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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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

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九条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的并网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自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

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五章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十七条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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