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学会团体标准
T/CPHARMA008-2025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fordevelopmentofemergency reliefmedicine list
中国药学会发布
目次
1范围 前言 II2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5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的结构和设计, 4总则.6药品的造选与数量测算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本标准由中国药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药学会应急与保障专业委员会.
编写顾间(按姓氏笔画):
于圣臣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7医院吴海东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柴逸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舒丽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张晓东中国药学会前丽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袁海龙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空军特色医学中心黄业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潘龙飞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黄景彬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刘伟郑州大学药学院 陈孟莉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总医院赵亮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医院张藜莉应急总医院
任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编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的结构、编制流程与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应急队伍及其依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药品准备,也可为各级政府及各类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药品储备、供应提供参考.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部分,但提倡使用本部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T42991急进高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防护指南GB/T42894应急药材包装要求
GB/T30676应急物资投送包装及标识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25国务院公告2025年第8号
急发(2023)37号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2023国卫医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4国卫医急发(2024)11号ACEUTO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突发事件emergencies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healthemergency events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3.3卫生应急队伍health emergencyresponse team
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等参与特别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统称.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有修改]
3.4携行药品 carryingmedicine
携带同行的药品,分为卫生应急队员个人携行(个人补充药品、急教背囊等)和卫生应急队伍携行,
3.5药品模块medicine module
基于模块化设计原则,将不同药品按照救治场景、救治对象、教治能力组合成一个独立的标准化单元,通过模块组合满足救治需要.
3.6基数basic unit
药品模块储备、配备、消耗与补充的基本计算单位,以卫生应急队伍(或医疗机构)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数量伤员(或患者)预计消耗的药品为一个基数.基数采取品量表形式明确具体的品种、规格、单位和数量.
4总则
4.1目录的职能定位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应当明确目录适用对象和使用者,与目录使用者在突发事件中承担的职能任务相匹配,满足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自教互教、现场救援、应急处置、转运后送、队员防护等基本卫生应急需求,9(7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是卫生应急队伍及其依托单位平时储备、应急携行的基本依据,具体任务的组织管理者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4.2目录的管理
4.2.1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应当由卫生应急队伍依托机构医务部门会同药学部门 起草(或修订),征求熟悉卫生应急工作的高级职称临床药学、临床医学和护理专家以及任务相关方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审议后施行,并报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4.2.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的起草(或修订)应当基于适用对象、职能任务、伤病流行病学数据、历史统计数据、医疗大数据挖掘等,设计目录结构,遗选适宜药品,测算基数配备药品数量,进行装箱试验.
4.2.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应当包括目录名称、颁发机构、各药品模块携行量或储备量、基数品量表和有关说明等要素,用于指导药品储备的,应当规定使用对象各药品模块的储备数量和储备方式.药品模块以基数为单位,基数品量表包括非专利药品名称(或中成4.2.4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应当标识版本号、发布日期和修订日期. 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和必要的备注信息,并注明每个基数的保障能力.
4.2.5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目录的发布机构,应当将药品目录及相关使用管理要求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