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T/TAF332.1-2026
互联网应用计费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则
Technical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billing of Internetapplication-Part 1:Generalprinciples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4.1概述4.2资费方案 4.3订阅计费模式要求4.4服务使用量计算4.5费用计算4.6订单.. 4.7计费提醒4.8产品服务使用量..5测试方法,5.1资费方案.5.2订阅模式计费检查.5.3费用计算 5.4订单5.5计费提醒5.6产品服务使用量检查附录A(资料性) 常见互联网应用服务类型及基本业务功能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T/TAF332《互联网应用计费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的第1部分.T/TAF33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一一第1部分:通则:
一一第3部分:共享两轮车:
一第4部分:AIGC应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零一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网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瑞通信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王楚义、彭洋、王猛、刘楠楠、杜佳伟、马晓蒙、胡耀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茜、王若臣、刘平平、刘桐、许占栋、白杨、潘正、王海棠、孙维亚、郑佳、
互联网应用计费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应用计费的通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应用计费性能的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T4139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互联网应用Internetapplications
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资源共享、业务处理和交互操作的一种软件系统,利用互联网的通信特性和信息传递能力,将各种服务和资源进行整合,以提供给用户进行访问和使用.具有分布式、开放性和互联性的特点,可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如电脑、手机、平板等)进行访问.
3.2
互联网应用运营者Internet application operator
互联网应用的者、管理者或提供者.
3.3
小程序miniprogram
基于应用程序开放接口实现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注:应用程序通过公开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或函数,使外部的程序可以增加该应用程序的功能或使用该应 用程序的资源,而不需要更改该应用程序的源代码.
[来源:GB/T 41391-2022,3.3]
3. 4
用户user
使用互联网应用的个人信息主体.
注:用户通常包括消费侧用户和服务供给侧用户,消费侧用户是使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服务供给侧用 户是通过互联网应用提供服务的用户,例如网的车类互联网应用的消费侧用户是乘客,服务供给侧用户是驾驶员.
[来源:GB/T 41391-2022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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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业务功能business function
满足个人信息主体具体使用需求的服务能力.注:如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社区、网络支付、新闻资讯、网上购物、快递配送、交通票务等. [来源:GB/T 41391-2022,3.4]
3.6
服务类型servicetype
互联网应用提供的业务功能分类.注:常见服务类型如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上购物等,见附件A. [来源:GB/T 41391-2022,3.5]
4技术要求
4.1概述
互联网应用计费服务架构图如下图1所示.
硬件设备是指互联网应用使用的终端设备类别.
运行环境是指互联网应用计费收费业务支持的系统形态.
业务层是指互联网应用与计费收费相关的业务.
访问层是指互联网应用计费收费业务需要支持的软件形态.
和管理等功能. 业务支撑系统主要提供服务规格和资费方案、处理用户的订单、服务使用量和费用计算、账单生成
图1互联网应用计费服务架构图
4.2资费方案
4.2.1方案说明
资费方案说明如下:
a)应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用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b)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产品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注: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c)互联网应用运营者应向用户提供与资费方案相对应的产品服务,不应提前结束产品服务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