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文 件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 计列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各地(州、市)水利(务)局、水利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除险加固等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概(估)算编制工作,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与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
(估)算计列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计列 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编制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与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作为水总[2014]429号的补充在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时执行,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除险加固等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概(估)算编制.
二、计列费用
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费和民爆物品相关费用.
三、计取规定
(一)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
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是指在工程建设期间,为保障建设现场安全,用于人防、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费用.如配备值班值守和巡逻等人员;安装监控设施、报警装置;配置安全防护装备、巡逻车辆,建设硬隔离和值班室等.
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在独立费用的其他项下单独列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
枢纽工程:0.7%~1.0%
其他工程:0.5%~0.8%
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的计算,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社会现状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及风险,确定费率取值.
(二)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费
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费是指工程建设期间,为检验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含供货单位及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以及工程峻工验收必要的质量检测,计列在相关工程费用和监理费用之外发生的检测费用.
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费在独立费用的其他项下单独列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0.5%计算.
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需检测项目情况确定费率取值,当检测项目较多时,取中高值.
(三)民爆物品相关费用
1.民爆物品专项服务费
民爆物品专项服务费是指按照相关管控要求,工程中使用的民爆物品,在配送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由专业机构承担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民爆物品专项服务费在独立费用的其他项下单独列项计算.
应综合各地及工程的实际,合理计列.
2.民爆物品库房
设民爆物品库房的,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建设,其费用在临时工程中列项计算.
3.有关计算规则
民爆物品中,除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按材料原价、基价和补差方式计算在工程单价中,其余按原价计入工程单价.炸药基价5150元/t,数码电子雷管10元/发,原价和基价均为除税价.
四、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凡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批准的设计概(估)算等造价文件不作改变.3.本规定的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
厅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