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许可工作指南(试行)
1.目的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统一申报流程、评审方式、评审标准和许可程序,确保资质许可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客观有序,编制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2.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施细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要求》(GB/T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适用范围
3.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
3.2本指南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本指南所称资质许可,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
3.4本指南所称专家评审,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资质许可机关)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4.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5.资质申报
5.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许可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的,应按照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检测机构申请设立分场所和分支机构的应满足《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并分别按照第十二
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检测机构具有多场所的,应在申报时涵盖场所.
5.2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所申请专项的主要人员,主要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并达到所要求的检测工作经历年限.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5.3检测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能力表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及依据标准提出申请,必备参数应当全部申请.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6.材料核查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检测机构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不予受理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评审方式
7.1通过材料核查后,资质许可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办法》《资质标准》《工作导则》等相关规章组织完成对申请机构的专家评审.
7.2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专家评审方式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工作导则》第8条和本指南《资质
申请类别及评审方式一览表》(附件4)的规定确定具体评审方式.
8.现场评审时限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实施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评审机构.现场评审时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一般为1至5个工作日.
9.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流程及内容按照《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10.资质核发
专家评审结束后,由资质许可机关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综合检测机构申请材料等内容,依法作出资质许可决定.资质审批通过的,资质许可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质审批不通过的,资质许可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11.监督要求
资质许可机关应加强对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并按照《工作导则》明确的具体要求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公示.
12.虚假上报
专家评审组应向资质许可机关如实报告评审结果,保证评审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隐瞒
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应及时报告资质许可机关.
13.附则
本指南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厅负责解释.本指南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申请表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核查情况表(专家用表)4.资质申请类别及评审方式一览表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