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A02-20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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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A02-20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Compilation and Revis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andards
2013-03-22发布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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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提升行业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行业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不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产品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1.0.3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
1.0.4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直接涉及质量、安全、人体健康、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耐久等公众利益的限值、控制性技术提出要求或规定。
1.0.5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应对公路工程中有利于提升质量和提高效率,保证安全、耐久和人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推荐性质的指标、方法等提出要求或规定。
1.0.6本导则所述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立项、制修订、审查、发布、宣贯、释义、复审和标准实施的监督等。
1.0.7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是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标准体系
2.0.1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是由与公路工程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的标准组成的系统。
2.0.2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应以结构优化、覆盖全面、重点突出、数量合理为原则,以实现公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标准化为目的。
2.0.3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应包括公路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质量、安全、人体健康、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耐久和造价等方面的标准。

3标准立项管理
3.1立项程序与条件
3.1.1标准立项按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核准和项目下达的程序进行。
3.1.2新标准制订或对已有标准修订的项目申报应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2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人体健康、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新政策需要。
3当前工作急需。
4现行标准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3.1.3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3.1,4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经费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间应自编制大纲审查会之日起,不超过两个日历年。
3.2编写单位和人员要求
3.2.1申报和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单位简称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良好资信。
3承担过与拟参编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
4能够保障派出参编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按合同计划保证质量地完成制修订任务。
3.2.2主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单位简称主编单位。主编单位除应符合本导则第3.2.1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拟主编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相关专业领域中具有技术优势,并能组织解决该标准制修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能够选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
3能够保障提供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和技术等支持。
4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编写工作量应不少于标准总章数的40%且不得大于70%。
3.2.3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
3.2.4主编单位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负责所主编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筹备成立编写组以及日常的督促和检查。
2负责所主编标准发布后的宣贯。
3负责所主编标准发布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4参与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会议。
3.2.5主编即为编写组组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经验。
2具有正高级或五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3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
4能够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标准编写和组织标准编写工作。
5具备组织和协调编写工作的能力。
3.2.6主编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组织并主持编写组工作会。
2组织协调参编人员工作。
3负责制修订工作总体进度和质量。
4亲自执笔起草标准正文有关章节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统稿工作。
6负责标准编写过程中各审查阶段的总体汇报工作。
7负责标准日常解释和宣贯把关工作。
3.2.7参加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写工作的人员为参编人员。参编人员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从事与该标准有关技术工作十年以上的经验。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与所承担标准编写内容有关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4具有相应的书面表达能力。

5能够保证投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标准编写工作。
3.2.8参编人员应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按要求参加编写组工作会以及编写组组织的与标准编写有关的各项活动。
2执笔起草标准正文条文及条文说明,承担不少于10%的文字工作量,并保证编写进度和质量。
3服从主编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
4为标准管理组提供标准释义的书面资料。
5负责自己承担的标准编制部分的独立汇报工作。
6负责自己承担的标准编制部分的日常解释和宣贯工作。
3.2.9每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宜为一个,特殊情况下,可由两个单位担任主编,但应明确第一主编单位和第二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数量应根据每本标准的内容和工作量确定,但不宜多于6个。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列人编写人员(包括主编和主要参编人员)名单的人员数量宜控制在12人以内。
3.2.10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制修订单位排名中列首位,参编单位应按承担编写工作量的大小排序。
3.2.11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编写人员应在标准前言中说明,主编单独列出,其他参编人员按承担编写工作量的大小排序并列出。标准编写工作分工可在前言中按章节顺序说明。
3.2.12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但不得列入参编单位名单。
3.2.13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未执笔编写的人员,应在标准的前言中对其贡献和作用予以体现,但不得列人标准编写人员名单。
3.3主审人员
3.3.1主审人员为标准制修订的代部审查专家,参加标准制修订各阶段审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视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确定。在标准前言中应单独列出主审人员名单。
3.3.2主审人员应符合本导则第3.2.5条的相关要求。

4标准的制修订
4.1一般规定
4.1.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制修订的督查和检查,组织并主持标准的编制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
4.1.2主审人员应对制修订各阶段稿件独立提出审查意见。主审人员可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委托,主持所负责主审的标准的编制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
4.1.3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
4.2大纲阶段
4.2.1主编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工作预通知起一个月内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筹备工作,包括:
1落实本单位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保障措施。
2落实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和技术等支持。
3建立主编单位内部专家审查制度。
4落实主编及本单位参编人员的职责和工作量。
5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和条件要求,落实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筹建编写组。
6召开标准制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
4.2.2主编单位主持标准制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参编单位,商定编写组成员和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2学习有关标准化文件。
3研究制订标准编制大纲。
4宜布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制度。
5形成标准制修订第一次工作会会议纪要。

4.2.3主编单位应对编写组提交的标准编制大纲组织内部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4.2.4主编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工作预通知起两个月内,行文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报送标准制修订编制大纲等有关文件,报送文件应包括:
1送审函;
2标准编制大纲(包括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
3标准编写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4主编单位内部审查意见。
4.2.5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对主编单位报送的标准编制大纲等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行文召开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审查人员由该标准主审人员(如有)、相关专业专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9名。编写组全体成员应参加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
4.2.6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应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标准制修订的指导思想、原则及工作方法;
2调研的主要问题及调研方法、数量和范围;
3测试验证项目、数量、方案;
4标准的框架结构;
5标准的适用范围;
6标准各章节修改意见或建议,包括名称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重点是否突出等;
7标准编制进度计划;
8标准编写组人员组成及编写工作分工;
9形成并通过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
4.2.7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行文印发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编制大纲审查意见和建议,包括不同意见以及遗留问题;
2标准编写组人员组成及编写工作分工;
3会议审查人员名单、主审人员(如有)、编写组参会人员及其他主要参会人员名单。
4.2.8主编单位应根据标准编制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精神,组织修改完善编制大纲,并应在纪要下发一个月内,将修改后的编制大纲行文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核备,已明确主审人员的标准应同时抄送主审人员审核。
4.2.9报备后的编制大纲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应视为项目制修订合同的附件并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4.3征求意见稿阶段
4.3.1应按报备编制大纲确定的调研方案完成全部调研工作并形成调研报告。
4.3.2调研报告应由主编单位行文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
1调研的基本情况;
2当前公路工程行业存在的或与所编写标准有关的主要技术问题和需求;
3相关的工程经验总结;
4对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总结及应用分析;
5测试验证的主要项目及结论;
6对公路工程行业相关技术政策的建议。
4.3.3对调研中涉及的公路工程行业重大技术、政策调整,应在调研报告中进行专题论证,并完成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应由主编单位经内部审核后行文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中建标公路分会”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明确其结论可否纳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4.3.4主编单位应按时完成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由主编单位行文一式两份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4.3.5主编单位应行文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征求意见,同时应征求有关单位和不少于9名专家的意见。
4.3.6主编单位应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2人参加会议。征求意见会由主编单位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4.3.7编写组应按标准的章、节归纳整理书面反馈和征求意见会意见,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

4.3.8如需进行补充调研、验证或论证,应由主编单位组织补充调研。
4.4送审稿阶段
4.4.1编写组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正文及条文说明。
4.4.2当制修订的内容对工程实施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主编单位应按拟提交的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建设、运营试用,并对新标准使用所产生的影响范围和结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4.4.3送审文件经主编单位内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主编单位行文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已明确主审人员的标准应同时抄送主审人员。送审文件应包括:
1送审函;
2送审报告(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论证、验证、调研的内容及结论,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水平的对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4主编单位内部审查意见;
5征求意见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
6专题论证报告验收意见;
7试设计或施工报告;
8审查会议代表、专家建议名单。
4.4.4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和主审人员对主编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是否具备召开审查会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1已按编制大纲要求的内容、数量、范围和深度完成所有调研、测试验证、论证等工作并形成报告。
2已完成需补充调研、测试验证、论证等工作并形成报告。
3已按本导则第4.4.1、4.4.2及4.4.3条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4送审稿条文及说明已送有关单位和专家。
5无重大遗留问题。
4.4.5送审文件初审合格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行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人员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代表和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不少于9名。编写组全体成员应参加送审稿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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