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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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 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 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 ,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 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 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 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 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 ,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 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 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 现场。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 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 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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