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能源水电[1991]97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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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能源部1991年10月18日发布能源水电[1991]9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第四条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工作管理

第五条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

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

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

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

第八条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分标应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手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峻工日期.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二、《合同条件》.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技术特性和施工总体要求,兼顾国内现有水平制定附加资格条件,附加资格条件应保证有适当数量的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联合参加投标时,联营体中的各个施工企业均应分别填写资格预审审请表,并注明联营体的责任方和客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报告经业主核准后,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和售价.

第十九条邀请招标、议标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内容应编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书的基本依据和合同文件的基本内容,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者须知.其中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合同形式和范围、工期要求、材料和施 工设备供应办法、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定过程的规定、投标

保函格式.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概算投资的0.1%左右.

二、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及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质量标准、验收规程、计量结算办法、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三、合同文本.其中包括:合同条件、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承包价的2 %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报价和评标价,其使用方式另行规定.

四、投标企业应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和格式.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法、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财务支付计划、工程量报价单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组织各投标企业察勘现场,回答与投标有关的各种问题.察勘后投标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清单.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要对各投标企业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统一答复,并连同对招标文 件的修改补充意见,以《补充通知》的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企业.《补充通知》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并不得再发送《补充通知》.

第二十三条从出售标书到投标截止的间隔时间,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 定,一般为30至120天.

第四章标底

第二十四条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确定后上报.主体工程项目的标底由业主报项目领导机构确认:一般项目标底由业主批准.

第二十五条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编制时须组织原概算编审人员和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标底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根据审批的概算(或修定概算),按招标年物价、人工费、费用水平编制标底.编制时采用的施工方案、工期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审批原则,并按实际技术水平进行优化.

三、“计划利润”与“税金”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现行费率列入标底.“保险金”(如有时)按有关规定列入标底.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尽量减少接触标底的人员.接触标底人员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企业在接到招标单位的邀请后,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企业如发现投标文件有差错、疑问之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澄清.

第三十条投标企业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长和实力,采用先进技术,优选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投标书的编制.投标报价中计划利润应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单列出各种税金和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允许投标企业对其投标条件作出声明和解释,但不允许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标企业除了按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外,还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并做出建议方案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的封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应仔细研究,有权接受或拒绝此类建议方案.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企业可以派人递送或邮寄投标书(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书之后应签发回单.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还允许投标企业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作出书面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未密封或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投标书,以及开标之后才寄达的投标书和函件,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为印刷体或稽书手写体复印件,正本二份,其中修改应加盖法人印鉴.副本三至五份,副本无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一般为120天,在有效期内投标企业不得撤销投标书.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企业延长有效期,投标企业可接受或拒绝这种延长.

第三十六条议标项目,施工企业仍需编制标书.

第六章开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除投标企业必须派代表参加会议外,招标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公证部门等单位参加.招标单位按收到投标书逆顺序当场启封开标,宣读投标企业名称及其报价、附件、声明.

招标单位在并标会议后,编写并标会议纪要通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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