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团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辖区内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农业工程,是指农田建设、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渔港)、农业生态等农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农业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兵团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兵团直属单位定的权限受理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兵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与管理职责,其主要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兵团农业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建兵团统一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征集、培训、动态管理机制;
(三)对管理权限范围内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
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参与围标、串标和严重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形.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项目.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委托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企业国有资金等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从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信誉好、专业强、报价低、服务优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