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5]10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至邮箱:jzscjgc.szjt@.cn.
附件:《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分析工作指引(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及行业政策、规范等规定,并针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对成果质量分析工作予以具体化.
1.3本指引通过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偏差进行系统分析,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旨在实现对其质量的科学评价,为各方提供客观、一致的专业参考.
1.4本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术语
2.1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单位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
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
2.2造价咨询成果偏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简称造价偏差.
2.3疏忽:行为主体未达到行业通常应有的合理谨慎水准,导致行为结果存在过失.
2.4故意违规: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违反规定或可能产生有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2.5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故意违背事实或规范,出具的在实质性内容上不真实、不准确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6委托单位:委托服务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2.7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2.8审核单位: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复核的单位.
2.9质量偏差率:因咨询单位原因导致的偏差累计金额,占其原咨询成果文件总造价金额的百分比.
2.10审慎义务: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履行的专业谨慎、勤勉和尽责的职业责任.
3非咨询单位导致的造价偏差情形
以下原因产生的造价偏差,为非咨询单位造成:
3.1原始资料缺陷:委托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存在误差、缺失甚至虚假情况,咨询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一般审查义务仍未能发现.
3.2设计文件缺陷:因委托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深度或完整性达不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导致工程量计算出现错算、漏算、重算、未计算及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等偏差.
3.3合同依据变更: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出具后,项目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改变原计价基础.
3.4工程事实变化:审核单位审核时,建设项目客观情形、现场条件或政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审核单位依据新情况审核.
3.5确认事实未被认可:审核单位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事实未予认可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法复原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单;(2)暂定价、暂估价、无价材料的签证及验收资料;(3)已按批准技术方案实施的签证或验收资料;(4)合同约定外的工程签证;(5)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且经确认的措施费用;(6)双方已协商解决的争议问题.
3.6审核方法差异:指审核单位在咨询单位出具成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