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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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输变电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Outlineof Qual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PowerTransmission andTransformationProject

国家能源局 发布

编写组

组 长吴健副组长韩鹏凯单波晏昌平黄鹏成 员申亮毛楠韩志强韩义成傅兆庆唐爽许志建王伟杨东月尹东林钢松李洋程绍强张勇孙梓航石毅姜明亮黄福华刘宁张凯方建筠刘诚周左平王志鹏杨建东骆鹏赵仑李存杰周英博杜琛璃

前言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对2014年发布的《输变电工程质量监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原《大纲》)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修订.

(二)修订原则

《大纲》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保持一致.

2.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

3.立足工作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4.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

(三)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大纲》共包含11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二、调整内容

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大纲各部分中补充完 善了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

(二)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 (三)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求.

(四)考虑到勘察单位作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在输变电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将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从原勘察设计单位小节中独立出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 相关检查条款,强化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鉴于《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已通过专篇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的检查内容,故删除了原《大纲》中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的相关检查内容.

(六)为使检查内容划分更为合理,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中重复的检查项目进塔号、相(极)位、回路标识、警告牌等检查内容统一纳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部分.

因技术落后已不再使用的混凝土电杆、钢筋混凝土圆筒形塔等检查内容. (七)考虑到输变电建设工程技术的进步,新增了钢管桩、土工合成材料等检查内容.同时删除了

(八)为使《大纲》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在“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阶段增加了关于接地装置、大体积混凝土基础的检查内容,同时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中常出现的问题,增加和优化了关于混凝土基础施工等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检查内容.

量监督检测小节中不再明确各阶段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具体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 (九)考虑到不同电力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使用统一的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在质简称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以下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1.110(66)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2.各电压等级的换流站工程(包括接地极),其中柔性直流换流站工程的“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依据现行《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执行,其他阶段检查均依据《大纲》执行.

3.110(66)kV及以上架空交流输电线路工程.

4.各电压等级的架空直流输电线路工程.

5.110(66)kV及以上电缆线路工程,其中海底电力电续输电工程的“海底电力电缆敷设前监督补本)执行.

6.调相机工程、GIL综合管廊工程各阶段检查依据现行《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执行.

四、使用说明

(一)使用原则

1.《大纲》是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3.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时,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执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阶段监督检查.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条件后,

5.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阶段合并说明

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相应部 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分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2.“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和“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

3.对于以标段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架空输电线路,应按标段工程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于提

前跨越段“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和“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跨越段 内基础和杆塔应100%施工完成.

4.其他部分单独使用.

五、解释

《大纲》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六、施行日期

《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纲》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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