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导则
(试行)
前言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播张璐李伟光丁志博翟羽生侯宇星张冰袁铭泽李岩刘梦刘嘉赢王雪林胜楠杜宜朔杜金芝杨晨
主要审查人:王岩刘大平刘东亮陆彤吴疆陶玉蕾
目录
范围.术语和定义1总则1.1调查区域 41.2评估方法.1.3工作程序.1.4组织单位与评估单位1.5评估用表. 51.6评估单位与组织单位责任 .61.7历史建筑推荐名单的纳入条件 .61.8名单的征求意见及公示、公布 62前期准备 .62.1工作内容2.2资料要求 .63现场评估73.1工作内容3.2类别. .83.3现状功能.3.4保存程度评估 .93.5价值要素的识别和评定 ...104综合评估..124.1工作内容.. 124.2建成年代评估 ...134.3保护状态评估 ..144.4价值特征评定, ..145专家评审 .185.1工作内容 ..185.2评审用表, 185.3评审结论. .18
5.4评审未予通过者后期流程 19
附录A(规范性)现场评估用表 20附录B(规范性)综合评估用表 26附录C(规范性)专家评审用表 32
图1历史建筑认定工作程序
表A建(构)筑物信息采集表 .20表B建(构)筑物综合评估表 26表C历史建筑评审表 32
本导则规范性引用文件 40
用词说明43术语说明. 44条文说明. 46
范围及术语定义
范围
本导则确立了黑龙江省历史建筑认定的工作程序、方法.
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导则深化有关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历史建筑认定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历史建筑Historicbuilding
符合确定标准,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潜在对象Potentialhistoricbuilding
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分为两种情况:主体建成30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建成不满30年,但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主体建成30年以上指现存主体的建造年代或重修年代.
价值要素Valueattribu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