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工业部施行日期:1989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 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0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冶金工业部批准的《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 会同全国有关设计、科研、施工单位和高等院校对1974年原国家-74)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八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代替容许应力设计法;增加15MnV钢、15MnVq钢的应用;调整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系数;增 添受弯构件腹板局部稳定计算的相关公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采用三条曲线;压弯构件的稳定性改用相关公式计算:增加多层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疲劳计算以应力幅代替应力比;连接中的直角角焊缝采用考虑应力方向的计算方法,并增加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调整构造要求的部分内容;新增塑性设计、钢管 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梁三章的内容.
本规范必须与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一84)所制订或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一87)及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合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 标准》(GBJ68一84)所制订或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合使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白广 路4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1988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2)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4)第二节设计指标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9)第四章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强度 (12) (12)第二节整体稳定 (14)第三节局部稳定第五章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轴心受力构件第二节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 (24) (28)第三节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客许长细比第四节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37)第六章疲劳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40) (40)第二节劳计算第七章连接计算 (43)第一节焊缝连接 (43)第二节螺栓连接和聊钉连接 第三节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第四节支座 (50)第八章构造要求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