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干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干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
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地方能源
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自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自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
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自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自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自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第五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