划、人类学、考古学、历 史学、人类文化学、博物馆学、档案学等.

应当鼓励与自然遗产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合作, 这应当是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确认、保护和展陈的有机组成部分.

13.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示、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的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 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提高保护手段、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手段的效率.

应当借鉴从个 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保护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和手段,应当被用来改进周边环境的 保护.

专家、机构、当地和相关社区人员应共同担起责任,充分认识周边环境在各方面的重 要性:在做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有形和无形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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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2003年在津巴布韦通过) 导言与定义 从最开始的岩画等形式发展到今天的壁画,壁画已成为贯穿历史的人类创造的文化表现形式.

它们的变质、无意或有意破坏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重要部分的损失.

《威尼斯宪章》(1964) 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提供了总原则.

介绍综合保护理念的《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和 处理文化多样性问题的《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都扩充了这些原则.

考虑到这些和其他 相关贡献,例如《国际博物馆协会保存维护委员会道德原则》(1984)、《帕维亚文件》(1997) 和《欧洲保护师与修复师组织联合会专业指南》(1997)等,本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壁画 保护、保存和保护修复的详细原则.

因此,本文件反映了基本的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和实践, 并未考虑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特殊间题,可在必要时针对地区或国家补充提供进一步建议.

壁画的丰富性建立在文化表现和关学成就多样性,以及从古至今所使用的材料和技术的多样 性基础上.

以下条例是关于在无机支撑体上创作的壁画,例如石膏、砖、粘土和石头:不包 括有机支撑体上创作的壁画,例如木头、纸张和帆布.

很多历史建筑的合成材料是在本文件 之外需要特殊考虑的.

具有历史、关学和技术价值的建筑表面及其最后完工的表层必须作为 历史古迹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加以考虑.

壁画是古迹遗址的一个主要部分,应进行原址保存.

影响壁画的很多问题都与建筑或构件的 恶劣环境、不恰当使用、缺乏维护、频繁修补和更改有关.

另外,频繁修复、不必要的暴露, 以及不适当的方法和材料的使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不合规格和不适当的实践工作和 专业资质已经导致了令人遗的结果.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关于正确保护修复壁画原则的 文件.

第一条保护方针 保护文化和宗教壁画的一个必要途径是列出包括壁画在内的古迹遗址的详细清单,即便它们 已模糊不清.

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必须禁止壁画及其环境的破坏、退化或更改.

立法不应仅为 壁画保护作准备,而且还为研究、专业处理和监测提供可用资源,并为社会对其有形和无形 价值的肯定作准备.

如果需要干预,应在具备全面知识和相关机构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干预行动.

任何违反此类规 定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规定也应考虑到新发现及其未确定正式保护方案的保存.

影 响壁画的地区、城市或建筑发展项目,例如道路和水坝建设、建筑物改建等,如果没有初始 影响评估研究和为其安全提供补救措施,则不应开展.

在不违背真实性的条件下,必须在不同机构的合作中做出特别努力,以适应并尊重宗教壁画 的祭礼功能.

第二条调查 保护项目应从实质性的学术调查开始.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多地找出结构构造及其 历史、美学和技术叠加层.

这应该包含壁画的物质和非物质价值,包括历史变更、添加 物和修复.

这就是所谓的多学科交叉方法.

调查方法应尽可能是非破坏的.应特别考虑可能隐藏在石灰水、漆层和石膏等等之下的壁画.

任何保护计划的先决条件都是对宏观和微观范围内的腐朽机理、材料分析和环境诊断进行的 科学调查.

第三条文档 同意《威尼斯宪章》,壁画的保护修复必须附有以分析评论报告形式做出的精确计划文 件,同时配有素描、募本、照片和地图等插图.

壁画的环境、关于制作过程的技术特点及其 历史都必须记录下来,此外,保护修复的每一阶段,所采用的材料和方法也应备有文件.

该 报告应存放于公共机构的档案室,并使其对感兴趣的公众有用.

此类文档的副本也应在原址 存放,或由对古迹负责的机构所持有.

同时建议出版工作结果.

根据这样的调查、诊断和处 理,该文档应考虑到区域定义单元.

手写和绘图文档的传统方法可由数字方法进行补充.

但 是,如果不考虑技术,记录的永久性和文档在将来的有效性都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条预防性保护、维护和遗址管理 预防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使朽坏最小化的有利条件,并避免不必要的补救措施,从而延 长壁画的寿命.

环境的适当监测和控制都是预防性保护的主要部分.

不适当的气候条件和湿 度可导致变质和生物破坏.

监测可探查出壁画或支撑结构朽坏的初始过程,从而阻止进一步 损害.

变形和结构性破坏甚至可能导致的支撑结构崩塌可在早期得以识别.

建筑或构件的定 期维护是壁画安全的最好保证.

有壁画的古迹遗址的不恰当或不可控制的公共事业会导致损害.

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限制游客, 并在某些时候暂时关闭向公众开放的渠道.

但是,如果能让游客体验和欣赏作为文化遗产一 部分的壁画则更好.

因此,将遗址管理规划中的开放和使用、保存,以及古迹遗址的有形和 无形价值结合起来很重要.

由于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经济原因,很多壁画经常处于被隔离的环境中,成为故意破坏和 偷窃行为的牺牲品.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应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保护-一修复处理 壁画是建筑或构件的一个主要部分.

因此,其保护应和建筑实体及其环境结构结合起来考虑.

任何对古迹的干预必须考虑壁画的特性及其保存期.

干预,例如加固、清洗和拼合,应 在必须的情况下,在最小的范围内进行,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和画面的真实性.

只要可能,应 对能证明壁画历史的地层学样品在原址上加以保存保护.

自然老化是时间流逝的迹象,对此 应加以重视.

如果对其进行移动有伤害性的话,不可递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应被保存下来.

之 前进行的修复、添加物和覆盖绘画层都是壁画历史的一部分.

应将其视为历史表现的证据并 进行评价.

在壁画保护修复中使用的方法和材料应考虑到将来处理的可能性.

新材料和方法 的使用必须基于全面的科学数据和实验室及遗址现场测试的积极结果.

但是,必须记住用于 壁画的新材料和方法的长期有效性是未知的,也可能是有害的.

因此,如果壁画成分和周围 结构相一致,应该鼓励使用传统材料.

当说到原始创造和历史时,修复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解壁画的形式和内容.

关学式重新拼 合可减小危害的可见性,应开始就在非原始材料上进行.

润饰和修补应以能区别于原始状态 的方式进行.

添加物应易于去除.

必须避免重绘.

壁画的未覆盖部分要求考虑到历史状 态和可能丢失的东西的评估.

该操作应仅在环境、尺寸和价值初步调查后才能执行,并考虑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什么时候可能进行.

最近未覆盖的画面不应暴露在不利的环境中.

在一 些情况下,有图饰的壁画或彩色建筑表面的修补是保护修复项目的一部分.

这使得真正的碎 片保护成为必需,并使其全部或部分覆盖保护层成为必要.

一个备有充分文件并可执行的专 业性修补使用传统材料和技术可证明表面和内部的历史面貌.

保护修复项目的正确方向应在阶段都得以维持,并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这要求项目的 独立监督受保于对结果没有商业兴趣的有能力的机构或组织.

与管理决定相应的工作必须为 指定性的,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来执行.

第六条紧急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即时紧急处理对保护壁画来说是必要的.

使用的材料和技术必须允许进行稍 后的处理.

适当的保护措施必须尽快在相关机构的许可下进行.

拆分和转移是危险的、激烈的和不可逆的操作,会极大地影响壁画的物理成分、材料结构和 美学特点.

因此,这些操作只有在原址处理选择都不可行的极端情况下才能进行.

如果 将发生此类情况,包括拆分和转移在内的决定应始终由专业人员团队来作出,而不是开展保 护工作的个人来作出.

如果可能的话,被拆分的壁画应放置在其原始位置.

应采取特别措施来保护和维护被拆分的壁画,预防偷窃和散落.

隐藏图饰的覆盖层的应用应在预防暴露在不安全环境里造成伤害和损坏的打算中进行,应在 材料与壁画相容,允许将来不覆盖的情况下执行.

第七条研究和公众信息 壁画保护修复领域研究项目的确定是持续保护政策的本质要求.

建立在研究基础上,有可能 对恶化过程有更多了解的调查应得以鼓励.

可扩大我们知识面的原始绘画技术,以及过去修 复工作的材料和方法研究在适当保护项目的执行中是必要的.

该研究也涉及到艺术和科学的 相关学科.

对重要结构进行研究或取样都应最小化.

知识的传播是研究的重要特征,应在专业级和普通级上进行.

公众信息可充分增强壁画保护 需要的意识,即便保护修复工作可造成暂时的不便.

第八条专业资质和培训 壁画保护修复在遗产保护领域是一个专门学科.

因为这项工作要求有特殊的知识、技能、 经验和职责,此类文化财产的保护修复师应受过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应由国际博物馆协会保 洲保护修复教育网联合推荐.

第九条更新的传统 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画家和工匠的真实绘画工作是由采用传统材料和技术的反复的历 史装饰和肖像绘画活动延续着的.

这些满足宗教文化要求并符合奈良原则的传统应被延续下 来.

但是,保护这些特殊知识如此重要,工匠或画家开展的壁画保护修复处理并没有应用.

第十条国际合作 共同关注遗产一个可接受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观念.

因此,有必要鼓励知识交流和传播各 种信息.

在多学科合作的精神指导下,壁画保护修复师需要和其他国家的同伴以及全世界的 相关机构和专家保持联络.

本文件于200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在哥本哈根草拟而成,于2003年5月8日至 9日在萨洛尼卡编校和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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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于2003年7月10日至17日在下塔吉尔通过)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是保护产业遗产的世界组织,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ICOMOS)产业遗产保护的专门顾间机构.

该宪章由TICCIH起草,将提交ICOMOS认 可,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终批准.

导言 人类的早期历史是依据生产方式根本变革方面的考古学证据来界定的,保护和研究这些 变革证据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

从中世纪到18世纪末,欧洲的能源利用和商业贸易的革新,带来了具有与新石器时代 向青铜时代历史转变同样深远意义的变化,制造业的社会、技术、经济环境都得到了非常迅 速而深刻的发展,足以称为一次革命.

这次工业革命是一个历史现象的开端,它影响了有史 以来最广泛的人口,以及地球上其它的生命形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些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的物质见证,是全人类的财富,研究和保护它们的重要性必须 因而,2003年聚集在俄罗斯召开的TICCIH大会上的代表们宣告: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的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的城镇和景观,连同其它的有 形的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基本的重大价值.

我们必须研究它们,让它们的历史为人所知, 它们的的内涵和重要性为众人知晓,为现在和未来的利用和利益,那些最为重要和最典型的 实例应当依照《威尼斯宪章》的精神,进行鉴定、得以保护和修.

1.产业遗产的定义 产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

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治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 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 育设施等.

工业考古学是对工业遗存证据进行多学科研究的方法,这些遗存证据包括物质的和非物 质的,如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或由工业生产创造的文件档案、人工制品、地层和工程结构、人 居环境以及自然景观和城镇景观等.

工业考古学采用了最适当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增进对工业 历史和现实的认识.

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时期始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直到当代,当然也要研究更早的 前工业和原始工业起源.

此外,也要注重对归属于科技史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研究.

2.产业遗产的价值 (1)产业遗产是产业活动的见证,这些活动一直对后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保护产业遗产 的动机在于这些历史证据的普邀价值,而不仅仅是那些独特遗址的唯一性.

(2)产业遗产作为普通人们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并提供了重要的可识别性感受,因面具有 社会价值.

产业遗产在生产、工程、建筑方面具有技术和科学的价值,也可能因其建筑设计 和规划方面的品质而具有重要的关学价值.

(3)这些价值是产业遗址本身、建筑物、构件、机器和装置所固有的,它存在于产业景观 中,存在于成文档案中,也存在于一些无形记录,如人的记忆与习俗中.

(4)特殊生产过程的残存、遗址的类型或景观,由此产生的稀缺性增加了其特别的价值, 应当被慎重地评价.

早期和最先出现的例子更具有特殊的价值.

3.鉴定、记录和研究的重要性 (1)每一国家或地区都需要鉴定、记录并保护那些需要为后代保存的产业遗存.

(2)对产业地区和产业类型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产业遗产的范围.

利用这些信息,对 已鉴定的遗址进行登记造册,其分类应易于查询,公众也能够免费获取这些信息.

而利用计 算机和因特网是一个颜有价值的方向性目标.

(3)记录是研究产业遗产的基础工作,在任何变动实施之前都应当对产业遗址的实体形态 和场址条件做完整的记录,并存入公共档案.

在一条生产线或一座工厂停止运转前,可以对 很多信息进行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文字描述、图纸、照片以及录像,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 等.

人们的记忆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资源,也应当尽可能地记录下来.

(4)考古学方法是进行历史性产业遗址调查、研究的基本技术手段,并将达到与其它历史 和文化时期研究相同的高水准.

(5)为了制定保护产业遗产的政策,需要相关的历史研究计划,由于许多产业活动具有关 联性,国际合作研究有助于鉴定具有世界意义的产业遗址及其类型.

(6)对产业建筑的评估标准应当被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布,采用为广大公众所接受的、统一 的标准.

在适当研究的基础上,这些标准将用于鉴定那些最重要的遗存下来的景观、聚落、 场址、原型、建筑、结构、机器和工艺过程.

(7)已认定的重要遗址和结构应当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起来,以确保其重要意义得到 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应给予给人类文化带来重大影响的工业文明 以应有的重视.

(8)应明确界定重要产业遗址的价值,对将来的维修改造应制定导则.

任何对保护其价值 所必要的法律的、行政的和财政的手段应得以施行.

(9)应确定濒危的产业遗址,这样就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减少危险,并推动合适的维修和 再利用的计划.

(10)从协调行动和资源共享方面考虑,国际合作是保护产业遗产特别合适的途径.

在建立 国际名录和数据库时需要制定适当的标准.

4.法定保护 (1)产业遗产应当被视作普遍意义上文化遗产的整体组成部分,然而,对产业遗产的法定 保护应当考虑其特殊性,要能够保护好机器设备、地下基础、固定构筑物、建筑综合体和复 合体以及产业景观.

对废弃的工业区,在考虑其生态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其潜在的历史研究 价值.

(2)产业遗产保护计划应同经济发展政策以及地区和国土规划整合起来.

(3)那些最重要的遗址应当被充分地保存,并且不允许有任何干涉危及建筑等实物的历史 完整性和原真性.

对于保存产业建筑而言,适当改造和再利用也许是一种合适且有效的方式, 应当通过适当的法规控制、技术建议、税收激励和转让来鼓励.

(4)因迅速的结构转型而面临威胁的产业社区应当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因这一变 化而使产业遗产面临潜在威胁,应能预知并通过事先的规划避免采取紧急行动.

(5)为防止重要产业遗址因关闭而导致其重要构件的移动和破坏,应当建立快速反应的机
保护工作中.

(6)政府应当应当有专家咨询团体,他们对产业遗产保存与保护的相关问题能提供独立的 建议,重要的案例都必须征询他们的意见.

(7)在保存和保护地区的产业遗产方面,应尽可能地保证来自当地社区的参与和商.

(8)由志愿者组成的协会和社团,在遗址鉴定、促进公众参与、传播信息和研究等方面对 产业遗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如同剧场不能缺少演员一样.

5.维护和保护 (1)产业遗产保护有赖于对功能完整性的保存,因此对一个产业遗址的改动应尽可能地着 眼于维护.

如果机器或构件被移走,或者组成遗址整体的辅助构件遭到破坏,那么产业遗产 的价值和原真性会被严重前弱.

(2)产业遗址的保护需要全面的知识,包括当时建造目的和效用,各种曾有的生产工序等.

随着时间的变化可能都已经改变,但过去的使用情况都应被检测和评估.

(3)原址保护应当始终是优先考虑的方式.

只有当经济和社会有迫切需要时,产业遗址才 考虑拆除或者搬迁.

(4)为了实现对产业遗址的保护,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除非这一遗址 具有特殊重要的历史意义.

新的功能应当尊重原先的材料和保持生产流程和生产活动的原有 形式,并且尽可能地同原先主要的使用功能保持协调,建议保留部分能够表明原有功能的地 方.

(5)继续改造再利用产业建筑可以避免能源浪费并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产业遗产对于衰败 地区的经济复兴具有重要作用,在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面临急剧减少的情况时,继续再利用 能够维持社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性.

(6)改造应具有可逆性,并且其影响应保持在最小限度内.

任何不可避免的改动应当存档, 被移走的重要元件应当被记录在案并完好保存.

许多生产工艺保持着古老的特色,这是遗址 完整性和重要性的重要组成内容.

(7)重建或者修复到先前的状态是一种特殊的改变.

只有有助于保持遗址的整体性或者能 够防止对遗址主体的破坏,这种改变才是适当的.

(8)许多陈旧或废弃的生产线里体现着人类的技能,这些技能是极为重要的资源,且不可 再生,无可替代.

它们应当被谨慎地记录下来并传给年轻一代.

(9)提倡对文献记录、公司档案、建筑设计资料以及生产样品的保护.

6.教育与培训 (1)应从方法、理论和历史等方面对产业遗产保护开展专业培训,这类课程应在专科院校 和综合性大学设置.

(2)产业历史及其遗产专门的教育素材,应由中小学生们去搜集,并成为他们的教学内容 之一 7.陈述与解释 (1)公众对产业遗产的兴趣与热情以及对其价值的鉴赏水平,是实施保护的有力保障.

政 府当局应积极通过出版、展览、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媒体向公众解释产业遗产的意 义和价值,提供产业遗址持续的可达性,促进产业遗址地区的旅游发展.

(2)建立专门的工业和技术博物馆和保护产业遗址,都是保护和阐释产业遗产的重要途径.

(3)地区和国际的产业遗产保护途径,能够突显产业技术转型的持续性和引发大规模的保 护运动.

签署者:Eusebi Casanelles(TICCIH主席) EugeneLogunov(2003年TICCIH第12届英斯科大会主席)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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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
目录 前言 01 准则及阐释 05
1 树立科学保护理念完善保护理论体系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前言 童明康 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 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颁行,至今已有15个年头.

它在对 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 则,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 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交流和学习.

《中国准则》作 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 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 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 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应该说,《中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 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莫定了基础,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 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 金时期.

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

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文物家底, 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 动文物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 750处,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

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三峡文物保 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 得显著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汶川震后文物抢教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 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

蒙古博 格达汉宫门前区维修工程、束埔赛吴哥窟周萨神庙和茶胶等维修工程等援外项目,则向世界 展示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念、技术和水平.

在15年里,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兴未艾.

安阳殷墟遗址、洛阳隋唐洛阳城遗址、 成都金沙遗址和西安大明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工程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为解决遗址保护利 用、阐释展示、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实现、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等问题提供了基于考古学研究的 新模式,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探索了崭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 下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共赢发展的有效途径,既实现了考古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了文化多样 性,又使文物保护的成果真正惠及地方,惠及民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15年里,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

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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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Sites in China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 Issued by China ICOMOS Approv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目录 Contents 前言 01 准则及阐释 05 汉语一英语词汇表 41 Foreword 49 Principles & Commentary 54 English-Chinese Glossary 104
1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前言 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指导,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与美国盖等保护所、淡大 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1印发强行, 至今已有15个年头.

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 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

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 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 交流和擎习.

《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 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 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 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速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应该说,《中 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莫定了基础,对中国文 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 金时期,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

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接清了文物家底,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了并喷式增长.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时的750处, 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

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三峡文物保 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 得显著或果,积累了大量宝责的实践经验.

汶川震后文物抢教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 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的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

蒙古博 格达汉宫门前区维修工程、束端寨吴哥窟周萨神庙和茶胶寺维修工程等援外项目,则向世界 展示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念、技术和水平.

在15年里,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因建设方兴未艾.

安阳股罐遗址、洛阳隋唐洛阳 城遗址、成都金沙遗址和西安大明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工程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为解决 遗址保护利用、阐释展示、利益相关者校益的实现、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等网题提供了基于 考古学研究的新模式,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探索了联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前 新型城镇化骨景下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共赢发展的有效途径,既实现了考古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了文化多样性,又使文物保护的成果真正惠及地方,惠及民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

在15年里,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

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 提有了47项量界遗产,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监测、研究等各个方面逐步
2 国文吉道保护准刻 3 Fhigles Tor Ihs Canservabien et Herlape Sles in Chna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 当代社会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探索,用正确的理念去引 完整性等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普及,以及丝编之路、大运河这类巨型线性遗产保护实践工作 导、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比如,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理论探索,招出 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大大地拓展.

不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

中的文化遗产得到很好的保护与管理,其他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 同时在大遗址、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类型遗产保护利用实践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论与方法上没取了宝贵的营养,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监测、展示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中国准则》及时作出 在中国得到了普遥运用,大大提高了文化进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字,带动了遗产地的经济社 相应的修订与补充,以更好地解决当今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高十多年来的文化遗 会全面发展.

产保护实践的经验积累和理论探索也为《中国准则》的修订创造了条件.

2009年,在数煌 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另一个体现就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不断 举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期间,我与美国盖等保护所的内维尔阿 丰富.

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发展进入了新的活 格纽先生就《中国准则》修订问路交换了意见.

修订工作由此提上了议事日程.

跃期,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化造产的合理利用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一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迹速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 些新型文化造产的保护也逐渐进入视野,这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文物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丰富.

工作.

我们为此成立了由古建筑、石宣寺、考古、世界遗产、规划、行歌管理、法律等领域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文化遗产”的概念拓 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具体进行《中国准则》正文和阐释的修订工作,美国盖蒂保护所也受 宽了“文物”极念的内通和外延,这标志着中国文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自2006 道参与了修订工作.

历时4年,经过大大小小近30次国内、国际专家研讨会.

并广泛征求 年开始,中国国家文物局每年举办一次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先后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 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相关资质单 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运河遗产、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 位的意见.

修订工作于2014年初终告完或.

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辛 与利用等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 勤工作的成果.

在这里,我要对专家小组每位专家、美国盖蒂保护所和参与了修订工作 理事会大会、第2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 的同仁表示表心的感谢.

践国际研讨会、东豆地区木结构彩画保护国际研讨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额问委员会叠科 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前版的主要内容, 学委员会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在中国先后召开,《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西安 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广泛吸收了十多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成果, 宣言》、《绍兴宣言》、《北京文件一一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关于东亚 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 地区关于彩画保护和修复的北京备忘录》等国际文件的陆续出台,加强了中国与国际文化造 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 产保护领域的沟通与交流,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权威性.

当今社会,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结合地更加紧密.

文化遗产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关于价值认识.

长期以来,谈及文物价值,人们比较熟悉的是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 续发展的积极的力量,正在努力、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当代生活,使得这个世界更加丰富多彩, 价值,但从社会、文化、经济等角度对其价值的理论探讨并不克分.

随着国内外对文化遗产 更加和谐美好.

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不断凸显,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识的不断深化,文化遗产实践的不断丰富,文化遗产价值构成研究他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如何从单纯对文物的保护,逐斯发展成展示、利用与保护井重,综合考虑文化遗产保护的社 新版《中国准则》对此进行了认真总结,提出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样是文化遗产所应具 会效益,更加强满保护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备的重要价值.

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文化多样性,这种文化多样性所包含的文化价值是今天 同时,不可否认,文化遗产在当今仍然面临诸多威胁.

国际上,一些争端地区的文化遗 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样,文化遗产在社会凝聚力、情感价值、教育功能等方面 产属遭破坏.

极端分子安图通过摊设文化遗产来推级一个地区人民的信假,推设人类的历史 所具备的社会价值也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所强调的.

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的提出,无疑将有 记忆.

在中国.

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发 利于促进中国文化遗产整体价值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深化人们对文化遗产丰富内涵的认知, 展与保护的共赢.

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造发展期,不少地方存在单统追求经济利益、 将对以价值保护为核心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象,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情破坏文化遗产:还有一些地方在经济 关于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新版《中国准则》在继续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使 发展后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经费,但却没有按照正确的保护理论去加以保护, 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的网时,进一步强调了真实性、完整性、 结果好心办了坏事.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一是加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督察,重点查处 保护文化传统等保护原则,真正体现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原则率富而深刻的内涵.

真实 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了宣传,让全社会、各利益相关者正确理解文化遗产对 性原则不仅强调了对物质遗存的保护,而且强调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完整性原
6 5 h et Meritage Sites in Ovna 则强调把文化遗产的相关要素,包括体现文物价值的相关文物环境等要索等加以完整保护, 重新构筑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现中国文化遗产特色的保护原则体系.

文化传统保护原则则 强调了对与物质造产相关的文化传统的保护,这是能否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因索.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阐释 关于各类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

2000年之后,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运河、文化 线路的保护都具有传统文物保护所不具有的特点.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之后,中国 在新型文化造产保护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新版《中国准则》进行了系统总结,分类提出 了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准则,初步建立起了涵盖各种类型文化遗产、相对完整的中国文 化速产保护准则体系.

第一章总则 关于文化遗产监测.

监测是随着型界造产保护发展而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保护方式,它 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文化遗产保存出现的问题,实现对文化遗产最早和最任限度的干预,最 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遗产保护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注入了新内容和系统化 第1条 的保护方法.

新版《中国准则》将包括监测在内的系统化和预防性保护进一步融入文化遗产 本准则透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 保护体系当中,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荐、古建筑、石窟寺、石 关于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部长期存在 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 着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或利用过度等问题,随着社会对文化遗产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

加大合 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理利用文物古迹,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

新版《中国准则》对合理利用 问题专辟章节,分别从功能延续和赋予新功能等角度,阐述了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

这本 身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

文物古造指地面、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 关于文物古迹的展示.

新版《中国准则》将已损毁的历史建筑重建,定位为对原有建筑 包括经文物带查确定为文物的对象.

文物古造必须是实物造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的展示方式,确定了重建建筑的性质和价值,回答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争议.

称成文物古连的历史要素包括: 同时它强调了对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的多种展示方式特别是数字化展示方式的运用,强调 2.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 1.重要历史事作和历史人物的活动: 了展示必须道守的基本原则.

3.典章制度: 总的来看,新版《中国准则》科学构建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从价值认知到保护原则.

再 4.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 到保护实践的完整体系,是对2000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科学分析与 6.文学和艺术: 5. 家庭和社会1 总结.

x.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索.

7. 民和时降; 谨此希望,《中国准则》修订、公布,能够为下一阶段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 供理论指导,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也希望能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 的实物为依据.

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姓的证据.

确定文物古造的地点.

应以地面,地下,水下存,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 论的发展、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象据,一个组别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 文物古连的年代是指现存实物进存的年代.

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想不 下叶.

成王朝的初、中、晚期能胞内.

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

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便纪的上、中、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长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

也可以使用存在时同最长的名称,还可 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会众间的定成的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落发展,演变的历史,承裁了文化的多样性 童明康 具有文物古逐价值: 文化最观是人类活动.

(包括行为和思想)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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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場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 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 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 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 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 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接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 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 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 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 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 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 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 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 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 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 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 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 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 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 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 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 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 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 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 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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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8 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 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 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 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 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 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 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 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 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 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 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 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 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 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 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 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 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 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 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 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 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 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 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 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 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 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 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 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 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 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 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 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 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 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惠排查,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隐惠,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 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 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 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 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 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 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 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 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 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教与互教知识的公益宣 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 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 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 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 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 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 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 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 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 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 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 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 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 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 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 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 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 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 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 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 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 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 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 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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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 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 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 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 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 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 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 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 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 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 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 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 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 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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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中国人大网.npc.gov.cn 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目 * 喜一 总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 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 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 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 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 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 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 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 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 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 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 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喜二第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 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 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 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 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 体安排.

第十五条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 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 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喜三第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 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 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 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 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 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 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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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 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 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 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 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 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 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 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 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 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 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 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 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峻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 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惠: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 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 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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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习近平 2014年4月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并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 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 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 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 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 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 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 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 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 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 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 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墩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 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 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 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 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 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 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 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 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 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 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 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 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 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 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 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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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 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 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五十一、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 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 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 被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 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 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 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权人、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 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 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 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 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 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 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 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 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 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 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 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 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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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大网.npc.gov.cn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土地的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则 只喜一第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
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制和劳 动群众集体制.

全民,即国家土地的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 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 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 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 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 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 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 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 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民集体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 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权.

农民集体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 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 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 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 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 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 义务.

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 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 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 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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