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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国人大网.npc.gow.cn 淘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 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 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 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 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 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 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 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 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 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 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 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 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 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 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 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 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 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 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 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 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 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

革命老区 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

为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2012 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革命 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实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项目,助力革命老区如期打 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特色优势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 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 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 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 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 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 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 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 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各扬所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三)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定时期内保持脱贫攻 坚政策总体稳定,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国家乡村 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攻坚成果.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 工作,建设配套产业园区,提升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

加大以工代赈对革命老区的支
持力度,合理确定建设领域、赈济方式.

统筹城乡规划,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 为重点,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

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改善群众 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大力实施乡 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快乡村绿化美 化.

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大对革命老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的 扶持力度.

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适当提高低保标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三红”人 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落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支持革命 老区重点城市提升功能品质、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研究支持赣州、三明等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 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 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服务农 业农村能力.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信息 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 化、精准化水平.

(五)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

将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经 济区、城市群、都市圈相关规划并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革命老区与中心城市、城市群 合作,共同探索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合作机制.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海 陆丰革命老区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赣州、龙岩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产业合 作试验区,建设好赣州、井冈山、梅州综合保税区和龙岩、梅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 持吉安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三明推动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

鼓励大别 山、川陕、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区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陕甘宁 太行、沂蒙等革命老区重点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浙西南革命老区融入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琼崖革命老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

鼓 励左右江革命老区开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引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湘赣边区域协同发展 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开放合作增强振兴发展活力.

三、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 加快完善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革命老区振兴 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

支持将革命老区公路、铁路、机场和能源、水利、应急等重 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尽快启动建设,促进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 建设京港(台)、包(银)海、沿江、厦渝等高铁主通道,规划建设相关区域连接线,加大普 速货运铁路路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升级力度.

大力支持革命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优化 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便捷连接重点城镇和重点红色文化纪念地,加快国省道干线改造.

支持革命老区民用运输机场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

加快综合水运枢纽 建设和航道整治,推进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等工程,研究论证赣粤运河可行性.

建设一 批重点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 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

有序规划建设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 通道和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跨区域输电工程,持续完善电力骨干网架,推动石油、天 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保障革命老区能源稳定供应.

(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

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 优质粮食工程,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 证和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 产.

做大做强水果、蔬菜、茶叶等特色农林产业,支持发展沙县小吃等特色富民产业.

建 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冷链物 流基地,鼓励电商企业与革命老区共建农林全产业链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

支持有条件 的地区建设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推进“中国稀金谷”建设,研究中重稀 土和钨资源收储政策.

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绿色生态资源,加快特色 旅游产业发展,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精品线路.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稀 土、旅游等行业大数据中心,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革命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 (八)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支持革命老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加大对口支援革命老区重点高校工作力度,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

完善东中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中西部革命老区 与东部地区加强科技合作.

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中科院赣江创新研 究院、国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研究建设稀土绿色高效利用等重大 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 范区.

支持在革命老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新区、 创新研发基地等创新载体.

支持地方完善人才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
度,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强化企业创 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革命老区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工 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

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社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繁荣发展红色文化 促进人与自然和谱共生,增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支持革命老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完善革命 老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继续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

继 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

推进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建设,实施省部共 建职业教育试点项目.

加强革命老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 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鼓励国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 综合医改,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

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和 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中医优势专科.

提升公共文化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运 营水平,优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一批体育公园,鼓励 革命老区承办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交流和体育赛事活动.

(十)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 围绕革命历史创作一批文艺作品,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材,在干部培训中 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

加大对瑞金中央苏区旧址、古 田会议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等革 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力度,加强西路军、东北抗联等 战斗过的革命老区县现存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纪念设施保护修.

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 化公园建设,建设一批标志性工程.

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支 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积极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国家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

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 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 种方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

(十一)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
发展、民生保障相得益彰.

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长江 黄河等大江大河和其他重要江河源头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 左右江等革命老区建设长江、黄河、珠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深入总结浙西南等革命 老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经验,继续支持新安江等流域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复制推广经验 做法,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支持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实施生 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支持科学布局建设国家公园.

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促进生态保护 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

鼓励地方依法依规通过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 林地.

加快能源资源产业绿色发展,延伸拓展产业链,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支 持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协同发展.

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赣南、陕北等历史遗留矿山生 态修复,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动将部分厂矿旧址、遗址列 为工业遗产.

五、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 制,激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内生动力.

,,的,(二十) 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 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完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 议制度,研究建立省部会商和省际协商机制,及时协调推动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 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事项.

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 苏区工作方案,继续组织对口支援工作.

研究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 作机制,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重点高校、经济发达地区开 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

发挥井冈山、延安等干部学院作用,支持地方办好瑞金、古田、百 色、大别山等干部学院,开展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

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广泛凝聚正能量 表彰奖励正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 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探索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和奖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 中部地区政策,研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革命老区产业转型升级平台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 的革命老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向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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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新时代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国石窟寺分布广泛、规模宏大、体系完整,集建筑、雕塑、壁画、书法等艺术于一体,充分 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理念、文化精神.

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事关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传承发展,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事关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促进文明交流 互鉴,具有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开 展石窟寺抢救保护、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石窟 寺文物安全风险高,容易受地质灾害、生物病害影响和人为破坏:保护基础薄弱,中小石窟寺保 护管理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不足:应对岩体风化、渗水、结构失稳等病害的关键保护技术尚未 突破:系统考古研究不足,价值发掘南释和展示利用水平不高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 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 各项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 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 保护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复队伍:坚持传承创新,挖掘弘 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坚持交流互鉴,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走出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石 窟寺保护利用之路.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消除,石窟寺 “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 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

到“十四五”末,中央和地方协同推进、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 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 加健全:保护传承、研究阐发、科技攻关、传播交流协同推进,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石 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

开展全国石窟寺保护情况调查,2021年上半年完成石窟 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推动有关内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

实施石窟寺 保护重大工程,分级压实政府责任,分类开展中小石窟寺抢救性保护、重要石窟寺保护示范、石 窟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

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 并重,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

(国家文 物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

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 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

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实现石窟寺安全守护员和重点石窟寺安防 设施全覆盖,并在石窟寺分布密集地区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

将包括石窟寺在内的各类 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中推进落实,坚持群防群治,建立完 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逻防控,及时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 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打 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2022年底前开展一次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国打 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文物犯罪.

坚决追缴被盗石窟寺文物,追索流失文物.

开展石窟 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

建立完善中国石窟寺考古学研究体系,形成多学科合作研 究模式,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建设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

有序开展 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2 年底前确定全国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编写体例并完成样稿,2035年底前完成全国重要石窟寺
考古报告出版.

(国家文物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

加快制定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等方面的标 准规范.

持续开展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和海外中国石窟寺文物、敦煌文书等 数字化工作.

加强全国和区域性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

(国家文物局牵头,科技部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

实施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打造精品陈列展览,完善 开放石窟寺的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

推动 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

整合河西走廊、川渝的 石窟寺资源建设国家文化遗产线路、国家遗址公园.

(国家文物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

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

2020年底前核定、公布石窟寺景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的最大瞬时容量.

鼓励采用限时限流 定制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

2022年底前制定公布石窟寺开放管理导则.

在石窟寺类世 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

提升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编制专 门培训教材及工作手册,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

(文 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

加强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开展亚洲 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推动建立中外石窟寺结好关系.

搭建高端学术平台,举办国际学术论坛,主 动设置议题,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国际学术交流.

在文物援助与合作项目中重点安排石窟寺考 古研究、文物保护等项目.

策划一批石窟寺文物外展精品项目,塑造中国石窟寺文化传播品牌, 共同保护和传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

(国家文物局牵头,外交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国际发展 合作署、中国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

强化石窟寺保护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完善 石窟寺保护科学技术体系.

组织文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评 估、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控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岩性地质特征、壁画制作 工艺和各类病害发育机制等基础研究,传承创新传统技术和营造工艺,2022年底前安排一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统筹考虑建设相关领域跨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发
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作用.

(科技部牵头,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文物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弘扬“莫高精神”,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依托高校、科 研院所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2022年底前在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兰州 大学、敦煌研究院初步建立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专门人才联合培养基地.

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设立文物保护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实现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和结构优化.

(教育部牵头,中央 宣传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 基层文博队伍,加强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轮训,推动建立完善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扩大志愿者队伍.

(国家文物局 牵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健全国家和区域两级石窟寺协调保护研究机制,建设国家考 古研究平台、国家文化遗产科技创新平台和区域级重点保护研究基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国 家级科技创新基地范围:支持将敦煌研究院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和敦煌学研究高地 创新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升中小石窟寺管理与专业水平.

(国家文物局牵头,科技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文物保护工 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

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 保证项目质量.

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 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

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 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工程管理,科学合理审慎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 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家文物 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

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地 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

严格按 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 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

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 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

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

强化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评估,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具体落实举措.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 题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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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64号 2018年10月0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 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 作,现就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 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 力量的深厚滋养.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干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 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文物保 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仍需加强:一些 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 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函需创新:依托文物资源讲好中国故事办法不多,中 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函待增强:文物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需 提升.

要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 高对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深化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文物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 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 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体系,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
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为决胜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在文物 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 文物工作格局.

一一坚持依法保护利用.

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划定文物保护利 用的红线和底线,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文 物保护法治意识.

一一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影响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体制机 制问题,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一一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强化国家站位、主动服务大局,加强文物价值的 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力量.

一一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推 出重大举措,推进重点工作,鼓励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紧紧围绕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推 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 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

深化中华文明研究,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开展考古 中国重大研究,实证中华文明延绵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络.

依托价值突出、 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 聚力.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 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

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
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 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保 护好革命文物,传承好红色基因.

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支持,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 片保护利用,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

推进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加快长征文化公园建 设.

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 展示.

(四)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

加强国家文物督察力量,试行向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 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派驻文物督察专员,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履行文 物保护责任情况,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强化省级文物部门督察职责.

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 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

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发 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 物安全防范攻坚战.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 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地方 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 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 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 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

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 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强化考古项目 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

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

建 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类型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 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 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
(八)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 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 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 文物资源.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 服务.

(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的积极性.

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 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 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 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

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 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 馆自主权.

发展智慧博物馆,打造博物馆网络矩阵.

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 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 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 人财产权确权.

(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

制定关于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 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

建立全国文物购销拍卖信 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规 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

适时扩大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的文 物收藏单位名单,促进海外文物回流.

(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

实施“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与交流合 作专项规划,健全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与申遗跨国合作机制.

推进中 国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和联合考古项目,将其纳入国家对外援助体系.

开展文物外展精品 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

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机构,搭建多层次机制性文物交 流合作平台,与国外文物机构共建合作传播基地,增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深 度参与文化遗产国际治理,提升中国话语权,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

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纳入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建设文物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推进“互联网中华文 明”行动计划.

(十四)创新人才机制.

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意见,健全人才培养、 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加大对文物领域领军人才、中青 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出台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 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

建设文物领域国家智库.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加强国务院文物部 门职能,充实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国际合作与传播等方面 的管理能力.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 机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 适应,确保文物安全.

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 物保护巡查管理.

(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 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

推动文物保护领 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

加快公布文物领 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

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强化绩效管理.

积 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确定 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着力抓好落实落细.

各地区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

各 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法律法规.

修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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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18年07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2018-2022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 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 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革命文物工作,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革命文物保护状 况持续改善,革命文物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与此同时,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 强革命文物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和整体保护,迫切需要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传播,迫切 需要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筑牢 意识形态阵地的战略高度,从坚定“四个自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 作的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 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为根本,以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为核心,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着力加强 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着力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着力提升革命文物公 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 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坚持突出社会效益、重在传
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把革命文物利用好、革命传统弘扬好、革 命文化传承好.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改革创新,推动革 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文化建设、 旅游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社改善相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 力.

(三)发展目标.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显著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健全, 革命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基本形成,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谱系和中华民族精神追求更好展现,革 命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发挥,革命 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

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和制度建设 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物部门要对本地区革命文物进行 全面排查,并把排查结果报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

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 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分批公布全国革命 文物名录,建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鼓励文物博物馆机构、高 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

(二)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

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 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加强革命文物保养维护 开展革命文物研究性保护项目.

各级政府应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 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政府应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 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

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革命文物类文物保护单位 应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

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重大纪念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载体, 整体纳入中央统一规划.

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 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

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推出一批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促进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加大军队系统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力度,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适 时对外组织开展参观、瞻仰、纪念等活动.

(四)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

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着力策划打 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微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完善革命文
物改陈布展管理机制和支持政策,深化研究、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革命博物馆 纪念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基本陈列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建立展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宣传、文物、党史文献部门要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切实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 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

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 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坚持节俭办展、绿色办展,做到因地制宜、够用适用,力戒贪大 求洋、富丽堂皇.

(五)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

推动革命传统教育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编纂出版系列革命 文物知识读本,鼓励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到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

建立 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 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系列主题活动.

融通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 ”革命文物,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 四、重点项目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

以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系统开展百年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调查征集,全面提升反映百年 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保护展示水平,创新阐释和 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贡献.

(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

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国家统筹、区划完整的原 则,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创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体制机制,推进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 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由中 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另行确定公布.

(三)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

以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为基础,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 保护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建设,显著改善长征文物的保存状况和环境风貌,丰富长征精神的展 示主题和展示手段,打造全程贯通的“重走长征路”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实施长征文化线路保 护总体规划,建设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用示范段.

(四)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

对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 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遗 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排查梳理,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重点推进辛亥革命、 五四运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保护展示项目, 遂选展现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代表性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保护展示试点 (五)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

推介一批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70周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革命文物系列陈列展览精品,策划举 办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文物大展.

支持国家一级博物馆定期策划推出一批革命文物主题展览和 流动展览,提升市县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质量,组织联展巡展,拓展社会教育覆盖面.

(六)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

拍摄百集革命文物故事微视频、百集革命旧址短片、百集革 命人物纪录片.

支持地方制作传播当地革命文物故事短片.

建设一批革命文物类全国爱国主义 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建成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基地,推介一批红色旅游 精品线路,开发一批革命文物宣传产品和文化产品.

鼓励同一类型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 协作,成立革命文物保护展示联盟,举办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

推介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优秀案例,发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高度重视革命 文物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革命历史类纪念 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应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纳 入工作重点,各地区应建立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统筹 保护利用好军地革命文物资源,中央和地方组织实施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应将军队系 统革命文物工作整体纳入和推进.

(二)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革命文物保护作为支持重点,进一步完善革命文物 保护财政保障机制,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支持.

加强革命文物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 和监督审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 与革命文物工作.

(三)完善法规政策.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加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统筹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 度.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和装备建设.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 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职责,明确负责革命文物工作的机构和力 量.

抽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区革命文物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 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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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 托和物质载体.

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文物安全 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 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 决策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也要看到,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 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盗捞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屡禁不正,文物流通领域非 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 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

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 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 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要将文物安全 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 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 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 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 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 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 走私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 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负有文 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 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
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者文物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 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 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 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 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实行文物安全 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 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 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

地方各 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 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 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 次次有记录.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 工商、旅游、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 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 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 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 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 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充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加强省级文物监 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

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 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

承担文 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

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

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
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 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 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 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 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 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 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 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

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 逐步实现全覆盖.

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 制中心.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 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 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 监管平台.

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 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 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

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 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惠、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 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 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 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严肃追责.

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 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 类和运用规则.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
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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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建立 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

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考古发掘单位 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

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 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

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 区博物馆。

提升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 开放。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 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

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 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 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实行文物保护的 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 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 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

切 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 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 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 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 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 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

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 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 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
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文物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与更多国家和地区 签署防正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双边协定,通过外交、司法、民间等多种 形式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与返还。

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加强文 物与外交、文化、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联动。

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 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 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 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 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 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

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 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 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 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 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 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家保 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
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建 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 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 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 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

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 动。

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 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 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

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 策倾斜。

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 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通过国家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科学化、 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的科技攻 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针对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纸质 文物、纺织品的保护,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建立跨 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在重点方向成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全面提升集成创新、区域创新能力。

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

加 快重要和急需标准制修订,支持有关企业、行业标准的制订,完善文物保护准则,
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 平。

(三)重视人才培养。

实施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 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 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文物大省的专业人 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 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

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 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 和专业设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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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

各类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家高度重视在旅游等开 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确保了文物安全,又有效利用了文 物资源.

但是也存在有的地方违法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 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 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 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 资产经营.

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对于历 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

国 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 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

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 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 营.

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

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 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 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旅游等开发建设项 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 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 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

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 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 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 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要定期对利用古 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 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 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 保护的抢救性投入.

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 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 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 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 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

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 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

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 损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 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 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事业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定期解决文物保护面 临的问题.

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 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进一步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 用,对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导.

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 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 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 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 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 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 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八、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 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 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


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 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 期改正.

(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 区、村镇称号.

(四)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 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五)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

暂不具 备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在检查工作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检查结 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 院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国务院 2012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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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 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 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 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为了进一步加 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 产日”.

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 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 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 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 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 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 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 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品,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现宝.

保 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 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 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不少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


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 还没有得到有效退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

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 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

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 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因此,加强文化遗产 保护刻不容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 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 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 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 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 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到2010 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 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 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加 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

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 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 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其他 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坚决避 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

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 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 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 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

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 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

实施保护工程必须 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

要对文物“复 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 文物的保护项目上.

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 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

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 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 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 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 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 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 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

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 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

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 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

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 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

坚 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
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 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 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 失.

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 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3年内全 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 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 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 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

对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 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 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 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

要建立健全文化 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
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 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 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 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依照保护文 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 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

因 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 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

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 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 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 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 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认真举办“文化遗产 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 遗产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 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 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 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 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 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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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 (二O〇四年二月)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1处,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是中 华民族文化的精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世界文 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努力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不 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周边环境不断改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增强.

但是,保 护管理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是一些地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 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 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层次总体偏低,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四是保护管理法 制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五是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为加强和改善 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 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加强同世界各 国的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好 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追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坚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 以牺牲和破坏世界文化遗产为代价无限度地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 筹规划,统一管理,落实责任,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不地抓 下去,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确保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 行.

二、强化责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 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部际联席会议 的日常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国务院国土资源、建设、林业、 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依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区域内的实体资源实施行业管理.

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 询机制和监测巡视制度,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 监督检查.

(二)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负 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 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工作的指导,严格督促和检查.

目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世界文 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其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并造成文化遗产毁 损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管理.

(三)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 政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及时解决和排除保护管理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和隐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世界文化遗产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 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经营.

已经租赁、承包或转让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行检查,对违 规的要限期纠正.

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世界文化遗产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人的责任.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健全法制,规范管理.

有关地区要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 标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制订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 护措施和目标,并按程序审批.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和目标措施,应当纳入当地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世界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并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的捐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要重点向世界文化遗产倾斜.

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将有偿出让的收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 全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素质.

要深化改革,精简机构, 优化结构,分流和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专门执法监督队伍.

要加强培训,提高世 界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素质,逐步使专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并实行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分批接受 系统培训,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利用科学技术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要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规律性的研究,掌握世界文化遗产的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保护管 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要加强档案建设工作,尽 快建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的监测.

(五)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让更多人分享世 界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人民群众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 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遗产保护的风气.

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把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和支 持之下.

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教育、科学和文 化、宣传作用,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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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文2018)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 版广电局: 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 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2019年1月11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 文物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 简称《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 托和物质载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 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 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 中保护.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文物 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防护能力.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 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 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 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 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结合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的执行情况等,在认真研究、广泛听 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修订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加强文物工作的 部署,充分体现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护活 动规律,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领域,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倾斜,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推动我国文物保护利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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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7章40条,主要包括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分配办法、申报与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具体内容和流程.

与116号文相比,主要变化内容 包括: (一)调整支持范围.

《办法》修订前,区分文物保护单位级次,中央财政主要通过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通过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建设专项资金统筹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和 “两会”代表委员所提建议,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 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调整到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文物保护资金在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统筹安排,并对部分具体支出内容进 行了规范,推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优化分配方式.

根据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的要求,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 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并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 术方案的责任.

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预算管理的新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 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部分.

其中,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党中 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央 部门.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下达,补助金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 申请情况等核定.

一般项目补助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再由省级财政 细化到文物保护项目,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 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30%、绩效因素30%计算补助数额.

在具体因素选取上, 基本因素主要体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和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业务因素主要体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文 物安全和预防性保护指标:绩效因素主要体现为专项资金执行率、项目质量和项目完成率.

(三)完善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 评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审,并对一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

具体项目预 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 相关技术标准开展.

《办法》调整规范了年度决算和财务验收的程序,要求项目实施单位 3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 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

对于单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和内部工作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要求予以追责.

同时,对资金申报下达程序、时间节点、实施期 限等条款进行了规范.

(四)强化绩效导向.

《办法》突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将绩效情况作为一 般项目资金的测算因素,推动基层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 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有效.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 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 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 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 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 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 包括: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 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体 系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 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 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 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考古.

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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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 文物政发[2006]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 位: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次 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06年2月9日印发 初校:董琳 终校:何成中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 利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是指由国家文物局确定并发布的中国文 化遗产图形标志(见附件一).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是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权利人.

国家文物局授权中国文物信 息咨询中心对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文化遗产标 志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履行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保护的法律手续,加强对中 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 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鼓励将标志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

中国文物信 息咨询中心应当引导并监督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公益活动.

使用人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七条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 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一)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上: (二)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中: (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 支持关系而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提供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 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与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签订中国文化遗产 标志许可使用协议.

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

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化遗产 保护.

第十条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的情况,报送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文 化 中国 e YICHA 0x 9X X 10X 注:X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相志的宽在网格中占用了10X 1、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上方采用简体中文“中国文化遗产”:下方采用汉语拼音 “ZHONGGUOWENHUA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对 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标准颜色为金色,可根据不同需要使用其他颜色.

3、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核心图案,可独立作为标志使用.

4、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标准图案见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wmw.sach.gov.cn).

附件二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写说明: 1、《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书》由申请人负责填写,铅笔填写的申请表或复 印件无效.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人填写单位或 组织名称.

3、“联系人”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的经办人.

4、“详细通讯地址”为申请人住所地地址和邮编.

5、“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说明”一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使用方案和使用范 围.

6、此申请表可从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mmm.sach.goy.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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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目录 目录.. 1 1总则.. 1 1.1基本概念.. 1 1.1.1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1 1.1.2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 1.1.3专项评估. 1 1.1.4开放状况评估 1.1.5满意度调查.. 1.2评估总目的 1 1.3评估原则. 1 1.4评估实施流程. 2 1.5评估依据 3 1.6规范性引用文件.. .3 2评估内容 4 2.1评估总体框架. .4 2.2专项评估. 2.2.1专项评估目的 5 2.2.2专项评估依据 5 2.2.3专项评估内容 5 2.3开放状况评估. ..16 2.3.1开放状况评估目的 16 2.3.2开放状况评估依据 ..16 2.3.3开放状况评估内容 .16 2.4满意度调查. 18 2.4.1调查目的. ..18 2.4.2调查要求 18 2.4.3调查内容 ...18 3评估结果. 19 3.1评估权重 ..19 3.1.1专项评估权重. 19 3.1.2开放状况评估权重 24 3.1.3满意度调查权重 ..25 3.2评估成绩 ..25 3.2.1评分总规则 25 3.2.2专项评估得分 26 3.2.3开放状况评估得分 26 3.2.4满意度调查得分 26 3.2.5评估总分值与成绩 27 3.3评估报告 .28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导则(试行) 1总则 1.1基本概念 1.1.1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 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 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1.1.2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是依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园管理机构在公园日常运营和管理中相关职 责履行情况,以及公园建设成效等的综合评估.

1.1.3专项评估 由专业机构或专家依据本导则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资源维护、 管理与服务情况进行的评估.

1.1.4开放状况评估 由专业机构或专家根据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年度运营报告,对游客接待、财务状况等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影响力 和运营成效的内容进行的量化评估.

1.1.5满意度调查 由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本导则,以问卷的形式对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游客和周边社区居民开展的调查.

1.2评估总目的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旨在规范和监督公园依法履行文物保护 职责、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立健 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改善公园日常运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引 导公园发挥社会职能和综合效益,促进公园可持续发展.

1.3评估原则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 的原则开展.

同时,应兼顾以下原则: 文物安全原则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导则(试行) 保护遗址安全和出土文物安全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运行的 首要原则.

出现文物破坏、损毁或文物保护工作不力,产生恶劣 影响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原则上评估成绩不合格.

客观性原则 评估必须科学、客观,能够真实和全面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国 家考古遗址公园整体运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总结、分析各种因素 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功能发挥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导向性原则 评估内容设置应具有导向性和前瞻性,能够反映国家和社会 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发展要求,引导和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的发展方向,同时推进大遗址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公众参与原则 评估过程中,动员、鼓励和支持公众广泛参与,尽可能丰富 信息层面,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

1.4评估实施流程 发布评估通知; 公园管理机构填写、整理、上报评估材料; 【附件1:《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基础资料清单》】 审查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科学 性: 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公园管理机构汇 报,开展专项评估; 填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专项评估分值表》,确定专项评估 成绩: 研究并填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放状况评估表》,确定开 放状况评估成绩.

汇总和研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满意度调查表》,确定满意 度调查成绩; 汇总专项评估成绩、开放状况评估成绩和满意度调查成绩, 确定评估总成绩; 编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公布评估成绩.

注:因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基础和建设进度不一,在充分参考《国家考古遗 址公园规划》的基础上,以实际建成并放区域为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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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导则(试行) 1.5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09)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22528-2008)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1.6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15971《导游服务规范》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 准》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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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点击次数:1024 发布日期:2013-3-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规划适用于确需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的大遗 址.

规划必须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依据,符合文物保护规划中展示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是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性文件.

第三条规划应在科学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充分、准确阐释遗址的价值,评估 相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确定遗址公园的定位、建设目标、内容等.

第四条规划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并与地方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规划编制工作需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类)甲级资质单 位,或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等相关甲级资质单位,与在该 遗址从事过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共同完成.

第六条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及附件.

第二章规划说明 第七条规划说明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规划的原则、目标和思路,对 各项规划内容进行阐述,文字表达应准确、清晰、科学、规范,并与规划图纸保持 一致.

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 概述: (二) 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 (三) 总体设计: (四) 专项规划: (五) 节点设计: (六) 投资估算.

第八条概述内容包括: (一)遗址概况:应包括遗址名称、位置、时代、性质、范围、遗存构成 和历史沿革等: (二) 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技术标准和规范、考古与科研成果以及相关规划等: (三) 规划范围:应说明规划范围和面积、遗址公园范围和面积: (四) 规划目标:应明确遗址公园定位及建设目标: (五) 规划原则:应围绕规划目标,从考古、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 不同层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原则.

第九条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内容包括: (一)文物资源:明确遗址的价值与价值载体,评估价值载体的保存、保 护状况及利用条件,以及遗址公园范围内其他文物资源条件.

(二) 区位条件:评估遗址公园与所在区域的城乡区位关系、外部交通条 件等情况.

(三)社会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人文资源条件、 地方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管理等情况.

(四)环境条件:评估遗址公园所处区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风 貌、场地内建设现状、基础设施条件与公共卫生条件等.

(五)考古和科研条件:评估考古工作历史、现状、研究成果,以及现有 考古工作计划和遗址公园建设之间的关系.

(六)管理条件:评估遗址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运营体制机制、相关保护与 管理设施建设、开放展示与游客服务等情况.

(七)相关规划分析:分析遗址公园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关系,分析遗 址公园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涉及遗址公园规划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总体设计内容包括: (一)阐释与展示体系规划 包括闸释与展示策划、阐释与展示结构等内容.

1.闸释与展示策划:应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已有展示原则和内容的基础上,根
据资源条件与现状分析构建价值阐释框架,确定阐释与展示的对象、定位、主题、 内容、方法等.

2.阐释与展示结构:应根据阐释与展示策划,构建展示空间关系,包括展示 分区、展示流线、重要节点等.

(二)遗址公园总体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交通组织、设施分布等内容.

1.功能分区:一般应包括遗址展示区、管理服务区、预留区等,并可酌情细 化.

规划区域内具有重要自然、人文社会资源的,可划定专门的相关资源展示区.

相关资源展示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保护要求,并与遗址展示区相协调.

其中: 1)遗址展示区:是以遗址展示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仅限于空间位置、形制和 内涵基本明确的遗迹分布区域.

2)管理服务区:是集中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等设施为主的区域,一般应 置于遗址保护范围之外.

3)预留区:是考古工作不充分或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区域.

预留区内以原状 保护为主,不得开展干扰遗址本体及景观环境的建设项目.

2.交通组织: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根据阐释与展示结构,合理体现遗址整 体布局并组织交通系统,保证遗址展示区的可达性和遗址公园服务质量.

应严格控 制遗址公园内入口、集散广场与停车场的规模,妥善处理新建路网与遗址的关系.

遗址公园内道路不宜过宽,铺装材质应慎用柏油等现代材料,避免过于现代化和人 工化.

1)应进行出入口设计,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及出入口内外集散广 场与停车场的位置、布局与规模要求.

2)路网设计应优先考虑遗址布局和道路体系,并根据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 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路线、分类分级、交通设施配备,明确道路形制与铺装 特色等.

3)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

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 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

3.设施分布:应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设施数量和规模,淡 化设计,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应落实策划阶段所需展陈、
标识、管理设施,并结合游客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数 量、规模与位置.

1)展陈设施:可包括现场保护展示设施、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 等.

应根据实际保护展示需求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合理选择展示方式并设置展示 建构筑物等展示设施:设施建筑风格应简洁,与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要 节点的展示方式应因地制宜: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考古工作站、遗迹现场展示等 建构筑物应严格控制体量,根据功能需求科学测算具体的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2)标识设施:包括标识牌、解说牌等.

应根据相关规划中的阐释与展示体系 要求,配合展示方式组织与展陈设施设置,明确标识系统的阐释内容、标识位置、 方式与样式等.

标识样式应具有可辨识性,并与环境相协调.

3)管理设施:可包括遗址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用房、安全防护设施等.

管理 设施应结合遗址博物馆或陈列馆等展陈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严格控制设 施数量和规模.

应根据遗址公园管理需要,合理确定管理设施的功能、位置、体量、 建筑风格等.

4)公共服务设施:可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商亭、厕所、观景亭、停车场、换 乘点、垃圾桶、座椅等.

应根据游客容量、遗址公园建设规模和服务需求,以满足 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与规模等.

(三)总体景观控制 包括景观空间布局、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公共环境塑造等.

1、景观空间布局:应从总体上把握、提炼符合遗址演变规律的景观特征, 以及遗址周边自然资源特色,防止过度人工化,并区别于一般城市公园.

应按照遗 迹的分布特征规划遗址公园整体空间架构.

2、建构筑物风貌控制:应提出建构筑物的风格、体量、规模、立面及建筑 语汇等控制要求.

3、公共环境塑造:应提出必要的环境设施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以及遗 址公园整体氛围、游客秩序、园内各类经营行为的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根据公园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专项规划内容,可包括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 管理运营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竖向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内容应遵循
文物保护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相关 专业法规、标准及规范.

(一)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 考古与研究实施方案,应以遗址公园为主要工作区域,明确遗址公园规划范围 内的考古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课题等.

(二)管理运营规划 包括遗址公园管理架构、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宣传教育计划.

1、遗址公园管理架构:应在与遗址公园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 础上,制定遗址公园运营管理的目标、战略和架构,明确遗址公园管理机构的设置、 人员、制度等构想.

2、遗址公园运营模式:应明确运营主体和运营机制,进行游客与市场分析,对 遗址公园建设、运营维护资金来源与回报(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提出保障建议.

3、宣传培训计划:应明确宣传教育的目标、资源、主题等:制定工作人员的专 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三)基础设施规划 如遗址公园范围较大、建设情况复杂并对原有基础设施管网改造较多,应根据 实际情况补充道路建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专项规划应符 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原则,尽量减少基础设施改造对遗 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基础设施管线应避开考古遗迹,主要设施应避免影响景 观.

(四)竖向规划 应根据遗址理藏深度、遗址保护要求、遗址公园场地自然状况、建设特点和使 用需求等,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的情况下,标明场地控制点标高、排水坡度、 坡向等,测算土方平衡等.

(五)综合防灾规划 遗址安全防范情况复杂的,应根据实际灾害因素制定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 防震、防火、防盗、防雷规划等.

并根据主要灾害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合理确定灾 害防治和避险的标准,提出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节点设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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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文物办发[2004]46号 发布日期:2004-8-21 执行日期:2004-8-21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 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 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 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 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 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 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 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 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 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 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 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 对文物所在地的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 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 划纲要.

(一)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重要性及其环境影响、社会与人文影响: (二)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分析主要破坏 因素: (三)明确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 (四)划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规定: (五)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 (六)制定相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七)提出其他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八)划定功能分区,限定利用功能: (九)制定开放计划,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展示项目、路线组织和必 要的服务设施: (十)说明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 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确定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考虑社区参与计划:
(十二)编制规划分期、实施重点与投资估算,提出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 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限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 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 先解决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函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基础材料汇 编组成.

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深度应满足保护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操 作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一同 发布并施行.

第十七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规划编制组织 单位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

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征得国家文物 局同意.

第十八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应当按 照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办法,由省级文 物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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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5-7-21 执行日期:2005-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 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 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 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 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 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 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 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 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 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 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 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 (一)总则: (二)专项评估:
(三)规划框架: (四)保护区划: (五)保护措施: (六)环境规划: (七)展示规划: (八)管理规划: (九)规划分期: (十)投资估算: (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 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 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 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 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保护区划编制内容: (一)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 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 带.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文物分 布的密集区、可能分布密集区和可能分布区,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 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

(二)区划等级:
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制定管理规定: 各类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 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第九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 (一)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 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 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 涉及古建筑群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 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 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三)说明保护范围内规划建造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 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 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 建、居民搬迁调控、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饰要求等.

环境保护内容包括编制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 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保护规划: 参考历史环境资料,提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相和谐的景观保护设计要求,包 括环境风貌、视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 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十一条展示规划编制内容: (一)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 (二)划分功能分区,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规划展示主题、布局等内容: (四)组织展示路线: (五)策划展示设施: (六)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七)测算开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管理规划编制内容: (一)提出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 (二)提出管理办法制订要求: (三)提出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 (四)提出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第十三条分期规划编制内容: 提出分期依据,列出各期规划实施重点和措施.

第十四条投资估算编制内容: (一)列出估算依据,核算有关数据: (二)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分期、分类的资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或资金筹措及有关政策建议: (四)可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附则: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规划解释权; (三)执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增补下列 相关的专项规划章节.

编制深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涉及专门性规划的内 容以建议方式表述.

(一)道路交通调整规划: (二)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三)土地利用调整规划: (四)基础设施调整规划: (五)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 (六)利用功能调整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基本图纸与内容: (一)区位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在行政辖区的位置.

(二)环境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与相关地理形貌及其周围地区的关系.

(三)现状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及其相关环境因素,注明相关经济 技术指标.

本体面积单位:平方米(m2),占地面积单位:公顷(hm2).

(四)评估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等级、完好程度、病害类别、破坏速 度、主要破坏因素以及历代建造或修记录、功能利用现状等评估内容.

(五)保护规划总图:综合性标明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规划内容.

(六)保护区划图: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 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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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局文件 苏文物保[2018]210号 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文化遗产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 县文广新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 江苏省文物局 2018年7月27 日 江苏省文物局文物综合处 2018年7月27日印发
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政发[2018]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 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文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 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不可移动文物认 定导则(试行)》,并经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 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试行期三年.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8年6月27日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 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 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 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 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 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 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 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 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 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 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 聚落址、城址、官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 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2一
(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 分布范围; (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 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 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 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墓葬,应当认定为不可 移动文物.

第七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建筑,包括城垣城楼、官殿府 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 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圈园林、桥涵 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类型.

作为认定对象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宗教建筑、工 业建筑及附属物、名人旧居、传统民居、金融商贸建筑、中华 老字号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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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0月
目录 二、开放条件 三、功能类型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五、日常管理和维护 附件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附件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20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 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 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 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 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 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 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 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数励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 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 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 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1
文物建筑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数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 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 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 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 项工作,履行文物目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 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 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 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 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 物价值,或造成恶务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 金.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 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 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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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试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勘察. 2.2 2.3 文件编制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 3.1 适用范围 3.2 现状勘察. 3.3 方案设计 ...10 3.4 工程概算 .-11 3.5 施工图设计. 3.6 施工图预算 第四章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4.1适用范围 4.2现状勘察 4.3方案设计. ..19 4.4工程概算. -20 4.5施工图设计 .-21 4.6施工图预算 77.. 第五章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23 5.1适用范. -23 5.2现状勘察 .-24 5.3方案设计. .*.7 5.4工程概算 87... - 2 -
第六章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 6.1适用范围 67- 6.2 一般要求. -29 6.3 资格报审.. -29 6.4 现状勘查 -30 6. 5 方案设计 6.6 工程概算- 第七章 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 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 7.2 迁移工程设计 *34 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 34 7. 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34 7.5 锚固工程设计 ...35 7. 6 灌浆工程设计 .*35 7.7 ..35 7.8防渗排水工程设计 .*36 7.9防洪工程设计 ...37 7.10防护棚罩设计 ...37 7.11油饰彩画设计 .37 7.12壁画塑像设计 88.. -3-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 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富寺及石刻类、 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大型和 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 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 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勘察 2.1.1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 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其体的损伤、 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 建筑材科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 4
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 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设计 2.2.1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2.2.2方案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说明保护的必要性.

b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估算和工程造价估算.

d指导施工图设计.

2.2.3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编制.

2.2.4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对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工程范围进行控制.

b指导施工,实施对病害的具体技术性措施.

c能据以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并核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d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的需要.

2.3文件编制 2.3.1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可分为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3.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封面:写明方案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时间.

b雇页: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 专用章.

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的姓名, 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目录.

d现状勘察.

e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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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 录档案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 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 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 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 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 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 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揭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 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 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 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 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 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

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

标志牌最 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 宜的尺度.

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 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

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 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 标志.

第十二条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 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 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

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 况.

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第十五条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

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 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 要维修的实测、设计、峻工图.

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 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

对其余有关图纸 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

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 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

对 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第三部分 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

[3
第十六条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 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

(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间题.

第十七条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等.

(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

(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

记录档案的主卷 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

保存记录档案必 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记录档案的装顿: 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 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 案资料的装顿规格.

第二十条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 要变史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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