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城(2025)3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厅党组统一部署,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青海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主要包括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权属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推进城市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制定供排水一体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
第七条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城市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供水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具有连续不间断供水的能力,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城市配水管网干管应
当成环状布置.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等相关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及《青海省城市居民二次供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市政给水管网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逐步进行改造.推行水表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地方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水经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水质检测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一
2022及《青海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青海省城市(县城)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当地规划的规定,并应当保证城市配水管网持续稳
定正压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逐步实现城市供水监管平台建设与信息共享,建立城市供水监管平台,将水广、管网、用户等信息纳入管理,实现供水全过程实时监控与数据分析.城市供水管网应当布置在线流量和压力监测点,并实时传输数据.在线监测点的布设应当满足监控与调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增加用水量和改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并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申请用水范围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协议,按照约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