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于2020年7月7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20版)》).《指标(2020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城市产业结构、居住形态、出行方式持续选代升级,停车需求已呈现新趋势.同时,2025年城市中央工作会议的召开,《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以及《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的正式实施,给我市城市发展与空间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大城市先进标准,衔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版)》新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2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6版)》(以下简称为《指标》).
《指标》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附则.
《指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细化停车分区;优化配建指标;完善相关条文.
《指标》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指标》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
1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
1.2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和高新区(虎丘区)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设施,适用本《指标》;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1.3本市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具体见图1.3).
一类区: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古镇、老街的保护范围;
二类区:为中心城区内建成度较高且轨道高密度覆盖的存量提质区域;
三类区:为中心城区内建成度一般且轨道低密度覆盖的发展建设区域:
四类区:指一、二、三类以外的区域.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见附图一至附图六.涉及村庄范围,停车配建的设置要求以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为准.
1.4根据不同用地类型的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提出相应的配建要求.
居住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交通运输类的停车位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教育、医疗卫生类除外)、商业服务业类、工矿类、仓储类和绿地与开空间类实行差异化调控,一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图1.3苏州市区停车分区图
注: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2术语
2.1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等交通工具.
2.3特殊车辆
指出租(网约)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等类别机动车.装卸车、大巴车的外廓尺寸参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的中型车和大型车尺寸.
2.4停车设施、停车位
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停车位是指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
2.5机械式停车位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2.6交通影响评价
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7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
2.8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