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公司”)工程结算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分部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管理与峻工结算的活动.工程结算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及时、规范、准确”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结算工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指导和组织开展公司工程结算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负责组织工程结算数据收集和分析、工程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35-750千伏工程(以下简称“常规工程”)的概算调整;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常规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六条国网特高压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特高压交流、直流工程,高压直流工程及柔性直流工程(以下简称“特高压及直流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高压及直流工程(不含由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省公司出资且建设范围在其经营区内的直流工程,以及公司出资的特高压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以下简称“省内直流及交流扩建工程”)结算批复、结算数据收集和分析、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以及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特高压及直流工程概算调整审批.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管理范
围内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审核批准工程结算,结算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负责审批省公司批复初步设计工程的概算调整(涉及总部安排评审计划的工程,需向总部备案):
(四)组织开展公司批复初步设计工程的概算调整内审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工程的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审核批准省内直流及交流扩建工程结算,具体分工、流程按相关制度文件执行(若省公司单独设置特高压及直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则由其负责本条目所述工作,其他条目所述工作由常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相关合同条款;
(三)具体负责工程结算日常工作,开展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进度款支付管理、分部结算和竣工结算等工作,对业主项目部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
(四)对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收集整理概算调整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概算调整工作;
(五)负责工程结算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六)配合开展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七)根据工程管理分工及结算要求,负责编制和报送管理范围内特高压及直流工程预结算文件及相关支撑资料.
第九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参与工程建设过程分部结算,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时确认完工工程量;
(二)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预审并上报工程结算,配合工程结算相关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工程项目前期、可研评审及后评价、物资采购及设备材料监造、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工程保险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
第十条各级发展、物资、设备、组织、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按“谁使用、谁结算”的原则,配合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归口结算资料.
(一)发展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可研评审及后评价等费用的使用与结算;
(二)物资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物资供应项目部,负责工程物资采购及设备材料监造费用结算,编制并提供设备材料台账及采购合同等结算资料;
(三)设备部门负责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的使用和相关结算资料收集,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将相关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结算;
(四)组织部门负责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的使用与结算:
(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工程保险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
(六)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国网经研院、省公司经研院、地市供电企业经研所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求承担工程结算管理配合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结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合同约定;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三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金额(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格约定);
(二)预付工程款(应明确包含安全与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