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住建〔2023〕67号《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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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 管事业单位,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 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工作指引(试行)》(渝中住建〔2022〕319号)同时废 止.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的工作指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解决当前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 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工作指引》中所述“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是指纳 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或者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 市更新项目的已投入使用的合法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或 者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的下列项目: (一)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改造; (二)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 (三)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2-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扩建、住宅室内 装修、住宅改造、临时性建筑等的改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 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 确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应尽量根 据实际情况,在原状基础上进行加强. 第五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满 足既有建筑的整体消防设计要求. 第六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 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符合现行建设 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建筑功能和防火类别发生改变的,建筑应按照改变 后的功能和防火类别执行现行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况,按照该条文执行. 第八条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整体或者局部改造为火灾危险 性较高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按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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